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觀應成派破除自性的正理
5.2. 破除補特伽羅及其他相關概念之「自性」存在的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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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外,僧成大師103也曾經參照《正理海》進行了各品推論的摘要,寫成《中觀 根本慧論文句釋寶鬘論》,此論有中譯本,我也會以這本書作為主要的參考資 料。
《中論》的各品,完全都是由偈頌所組成,龍樹菩薩並沒有直接為本論做出 逐頌的講解。而宗喀巴尊者的《正理海》則是跟著龍樹菩薩的偈頌,逐頌進行解 說。僧成大師的《文句寶鬘論》既然是對《正理海》進行摘要,因此整體解說的 順序也和正理海或中論是相同的。透過宗喀巴尊者的詮釋,我們也可以清楚地 看到龍樹菩薩在論證各品時採取的系統性策略,為了從整體的層次掌握各品的 全貌,我會以樹枝狀圖來概要各品的結構。然而本章的重點,主要是清楚列舉 出各種「破除自性的正理」的內容,並且進一步來分析承認理論的各個核心概念,
為了不落入太細緻的討論,我們將不採取「逐頌解釋」的方式。
5.2.破除補特伽羅及其他相關概念之「自性」存在的正理 5.2.1.破除「補特伽羅」自性有
在討論到「破除『自性有的補特伽羅』之正理」時,格魯派最主要依據的是 月稱論師在《入中論》中所使用的「七項正理」。事實上,這個正理是在龍樹菩 薩於《中論》中討論的「五項正理」之上,另外加上兩項而成的。章嘉仁波切特 別提及龍樹菩薩在《中論》中所論及「五項正理」的出處,即第二十二品以及第 十品104。月稱菩薩在《入中論》中另外再加上兩項正理而成為有名的「破補特伽 羅自性有的七項正理」:
如車不許異支分,亦非不異非有支,
不依支分非支依,非唯積聚複非形。
宗喀巴尊者於《入中論善顯密義疏》對此頌的概要為:
如(1)不許車異自支分。亦(2)非是一全不相異。又(3)非自性有 彼支分。(4)自性不依支分,(5)支分亦不依車。亦(6)非唯支積 聚。複(7)非支分形狀。我與五蘊當知亦爾。(《入中論善顯密義 疏》:352)
總合來說,這七項正理分別是:
103 僧成大師(1391‐1474),為達賴喇嘛第一世,除賈操傑尊者與克主傑尊者外,格魯派最重要的 傳承之一。可參考法尊法師撰寫的簡介(釋法尊 2002: 417‐420)。
104 實際上就是以下二偈。「可燃即非然,離可燃無燃,燃無有可燃,燃中無可燃,可燃中無燃」
《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 (CBETA, T30, no. 1564, p. 15, c8-10)。「非陰不離陰,此 彼不相在,如來不有陰,何處有如來。」《中論》卷 4〈22 觀如來品〉 (CBETA, T30, no. 1564, p.
29, c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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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特伽羅」與「五蘊」的關係,不是「同一的」
2.「補特伽羅」與「五蘊」的關係,不是「相異的」
3.「補特伽羅」與「五蘊」的關係,不是「前者依靠後者」
4.「補特伽羅」與「五蘊」的關係,不是「後者依靠前者」
5. 「補特伽羅」與「五蘊」的關係,不是「前者擁有後者」
6.「五蘊的整體形狀」不是「補特伽羅」
7.「五蘊的個別聚積」不是「補特伽羅」
所謂的「五蘊」,指的是「色、受、想、行、識」這五種元素。所謂的「色」
指的是「具有質礙者」,也就是在一定時間內占據一定的空間的事物,一般來說,
就可以理解為「物質」。相對於色的就是「識」,只的是「心識」、「認知」,
因此說到底,「五蘊」指的其實就是「認知」與「非認知的事物」。其中的「受」
(感受)、「想」(分別)與「行」等等,其實本來也都是「識」的其中一部分,只 是因為強調的關係而特別提出來而已。換言之,所謂的「五蘊」,就可以理解為
「物質與心理機制」的綜合。
首先我們要知道,我們之所以可以說「這是一個人」,總必須是指著「某個 東西」來說的。舉例來說,在我們的面前,有一個「頭」
、「雙手雙腳」、「頭
上有眼經、耳朵、鼻子」等等的物體出現時,我們才會指著他說「這是一個人」;換言之,我們是指著「某些東西」將之命名為「人」。這就是我們之所以可以說
「這是一個人」的基本條件。這和我們之前討論到的「施設基─施設法」的道理 是完全相同的105:我們是在「五蘊」之上命名出「人」的,因此,「人」是「施 設法」,而「五蘊」是「施設基」。
對於中觀應成派來說,任何的「施設法」都僅僅只是「唯名言安立而有」的,
換言之,如果不依靠上述命名的過程,也就是不依靠「指著『施設基』後,將之 命名為『施設法』」這個過程的話,根本就沒有所謂的「施設法」。然而,了解
「施設法─施設基」的道理並不能夠完全說明「了解無我」的全部過程。宗喀巴 尊者在《略論》中提到,要瞭解「補特伽羅無我」必須要有四個條件,以下我們 就來說明這些條件。這四個條件,不僅僅適用於了解「補特伽羅無我」的道理,
而是廣泛運用到所有以「破除自性」為目標的正理。
5.2.1.1.破除補特伽羅自性有的「四綱要」
首先是「瞭解所破」,我們要清楚破除的對象,也就是去了解「自性存在的 補特伽羅」為何物。所謂的「自性存在」,指的就是「非唯名言安立而有」,因 此,「自性存在的補特伽羅」指的就是「補特伽羅不需要依靠名言安立,能夠以 自性的方式存在」。如果是「自性存在」而「不需要靠名言安立即存在」的話,
105 可參考 4.3.2.作為中觀應成派之「所破」的「自性」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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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不論如何,我們最終一定可以找得到一個東西,並且毫無疑問地說:「它本 身就是補特伽羅,就算我們不命名,它也是補特伽羅」。
既然如此,我們就可以開始尋找到底有沒有這樣的「自性存在的補特伽羅」。
當然,我們可以無限制地一直尋找下去。但是從中觀應成派的角度來看,這不 是一種好的方式。因為,就算我們「找不到」,也可能僅僅只是「目前沒找到」
而已,如果這樣,我們心裡面還是會想:「『自性存在的補特伽羅』並不是沒辦 法找到,只不過是目前還沒找到而已」。果真如此,我們還是沒有證明「自性存 在的補特伽羅是『不存在的』」。但照宗喀巴尊者的說法,只要沒有辦法證明這 點,就完全動不了「補特伽羅我執」一根寒毛。
所以,中觀應成派的方式是:「列舉所有的可能性」。換言之,如果我們已 經可以同意「列舉出來的狀況包含了所有可能性」,並且最後也發現,在這些「所 有可能性中」,完全找不到「自性存在的補特伽羅」,那麼,我們當然就可以有 信心地說,「有自性的補特伽羅」是不存在的。因此,關鍵就在於找到這個「包 含一切可能性的列舉方式」。其實,要符合這種特色的列舉方式並不難找,基本 上只需要符合「正相違」就可以了。所謂的正相違,指的是「A 和~A」的這種狀 況。任何存在的事物,又不就是 A,要不就是~A,並不會有第三種可能性產生。
因為,在 A 之外的所有可能性,例如 B、F 或 S 等等,都包括在「~A」的這個範 疇之下。因此,實際上是有很多種這樣的分類的106。那麼,我們應該要找哪一 種方式比較好呢?宗喀巴尊者說到:
當觀補特伽羅若有自性,則與諸蘊或是「一性」,或是「異 性」,離彼更無第三可得。如瓶與柱,若決斷其為多,則遮 其為一。如但曰瓶,若決斷其為一,則遮其為多。更無非 一非多之第三聚可言。故當了知,離一異性,亦定無第三 品也。(《略論》:257)
這就是第二個條件,也就是「補特伽羅與蘊的關係非一即異」。這段話有兩個重 點,第一是「如果補特伽羅有自性的話,他與五蘊的關係必為『一』或『異』其 中一者」,第二是「『一與異』此種分類是『窮盡』的」。後者為前者的基礎,
因此我們先討論後者。
宗喀巴尊者認為這組區分確實是「窮盡」的,這是因為,當我們在瞭解特定 的對象時,這個對象要不就是由「許多東西」所組成,要不就是由「一個東西」
所組成。只要在這個分類方式底下,「一與異」就窮盡了所有的性質。之所以要 強調「只要在這個分類方式底下」,是因為,雖然在我們的「認知對象」還有很 多其他的性質,例如顏色,就像「紅色的瓶」或「紅色的瓶與白色的柱」,但是,
相對於「紅色的瓶」(一個)來說,「紅色的瓶與白色的瓶」(兩個)就是「多」,
106 舉例來說,「二諦」就是這樣的分類。之後我們在論及其他正理的時候,這個策略也會時常 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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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紅色的瓶」就屬於「一」,並不會因為它是什麼顏色而有所改變。所以,我 們當然可以用「不同的分類方式」來理解對境,但當我們說「窮盡」的時候,指 的就是在某個特定的分類方式之下來討論。
所謂的「一與異」指的是「在我們心中浮現出來的認知對象」。現在既然我 們要用「一、異」來討論「自性有的補特伽羅」,也是同樣的道理。換言之,如 果「自性有的補特伽羅」是存在的,那麼他顯現給我們的樣子,就應該是「一」
或「異」。但是,我們在上面已經了解到,「補特伽羅」必然是在「五蘊」之上 安立起來的,所以,我們的觀察就變成「自性成立的補特伽羅,與五蘊是『同一』
的關係」或是「自性成立的補特伽羅,與五蘊是『相異』的關係」。除此之外,
補特伽羅也不會有其他的出現方式了。
既然「補特伽羅」與「五蘊」的關係,能夠用「一」和「異」兩種方式來全 部涵蓋,那麼,只要我們能夠說明,「自性成立的補特伽羅」,既不是「與五蘊 同一」也不是「與五蘊相異」的話,那麼我們就可以成立出「自性成立的補特伽 羅是不存在的」這個結論了。而如果得出了這個結論,我們就可以算是生起了
「瞭解『補特伽羅自性空』的比量」。而宗喀巴尊者將「瞭解『二者為一』不可 能」與「瞭解『二者為異』不可能」分別列入第三和第四個綱要。
綜合以上的討論來說,要瞭解「補特伽羅自性空」,成立「補特伽羅無我」,
我們必須要有四個條件:第一,瞭解「自性成立的補特伽羅」的意義;第二,瞭 解「自性成立的補特伽羅」與「五蘊」之間的關係,要不就是「一」,要不就是
「異」,不會有第三種可能;第三,瞭解「自性成立的補特伽羅」不可能與「五 蘊」是同一的關係;第四,瞭解補特伽羅不可能與五蘊是相異的關係。這就是宗 喀巴尊者在《略論》說明補特伽羅無我的時候,所提示的四綱要。
這四個條件實際上是通用於各種正理的。換言之,除了此節所論及的「破除 補特伽羅自性有」的正理需要滿足這四個條件之外,本章所提及的其他三個正理,
這四個條件實際上是通用於各種正理的。換言之,除了此節所論及的「破除 補特伽羅自性有」的正理需要滿足這四個條件之外,本章所提及的其他三個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