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關係企業之形成方式
第四節、 中國大陸關聯企業之形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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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經理人競業禁止之行為,以避免董事或經理人因另行經營同類業 務,進而損及公司的利益。惟倘董事任職之本公司與他公司為百分之 百母子公司時,並無利益衝突,故經濟部函釋 120
董事兼充可以發展出一種社會關係和凝聚力,形成了一種有關運 用他們經濟權力的共用觀念。Michael Useem在《內部圈子:美國和英 國的大公司與企業政治活動的興起》一書中提出,出任兩個或更多公 司的董事會成員,可以擴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視野。董事兼充往往 在不同產業的企業裡擁有利益,因此會更多地從整個公司企業界利益 角度出發考慮問題,較少限定在具體一個公司的視野之中。這也是公 司間相互學習的通道,使各董事會之間可以通過那些能夠獲得多家公 司內部信息的多重董事共用資訊,使一種新思想或新方法很容易地從 一個公司傳遞到另一個公司。
乃指明:「若董事兼任 經營同類業務之他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而該二公司為百分之百母子關 係時,在法律上雖為二獨立法人格公司,但在經濟意義上實為一體,
二者之間並無利益衝突可言。故應認為於此情形下之董事或經理人兼 充,並不構成公司法第 32 條、第 209 條競業行為」,以免實務上發 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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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中國大陸關聯企業之形成方式
由於中國大陸特殊的歷史背景,關聯企業從 20 世紀 80 年代的企 業集團發展至今,其形成方式也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有所不同。主要有
120參見經濟部 2012 年 10 月 11 日經商字第 10102435880 號函釋。
121仲繼銀,連鎖董事會,中國新時代,2012 年第 7 期,
http://news.hexun.com.tw/2012-07-10/143406973.html。(2014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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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方式形成關聯企業:一是行政組合之方式;二是資本參與之方式;
三是合同方式。除了以上三種主要的方式外,還有一些可以形成關聯 企業的其他方式。
第一項、行政組合
在一些西歐和東亞國家,其所有權結構的一個相似之處是作為股 東的其他公司實體居於支配地位。就最大的股東類型來看,中國大陸 的不同之處在於缺乏有影響力的個人和家族股東,金融機構和機構投 資者幾乎不起作用,以及國家影響力非常巨大。122
中國大陸的企業有非常明顯的官本位主義。1949 年之後,中國的 經濟體制完全模仿前蘇聯的高度集權模式,這無疑加強了企業官本位 的色彩,其結果就是行政性公司的產生。也就是說,公司名義上具有 法人資格,但實際上是政府的一個組成部門,兼有政府的行業管理職 能。因此,在中國大陆關聯企業的形成過程中,以行政手段直接產生 為首要的方式,由官方意志,自上而下,施行所謂的「拉郎配」拼湊 方式產生,實現「人事、財務、物資、產品、供給、銷售、共產黨、
工會、共青團」九種統一。這種透過行政組合的模式,帶有較強的隨 意性,並非依照企業的意願或產業訴求而成。企業集團內部並沒有真 正形成穩定的資產聯合和法律機制。其結果是沒有達到資源的優化配 置,無法發生規模效應。
這些特徵直接影響 著中國大陸關聯企業或企業集團的形成方式,行政力量在此過程中發 揮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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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Stoyan Tenev & Chunlin Zhang with Loup Brefort,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Enterprise Reform in China: Building the Institutions of Modern Markets, The World Bank and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at 82(2002).
123施天濤,關聯企業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 8 月,頁 229-230。
在 90 年代,中國大陸上市公司中,國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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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StoyanTenev&Chunlin Zhang with Loup Brefort,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Enterprise Reform in China: Building the Institutions of Modern Markets, The World Bank and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at 82-83(2002).
125由於高度的行政管理,市場主體如國有企業在遵守法規的同時可能意味著放棄以市場手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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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以及石化廠和石油銷售公司被以行政決定的方式「劃撥」給了 中國石化集團總公司。這是一種由上而下經由行政機關的行政干預下 所形成的關聯企業。
2000 年 2 月 28 日,中國石化集團(這裡指其總公司)依照公司法 的相關條件與規範設立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
該公司註冊資本高達 839 億元人民幣。同時,中石化的股份自 2000 年 10 月 18 日起在香港、紐約與倫敦上市交易。在中石化上市交易之後,
中國石化集團(總公司)仍然持有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56.9%的股份;
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以及銀行則持有該公司 23.1%的股份。該公司其餘 20%的股份被外國投資者持有。現在的中國石化股份公司擁有 3 家全資 子公司,超過 15 家持有半數以上股份的子公司,若干持有股份不足一 半的公司以及 6 家研究與開發機構。僅中國石化股份公司石油產品的 年銷售額已達到中國石油市場的 62%。
顯見,中國大陸經由以行政組合的方式所形成之關聯企業,也會 因為市場經營的需求與企業全球化佈局的需求而在組織上有所調整與 因應。例如集團企業中的一員掛牌上市,但其關聯企業連結關係仍在 既有國有資本的控制之下。
第二項、資本運作
隨著中國大陸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利用行政組合的方式建立關 聯企業逐漸減少,通過資本參與以形成關聯企業成為大陸關係企業發 展的主流。20 世紀 90 年代中後期便開始出現這種新的現象,往往是通
並不是中國大陸《公司法》上的公司,而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在觀察中國大陸的企業性質時,不能 但從其名稱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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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對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即公開收購)以資合的方式在相關企業之 間形成了控制與從屬關係。127這些企業出於自身的動機(如借殼上市)
獲得了對別的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以期從中獲得利益。在 1993 年 4 月 22 日國務院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出台之前,這種爭奪 公司控制權的現象在大陸是不可能的。正因為該《暫行條例》包含上 市公司收購的規定,才使得公司收購在大陸具備了法律基礎。1993 年 9 月 14 日,大陸股市上演了「寶延」事件,這是大陸發生的首起試圖 收購上市公司的案例。而另一個形成控制與從屬關係的途徑就是協議 收購。例如「棱光—恒通」事件。1994 年 4 月 28 日,上海建築材 料(集團)總公司與珠海經濟特區恒通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
恒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上海棱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 轉讓合同」,恒通公司所受讓的 1200 萬股國家股轉換為法人股,占棱 光總股本的 35.5%,成為棱光的第一大股東。128次年,恒通集團又以 關聯交易方式,將所屬恒通電能儀錶公司轉讓給棱光。這一首例國有 股低價協議轉讓和按市場價配股再融資的事件,開啟了借殼上市之先 河,但也由此形成了同股不同價的兩個市場,帶來種種在股市興風作 浪的利益追求,並為地方政府以非流通股協議轉讓和再融資來運作中 國版的買殼上市打通了道路。任何人只要以協議轉讓收購到可以成為 控股股東的非流通股:一是控制整個企業;二是進行資產重組;三是 配股(增發)再融資,以低成本控股來運作高市值的社會資金;四是縱容 了內幕交易,並為大資金集團的坐莊操縱市場留下了空間,由此也刺 激了流通股股價和股指的非理性攀升和泡沫的累積。129
127吳越,企業集團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年 8 月,頁 135。
但是按照 1993
128上海棱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報告,頁 5。參見
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03-13/62208203.PDF。(2013 年 12 月 1 日)
129曹爾階,從寶延事件到恒通兼併棱光:協議收購初試鋒芒,證券市場紅週刊,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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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第 29 條之規定,股票交易必須在經證 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場所進行,所以這種交易屬於禁止 之列。但是,行政主管機關考量於透過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國有股 份有利於激活國有資產。因此在實務運作中,協議收購甚至得到了間 接地鼓勵。在 2005 年修正的《證券法》(1998 年 12 月頒布)中第 39 條和第 40 條 130
寶延事件
取消了場外交易股票之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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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寶安公司成立於 1983 年,1991 年 6 月 25 日在深交所掛牌上 市。1992 年末,寶安集團開始尋覓收購對象。而延安公司成為其收購 上海延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 1985 年,是上海第二家股份 制企業。1986 年 9 月 26 日,延中股票在工商銀行上海信託投資公司靜 安分公司掛牌上櫃交易,該股票成為第一批可流通股票。1990 年上海 證券交易所成立後,延中股票全部上市流通,成為第一家全流通股票。
1992 年 2 月,「延中實業」股票成為率先取消漲停板制度試行放開股價 的公司股票之一。公司成立時註冊資本 50 萬元人民幣(以下單位均為 人民幣),截止 1992 年 12 月 31 日,註冊資本 2000 萬元。股票面值於 1992 年 12 月 10 日拆為每股 1 元,計 2000 萬股,其中法人股 180 萬股,
占總股份 9%,個人股 180 萬股,占總股份的 91%。
http://money.163.com/13/0203/14/8MQ0OMS900251LJJ.html。(2014 年 1 月 20 日)
130《證券法》第 39 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第 40 條:「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第 39 條授 權國務院對交易場所進行許可,為場外交易市場的建立留了一扇窗戶;第 40 條授權國務院對交易 方式進行許可,為場外交易市場採用靈活多樣的交易方式開啟了法律之門。
131周慢文,寶延風波:收購與反收購。參見 http://finance.qq.com/a/20051208/000373_1.htm。(2013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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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主觀上,寶安公司有足夠的經濟實力、管理能力和股市運作經 驗;客觀上,延中的「薄家底」和幾年來不如人意的經營業績,正給
對象。主觀上,寶安公司有足夠的經濟實力、管理能力和股市運作經 驗;客觀上,延中的「薄家底」和幾年來不如人意的經營業績,正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