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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關係企業之界定

第二節、 中國大陸對於關聯企業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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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法律規制,因此第 369 條之 9 第二項前段「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 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之規定無需刪 除。

第二節、中國大陸對於關聯企業之界定

第一項、中國大陸之企業集團 一、大陸企業集團產生之背景

(一)20 世紀 80 年代的企業聯合與集中

中國大陸政府在 20 世紀 80 年代極力促進跨地區跨行業的企業橫 向聯合之背景在於,在經歷了 1949 年至 1978 年的計劃經濟之後,中 國大陸在改革當初需要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在 80 年代初期,中國大 陸的國內市場支離破碎,完全可以用「條條塊塊」來形容。政府促進 企業橫向聯合之另一個動因則在於反制地方保護主義,而 20 世紀 80 年代的地方保護主義加劇了市場的分割。而根源就在於地方政府擔心 市場的開放將危及本行政轄區之利益。中央政府認為,通過促進企業 跨地區、跨省市、跨行業、跨主管部門的橫向有利於促進統一市場的 形成。

1980 年 7 月 1 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推動經濟聯合的暫行規定》。 該決定認為聯營乃是企業實現橫向經濟聯合的法律形式。1984 年 5 月 10 日,國務院又發布《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 定》,該規定賦予企業參與聯營權。1986 年 3 月 25 日,國務院發布《關 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強調,通過橫向 經濟聯繫就可以逐步形成新的經濟聯合體並進而形成企業集團。1986 年之《民法通則》最終以「法人聯營」為標題將聯營上升為一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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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聯營作為獨立企業法人間的橫向聯合形式在實務運作中常常以 聯營合同為基礎。因此,聯營基本上屬於企業之間的合同性質的合作 方式,而不是以參股方式形成的企業集團。但是,由於早期的多數聯 營都是行政機關的「捏合」而組建的,聯營各方之間的合作關係並不 完全取決於聯營各方的真實意思,所以無法通過聯營實現優化資源配 置的核心目的。48

1986 年 3 月 25 日國務院公布的第七個五年計劃報告中,官方首次 宣佈將促進企業集團之發展,「……要按照自願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 大力促進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合,逐步形成不同形式、不同層次的企 業群體或企業集團,以促進企業結構的合理化,推動資源合理開發、

資金技術合理使用和生產力的合理配置……」。該報告標誌著中國大陸 從此後將由一般地推動企業橫向經濟聯合轉而重點支持企業集團之聯 合方式。1987 年 12 月 16 日,國務院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聯合發布

《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該意見亦是中國大陸專門以 企業集團為調整對象的第一個部門規章。意見對企業集團之含義、作 用、原則、成立條件、內部管理以及外部條件做出了規定。1989 年 2 月 29 日,國務院出台《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規定》,同樣強調主管部 門既不得強迫,也不得阻撓企業兼併。49

(二)20 世紀 90 年代的大型企業集團

在國家支持發展大型企業集 團、鼓勵通過參股實現國有企業股權結構改造的政策指引下,從 20 世 紀 80 年代末起,企業集團在大陸如雨後春筍般迅速成長起來。

由於 20 世紀 80 年代組建橫向經濟聯合體或者企業集團之措施,

48葉林,中國公司法,中國審計出版社,1997 年,頁 5。

49吳越,企業集團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年 8 月,頁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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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際上看成效未如預期,加之缺少控制導致上演聯營熱與集團熱,

中央政府在 90 年代轉變了企業集團政策。政府一方面著手抑制盲目組 建企業集團熱,另一方面則親自組建一批大型國有企業集團進行試 點。此外,政府也相繼頒布了有關組建企業集團的行政法規,以期從 法律上規範企業集團。

在 20 世紀 80 年代改革開放的政策推動下,外商投資企業逐步湧 入中國大陸市場,中國內地企業在 90 年代日益面臨外國企業的競爭,

尤其是與跨國公司爭奪中國大陸國內市場之角逐。50在此背景之下,

1991 年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生產辦公室、國家體改委《關於選 擇一批大型國有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請示的通知》。按該通知之要求,第 一批有 57 家來自汽車、電子、能源、鋼鐵、機械、運輸、化工、紡織、

航空及航天業的大型國有企業被定為核心企業並以此為基礎組成了企 業集團,這些大型的企業集團得到政府的特殊扶持。這說明,在中國 大陸企業集團的形成過程中,也有外力因素的推動效應。作為一國商 事組織基本法的《公司法》,公司制度絕不是產業組織化,因此,其改 革與發展若僅著眼於本國經濟社會,尚不足以因應實際之現狀,還需 要關注於全球範圍內的競爭。51

50吳越,企業集團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年 8 月,頁 104。

51王文杰,資本制度的淡化或神化—中國公司法資本制度之檢視,收錄於:賴源河教授七秩華誕 祝賀論文集—財經法制新時代,元照出版,2008 年 10 月,頁 41-42。

爲了配合企業集團的發展,1993 年《公 司法》頒布後,雖明確規定了轉投資制度,但由於擔心企業大量聯合 帶來經濟秩序上的不穩定,1993 年《公司法》在立法上採取了保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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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一方面嚴格限制了轉投資的對象、數額,52另一方面以單一公司 為立法模式,迴避對公司控制與從屬關係進行立法調整,53

521993 年《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額 不得超過淨資產的 50%。這種轉投資設計,原則上賦予公司具有轉投資行為能力,但設定一個「淨 資產比例上限」的限制。轉投資的限制比重以公司「淨資產」作為標準,而非公司註冊資本額度,

立法之初在於立法者對於長期投資科目心存疑慮,擔心長期投資將導致母公司總資產虛擬和淨資 產不實,而加以限制。參見趙旭東等著,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年 1 月,頁 167。

53白慧琳,控股公司控制權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年 4 月,頁 25。

使得關係企 業的法制規範並未在第一部公司法中取得法源。到 90 年代末期中國大 陸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經濟體制從傳統的計劃經濟 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 轉變。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確定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 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頒布實施了 1993 年《公司法》。隨著對外開放 的進一步擴大,企業面臨的國內外市場競爭也將愈加激烈。因此,按 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搞好整個國有經濟的要求,深化大型企業集團 試點工作很有必要。並且,第一批 57 家企業集團試點工作取得了積極 進展,基本達到了試點的目的。主要表現在:進行了以資本為聯結紐 帶、理順企業集團內部關係的探索;擴展了企業集團功能,壯大了集 團實力,初步形成了一批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對促 進結構調整和提高規模效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深化了企業集團 內部改革,促進了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提高了企業經營管理水準;

通過試點,對全國企業集團的建設、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示範作用。因 此,1997 年 4 月 29 日,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 委《關於深化大型企業集團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擴大大型企業 集團試點的範圍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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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集團之相關法規

自 1986 年 3 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企業集團」這一概念以來,

企業集團這一與市場取向和改革相適應的產業組織形態,隨著大陸改 革開放的之深化而迅速成長。如何規範企業集團之行為,也成爲了重 要的議題。為此,國務院有關部委先後制定頒發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在大陸《公司法》頒布之前,國務院有關部委先後頒佈 了《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體改生字【1987】78 號)、

《關於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71 號)、《關於試點企業集團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實施辦法》(國資企發

【1992】50 號)等。在《公司法》頒佈之後,在《公司法》基礎上又 印發了《企業集團組建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1995 年 4 月)、《關 於深化大型企業集團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15 號)、《關 於企業集團建立母子公司體制的指導意見》(體改生【1998】27 號)等 一系列的法規和規章。54

(一)《深圳市經濟特區企業集團暫行規定》

在地方立法上,1993 年 10 月深圳市政府發布《深圳市經濟特區企 業集團暫行規定》(已廢止)。其中對企業集團的定義和組建企業集團 的條件做出了以下規定。

該《暫行規定》第 2 條規定,「企業集團是由核心企業及其子公司、

參股企業和協作企業等企業法人組成的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 織。企業集團內部各企業之間以產權關係或合同方式相維繫。事業單 位可作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第 3 條規定,「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

54蔣志誠、陳樵生,關於企業集團的法律適用,集團經濟研究,1988 年第 12 期,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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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控股公司,是指依法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進行經營,

並擁有全資的或控股的子公司及其他參股企業的獨立法人。企業集團 中的子公司是指核心企業擁有全資或擁有控股權的獨立法人。企業集 團中的參股企業是指核心企業或其子公司擁有股權但不擁有控股權的 獨立法人。企業集團中的協作企業是指以合同方式與核心企業、子公 司協作經營,但不具有產權關係的獨立法人。」在企業集團中,核心

並擁有全資的或控股的子公司及其他參股企業的獨立法人。企業集團 中的子公司是指核心企業擁有全資或擁有控股權的獨立法人。企業集 團中的參股企業是指核心企業或其子公司擁有股權但不擁有控股權的 獨立法人。企業集團中的協作企業是指以合同方式與核心企業、子公 司協作經營,但不具有產權關係的獨立法人。」在企業集團中,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