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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關係企業之形成方式

第一節、 通過資本參與形成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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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關係企業之形成方式

第一節、通過資本參與形成關係企業

一、轉投資

關係企業之形成,往往從公司轉投資這一方式所衍生,並依照其 轉投資的金額以及投資後之持股是否構成控制與從屬關係,或相互投 資而成。公司轉投資這一行為本身具有拓展經營規模和分散風險的商 業功能,使得現代公司逐步擺脫以自然人為股東的單一公司制之限 制,逐步走上企業聯合的發展之路。20 世紀以來,母子公司、姐妹公 司等擬人化之公司結合形態不僅在稱謂上,而且在實質上反映了公司 之間縱橫交錯的投資關係。82

轉投資之路徑不但可以表現為橫向和縱向的轉投資關係,而且可 以表現為單向和雙向的轉投資關係。當一公司投資於他公司,如果其 出資額未達到控股狀態,則兩者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企業間的橫向聯 合;當一公司投資於他公司,如果其出資額達到控股狀態,則在投資 公司與被投資公司之間形成縱向的控制與從屬關係。縱向轉投資是公 司控制權產生的重要法律途徑,取得控制權之公司為控制公司,該他 公司為從屬公司。即,符合台灣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第一項規定之有 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當一公司轉投資於他公司,而該他公司並不 持有投資公司之股份,則構成單向轉投資;如果一公司轉投資於他公 司,而該他公司同時持有投資公司之股份,則兩者形成雙向投資關係

(相互持股或交叉持股)。83

82施天濤,關聯企業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 8 月,頁 100。

83白慧琳,控股公司控制權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年 4 月,頁 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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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可以實現企業之間的戰略協作、防禦敵意併購等積極作 用。例如:控制公司利用從屬公司買賣以及質押自己的股票以實現集 團公司內部的資金融通;公司之間可以借助交叉持股實現業務協作性 的產業佈局;週期性較強的公司可以借助交叉持股實現業務多元化以 分散風險;公司管理層利用交叉持股可以實現職位的自我選任。大股 東、實際控制人和管理層可以利用交叉持股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關 聯交易)提供契機,但同時也會產生虛增資本、對證券市場助漲助跌、

嚴重的內部控制、非法利益輸送等弊端。在公司法領域,各國一般是 通過限制母子公司之間的交叉持股和限制非控股公司與從屬公司之間 交叉持股表決權的行使來實現規制的目標,但是各國由於資本市場的 發育程度、融資偏好以及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異,因此 在具體規則方面也呈現出很大差異性。84

無論是單向轉投資還是雙向轉投資,均有可能發生資本虛增現 象。轉投資行為可能導致公司虛增資本,從而使得債權人誤認為公司 資本雄厚。這在公司法上,又可能違反資本真實原則。

轉投資所衍生的問題在公司治理上的疑義,茲先簡單敘明如下:

1、虛增資本

85

84在反壟斷法領域,各國(地區)主要是通過限制集團公司內部相互交叉持股,以達到阻止特定行 業過度集中的目的;在證券法領域,各國(地區)一般是通過充分的資訊披露,以及限制上市公司 之間的交叉持股比例來實現對交叉持股的規制目的。參見蔣學躍,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規制 研究,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2009 年 1 月,頁 1-2。

85施天濤,關聯企業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 8 月,頁 111。

例如,在單向 轉投資的情況下,甲公司有資本額 1 億元,在台灣公司法第 13 條轉投 資 40%之限制下,將 4000 萬分別轉投資設立乙、丙公司。乙、丙公司 再將其資本額之 40%分別轉投資A、B公司和C、D公司。至此,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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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1 億元資本設立了 6 家公司,其賬面上的資本增加了 5600 萬。而實 際上,這 5600 萬是因轉投資而虛增,資本額實際上並未增加。在相互 投資的情形下,資本虛增現象更為嚴重。例如,甲、乙公司各有資本 1 億元,甲、乙兩公司決定各自增資 4000 萬,並以甲、乙兩公司相互向 對方投資 4000 萬之方式達成。此時,兩家公司賬面上各自有 4000 萬 之新增資本。而實際情況是甲、乙兩家公司的資本並未有任何實質的 增加。

2、從屬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問題

在控制公司的指揮控制之下,從屬公司雖然在法律上為獨立之主 體,但在經營上卻部份或全部喪失其自主性,因此從屬公司的經營往 往不是為其本身的利益,而是為控制公司或整體關係企業的利益。從 屬公司的營業計劃往往是關係企業營業計劃的一部份,而從屬公司的 人力、物力也常常被用來追求關係企業或控制公司的利益。然而,從 屬公司本身為獨立之主體,有權利能力,得與第三人交易,而享受一 定的權利,負擔一定的義務。從屬公司資產的減少,可能影響從屬公 司債權人之利益。如控制公司或其從屬公司為逃避債務把公司資產轉 移到另一家從屬公司,則控制公司或從屬公司債權人之利益可能受到 更不利之影響。86

如前所述,從屬公司的經營受到控制公司的控制,常常是為控制 公司的利益而經營,從屬公司的利益因此常受損害,從屬公司股東因

3、從屬公司少數股東之利益問題

86賴英照,關係企業法律問題及立法草案之研究,收錄於氏著公司法論文集,中華民國證券市場 發展基金會編印,1994 年 3 月,頁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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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方式有以下幾種:先將消息透露給相關當事人,由當事人買入控 制公司的股票,再由從屬公司來炒作控制公司的股價,而從屬公司炒 作股票的資金又是從控制公司貸款來的,借此機會將控制公司資產轉 移給其他人員;在控制公司大股東被套時,通過從屬公司購買控制公 司股票,從而使得控制公司大股東和內部人士解套。90

二、台灣公司法轉投資之規定

(一)轉投資之限制

台灣公司法上所謂之轉投資,實質公司成為他公司之股東,即公 司以出資、認股或受讓出資額、股份等方式,而成為他公司之股東,

不論是否以長期投資為目的,或僅為追求短期買賣之差額利潤,均屬 公司法第 13 條之轉投資。91第 13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 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其立法原意係因公司無限責任 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對於公司或商業之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須 負連帶清償責任。92

第一項後段規定,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

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所謂「他公司有限責任 股東」,指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之股東與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而

當投資不利之際,將會導致投資公司需以其公司資 產作為責任之承擔,將使投資公司陷於不利之狀態,而危害投資公司 股東和債權人之權益。

無實質變化的情況下,台鳳公司股價在短短三個月內由 66 元被炒到 257 元的高價,漲幅達 389

%。

90蔣學躍,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規制研究,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2009 年 1 月,頁 8-9。

91參見經濟部 1989 年 11 月 10 日商字第 211081 號函。

92參見經濟部 1975 年 4 月 7 日商字第 0740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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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有限責任股東只對公司負間接有限責任,因此,公司轉投資於他 公司,而為其有限責任股東時,較不至於影響公司股本之穩固,故應 予允許。93但為因應經濟發展之需要,提升投資意願,鼓勵公司多角化 之經營,並發揮其潛力,在以下三種情形下,例外地容許公司所有投 資總額可以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的 40%。94第一種例外情形是該轉投資之 公司係以投資為專業。95第二種例外情形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第三種 例外情形則是經依下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1、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第 13 條第一項第一 款);2、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第 13 條第一項第二款);3、股份 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第 13 條第一項第三款)。經法定人 數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外,公司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 股本 40%,係指就個別或特定之投資案,得經法定人數股東同意或股 東會決議公司所有投資總額不受實收股本 40%限制,公司股東如欲概 括定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受實收股本 40%限制,應以訂立章程方式為 之。96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 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第 13 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

93柯芳枝,公司法論(上),修訂七版,三民書局,2009 年 8 月,頁 19。

941990 年公司法第 13 條修訂之理由。參見立法院公報,79 卷 78 期 2398 號 ,民國 79 年 10 月,

頁 94-95。

95按公司法第 13 條第一項所定公司以投資為專業者,係指公司之所營事業限於專業經營有關投資 之業務,例如對各種生產事業之投資,對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貿易公司、文化事業公司 之投資,對興建商業大樓及國民住宅事業之投資等且其公司名稱應標明「投資」字樣。參見經濟部 1992 年 10 月 3 日商字第 227681 號函。

96參見經濟部 1991 年 2 月 2 日商字第 20161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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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13 條 第三項)。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

不計入第一項投資總額(第 13 條第四項)。因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

不計入第一項投資總額(第 13 條第四項)。因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