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醫療糾紛之定義與現況
一、醫療糾紛之定義
針 對 醫 療 糾 紛 之 定 義 , 楊 哲 彥(2004) 認 為 醫 療 糾 紛 (medical dispute)係指醫師與病人或家屬之間,在醫療過程中,因醫療傷害所 生之責任歸屬之爭執。曾惠明(2005)認為醫療糾紛係指醫病之間的一 切爭執,就內容而言,可進一步分為三類:費用的爭執、醫德的爭執、
及醫療傷害責任歸屬爭執。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以 下簡稱醫策會) (2008)則指出,醫療糾紛(medical dispute)又稱為「醫 療爭議」或「醫療紛爭」,醫療糾紛不完全等於醫療疏失,醫療糾紛 指的是病人或其家屬認為遭受醫療傷害,並追究醫療專業人員或院方 應擔負傷害與賠償責任所引發的爭議事件。換言之,可將醫療糾紛定 義為: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為病患施行相關醫療行為時,因病患或其 家屬對醫療之過程或結果不滿意,與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間發生醫療 傷害的歸責問題。此外,醫療糾紛不一定皆循法律途徑解決,訴諸法 律途徑解決的醫療糾紛,稱為「醫療糾紛訴訟」或「醫療訴訟」(medical lawsuit)。
二、醫療糾紛之現況
根據預估,台灣每年約有三百件進行法律訴訟,亦即平均每天有 一件醫療訴訟(曾惠明,2005)。醫療糾紛對醫病雙方都是不利的,對 病家而言,醫療疏失或傷害既已造成,在身體上或心理上即有短暫
的、長期的、甚至永久性的損傷;而對醫療人員而言,金錢及時間的 損失或許是暫時的、可調適的,但精神上的困擾卻永遠揮之不去。而 醫療糾紛所花的成本,根據調查,台灣地區在民國八十年共發生2781 件醫療爭議事件(陳榮基,1993),醫師補償病人醫療傷害的支出約為 2.7 億元,處理成本約為 3.7 億元,更因防禦性醫療行為,增加約 175 億元的巨額社會成本(劉斐文、邱清華、楊銘欽,1997)。另有研究顯 示,在西醫醫師方面約有35.9 %會造成 1 至 7 天的時間成本損失,間 接損失成本1-10 萬元者佔 23.7 %,10-50 萬元者佔 18.3 %,未有損失 者佔15.8 %(楊哲彥、楊秀儀,2004)。
醫療糾紛一旦發生,其所招致的損失,常是無法估計的,因為其 所引起連串之反應,會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失,更會使得醫病雙方不信 任、影響醫師選擇執業科別,避免醫療糾紛風險較高的科別(劉斐文 等人,1997;盧昭文,2000)。
然而,若以 1988 年為例,臺灣地區急性一般病床住院人次共有 2,251,889 人次,以國外經驗預估台灣一年住院病人可能發生的醫療 傷害機率約為2.9%至 3.7%,約在 7 萬至 8 萬件左右,其中因為過失 行為造成的約佔27.8%,非過失行為造成的約佔 72.2%,因此台灣每 年約有2 萬件的醫療傷害是過失行為造成,其中的 4 千至 6 千件會變 成醫療糾紛,而約有 300 件會成為訴訟案件,而醫院所面臨到的潛在 醫療糾紛風險是目前浮出檯面的16 倍之多(楊秀儀,2002、2003)。
據資料顯示,有44%的西醫師在其執業生涯中曾遭遇過醫療糾紛 (楊哲彥,2004),其中醫療糾紛經驗以外科最高,司法訴訟之經驗則 以婦產科最高(盧昭文,2000)。在台灣的醫療糾紛處理方式大多以病 人撤回或放棄及自行私下談判和解為主,少部分則尋求仲介機構或人 士調解,及司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事件大約有 40 至 50%的案例被
撤回或放棄,40 至 42%自行和解或經第三者調解,有 5 至 20%則會 進入真正的司法訴訟程序(陳榮基,1993;楊秀儀,2002、2003;楊 哲彥、楊秀儀,2003;蘇盈貴,2001)。
三、國際間相關實證研究結果
現代醫學日新月異,卻也帶來了因醫學而造成的問題,1955 年 Barr 提出人類必須為現代醫學付出相對代價,因為在醫療診斷或治療 過程中,潛在著部分風險,讓病人因此而受傷;因醫療程序所得到的 疾病或傷害正是現代醫療中對醫療品質最重要的潛在威脅(Barr, 1955)。
社會大眾與醫療提供者長久以來對醫療傷害存在著許多迷思,普 遍都忽略了它的嚴重性與重要性,Schimmel 在 1964 年針對此問題以 前瞻式研究方式(prospective study)對住院病人所發生之併發症種類 及頻率進行研究,研究中定義「醫療傷害(medical harm)」為「住院期 間 因 醫 療 照 護 等 診 斷 及 治 療 程 序 所 造 成 的 不 良 結 果(untoward consequences)」,從 1960 年 8 月 1 日至 1961 年 3 月 31 日的八個月當 中,共有 1,014 病人住院 1,252 人次,其中將近 20%病人遭受到醫原 性疾病或傷害事件,並有半數以上的病人因此延長住院日或是在出院 時仍無法完全痊癒,這些醫原疾病或傷害中,有 20%是嚴重性的 (serious)或是致命性的(lethal)的傷害(Schimmel, 1964)。
1970 年代中旬,美國加州醫院協會及醫師公會為了評估醫療無 過失責任保險是否能取代醫療過失訴訟,特別資助Don Harper Mills 進 行 一 項 針 對 加 州 23 家醫院分析其醫療傷害原因的研究計畫 (Medical Insurance Feasibility Study),在抽樣的 20,000 多份病歷中,
有4.7% (1 in 21)是屬於「潛在的賠償案件」(potentially compensable events),亦即有 4.65%的住院病人因接受診斷或治療受到傷害(依照無
過失責任原則,這些都是保險需要理賠的對象),其中的 17%案件(1 in 6 injuries)被認為是醫療過失(medical negligence)所導致,也就是說有 0.79%(1 in 125)的住院病人會因為醫療過失而遭受到醫療不良事件 (negligent adverse event)。該研究預估 1974 年全加州地區一年內至少 有 140,000 位病人因接受醫療服務而導致傷病,其中的十分之一(約 14,000 人)更因此而死亡;該研究的結論是:大約有六分之一的醫原 傷害是導因於醫療處置不當(malpractice),而且高達百分之八十的嚴 重性醫原傷害都是由醫療處置不當所引起(Baker, 2005)。
賓州大學華頓商學院教授Patricia Danzon 以上述研究結果進行深 入分析,她發現只有非常少數因醫療服務而致傷病的病人藉由訴訟獲 得賠償,比率大約是七十五分之一至一百分之一之間,也就是說,潛 在 的 醫 療 訴 訟 賠 償 案 例 風 險 至 少 有 七 十 五 倍 至 一 百 倍(Danzon, 1985),Danzon 的分析發現:「4.6%的住院病人會遭受到醫原傷病,
17%的醫原傷病是由醫療過失所造成,而因醫療過失所造成的不良事 件(adverse event)」大約是訴訟(claims)案件的十倍,這些訴訟案件中 有 40%最後必須賠償」,也就是說,有 4%的因醫療過失導致之醫原 傷害事件最後被判決需要賠償(Baker, 2005; Danzon, 1991)。
1986 年由哈佛大學 Weiler 等人依據 1970 年代加州研究與 Danzon 的分析模式在紐約州進行類似研究,研究團隊選擇以 1984 年全紐約 州 51 家醫院為研究對象,抽樣出 31,429 筆病歷,研究發現有 3.7%
的住院病人曾遭受到醫原傷病,其中大於四分之一(27.6%)的醫原傷 病是由醫療過失所引起(Harvard Medical Practice Study, 1990),而只有 八分之一因過失導致之醫原傷病會被提起訴訟。以此推算 1984 年全 美 國 約 有 超 過 150,000 人 遭 遇 到 致 命 性 的 醫 原 傷 病 (iatrogenic fatalities),其中一半以上都是肇因於醫療過失(Baker, 2005)。
1992 年哈佛研究團隊再針對猶他州與科羅拉多州進行類似的研 究,結果發現這兩州的醫原傷病比率雖然只有 3%(比 1974 年加州的 5%及 1984 年紐約州的 4%都偏低),但因為這兩州的因醫療過失導致 之醫原傷病的比率偏高,所以最後的結果都相似,也就是:醫療過失 會造成 1%左右的住院病人因醫療服務而遭受到傷病(Thomas et al., 2000)。
繼哈佛團隊的紐約州研究之後,澳洲政府也在該國內仿效進行類 似的研究計畫,研究結果發現有六分之一的澳洲住院病人曾經遭受到 醫原傷病,其中的一半都是可以避免的(preventable),由於該研究在 名詞定義上與先前幾個研究不同,使得澳洲住院病人的醫原傷病的風 險是紐約州的四倍,而因醫療過失所導致的醫原傷病事件是紐約州的 一倍(Wilson et al., 1995)。
1990 年芝加哥地區進行一項醫院觀察研究(Hospital Observation Study),這項研究結果相當令人震驚:有將近一半的住院病人在住院 期間曾經經遇過醫療錯誤事件(mistakes),其中 20%的病人因此而受 到 嚴 重 的 醫 療 傷 害(Schimmel, 1964; Steel, Gartman, Crescenzi, &
Anderson, 1981)。
上述研究結果雖然在醫療傷害風險的呈現上不盡相同,但卻都有 一 項 共 同 發 現 , 那 就 是 因 為 醫 療 處 置 不 當 所 導 致 的 訴 訟 案 件 (malpractice lawsuit)只是所有醫療處置不當事件的冰山一角,1970 年 的加州研究發現醫療處置不當的訴訟案件是所有醫療過失導致嚴重 醫療傷害案件的十分之一,1980 年紐約州的研究結果是七分之一,
而1990 年猶他州與科羅拉多州的研究結果是六分之一(Localio et al., 1991; Studdert et al., 2000);而芝加哥地區的研究發現一個現象:因為 醫療過失遭受到醫療傷害的病人只有 4%會提起醫療訴訟(Baker,
2005)。
由上述國外實證研究結果來看,現代醫療存在著高度風險,外顯 於醫療糾紛與醫療訴訟的案件只是醫原傷病的一小部分,這其中大部 分是由醫療過失(醫療錯誤)所造成,社會大眾與醫療提供者共同正視 醫療傷害的嚴重性與重要性,並採取積極防範措施,才能確保現代醫 療服務的安全性進而增進醫療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