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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國財政地方分權與地方政府效率

第二節  財政分權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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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財政分權指標

如前所述,中國在不同時期經歷了不同的財政體制改革過程,在對中 國財政體制改革歷程有了一定的瞭解之後,本研究欲定義一個衡量標準作 為財政分權指標,故在本節將介紹本研究所使用的財政分權指標,並藉由 該指標整理出歷年來中國地方財政分權化的變化。此外,依據相關文獻之 整理,本研究發財政分權之程度對地方政府效率之影響,有著不一定的結 論。因此,本研究認為中國之財政地方分權化與其地方政府效率之間可能 存在著非線性的關係,並試圖在實證研究模型中加入財政地方分權變數之 平方項,以求得財政分權對地方政府效率而言實際的影響效果。

根據現有文獻,本研究擬使用地方財政收入的自主權來表示中國31省 份的個別財政分權程度,並將其加入實證模型進行實證分析。以下對FD 加以定義:62

, , , , , , (1)

於第(1)式中,FDi,t代表第i個地區,於第t期時自收自留用的財政收 入占總財政收入(即地方自收自留用之財政收入與中央對地方移轉支付數 額之總和)之比例。其中,RRi,t為第i個地區,於第t期時的財政收入;SUBMITi,t

為第i個地區,於第t期時需上繳中央政府之數額;TRANSi,t則表示中央對第 i個地區,於第t期時的移轉支付數額;63且i=1, 2, . . ., 31;t=1, 2, . . ., 13。本 研究將使用中國自1995年至2007年31個省市地區的資料,以第(1)式計 算出FD的數值,其數值越高,則表示該地區財政地方分權程度越高,同時

62 鄭安志(2006),財政地方分權在中國各地區經濟成長所扮演的角色,國立政治大學 財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63 本文於此所指之中央對地方移轉支付,乃為中央稅收加上地方上繳中央數額後,中央 決定對地方移轉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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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代表該地區的財政自主權較有彈性。而為了比較歷年來中國財政地方分 權程度的變化,本研究將利用第(1)式所計算出FD的數值,經過整理後 列示於表3,並利用此四年之數值進行分析。

透過表 3 可以發現,中國的財政地方分權程度在區域之間的差異呈現 越來越大的趨勢。以 1995 年為例,FD 數值最高與最低的省市,分別為海 南省(67.45%)與西藏自治區(4.02%),兩者的差異為 63.43%;而此 差距隨著時間進一步的擴大,在 2000 年和 2005 年分別增加至 71.83%和 75.78%,到了 2007 年更上升至 78.77%。64

根據這四年的數值比較,可以得知中國財政地方分權程度最高的五個 省市:在1995年時,分別為海南省、廣東省、福建省、四川省和江西省;

而2000年時,則分別為廣東省、北京市、福建省、山東省和浙江省,其中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由1995年的第17名快速上升至2000年的第2名,而 浙江省則由1995年的第25名竄升至2000年的第5名;到了2005年時,分權 程度最高的省份依序為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浙江省和江蘇省;2007 年分權程度最高的五個省份則與1999年相同;由此可知,中國擁有較高財 政自主權限的省市,逐漸轉移至沿海經濟發展程度較高的地區。

在此四年中,中國財政地方分權程度最低的五個省市:在 1995 年時,

分權程度最低的省份為西藏自治區,接著分別為青海省、上海市、天津市 和江蘇省;2000 年時,FD 數值最低的五個省市則為西藏自治區、青海省、

寧夏自治區、甘肅省和重慶市;到了 2005 年時,則是由吉林省取代了重 慶市,其餘省市皆與 2000 年相同;至於 2007 年時,除了貴州省取代吉林 省之外,其他省市與 2005 年並無不同。由上述可得,中國財政相對集權

64 於 2000 年,FD 數值最高與最低的省市,分別為廣東省(79.22%)與西藏自治區(7.39

%);在 2005 年時,FD 數值最高的省市則為北京市(81.58%),而FD 數值最低的省市 仍為西藏自治區(5.8%);到了 2007 年, FD 數值最高與最低的省市分別和 2005 時相 同,而FD的數值分別為北京市(85.26%)和西藏自治區(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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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省市大致為中西部地區的省市。

另外,從表 3 也可以得知,中國 31 個省市於 1995 年至 2007 年間,

FD 增加最多的省市為上海市,其增加幅度為 49.4%,接下來依序為江蘇 省(44.75%)、浙江省(43.04%)、北京市(41.07%)以及天津市(37.31

%),以上數據資料指出目前財政地方分權程度成長較為快速的省市,皆 為經濟發展程度較為健全的區域並且為沿海地區的省市,其與前述的觀點 不謀而合,由此可以初步推斷,中國面對經濟發展程度較為成功的省市,

為了讓地方政府更能針對其區域發展所需進行建設,即給予該地方政府較 高的財政自主權。

反之,於該期間地方財政自主權沒有增加反而減少的省市,則分別為 海南省(-24.73%)、江西省(-15.27%)、吉林省(-15.2%)、甘肅省(-14.52

%)以及廣西省(-14.09%),其中令人意外的是,分權程度下降最多的 海南省,於 1995 年時曾為全中國財政分權程度最高的省市。而以平均來 說,中國的財政地方分權程度從 1995 年至 2007 年呈現小幅增加的趨勢,

65其可表示中國的財政體制的演變傾向賦予地方政府較高的財政權限。

65 以 FD 的平均數值來說,在 1995 年為 45.48%,而到了 2007 年時則為 48.86%,13 年間FD 平均增加幅度為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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