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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國財政地方分權與地方政府效率

第一節  中國財政改革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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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國財政地方分權與地方政府效率

為了探究中國財政地方分權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本研究將於本章 第一節中,介紹中國改革開放後,所歷經的財政改革過程。在第二節接著 利用財政分權指標衡量分稅制後中國各省市財政分權程度,並加以分析比 較。而在第三節,將藉由數據包絡分析法來計算中國各省市地方政府之技 術效率值,以提供為本研究之實證資料。最後,於第三節中進行本章內容 之總結。

第一節、中國財政改革歷程

財政體制不只為國家基礎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的展現,同時也 象徵了中央與地方實際權力關係的核心問題。而中國為幅員廣大的國家,

唯有透過有系統的財政制度,中央才能夠約制或有效指揮地方政府,但若 該財政制度又能夠同時提供地方政府適當的誘因,則將能促使地方完成中 央的各項政策,並提升地方在各方面的發展。

中國的財政改革歷程,本文根據財政體制將其分成四階段加以敘述;

第一階段為 1950 年至 1952 年的「統收統支」財政體制;44第二階段為 1953 年至 1979 年,施行的以財政收入分成為中心的財政體制;第三階段則為 1980 年至 1993 年的包乾式的財政體制;最後,第四階段則為 1994 年實施 至現在的分稅制。以下將依序探討中國歷年來的財政改革過程,並著重在 1994 年所進行的分稅制改革。

一、1950-1952 年:「統收統支」財政體制

44 「統收統支」為高度集中的財政管理體制,財權高度集中於中央;各種財政收入都需 上繳中央,而各種財政支出需向中央申請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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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使中國進一步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於是,中國於 1994 年開始實行分稅 制,而所謂的分稅制,是指將國家全部稅種,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間進行劃 分,對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收入範圍加以確定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事 實上,分稅制是根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以確定其相應的財 權,透過稅種的劃分形成中央與地方的收入體系,其克服了包乾制、分成 制的缺陷,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推行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模式。 以下將 介紹分稅制之主要幾點內容,並於表 2 中整理列示。

第一、將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支出劃分。根據現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 府事權的劃分,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與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 需經費,與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支 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會事業發展支出。地方財政主要承擔該地區 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該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所需支出。

第二、將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劃分。根據事權與財權結合的原則,按稅 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關於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須的稅種 劃分為中央稅;將與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共用 稅;最後,將適合地方徵管的稅種劃分為地方稅,充實地方稅稅種並增加 地方稅收入。此外,亦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中央稅務機構徵收 中央稅和中央與地方共用稅,地方稅務機構則徵收地方稅。60

第三、建立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分稅制在重新劃分中央財政收 入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基礎上,相應地調整了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數額和形 式。除保留原體制下中央政府對地方的定額補助、專項補助和地方上繳外,

根據中央財政固定收入範圍擴大、數額增加的新情況,著重建立了中央財

永生(2007)。

60 分稅制下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與中央地方共享稅,並由 national tax services

(NTSs)徵收中央稅與共享稅,由 local tax services(LTSs)徵收地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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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入之比重自1993年的22%,在1994年大幅上升至55.7%,往後每年之 比重皆高於分稅制實施前的比重。因此,就增加中央政府財政收入佔總財 政收入的比例方面,分稅制達成之效果相當卓越。分稅制的建立,對日後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經費來源(財權)及所承擔的公共責任(事權),

奠定了制度運作基本的遊戲規則,並改變了長期以來中央財政收入佔國內 生產值比重下降之趨勢,61因此有效改善和扭轉了逐漸降低的國家財政能 力,提高了中央約制地方的力量。

因此,中國於 1994 年實施的分稅制是一項重大的財政體制改革,明 顯地調整和改變了中央與各省的關係,不僅中央政府因而可以有效地直接 進行經濟經營管理,而取得推動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基礎;而在此過程中,

中央與省市的財政關係大幅改變,中央得以掌握更高比例的財政稅收。

五、綜合比較

中國於 1950 年至 1979 年之間實施的財政體制為偏向中央集權,但此

時因為無法貼切各地區的財政需求,導致財政資源無法充分有效利用,中 國經濟也隨之受到侷限。而後,中國於 1980 年採行「劃分收支,分級包 乾」的財政管理體制,的確有效使中央佔全中國財政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

並達成發展地方經濟之目的。然而,中央佔全中國財政支出之比重卻高過 中央佔全中國財政的收入,使得國家債務不斷增加。接著,在 1985 年進 行下一階段的財政改革,推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之財政 管理體制,該體制成功降低中央財政支出佔全中國之比例,但伴隨全中國 財政收入成長速度的大幅下降。因此,於 1988 年發佈《關於地方實行財 政包乾辦法的決定》,針對 39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開

61 王紹光(1997)對於分稅制實施前,全中國財政收入佔 GDP 比重下滑的原因歸納為 四點:第一,地方政府執法不嚴所造成的逃漏稅;第二,地方政府非法的減免稅;第三,

企業及個人的拖欠稅款;第四,預算內資金被轉為預算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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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實行 6 種形式的財政包乾,此次改革仍達成提高全中國財政收入的成長 速度,但同時卻發現中央佔全中國財政收入比重逐年降低,且全中國財政 收入佔 GDP 之比重亦逐年下降。故 1994 年分稅制的改革,即為針對上述 兩項問題進行改善,並且於改革後有效達到改革目的。此外,分稅制使中 央政府可以有效地直接進行經濟經營管理,而取得推動宏觀經濟調控政策 的基礎。而在此過程中,中央與省的財政關係大幅改變,中央得以掌握更 高比例的財政稅收。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中國的財政體制經過了不斷的探索和改革,除了 針對每個階段的時代背景進行不同的財政體制下,又根據該階段的缺失進 行下一個階段的改革,如此循環之下,直到目前實施的分稅制,使得中國 的財政體系越趨完善,更加釐清中央與地方的財政責任歸屬,以利國家的 財政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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