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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資本弱化所衍伸出之稅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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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成本現值抵銷掉一部分,使得公司價值增加之幅度趨緩;當負債/權益比 等於 d0時,公司之價值達到最大化;超過 d0時,隨著負債比率上升,財務 危機成本現值將大於利息之稅盾效果,反而使得公司價值降低。

因此,由上述理論及圖示能夠得到以下結論:

 企業存在最佳資本結構,即為圖中之 d0點:在此資本結構下,企業 之價值最大。

 若欲使企業價值保持在同一水平,則有高負債權益比及低負債權益 比兩種選擇。如圖中企業價值為 V1時,可選擇 d1或 d2兩種資本結 構。

 因此,在 d0點以右,企業並沒有提高負債比率之動機,因為提高負 債比反而將造成企業價值降低,且亦可透過減少負債比率達到相同 之企業價值水平。

權衡理論在企業資本結構之選擇上提供了更佳的解釋,同時也進一步強 化了資本弱化之理論基礎。

第三節 資本弱化所衍伸出之稅收問題

一、OECD 之意見

OECD 在上述提及之「資本弱化委員會報告」中亦指出資本弱化在稅收 層面上可能衍伸出的問題及影響,茲列舉如下:8

1. 刻意採取債務性投資之投資者,較採取權益性投資之投資者可能得 以在稅上享有較多的利益,似有違反稅法之中立性和公平性之疑

8 See OECD. 2000. 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Taxation No. 2 Thin Capitalization,R(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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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

2. 若刻意以提供債務做為投資手法之關係人為享有較低稅率、優惠稅 率、免稅或得扣抵稅額者,則該等債務之利息收入即得以因此種債 務投資之安排而逃避課稅;

3. 國外投資者可能因租稅協定或相關法規,使得債務融資之利息收入 在稅上享有較多優惠,而刻意以債務融資取代股權投入,進而在所 得來源國處享有稅上利益,則與國內投資者間缺乏公平性。此外,

亦可能有雙重免稅之極端案例;

4. 上述國外投資者在所得來源國享有之租稅優惠,若該等國外投資者 係設籍於租稅天堂之基地公司(base company),則可能產生更嚴 重之國際租稅規避問題;

5. 當投資者透過資本弱化之手段使得原本應歸屬於股利之款項被視 為利息,並進而減少被投資公司在所得來源國之應納稅額,則該所 得來源國勢必針對稅收之適足性產生質疑;

6. 刻意採取債務融資之手段可能對透過子公司營運之集團較有利,而 透過分公司或其他常設機構營運之集團則否(由於支付予其他公司 之利息可予以扣除,惟支付予集團總公司之利息不得扣除),可能 違反稅法之中立性;

7. 由於國外母公司無法利用股利扣繳稅款之可扣抵稅額,故可能較不 會透過債務融資之手段來試圖得到與國內母公司相當之可扣抵稅 額優勢,此亦為一種中立性之考量;

8. 企業為享有債務性融資之租稅優惠,故可能透過大量舉債來取代股 權投資,造成股與債之比例失衡、債務風險上升,進一步損害到國 家或國際間之投資環境穩定度。

以上國家之背對背貸款(Back to Back Loan),並做查核及調整。最後,他們 認為針對金融業做規範之資本適足率與反資本弱化制度下之負債/權益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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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淑惠(2008)12提出研究之時點,我國尚未制定資本弱化相關稅制,

故其於研究中提出之多點結論皆已在目前稅制中施行。然有一點建議尚未納 入我國之稅制,即為預先訂價協議制度之建立。施淑惠認為,為節省徵納雙 方之查核成本,並避免無謂之爭訟,故反資本弱化稅制中亦應允許關係企業 借款人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並以協議內容做為協議期間借款利息認定之依據;

此外,若利息與股利之扣繳稅率相同,應當可減少跨國企業採取稀釋資本進 行租稅規避之情形。

三、國外文獻

反資本弱化制度在國際間已行之有年,故許多國外學者亦已針對相關稅 制及影響做出研究及評析。

德國學者 Buettner、Overesch、Schreiber 和 Wamser(2008)13之研究指 出,在資本弱化上做限制不僅使得集團內部互相借貸之誘因減少,亦減少其 對稅率之敏感度。同時,相關法規限制亦增加了資金成本,並進一步減少投 資。該研究也針對 36 個歐洲國家於 1996 至 2004 年間,所有隸屬於德國集 團之跨國企業做實證資料分析,發現反資本弱化稅制確實能減少集團內部之 融資,並降低企業透過集團融資做租稅規劃之誘因;此外,反資本弱化稅制 亦使得集團對子公司在固定資產上之投資減少,相關實證資料顯示,若取消 負債權益比為 1.5:1 之反資本弱化稅制,能增加 8.72%的投資金額。因此,

該研究認為反資本弱化稅制之導入需在限制跨國企業做稅務規劃及對企業 稅負帶來之影響間做權衡,亦應考量到在稅務規劃上的限制對投資帶來之不 利結果。

12 參考施淑惠,2008,資本稀釋與租稅規避,稅務旬刊,第 2057 期(11 月):7-15。

13 See Buettner, T., M. Overesch, U. Schreiber, and G. Wamser. 2008. The Impact of 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 on Multinational’s Financing and Investment Decisions. Discussion Paper No 03/2008, Deutsche Bundesbank.

下之公司則仍維持高於規定之債資比(95%的情況下平均債資比為 2.544:1)。

該研究建議應針對特定產業放寬債資比之限制,或是讓反資本弱化稅制中亦

14 See Farrar, J., and A. Mawani. 2008. Debt-Equity Limitations in 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 Canadian Evidence. Annual Conference paper, The Canadian Academic Accounting Association.

15 See Moerer, O. and A. Russo. 2011. Questioning the Comparability of Capital Structure under the Thin Capitalization Approach to PE Profit Attribution. Tax Management Transfer Pricing Report 20.10 (September): 426-430.

16 參考馮淑萍,2009,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對反避稅相關規範之立法評析,月旦財經法雜誌,

第 19 期(12 月):103-113。

17 參考叢中笑,2009,中國大陸資本弱化規則立法研究,月旦財經法雜誌,第 19 期(12 月): 4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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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萍、關雪梅(2006)18認為資本弱化之法規若過於嚴格,可能產生 許多負面效應,例如影響跨國公司對境內企業貸款資金之投入、跨國資本流 動之自由度受限,進而影響到境內企業營運資金之籌措。針對此議題,王進 猛、劉永軍、沈黎明(2003)19之研究指出,過於嚴格之資本弱化法規會阻 礙企業實現其價值最大化之目的,故反資本弱化法規中訂定之負債權益比,

若以企業最優資本結構下之負債權益比為適用,則可讓企業之價值達到最大、

經濟資源配置效率最高。

牟文華、王复生(2006)20建議在制定反資本弱化稅制的同時,亦應適 時修訂與他國簽訂之雙邊租稅協定,將雙方各自根據反資本弱化稅制而於稅 前剔除之利息費用視同分配股息,避免重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