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跨國差異化套利策略
Ghemawat(2007)提出 CAGE 距離架構與 AAA 三角型理論,藉由此兩種理論協助企 業面對差異性,執行全球策略。CAGE 是指文化(cultural)、政府/行政(administrative)、
地理(geographic)、經濟(economic)等層面,企業可藉由其四大層面,瞭解跨國經營之間 的差異性,其四大層面所造成各國的差異性超乎想像。3A 理論則為調適策略(adaptation)
─ 因地制宜、整合策略(aggregation)─ 異中求同、套利策略(arbitrage)─ 成本效益。
一般以為套利活動是從新興市場中採購較低成本的製造商品,然後在已開發市場中銷售,然 而這樣的觀點過於狹隘,故藉由 CAGE 架構分別闡述套利策略在文化、政府行政、地理以 及經濟四大層面的差異性,尤以政府行政及經濟層面之套利對於跨國執行策略最為重要(胡 譯,2009)。
在套利策略中,乃充分利用各國之間的差異性,追求絕對的經濟優勢,而非透過標準化 的模式來追求規模經濟。國與國之間的差異性是一種機會,而不是牽制。套利又可分:文化 套利、政府行政套利、地理套利以及常見的經濟套利,透過專門化的跨國及異業合作:(1)
達成絕對經濟;(2)可針對部門功能進行更有效率的垂直整合;(3)多元化的差異性可提供 更多可利用的營運資源;(4)供應商、通路商或是中間商的利用與整合,可有效減少資源支 出。由於世界經濟模式的變遷,造成合法、半合法、非法的套利行為出現,例如:至1995 年起,美國明尼蘇達州的老人協會,聯合搭巴士越過邊界到加拿大購買比較便宜處方藥
(Weil,2004),而後在加州、緬因州、亞利桑納州都已陸續發生類似的事件。經濟學人
(”Economist,” 1996)指出,1994年中國大陸生產了5,400萬片的CD,大約88%為盜版,40%
自己使用,其他60%則均作為出口,其中有13%流入美國市場,蘇聯則僅次於美國。
一、文化套利
對於國家或某些地區有利的發展,可作為文化套利的基礎,也可運用於創新的、貼近民 眾生活的產品及服務。隨著全球化的變遷,文化套利的範疇會隨著時間而增大,文化套 利的力量在每個人的心中扎根愈緊,且新的概念隨時都會出現,所造成的影響力愈大。
例如:法國以高級的時裝、香水、美酒和精緻食物的形象而聞名於全世界;美國以速食
連鎖店這樣的飲食文化普及於全球。
二、政府行政套利
多數跨國企業從國際之間稅務與政府行政措施的差異中獲得更多創造的價值。企業對於 政府行政的規定具有其影響力,可以說是政策的幕後推手,而不是純粹謹守於規章,因 此,在政府層面以及公司層面上,權利的差異性是極其重要的,例如:基金投資、進出 口貿易區、稅務天堂。
三、地理套利
重點在於創造多元的套利機會,利用各地區的價值供應鏈,進一步去細分,簡而言之就 是「任務分工」,而大多數企業的營收皆來自於精密的地理套利活動,例如:iPhone 的 設計理念、軟硬體技術來自於美國,相機組件來自日本,指紋感應器、零組件來自臺灣、
南韓,最後再由中國大陸進行組裝,銷售至世界各地。
四、經濟套利
事實上,經濟套利所涵蓋的範疇更大,且所有能夠創造最大價值的套利策略,皆是屬於 經濟套利。要素包含了勞工與資本成本的差異性,以及針對產業投入的要素的差異性,
或在互補產品可得性的差異。例如:資本額低的製造業:成衣業,以廉價勞工的運作方 式是最明顯的案例(胡譯,2009)。
Paik & Zhu(2016)指出,制度(institutions)是一社會的遊戲規則,亦即人類規範政 治、經濟及社會互動所設計形成的限制,包括正式的制度如法律、市場規則;非正式的行為 規範如習慣、風俗及意識形態。較強的制度指的是對偏差不當等行為給予制衡的正式系統機 制,例如具有司法系統下的法治規範、較強的智慧財產保護體系、對保護股東的公司治理體 系等。在商品化過程如涉及要渡過專利叢林所產生的不確定,企業雖不直接涉及訴訟,但仍 會受到各專利權人及侵權者所升高的專利戰火影響。企業認知此一訴訟增加的風險,可能不 願意在較強制度保護的國家繼續擴充事業。因此在異質制度環境下的全球競爭,當專利戰火 增強時,企業將利用制度套利機會來調和他們所面對的整體風險,及投注在較弱制度地區更 多的業務以平衡各國差異。
Samuelson(2003)研究指出,國與國間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差異,將導致套利策略的 發生。當本國產業認為需要對其研發投資給予更強的智慧財產保障,或國家認為更強的智慧
財產保護能夠促進產業經濟發展時,國家會有誘因採取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當本國市場
前述Somaya(2012)提出的非市場專利策略(nonmarket strategies in patents)中,企業 可以運用非市場專利策略來調適或影響這些法律與制度,例如對法院擬定策略性或戰術性等 行動。其中一例為保護執行進行訴訟時,利用制度差異性選擇有利的起訴法院,實務上稱為 forum shopping。美國向為全球專利訴訟的主戰場,每年受理大量的專利訴訟。根據美國專 利訴訟追蹤研究機構Lex Machina 所作之 2015 年調查(參圖 3-5),在全美國得受理專利訴 訟的92 個聯邦地方法院中,德州東區地方法院(Eastern District of Texas)即受理 2015 年全 國專利訴訟量之43.6%(2540/5830)。專利權人偏好在該法院訴訟,應有前述非市場專利策 略及套利策略的考量。
J. Jonas Anderson(2015)研究指出,過去研究顯示對專利案件的選擇起訴法院,主要 受到有利的實體法(substantive law)、有利的程序規則(procedural rules)或主場優勢(home court advantage)等影響。然而聯邦法律及規則並無不同,德州東區地方法院並非各科技大 廠的所在地,故此現象存在必有其他因素,而程序差異(procedural differences)應該是主因,
此主要歸功於該法院較其他法院更積極爭取專利訴訟(稱此為court competition),Anderson 列舉John Ward 法官從 1999 年任職後該法院所進行一系列有利於專利權人的措施包括:
(1)、2001 年模仿加州北區地方法院設立聯邦以外的地區規則,內含一些友善專利權 人(patentee-friendly)的作法,例如只允許證據開示程序(discovery)為 9 個月(相對於加 州北區地方法院的18 個月);不輕易讓被告更改證據開示或審判期限。此一程序規則為該法 院的案件管理作法帶來了可預測性及一致性,並使進入審判的時間更快於其他法院。在1999 年到2003 年該法院的專利訴訟增加四倍。
(2)、在 2006 年 Z4 Technologies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一案中,法院作出 Microsoft 應賠償1 億 3 千 3 百萬美元的判決;在 2005 年前原告幾乎全部勝訴。在 2006 年時法院對外 的印象是速度快、賠償金高、勝訴率高、進入審判機會高、及對專利權人有利的程序規則。
(3)、案件指定程序:德州東區地方法院分為 Texakana, Marshall, Sherman, Beaumont, Tyler 及 Lufkin 六個分院。相對於其他法院,此法院所設計的特殊分案制度,可使訴訟當事 人準確預測案件分至何法官,例如在2014 年以前,如向 Tyler 分院起訴,95%的機率由 Davis 法官接手審理;在 Marshall 分院起訴,幾乎 100%由 Ward 法官受理。所以這兩分院受理的 專利訴訟占全院的91%如圖 2-1:
圖2-1 美國德州東區地法院 2012 年專利訴訟受理件數 資料來源:J. Jonas Anderson (2015), Court Competition for Patent Cases
Anderson 的上述研究更有趣的指出一個現象,密集大量的訴訟為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所 在經濟帶來相當的幫助。若干大公司更在本地進行協助刺激當地經濟或討好當地居民的行動,
例如在Marshall 地區的慶典活動,韓國三星公司(Samsung)即為主要的贊助廠商。當訴訟 進行至審判階段,大多由陪審團(jury)認定侵權、效力與賠償額。而陪審員由當地一般平 民選出,故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在當地訴訟,有絕對的理由想在當地留下較好的形象。企業在 此地的贊助等行為,正呼應Somaya 的非市場專利策略運用。
就歐洲而言,專利權人如取得的專利權為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得在取得歐盟 會員國註冊之各國行使權利。在歐洲專利訴訟的場景,實務上可見到一種訴訟策略稱為魚雷 破壞行動(torpedo action),指當一個潛在被告可能在歐盟會員國內被告專利侵權時,可先 在歐盟其他會員國提起訴訟,對有爭執的歐洲專利確認不侵權或主張無效。根據歐盟法規,
當相同爭執已在一法院訴訟,再受理相同爭執的其他歐盟法院必須等先受理法院裁決有無管 轄權前先停止程序。而先受理法院於處理有無管轄權的時間,可能拖延數年之久(例如義大 利或比利時法院),使專利權人無法在其他法院發動侵權訴訟。雖然多年來歐盟及各會員已
有相當的努力,此一魚雷破壞行動仍持續有效(Rehse, 2014)。根據 The Economist(2016)
報導,義大利法院平均要花1,210 天解決一件商業爭訟,而希臘與斯洛伐尼亞的情況更久。
各國法院結案時間差異性如圖2-2:
圖2-2 歐盟會員國法院平均結案天數 資料來源:The Economist.com(20/0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