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主動告知醫療錯誤
自美國醫學研究院IOM 出版「To Error Is Human」(犯錯是人的 天性),醫療錯誤的問題已廣泛提升了一般大眾的認知。研究學者和 政策制定者已開始聚焦於促進病人安全的重大效應,但醫療本質上的 複雜度及不確定性仍使得醫療錯誤無法被完全消除。當醫療錯誤發生 時,醫病溝通是絕對不可少的,倫理和專業準皆強調醫師有主動告知 醫療錯誤的責任,且近幾年美國更於醫院評鑑中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 應主動告知不良事件(Mazor et al., 2004)。
一、醫療錯誤之概念
本研究參考多位學者之文獻後,將醫療錯誤及醫療糾紛之相 關概念整理成下圖(圖 2-1),並整理相關之名詞定義(表 2-1)如下:
圖 2-1 醫療錯誤及醫療糾紛之概念定義圖
即醫療錯誤 Medical error
無法預知的結果
Medical accident
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處置不當 Malpractice
醫療傷害責任歸屬之爭議 病人投訴 Patient’s complaint
醫療糾紛 Medical dispute 醫療訴訟 Medical lawsuit or litigation
刑事有罪判決 Conviction 及(或)民事賠償責任
Civil compensation
表2-1 醫療傷害及醫療爭議的相關名詞定義
現有文獻定義 整理現有文獻後之定義
Adverse event Adverse event(醫療不良事件):
傷害事件並非導因於原有的疾
Adverse event(醫療不良事件):
因為過失或無過失的醫療行為造
Medical error Medical error(醫療錯誤):
醫療錯誤是指以下兩種狀況:未
Medical error(醫療錯誤):
醫療提供者由於未善盡注意之責 任,因而未能提供符合現行醫療標準 之服務,導致病人可能受到「依據標 準程序正確執行即可避免發生的特定 傷害」之行為。
表2-1 醫療傷害及醫療爭議的相關名詞定義(續) 與介入,才沒有造成傷害(Gallagher, Studdert, & Levinson, 2007)。
類似不良事件,可能導致意外、
Minor error Minor error (輕微的醫療錯誤):
有造成傷害,但不是永久性傷害 且不會威脅到生命(Gallagher et al., 2007)。
表2-1 醫療傷害及醫療爭議的相關名詞定義(續)
現有文獻定義 整理現有文獻後之定義
Serious error Serious error(嚴重的醫療錯誤):
醫療錯誤有造成永久性的傷害或是 有生命威脅的傷害(Gallagher et al., 2007)。
Serious harm(嚴重醫療傷害):
過失行為帶來的醫療傷害,其傷 害會使病人遭受永久性的傷害(甚至死 亡)或短暫的生命威脅。
Serious error(嚴重的醫療錯誤):
造成嚴重醫療傷害的醫療錯誤。
錯誤造成永久傷害(甚至死亡)或短暫 的生命威脅。
Negligence Medical negligence(醫療過失):
醫療行為不符或未達當今一般
Negligence(醫療疏失):
醫療提供者由於未善盡其責,疏 於諮詢應注意事項而未能提供符合 現行醫療標準之服務,導致病人受到 傷害(楊長興,2006)。
Negligence(疏失):
醫療提供者由於未善盡注意之責
表2-1 醫療傷害及醫療爭議的相關名詞定義(續)
現有文獻定義 整理現有文獻後之定義
Malpractice Malpractice(處置不當):
醫療專業人員(尤其是醫師)在醫 療過程中,因為不當或疏失以及因缺 乏充分之專業技能導致對於病人的 傷害或病苦(楊長興,2006)。
Medical malpractice 或 Medical dispute(醫療糾紛):
在台灣,醫療糾紛又稱為「醫療
Malpractice(處置不當):
指醫療提供者的醫療行為及照護
免的結果,則是屬於過失行為造成的醫療錯誤,即medical error(醫療 錯誤)。medical error(醫療錯誤)可定義為:醫療提供者由於未善盡注 意之責任,因而未能提供符合現行醫療標準之服務,導致病人可能受 到「依據標準程序正確執行即可避免發生的特定傷害」之行為,依其 對病人造成的傷害程度分為near miss(跡近錯失)、no harm(無傷害)、
minor harm(輕微傷害)、serious harm(嚴重傷害)四大類,其中 near miss(跡近錯失)係指因即時介入而沒有造成醫療傷害的過失行為,no harm(無傷害)係指過失行為雖已發生於病人身上,但是並未造成傷 害、或是傷害極為輕微,連病人都未察覺,指有醫療錯誤但其過失行 為結果沒有對病人造成傷害結果的事件,near miss(跡近錯失)及 no harm(無傷害)是屬於病人未察覺之錯誤。而 minor harm(輕微傷害)係 指醫療錯誤造成傷害但不會永久且不會有生命威脅;serious harm(嚴 重傷害)則指醫療錯誤造成永久傷害(甚至死亡)或短暫的生命威脅。
若依照現有文獻定義及法律責任的界定,「medical error(醫療錯 誤)」並未包含未事先告知病人可預知的結果如併發症、副作用等之 言語上的過失,而「negligence(疏失)」、「malpractice(處置不當)」有 包含未告知風險之言語過失。此外,「negligence(疏失)」、
「malpractice(處置不當)」兩者之差異僅在於「negligence(疏失)」用 於描述一般行業在執行工作的行為上有疏失,「malpractice(處置不 當)」用於描述專業行業(例如:醫師、律師等)在執行業務的行為上有 疏失,未能達到其專業界的標準。在醫療傷害責任歸屬之爭議部分,
病人或家屬會因為醫院或醫師的過失或非過失行為造成的不良事件 不滿而提出「complaint(投訴)」或是當場吵鬧甚至暴力相向,有的病 人可能因為在此階段無法得到醫院或醫師的回應,而進入「medical dispute(醫療糾紛)」之階段,醫療糾紛後病人可能會向有關機關(如縣
市衛生局、健保局、醫改會、消基會或媒體)提出申訴,或直接向檢 查署或法院提出告訴,即提出medical lawsuit or litigation(醫療訴訟)。
法律規定所有醫療訴訟案件均須經正式調解,因此地方調解委員會、
縣市政府或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被動介入(未成立醫事審議委員之 縣市由衛生署直接受理調解)。調解若不成立(無論是在訴訟前進行或 在訴訟後進行),則其糾紛案件始得正式進入司法程序,由法庭審理。
若裁定結果為刑事有罪判決(conviction)或需負民事賠償責任(civil compensation)者,則必定屬於過失行為造成的不良事件。
研究指出,嚴重的不良結果有90%是醫療錯誤造成,其中包含 31%有造成死亡(Wu, Folkman, McPhee, & Lo, 2003)。醫療錯誤問題的 嚴重性導因於醫療文化太過期望「完美」,且認為「認錯」很丟人,
醫師沒有勇氣認錯、管理階層也就很難訂定政策預防或發現錯誤,因 而造成醫療錯誤不斷發生(何曉琪,2000)。
研究結果發現,有很多應該提告的醫療糾紛沒有被提出、而有許 多案件卻只是因為醫病關係的破裂而產生。所以,醫師與病患建立良 好關係是非常重要的。當醫療錯誤發生時,醫師應如何面對呢?有研 究指出幾乎所有病患(98%)都希望醫師承認其錯誤(不論錯誤多麼輕 微)(Witman et al., 1996)。由此可知,醫師開放性且誠懇的溝通才能真 正強化醫病關係(何曉琪,2000)。
二、主動告知之概念
基於倫理(ethical)和實務(practical)的理由,醫師和健康照護機構 (醫院)都應該支持主動告知有造成傷害的醫療錯誤事件。從倫理面來 看,病人需要被主動告知,以便做下一步的治療決定,而醫病關係中,
醫師有說出真相的倫理責任。因此,主動告知可視為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過程中的一部份(簡單來說,知情同意是促進病人做
決定和自主權)(Levinson & Gallagher, 2007)。何謂知情同意?就法律 層面而言,醫療機構或醫師在為病人進行各項診療措施以前,必須先 予告知並取得病人的同意,在可能的情況下必須告知病人的內容包 括:病人罹患疾病的診斷(或臆斷)及此疾病的本質;病人將要接受的 診療步驟之內容;各種診療步驟可能涉及的風險;目前所期待的結 果;不進行這些步驟可能帶來的結果;是否還有其他的治療或處理方 法(李瑞全、蔡篤堅,2008)。從實務面來看,幾十年前,病人很少被 告知嚴重的診斷(如:癌症),但自 2007 年起,此類議題已廣泛被討 論,開放性的主動告知逐漸成為本位。研究已指出病人希望在發生有 造成傷害的醫療錯誤事件後,能獲得全面性的主動告知(full
disclosure),但還是會擔心醫療照護提供者不會實際做到。主動告知 醫療錯誤(包含跡近錯失),使病人能參與且成為品質促進活動中的一 部分,不僅促進病人結果面的改善,也讓病人有機會提供有關如何預 防未來錯誤再發生的具價值且有展望的看法(Levinson & Gallagher, 2007)。
研究指出,主動告知可促進病人自主權與醫病信任,降低病患換 醫師的可能性,以及增加病患滿意度、信任、正向的情緒反應(Mazor et al., 2004),且大部分的病人都希望能被全面性的主動告知(Garbutt et al., 2007)。一項英國的調查直接詢問訴訟中的病人與家屬,在發生醫 療錯誤後,醫師若採取哪些行動或許可避免訴訟?其回答包括:解釋 與致歉(39.4%)、矯正錯誤(26.6%)、賠償(18.1%)、發生時作正確處理 (16%)、承認疏失(14.9%)以及懲處(4.3%)等(Vincent et al., 1994)。
有學者認為「致歉」具有治癒的力量,是治癒的必要元素,因為 它可以降低病人的焦慮與悲痛…等,且促進醫病關係,故全面性的主 動告知(full disclosure)應包含「致歉」。而詳細的主動告知內容則有:
說明此醫療錯誤的事實、負責且致歉、承諾找出錯誤發生的原因、解 釋可能衝擊以及接下來如何因應等五個要素(Clinton & Obama, 2006;
Matlow, Stevens, Harrison, & Laxer, 2006)。此外,及時主動告知醫療 錯誤且提供適當的補救措施及預防措施以避免下一次的錯誤;進行資 料的建檔,詳實記載會談的內容;準備好面對主動告知醫療錯誤後將 造成病患及家屬的情緒變化;坦然地接受責任歸屬的同時,也需注意 到必須適切地保護自身的立場;誠懇地致歉並表達自身的關切;主動 或被動地提供第二意見的管道並且確保病患及家屬與醫師有暢通的 溝通管道,都是重要的主動告知醫療錯誤的準則(Hevia & Hobgood, 2003)。
目前許多國家皆已推出不良事件的主動告知準則與成立訓練機 制,以及發展全面性主動告知與病人不用提出訴訟即可獲得適當性的 無錯賠償之機制。根據調查結果發現,在美國密西根州(Michigan)的 某健康照護體系之大學,自 2001 年中開始實施,截至 2005 年中的資 料顯示:每年訴訟支出、訴訟所花平均月數及訴訟案件數皆有明顯的 下降(見圖 2-2),且依其「每當發生醫療錯誤即給予主動告知及無錯 賠償」系統下,這些因醫療錯誤而受到傷害的病人中,只有 2%會提 起訴訟。其他兩個州在訴訟概況上則有些微改變或是無變化:美國科 羅拉多州(Colorado)最大保險局(COPIC),其訴訟率不變,在賠償因醫 療錯誤受到傷害的病人時,則花了最少的時間及支出;美國肯塔基州 (Kentucky)的某家退伍軍人醫院之處置不當訴訟亦無增加(Clinton &
Obama, 2006; Levinson & Gallagher, 2007)。
在台灣,已有醫院全院推動主動揭露政策,嚴重案例甚至由院長 親自道歉、主動賠償,結果並未增加醫療糾紛,反而促進醫病和諧、
提昇品質(邱淑媞,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