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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案例研究

第三節 中國大陸首例資本弱化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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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關係企業可無成本得到營運資金,亦免除向非關係人借貸所生之利 息費用,故應可視為資本弱化之操作。然而,由於此種借款係向非關係人銀 行所為,故並不在我國反資本弱化稅制針對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之計算範圍 內,故即使該稅制實施後,仍無法解決此種「類資本弱化」操作手法帶來之 爭議及模糊地帶。

第三節 中國大陸首例資本弱化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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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於公開資料中搜尋相關案例時,發現中國大陸首例資本弱化反避稅案 件已於 2011 年底談判完成並已結案。有鑑於中國大陸之反資本弱化稅制及相關 規定與我國頗為相似,亦甫於 2008 年公布實施,經本研究研讀相關報導後認為,

雖然此案件因涉及商業機密故僅能從報章雜誌之報導中略窺一二,仍對於我國稽 徵機關後續調查手法及企業租稅規劃上頗具參考價值,乃將相關資料整理剖析後 於本節中介紹並探討,希望能透過本案件對我國徵納雙方提出實務上之建議。

一、案件背景

2011 年初陝西省國家稅務局國際稅收管理處(以下簡稱「陝西國稅局」) 在對該省境內企業之關係企業明細帳做綜合分析時,發現一家由日本企業投 資之子公司 A 於某些年份間之負債權益比例過高,且支付高額之借款相關費 用予關係企業,因此懷疑 A 公司可能透過人為操作,將營業利潤以利息費用 等形式移轉至境外母公司。

54 參考中國青年報,2012.05.02,跨國公司在華年避稅 300 億,稅務系統人才當顧問、中國稅務 報,2011.11.07,陝西省國稅完成國內首例資本弱化避稅案件談判、2011.12.02,國內首個資本 弱化避稅案件在陝結案,及 2011.12.06,<關注>合理安排關聯借貸,避免觸碰反避稅「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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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徵機關之調查發現

經陝西國稅局之初步調查發現,A 公司在營運及財務報表中存在與稅務 相關之疑點如下:

1. 負債權益比高出常規:A 公司 2007 至 2009 年之資產負債表中顯示,

其資產負債率分別為 91.26%、87.32%、93.86%,遠高於同產業之 常規資產負債率標準。此外,該等負債中包含大量應付關係企業之 借款相關費用,且每年 A 公司均支付予境外母公司高額之擔保費用、

質押費用及利息費用,其中 3 年間之利息支出超過 2200 萬元(人 民幣,以下皆同),皆從 A 公司之稅前淨利中扣除。

2. A 公司長期虧損,母公司卻不斷對之增加投資:根據 A 公司之可行 性研究報告中指出,預期之投資回收期為 3.84 年,但自 2003 年成 立以來,A 公司帳面上卻一直呈現虧損狀態。即便如此,母公司仍 不斷對 A 公司增加投資,2007 年增資 100 萬美元、2010 年 6 月增 資 1377 萬美元,總投資金額高達 5470 萬美元。

3. A 公司為長期虧損企業,銀行仍願意貸予高額貸款:A 公司與境外 銀行簽訂之借款合同,總金額高達 5500 萬美元,係由母公司承擔 連帶保證責任。

有鑑於此,陝西國稅局初步推斷 A 公司可能有透過資本弱化安排進行避 稅之嫌疑,乃決定發起反避稅調查。該局收集並選取大量可比較企業之資料,

運用多種分析方法,按照常規交易原則對 A 公司上述每一個疑點進行論證及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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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 公司所採用之避稅手法

經陝西國稅局嚴密之搜查、論證及分析後,證實 A 公司確實透過向關係 企業借款或透過關係企業提供擔保向非關係企業銀行借款等高負債、低投資 之資本弱化安排,達到支付高額之利息費用及相關借款費用、減少稅後淨利 及應納稅額之目的,並變相分配營業利潤予境外母公司。

此外,在陝西國稅局針對 A 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詳加調查後還發現,

該公司不僅在資金結構上不符常規,還涉及關係企業間移轉訂價及股權轉讓 違反常規交易等多種避稅手段。惟本研究欲聚焦於資本弱化,故擬不於此加 以贅述。

圖六:A 公司及其母公司間之資本弱化安排手段

利息費用 質押費用 擔保費用

借款 質押、擔保

日本母公司

A 公司 銀行

(非關係企業)

借款

利息費用

資產負債率高 帳列費用高 長期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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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談判協商結果

依照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之規定55,陝西國稅局乃針對 A 公司進行特 別納稅調整。歷經徵納雙方長達半年之協商談判後, A 公司應調增之稅款 超過 3000 萬元,在享受各項租稅優惠後,實際應補繳稅款為 1100 多萬元。

五、分析與建議

從本案件之查核過程及調查結果中,本研究發現了許多值得台灣企業注 意及警惕之處。

首先,陝西國稅局一開始調查 A 公司時,僅懷疑 A 公司採資本弱化安 排進行避稅,故對之進行全面調查,最後卻發現 A 公司還使用了其他不合法 之避稅手段,就如同肉眼所觀察到之冰山其實僅為整座浮冰之一隅。然而,

這種情形並非單一個案。本研究認為,會透過集團內部不合理之借貸交易操 縱其資本結構來進行反避稅之企業,通常會綜合使用集團內部交易之移轉訂 價安排、受控外國公司、利潤累積於租稅天堂子公司等避稅手法。若以我國 所得稅法中之反避稅相關法規及實務上國稅局之查核程序而言,企業與其關 係企業間之移轉訂價是否符合常規交易,較難從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中得知,通常需要稽徵機關針對長期虧損或利潤率過低、關係人交易頻繁或 金額龐大等可疑企業發函請調相關資料,再經過徵納雙方針對是否符合常規 交易、集團內部移轉訂價策略等進行討論與協商後,始能對不符合常規交易 之企業做應納稅額之調整,程序繁雜且耗時耗工;此外,我國稅制中甚至尚 未針對受控外國公司避稅手法制訂相關法規。反觀我國現行之反資本弱化稅

55 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

第 46 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 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 47 條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 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 48 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按照國務院 規定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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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妥與關係企業間資金安排之相關佐證資料,以利協商談判之進行。

在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手法方面,本研究認為,陝西國稅局積極對 A 公司做全面性之反避稅查核,而非僅針對關聯企業債資比超過部分做利息費 用調整,方能發現 A 公司潛藏在財務報表之下所進行之各種避稅安排。因此,

未來我國稅捐稽徵機關進行反資本弱化之相關查核時,亦應保持適當之警覺 性,抱持積極主動之查核心態,以期透過反資本弱化之查核發現更多不合常 規或違法之避稅手段,並達適當之管制效果。

前項所稱應備妥及保存供稽徵機關查核之文據如下:

一、營利事業實收資本額、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及其他業主權益科目之變動情 況說明。

二、負債之性質、目的及取得時之市場狀況。

三、負債之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及匯率計算依據。

四、營利事業提供之抵押品及條件。

五、擔保人及擔保條件。

六、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七、可轉換公司債券之轉換條件。

八、其他與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有關且影響計算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資料。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規定揭露並備妥負債及業主權益相關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 定其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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