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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Honneth 的承認理論

3.4. 論「美好生活的形式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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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的理想為何,真正能夠作為批判依據的,就是人們對於自己生活的期待,

換言之,就是「人們自己想要過著什麼生活」。Honneth 使用「自我實現」這個 概念,主要指涉的就是「能夠去發展和追求自己所認為有價值之生活的真正且有 效的能力」(2005b; 1995a; 2004b)。 

        Honneth 除了在論及「法律承認」中討論「自主的個人」的情況之外,用到

「自主性」時,主要都是和「自我實現」混合著使用的。(2004b; 2005b)在某種 意義底下,「自己規定自己所遵循的律則」(autonomy 的原義)與「自己過著自己 想要的生活」(自我實現的定義),確實有著相類似之處。總之,Honneth 就是如 此使用了。但重點是,Honneth 所討論的自我實現或是自主性,是以「承認理論」

為基礎的,他稱之為「以承認理論解釋的自主性」(a recognitional account of  autonomy) (2005b: 130)。這樣的自我實現有什麼樣的特殊之處呢?Honneth 認 為: 

 

這種自主性概念有著許許多多的名稱,諸如:關係的、社會的、交 互主體性的、坐落於情境中的,或是承認的。但不論如何,我們都 可以用以下的宣稱來概要之:自主性是一種能力,這種能力僅僅只 存在於支持著自主性的社會關係脈絡之中,且與所謂的自主性的內 在感受連結在一起(2005b: 129,粗斜體為筆者強調)。 

 

從這段文字中我們就清楚地看出兩個特色:「支持自我實現的社會關係」以及「自 主性的內在感受」。不消進一步地說明,這兩個概念基本上指的就是上述三種

「相互承認的關係」以及由此關係所形成的「積極的自我關係」。在《為承認而 鬥爭》一書的結論中,Honneth 也特別強調出了兩種自由的概念:一種是去除外 在限制,一種是去除心理的內在壓力。當 Honneth 不斷地強調「實踐的自我關係」

時,他所想要討論的範圍就是第二種自由概念(1995a: 174)。 

        這樣一來,我們就可以完整地將「相互承認」、「積極的自我關係」、「蔑 視經驗」、「自我實現」等等概念串連起來: 

       在「相互承認」的互動之中,人們得以藉著瞭解「他人對自己的特色的積極 評價」,來形成「積極的自我關係」,一種「沒有內在心理壓力」的「安全感」,

以此為基礎,進一步去完成「自我實現」。而如果「相互承認」的過程中遭受了 阻礙,便會破壞「積極的自我關係」,因而形成「蔑視經驗」,人們在這種經驗 會感受到痛苦,進而會「為承認而鬥爭」。

 

 

3.4.論「美好生活的形式概念」 

Honneth 多次於綱要性的文章中強調,他的批判理論是奠基在一種「美好生 活的概念」之上(1993a: 37; 1995a: 173; 1996: 388‐389; 2002b: 266; 2004a; 2004b: 

338)。因此,這必然是瞭解 Honneth 批判理論的一個關鍵環節。以下這節就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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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說明這個概念。我們之所以要在討論完承認理論的基本概念之後再另外特別

「美好生活的形式概念」,並不是因為這個概念與承認理論毫無關係。Honneth 恰好是用「美好生活的形式概念」這個概念來包含上述討論的承認理論知各個元 素。因此,以下就用這個概念對整個承認理論進行總結。 

 

3.4.1.「美好生活之形式概念」的意義及其重要性 

        在《為承認而鬥爭》一書中專門討論這個概念的章節中,Honneth 定義了「美 好生活的形式概念」: 

 

「倫理」39概念必須涵蓋作為個人自我實現之必要前提的所有交互 主體性條件(1995a: 173)。 

 

所謂的「美好生活」,指的是人們自己所期盼的生活,換言之,就是他們「實現 自己選擇的生活目標」或稱「自我實現」(self‐realization)(1995a: 173)。然而,要 做到「自我實現」,並不是沒有「條件」的,而指出這種「『美好生活』所必須 依賴的『自我實現的交互主體性條件』」,就是美好生活的「形式概念」。換言 之,「形式」意謂著「條件」,而「美好生活的形式概念」就意謂著某種概念,

它能夠指出「美好生活所需的『條件』」(Zurn 2000: 118)。 

        然而,這些「自我實現」所依賴的「交互主體性的條件」指的是什麼呢?我 們可以從上一節的討論中瞭解到,這些條件指的就是「三種基本的承認形式」,

而這三種承認形式之所以關鍵,就在於人們如果要去追求他們自己所希望的生 活方式,就必須依靠著某種安全感,某種「積極的自我關係」,而後者只能夠透 過相應的承認形式才能形成。因此,如果說「美好生活的形式概念」指的就是「自 我實現的交互主體性條件」,那麼,Gwynn Markle 在一篇訪談 Honneth 的文章 中所進行的概要就非常合理了: 

 

Honneth 宣稱,作為具有規範性的社會理論核心之「倫理生活的形式概 念」,應該包含三種承認方式,這些承認形式是作為任何自主性的施為 者(autonomous agent)所必須具備的前提,這三種交互主體性的關係分 別為:情感的承認、法律承認和休戚與共(或,對於個人成就的承 認)(Honneth, A., & Markle, G. 2004a: 383)。 

 

我們可以用圖表是上述幾個概念之間的關係: 

       

       

39  這個段落中,「美好生活的形式概念」與「倫理」是交互並用的。(1995a:17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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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美好生活的形式概念」示意圖  

        另外,從批判理論的角度來說,Honneth 主要關心的主題就在於「批判的標 準」如何設定,並且如何證成他的合法性。我們在第二章中花了非常多的篇幅來 談論這個問題。事實上,在那個部分也已經略為提到「自我實現的交互主體性條 件」,就是作為判別社會「病態─健康」的主要依據。而現在我們就可以正式地 說,批判的標準,就可以命名為「美好生活的形式概念」(1996: 389; 2002b; 

2004b)。 

        總之,不論從承認理論的角度來說,還是從批判理論的面向來看,「美好生 活的形式概念」,都是非常重要的。 

 

3.4.2.  「形式的」美好生活的概念 

3.4.2.1.真正的問題意識:介於「抽象」與「具體」之間的方法論 

        上面我們瞭解到了「美好生活的形式概念」指的就是「自我實現的前提」。

現在,我們要進一步說明,Honneth之所以要強調這只是「前提」的原因。為了 要清楚他的用心,我們得從一個更廣泛的脈絡談起,那就是當前討論「倫理」時,

所會遇到的兩個主要敵對的陣營。 

        Honneth 從一個比較普遍的角度,歸納了康德式的道德觀點會遭受到的批 評:首先,批評者會認為康德的道德理論忽略了人們實際上的行動,是混合著

「個人的意圖、情感,和人際之間的羈絆」這個事實;第二,康德的理論會容易 將人們日常生活的行動,理解成是由「具有一致性的道德原則」所構成的,然而,

實際上的狀況則是「各種不同道德觀點之間充滿著衝突的綜合」。第三點個缺點,

則是強調了人際之間的親密關係,由於康德的道德觀會要求人們採取一種「道德 中立」(morally impartial)的角度來對待這些親密的連帶關係,而這幾乎是沒有辦 法做到的事情(1999c)。整體來說,康德的傳統所受到的批判主要是: 

 

它不能把作為單一整體的道德目標(the purpose of morality as a  whole)定位在人類主體的具體目的當中…道德原則的有效性,取 決於隨著歷史不斷變化的美好的生活觀念(1995a: 172)。 

 

自我實現的交互主體性條件  →  自我實現  →  美好生活        ↑      ↑ 

      「美好生活的形式概念」      自我實現的目標                ↑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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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樣的美好的生活目標,這種「人類的自我實現」,必然是與人們的「希求」

所連結在一起的,而後者則涉及到「複雜的人類行動的動機結構」,並不是用一 種「普遍性的證成程序」就可以完整地涵蓋的(1999c)。 

        Honneth 有的時候將這類批判康德傳統的陣營稱為「社群主義」,有的時候 則稱之為「亞理斯多德的傳統」,但不論如何,他們所宣稱的重點都是相同的,

即「對於美好的觀念」才是「倫理規範」的最終證成的依據,而這種觀念則是會 隨著時空變遷而有所不同的,不可能有一種「普遍有效的規範」。然而,對康德 陣營進行嚴厲批判的敵方,還是有值得商榷的面向。首先,「在形上學的目的論 消失之後,對於客觀地值得追求之目標的普遍宣稱是否還合時宜,就成了問題」

(Honneth 1999c)。然而,更重要的問題是,在追求這些「自我實現的目標」時,

我們是否也應該負起一些對於他人的責任和義務呢?Honneth 認為這也是一昧 地訴諸「美好的概念」的這種傳統可能會忽略的問題。 

        Honneth 認為,非得要在這兩個傳統中選邊站,是完全沒有意義的。相反,

我們得找方式將這兩個陣營的優點同時納入考慮,所以他說: 

   

就我們把它發展成一個規範概念而言,承認理論正好居於康德傳 統的道德理論和社群主義倫理學的中間。與前者一致的地方,在 於關注最普遍的規範,而這規範被認為是特殊可能性的條件;與 後者一致的地方,則是那種以人的自我實現為目的的取向(1995a: 

173,粗斜體為筆者強調)。 

 

因此,綜合「抽象的普遍」與「具體的特殊」兩者,Honneth 提出的方案,就可 以概要為:人類自我實現的普遍條件。這樣的方案,必須要有辦法避開兩個陣 營自身所遭受的批判: 

 

一方面,我們所尋求的描述必定要足夠形式化或抽象化,以致不 能質疑它僅僅只提供了美好生活的某種具體解釋;另一方面,他 們也有足夠的實在內容,比康德對個體自主性的理論更有助於發 現自我實現的條件(1995a: 173)。 

 

因此,我們所提出來的方案,是所有特殊價值發展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說,

不論我們想要追求什麼樣的目標,以什麼樣的方式來完成自我實現,這些前提

「都是相同的」。在這點上,就是所謂「最普遍的規範」。然而,這些規範並不 是「過於抽象的原則」,而是具有「足夠的實在內容」,是貼近於現實的,是不 會過度忽略人類具體行動的方方面面的方案。從上面的這兩個陣營出發,我們 就可以瞭解為什麼Honneth要立基於「自我實現」而特別強調的「美好生活的概 念」,是一種「形式的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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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從「目標」變成「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 

        Zurn 在一篇專門論及 Honneth 的「倫理生活的形式概念」的文章中,就作 出了以下區分: 

 

Honneth 在發展這個形式概念的時候,區別了:(1)任何承認的社會形

Honneth 在發展這個形式概念的時候,區別了:(1)任何承認的社會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