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觀應成派的核心思想
4.3. 中觀應成派的「所破」:「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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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小結
讓我們將上面兩個小結的討論做一個綜合的說明。「中觀宗」與「說實事師」
的差異在於:前者會去分析「事物到底是不是諦實存在」,而後者則不會做這樣 的分析。因為,對於「說實事師」來說,儘管各宗對於「真實存在」的定義有所 不同,但只要是「存在」的事物,當然都是「諦實存在」的,可是對於「中觀師」
來說,任何存在的事物,只要我們進一步去分析,我們就會發現「事物並不諦實 存在」。可見,相較於「說實事師」,中觀師的特色在於宣稱「事物非諦實存在」。
所有的「中觀師」都會同意上面這個命題。然而,在這個共同的基礎上,我 們又可以進一步區分出「中觀應成派」與「中觀自續派」。兩者都同意,如果我 們去觀察事物「是否諦實存在」的話,一定會發現「事物非諦實存在」,也就是 根本找不到任何諦實存在的事物。不過,就算「事物並不諦實存在」,但當「事 物顯現於我們心中」時,它到底有沒有「自己成立起來的力量」這個問題,兩者 卻有不同的見解:自續派認為,當我們認知到某個對象,也就是這個對象顯現 於我們心識中時,它就是有著自己成立起來的力量;然而中觀應成派認為,就 算我們認知到了對象,也不代表對象就能夠有自己成立起來的力量,一切都是 由我們認知安立過去,才會成立「某種特定的對象」的。上述的討論,可以整理 如下:
表二、四部宗義對「諦實存在」與「自性存在」的承許與否 諦實存在 自性存在 小
乘
毗婆沙宗 承認 承認
經部宗 承認 承認
大 乘
唯識宗 承認 承認
中觀宗 自續派 不承認 承認
應成派 不承認諦實存在 不承認自相存在
以上,我們簡要地說明完了中觀應成派與其他宗義之間的差異。以下,我們所討 論的焦點,就會完全放在「中觀應成派」自己的內涵。我打算用介紹兩個主要的 概念,也就是「作為『所破』的『自性』」(4.3.)以及「二諦」(4.4.)。這兩個部 分可以說是中觀應成派思想的主軸,同時也是我們用來反省 Honneth 批判理論的 主要框架。因此非常重要。
4.3.中觀應成派的「所破」:「自性」
本章將討論中觀應成派的「所破」。所謂的「所破」,指的是「受到破除者」。
關於這個概念,宗喀巴尊者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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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說邪執為所破事及彼所執實有自性亦為所破,故有二種,然正 所破僅為後者,以破顛倒心須先破彼所執境故。如緣起因破人法 上所有自性,故此所破須所知中無,有則不能破故。雖如是無,
然能發生增益執有,故定須破 (《廣論》:487)。
宗喀巴尊者區分了廣義和狹義的「所破」。從廣義來說,「執著有自性的『顛倒 識』」(邪執)以及「被顛倒識所執著的『對境』」(彼所執實有自性)兩者都可以 算是「所破」。不過,當我們談到「所破」的時候,我們主要講的是後者,也就 是「被我們所執著的自性」,而不是「執著自性的認知」。
兩者最大的差異是:「自性」是不存在的,但「執著『自性是存在的』的認 知」卻是存在的。這是因為,事物的存在方式就是「無自性」,因為事物總是依 賴各式各樣的因緣條件才得以存在,換言之,只要是存在的事物,就一定是「無 自性」的。既然如此,就根本不會有什麼「以自性的方式存在、不依賴其他條件 而存在」的事物。然而,這並不代表我們就了解了「事物無自性」的道理,事實 上,我們總是以為事物是「有自性」的。可見,「認為事物是有自性的」這種認 知,確實是存在的,因為我們確實是這樣去思考、去理解對象的。
接著,宗喀巴尊者又提到:
破除之理,亦非如以錘擊瓶,是於無,令起知無定解,若定解其,
即能遮遣執有亂識。如是以理成立,亦非如種發芽先無新生,是 於如是法起決定智,知其如是(《廣論》:487‐488)。
可見,所謂的「『理所破』並不存在」的意思,指的是「它本來就不存在」,所 以,文中才說「所破須所知63中無,有則不能破」。換言之,並不是因為我們的 努力,才讓「自性」不存在的;「自性」本來就不存在,我們僅僅只是去「瞭解」
這一點而已。所以宗喀巴尊者使用了一個巧妙的比喻,即「以錘擊瓶」來修正我 們對「破理所破」的看法:我們在破除「理所破」時,僅僅只是去「瞭解『原本 不存在的事物』確實是『不存在的』」這樣而已,而不是像「以錘擊瓶」那邊,
把原本存在的「瓶」打碎,讓它「不存在」。同樣,在我們瞭解「原本不存在的 事物是不存在的」,達成這個定解的時候,也不是「如種生芽」一般,「原本沒 有後來有」。因為「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這件事情,是「本來就有」的,而不 是「本來沒有後來有」。
總結來說,對於「理所破」來說,可以從正反兩方面來討論:從反面來看,
「事物的自性」本來就「不存在」,因此「破理所破」僅僅只是去「瞭解本來不 存在的事物不存在」,而不是讓其「本有後無」,如錘擊瓶;從正面來看,「事 物沒有自性」本來就「存在」,因此「破理所破」所成立的,僅僅只是「瞭解事 物本來存在的樣貌」,而不是讓其「本無後有」,如種生芽。
63 就中觀應成派的角度來說,「所知」(認知對象)與「存在」是同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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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中觀應成派來說,「所破」是「自性」(svabhAva)。以下,我打算分成 四個部分來說明這個概念。首先,由於中觀應成派的「自性」並不僅僅只有「所 破」,「自性」的意涵,因此,我們得先釐清「自性」的不同意義,以及這些意 義之間的關係(4.3.1.)。有了這兩個基礎之後,我們就進一步說明「中觀應成派的 自性」(4.3.2.)。第三,我們要畫清「所破的範圍」,以免落得「濫破」的結果(4.3.3.)。
最後,我們要理解「二無我」(理所破)與「二我執」(道所破)的設定方式,如此 才能夠更具體地了解如何「解決痛苦」(4.3.4.)。
4.3.1.「自性」的三種意涵
「自性」對於中觀應成派來說是非常關鍵的概念,我們先從這個概念的定義、
分類來談起。之所以必須專門討論這個概念的意涵,原因有兩個:第一,「自性」
是我們在討論中觀應成派的時候時常使用的概念,以其重要性故必須先作概念 的分析;第二,由於「自性」一詞的用法多元,如果不能先善加分別,那麼可能 會導致使用和理解上的混淆,以其具有歧異性故必須作概念分析。
對於「自性」一詞的區分,不同學者區分了不同的意涵(Sprung 1973; Sopa and Hopkins 1976; Ames 1982; Hopkins 1996a: 391‐392; Jinpa 2002: 93‐104;
Westerhoff 2009 )。不過,我們以下主要先參考 Spoa and Hopkins 的講法,並根 據格魯派的解釋(Jinpa 2002)說明:
自性有三種用法:(1)名言存在之事物的性質,例如熱是火的性質;
(2)事物的真實性質或最終性質,也就是空性或無諦實存在;(3)諦 實存在或獨立存在。所有的中觀宗都同意第一種和第二種意義是 存在的,而反對第三種意義(Sopa and Hopkins 1976: 122)。
以下我們就分別來說明這三個意義。
4.3.1.1.第一個定義:事物的「性質」
在第一個定義中,指的是「法的世俗存在的性質」,例如,「熱」是「火」
的性質,我們就說「熱」是「火的自性」。在這個定義中,應該要特別注意「世 俗存在的性質」(conventionally existent nature)這個概念。首先理解「存在」
(existence, sat)。依照格魯派的想法,「存在」至少有六個同義詞64,包括了「施 設基」(established base , vastu)、「所知」(object of knowledge, jneya)、「法」
(phenomenon, dhama)、「所量」(object of comprehension)、「對境」(object, vishaya)、「一切相智所量」(object of comprehension by an omniscient
64 這些「同義」的理解,基本上都是立基於「經部宗」對於「對境」的設定。中觀應成派也同 樣以這樣的基礎出發。不過,在討論這些概念的時候,經部宗完全認為這些是「勝義諦」;然而 中觀應成派確認為這些也是「世俗存在」,是「世俗諦」,不是「勝義諦」。參考《寶鬘》p.66;
《建立》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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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ciousness) (Hopkins 1988: 113; 又可參考 Hopkins 1996a: 214‐215 以及 Napper 2003: 50 )。
其中,我們可以注意到第三個定義,即「法:執持自己的性相者」(something holding its own entity)。「性相」(entity)通常指的是「某物的定義」或是「某物之 所以成為某物的特色」,它是一個「特殊的性質」,因為我們必須透過它來將「此 物」和「非此物」區分開來。但是我們同時必須知道,上述這些「存在」的意涵,
都必須理解為「世俗存在」(conventionally existence),也就是說,它們不可能是
「勝義存在」。「勝義存在」,意味著在「勝義觀察理智」,或「觀察『某特定 物之最終的存在性質』的理智」,或「觀察『某物之自性』的理智」的觀察之下,
還能夠被這樣的理智「找的到」。但所有的存在之物,都沒有辦法透過「觀察勝 義的理智」所找到。所以,所有的事物都不是以「勝義存在」的方式存在著。然 而他們並不是「不存在」,只不過是以「世俗存在」的方式存在。在這邊,我們 講「世俗存在」,主要是在指那些透過「沒有觀察存在之物之『最終存在方式』
的認知」而認知到的對象;這樣的對象非常廣泛,而且如果嚴格說來,是無窮盡 的,因為只要是「非勝義觀察理智的對象」,我們就可以說它們是「世俗存在」。
所以,眼睛所看到的顏色、耳朵所聽到的聲音,腦袋中所想的概念、影像,甚 至是我們作夢時所浮現出來的畫面等等,都是「世俗存在」的實例。而在此的重 點是:任何世俗存在的事物,都有「屬於這個事物的特色」,而在這麼面向上,
我們也稱這種特色為 svabhAva。
4.3.1.2.第二個定義:事物的究竟本質,「空性」
第二個定義是「事物(法)的真實本質、究竟本質」(法性,dharmadhAtu)。透 過這個定義,我們要強調的是「法的最終存在的方式」,而所謂的「法」,指的 是「一切存在的事物」,其定義就是上述所謂的「任持自性」(有著自己的特質)。
然而,什麼才是「法的究竟存在的方式」(the final mode of existence)呢?依照中 觀應成派的講法,就是「法的『無自性』」;換言之,任一法的存在方式,就是 以「沒有自性」的方式存在著。「沒有自性」不代表「不存在」,因為「沒有自 性」本身就是一種「存在方式」,所以我們雖然會用「無自性」這個概念,但實 際上是在描述「存在方式」,而不是要說他不存在。
舉例來說,當我要去理解眼前的「手機」時,我就會開始去找「這個手機」
到底指的是什麼?然後我會慢慢地發現,所謂的「手機」是我給予某些「特定事 物」的一個「名稱」。這些「特定事物」,就是眼前這個我可以摸的到、可以看 的到,可以使用的一些器具。這樣一來,我就會瞭解到所謂的「手機」實際上必 不是「自己本來就是手機」的,換言之,「『手機』本身並不是靠著自己的力量 獨立存在的」,因為它有賴於他的其他支分。
到底指的是什麼?然後我會慢慢地發現,所謂的「手機」是我給予某些「特定事 物」的一個「名稱」。這些「特定事物」,就是眼前這個我可以摸的到、可以看 的到,可以使用的一些器具。這樣一來,我就會瞭解到所謂的「手機」實際上必 不是「自己本來就是手機」的,換言之,「『手機』本身並不是靠著自己的力量 獨立存在的」,因為它有賴於他的其他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