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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See OECD. 2000. 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Taxation No. 2 Thin

Capitalization 原文如下:”In the national context, the rewards of equity financing are first taxed in the hands of the company as profit as well as being subsequently taxed in the hands of the shareholders as dividends, though the economic double taxation may be mitigated……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text, the company's profits are similarly likely to be subjected to tax in the country of source while

shareholders also suffer source country tax on the dividend.”

2 根據我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 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股息所得之扣繳率為 20%;利息所得扣繳率為 15%

或 20%。

3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2 款,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其 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息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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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舉債來籌措資金,相關債務產生之利息費用能夠減少營利事業之應納稅額-故 營利事業多較偏好於進行債務性融資。此外,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間亦可能透 過直接或間接之資金借貸安排,使得該等利息支付成為變相之股息分配,同時非 居民企業並得以享有利息之扣繳率及其他優惠。因此,為達到更佳之節稅或避稅 效果,營利事業可能採取大量舉債之方式,而減少投入權益性資本,將一般商業 運作模式下應為資本投入之資金偽裝成債權投入,則該等資本結構安排下之債務,

即被視為「隱藏的資本」。這種資本結構安排,造成營利事業之權益性資本所佔 比例小於債務性融資,故此種手法被稱為「資本弱化」,或「資本稀釋」。而對國 家財政稅收而言,此種營利事業以避稅為目的所為之大量舉債,造成鉅額利息支 出、減少稅負,則可能使得國家稅收嚴重流失。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6 年委託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李顯峰副教授及 其研究團隊針對我國建立反資本弱化稅制所做之研究中指出4,經分析該研究民 國 95 年度抽樣之樣本公司後發現,其中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例為(含)3:1 以 上者計有 7,100 家(占樣本總數之 3.22%),為(含)6:1 以上者計有 2,419 家(占 樣本總數之 1.05%),如下表一所示,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民國 95 年度負債占業 主權益比例超過 10 之樣本公司有 1,095 家,屬於相當特殊之情形;而若以行業 別做區分,則可發現樣本公司中不動產及租賃業、金融及保險業與製造業之負債 占業主權益比例偏高之樣本公司較多,如下表二所示。

4 參考李顯峰,2007,我國建立稀釋資本課稅制度之研究,財政部賦稅署 96 年度委託研究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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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民國 91 至 95 年度我國營利事業負債/權益比家數分配表

負債/

權益比

民國 91 年 民國 92 年 民國 93 年 民國 94 年 民國 95 年

家數 % 家數 % 家數 % 家數 % 家數 %

0 127,609 77.53 137,653 77.34 148,332 76.42 161,924 76.19 177,324 76.77

<1 21,263 12.92 23,267 13.07 25,447 13.11 28,097 13.22 29,831 12.91

1-3 11,661 7.09 12,675 7.12 14,766 7.61 16,103 7.57 16,638 7.2

3-6 2,909 1.77 3,168 1.78 3,915 2.01 4,414 2.07 4,781 2.08

6-10 684 0.43 701 0.40 928 0.48 1,092 0.52 1,324 0.58

>10 474 0.29 529 0.3 705 0.36 910 0.43 1,095 0.47

合計 164,600 100 177,993 100 194,093 100 212,540 100 230,993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李顯峰,2007,我國建立稀釋資本課稅制度之研究,財政部賦稅署 96 年度委託研究計劃。

表二:行業別營利事業單位之負債權益比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李顯峰,2007,我國建立稀釋資本課稅制度之研究,財政部賦稅署 96

年度委託研究計劃。

0% 20% 40% 60% 80% 100%

製造業 營造業 批發及零售業 金融及保險業 不動產及租賃業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0-0

<1 1-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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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隨著國際間資金流動愈趨頻繁、跨國間之轉投資手法愈趨複雜,跨國 公司可能透過不合常理之債務與股權結構,甚至集團中母子公司間直接或間接之 資金借貸安排,利用利息支出達到應稅所得之移轉。例如:同一集團中,高稅率 國家之居民企業向低稅率國家之居民企業進行鉅額借款,則前者因需支付高額之 利息費用,故應稅所得下降、稅負大幅減少;但後者卻因收到該等利息收入,而 應稅利潤上升、稅負微幅增加,則如此一來集團整體之稅負即因此減少,達到避 稅效果。上述即為最常見且最單純之國際間資本弱化之運用。同時,此種集團內 部關係企業間利息費用之移轉,亦恐將嚴重造成某些稅率較高國家稅基之侵蝕及 稅收之流失。有鑑於此,許多先進國家紛紛制定相關法規防堵此種避稅行為,或 針對不合理之貸款利息予以調整。如此一來,資本弱化的操作手法將進一步牽涉 到國際間課稅管轄權之議題,以及各國為捍衛課稅主權而紛紛採行之反租稅規避 因應措施。

而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逐漸邁向國際化,我國居民企業在國際上採取區域整合 及跨國投資之熱潮亦逐漸發酵,在政府法規層面上對資金跨國移轉上之限制也越 來越少。下表三彙整出我國截至民國 100 年 12 月底之對外投資核准件數與金額 最高的前十個國家/地區:

表三:民國 100 年度我國對外投資核准件數及金額統計a 投資地區/國家 2011 年營利事

業所得稅稅率 核准投資件數 核准投資金額b (占總投資金額之比例) 英屬加勒比海 0% 2,071 23,872,298

(34.45%) 美國 35% 5,090 13,003,777

(18.77%) 新加坡 17% 485 5,957,421

(8.60%) 香港 16.5% 1,189 3,811,537

(5.5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100 年 12 月統計月報、Deloitte,Corporate Tax Rates 2008-2012 及 Ernst & Young,The 2009 Worldwide Corporate Tax Guide。

從上表本研究所整理出之我國企業境外投資分區統計資料可知,我國居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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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同時,針對跨國公司利潤在我國課稅主權上的維護也逐漸受到重視,相關反 避稅條款之議題在我國稅制改革討論中亦越來越受到重視。為與國際潮流接軌,

並為維護我國租稅管轄權,經過財政部賦稅署、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以下簡 稱賦改會)及許多專家學者多年來之研究與討論,並於民國 98 年召開諮詢委員 會討論相關反避稅條款實施及適用之可行性。其中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由總統 公布增訂之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即為針對反資本弱化制定之條款,同年 6 月 22 日財政部亦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辦法」(以下簡稱資本弱化查核辦法),並於其中詳細訂定了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 率、納稅義務人應檢附之資料等細則,以做為徵納雙方適用上之處理準則。

本研究所欲探討之主題即為上述法條之實施對跨國企業稅負之影響,及該等 法條在實務上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