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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資本弱化條款之主要方法及相關評析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制定反資本弱化條款之主要方法及相關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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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萍、關雪梅(2006)18認為資本弱化之法規若過於嚴格,可能產生 許多負面效應,例如影響跨國公司對境內企業貸款資金之投入、跨國資本流 動之自由度受限,進而影響到境內企業營運資金之籌措。針對此議題,王進 猛、劉永軍、沈黎明(2003)19之研究指出,過於嚴格之資本弱化法規會阻 礙企業實現其價值最大化之目的,故反資本弱化法規中訂定之負債權益比,

若以企業最優資本結構下之負債權益比為適用,則可讓企業之價值達到最大、

經濟資源配置效率最高。

牟文華、王复生(2006)20建議在制定反資本弱化稅制的同時,亦應適 時修訂與他國簽訂之雙邊租稅協定,將雙方各自根據反資本弱化稅制而於稅 前剔除之利息費用視同分配股息,避免重複課稅。

第四節 制定反資本弱化條款之主要方法及相關評析

國際上各主要國家制定反資本弱化稅制之方法主要有下列幾種21

一、常規交易原則法(Arm’s Length Approach)

此法即以關係人/企業間借款交易之融資時點,在市場公開條件下之借 貸常規交易,或借款公司與非關係人、銀行間借貸交易之貸款額度、還款條 件、利率等,做為查核時所依據之調整標準,並將之與受控之借貸交易做比 較,以評量該等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常規交易。

此法之優點在於較具靈活性,稅捐稽徵機關可以根據申請個案之具體事

18 參考陳麗萍、關雪梅,2006,防範跨國公司資本弱化避稅的國際經驗與借鑑,黑龍江對外經 貿,第 139 期(2006 年第 1 期):31-33。

19 參考王進猛、劉永軍、沈黎明,2003,資本弱化的國際比較及影響評析,涉外稅務,2003 年 第 7 期:41-44。

20 參考牟文華、王复生,2006,資本弱化—國際避稅的焦點,商業經濟,第 280 期(2006 年第 7 期):54-56。

21 參考施淑惠,2008,資本稀釋與租稅規避,稅務旬刊,第 2057 期(11 月):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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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與條件做個別審核;但同時,此法缺乏規則適用之確定性與可預測性,讓 納稅義務人缺乏安全感,且稅捐稽徵機關需逐一針對申請個案之關聯交易與 非關聯交易做事實與條件之比對,以確認兩者具可比較性,故需花費大量之 徵管成本22

此外,資本弱化乃公司以債務融資取代股權融資,進而享受到利息費用 帶來之稅盾效果,故關聯企業間可完全依照市場利率進行債務融資,符合常 規交易原則,卻仍取得資本弱化帶來之稅收利益。即使稽徵機關透過「實質 重於形式」原則將負債重新分類為股權投資,但若缺乏適當且明確之稅法規 定,可能反而造成稽徵機關任意執法,進而破壞稅法之法治性原則23。同時,

常規交易原則僅適用於關係企業間融資借貸之衡量,則若跨國之關係企業間 透過非關係企業或中介銀行進行國際間背對背貸款,則此種資本弱化之手段 即無法在常規交易原則法下被察覺24

二、固定負債/權益比(Fixed Debt/Equity Ratio Approach)

此法亦稱為安全港比率(Safe Harbor Ratio)法則,多數 OECD 會員國採 用此方法。即針對企業之負債與權益比訂定一固定比例做門檻,只要企業之 負債/權益比低於此一固定比例,稽徵機關將不予查核;反之,若超過此門 檻,將針對該企業進行常規交易測試,或依據相關規定對利息費用進行調 整。

此法之優點為具有明確之規範與適用比率,故確定性強、計算方法簡單,

且爭議性少,對企業來說可及早確定是否有資本弱化之疑慮,對稽徵機關來 說則可提高稽徵效率、降低稽徵成本;缺點則為缺乏靈活度,且不同產業有

22 參考朱炎生,2008,資本弱化稅制的國際比較與借鑑,月旦財經法雜誌,第 13 期(6 月):35-56。

23 參考孔曉莉,2011,資本弱化稅制的比較分析及對我國的啟示,產經評論,2011 年 1 月第 1 期:97-102。

24 參考孔祥麗,2011,跨國公司利用資本弱化避稅法律問題研究,西南政法大學 2011 年碩士學 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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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之舉債能力,或因產業性質可能偶有大量融資之需求,例如保險業、金 融業等,若以固定比率為唯一判斷之標準,可能有失公允。故有些國家會針 對不同產業及類型之公司訂定不同之負債/權益比,或允許公司提出額外證 據證明超過固定比例之債務融資乃符合公平交易原則,可補強固定比例法靈 活性不足之問題。

三、盈餘減除法(Earnings Stripping Approach)

此法為參考企業之盈餘與利息間之關係予以固定之限制,而不以負債對 權益之關係衡量。其方法為,一會計年度內之淨利息費用超過調整後課稅所 得額的某個比例以上部分,如屬給付境外關係企業或境內、外免稅團體之利 息,不得作為費用減除。

其優點為簡便易行且爭議性少,缺點為不符合常規交易原則。

四、集團資本結構法(Consolidated Group Capital Structure Approach)

此法係將受控子公司所屬跨國企業全球之負債/資產比率,與該子公司 之負債/資產比率做比較,並以前者做為限制子公司利息費用減除之依據。

其優點為簡單易行,且可減少固定負債/資產比率過於武斷之爭議;缺 點則為受控子公司所從事之商業活動與整體跨國集團可能不同,應用此法之 結果會與常規交易結果不一致,此外,要蒐集集團內所有成員公司之完整資 料可能面臨困難25

25 參考曹洋,2007,資本弱化稅制的國際比較與借鑑,涉外稅務,2007 年第 5 期: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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