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案例研究
第一節 資本弱化常見之操作模式—本研究設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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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資本弱化常見之操作模式—本研究設計案例
本節中,本研究欲透過自行設計之案例,來概述我國反資本弱化稅制實施後 可能對跨國集團整體稅負帶來之影響。
一、案例背景說明
首先,本研究假設甲公司為一跨國集團之母公司,在我國境內投資新台 幣 1 億元,成立了一家 100%控股之子公司乙,另假設乙公司帳上無其他借 款亦無其他業外項目,且期末淨利全部分配予母公司。今甲欲對乙增加新台 幣 5 億元之營運資金,下表茲比較當甲公司分別以 5 億元之債權性投資或 5 億元之權益性投資做為投資工具時,對乙公司整體稅負之影響(假設市場利 率為 5%):
表七: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對乙公司稅負之影響 (單位:新台幣萬元)
債權性投資 權益性投資
營業淨利 5,000 5,000
利息支出 2,500 0
稅前淨利 2,500 5,000
應納稅額(稅率為 17%) 425 850
稅後淨利 2,075 4,150
法定盈餘公積 10% 207.5 415
可分配盈餘 1,867.5 3,735
扣繳稅款 500+373.5=873.5 (利息 2,500x20%+
可分配盈餘 1,867.5x20%)
747
(可分配盈餘 3,735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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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之利息股息淨所得 3,494
(利息+股息-扣繳稅)
2,988
(股息-扣繳稅)
總稅負(所得稅+扣繳稅) 1,298.5 1,597
從上表本研究設計之乙公司營運概況中可以發現,與乙公司增資、發行 新股給甲公司相比較,若該集團以「乙公司發行公司債予甲公司」之籌資方 法,則由於乙公司需支付利息費用予債權人甲公司,故應稅利潤較低、在台 灣應繳納之稅負亦較少;此外,甲公司從乙公司得到之淨所得增加,相當於 乙公司變相以支付利息來取代盈餘之分配。此種資本結構安排成功達到避稅 之效果。
二、我國反資本弱化稅制實施對案例公司稅負之影響
若上述相同之乙公司營運概況,並以發行公司債予甲公司做為籌資方法,
然受到我國資本弱化查核辦法第 5 條第三項:「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標準 為三比一」之限制,則對乙公司應納稅額可能產生之影響計算如下。
由於乙公司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為:
5 億 ÷ 1 億=5
該比率超過標準比率,故應按照資本弱化查核辦法第 5 條第一項之公式 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公式如下: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
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合計數
( 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標準 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 )
本研究茲以民國 100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8-1 頁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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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案例公司在我國反資本弱化稅制下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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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圖中之算式可得知,乙公司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為 2,500 萬 X(1-3/5)= 1,000 萬
則實際上乙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僅得申報 1,500 萬之利息支出。
下表茲比較乙公司在資本弱化查核辦法之規定下,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於調整前及調整後之應納稅額:
表八:我國反資本弱化稅制對乙公司稅負之影響 (單位:新臺幣萬元)
調整前 調整後
營業淨利 5,000 5,000
利息支出 2,500 1,500
稅前淨利 2,500 3,500
應納稅額(稅率為 17%) 425 595
稅後淨利 2,075 1,905
法定盈餘公積 10% 207.5 190.5
可分配盈餘 1,867.5 1,714.5
扣繳稅款 500+373.5=873.5 (利息 2,500x20%+
可分配盈餘 1,867.5x20%)
500+342.9=842.9 (利息 2,500x20%+
可分配盈餘 1,714.5x20%)
甲公司之利息股息淨所得 3,494
(利息+股息-扣繳稅)
3,371.6
(利息+股息-扣繳稅)
總稅負(所得稅+扣繳稅) 1,298.5 1,437.9
註:「調整前」欄位之所有金額皆與表七「債權性投資」欄位相同。
從上表中不難發現,利息費用之剔除使得該集團在乙公司營業利潤上應 繳納之所得稅,乃至於整體稅負增加;對我國稅捐稽徵機關來說,透過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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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費用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上之限制,可略為平衡在超額負債稀釋資本 下損失之稅捐收入。
此外,若我國資本弱化查核辦法中規定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標準比率為二 比一,則乙公司不得認列之利息費用將為:
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5 億 ÷ 1 億=5,仍超過標準比例;
則不得認列之利息費用為:2,500 萬 X(1-2/5)=1,500 萬。
綜上所述,當反資本弱化稅制中限制之負債/權益比越低,不得認列之 利息費用越高,則相當於對資本弱化之規範越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