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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討論

第三節 醫師特質及其所屬醫院特質及醫療糾紛支持機制對醫師

本研究結果發現,對於告知及致歉醫療錯誤之意願,內科醫師顯 著高於外科及其他科醫師,「每日平均直接照護住院病患時間較長」、

「每週平均從事高風險醫療行為時間較短之醫師」,其意願皆較高,

「有告知經驗者」、「告知後對醫病關係無負面衝擊經驗者」、「有致歉 輕微錯誤之經驗者」,其告知及致歉輕微錯誤的意願皆顯著較高。

「有告知經驗者」、「告知後對醫病關係無負面衝擊經驗者」、「有 致歉輕微錯誤經驗者」,其告知及致歉嚴重錯誤的意願皆顯著高於無 經驗者。其中,無論致歉輕微或嚴重錯誤,有告知對醫病關係產生負 面衝擊之經驗者,其意願亦顯著高於無經驗者。其他因素如:「醫師 性別」、「信仰」、「職等」、「個人臨床年資」、「發生醫療錯誤之經驗」、

「訴訟經驗」及其「所屬醫院特質及醫療糾紛支持機制」,則對醫師 主動告知及致歉醫療錯誤意願無顯著影響。

上述醫師主動告知及致歉醫療錯誤之意願,以外科醫師較內科醫 師無告知輕微錯誤之意願,在「職等」、「醫院權屬」及「醫院層級」

間則無顯著差異,可能原因為外科醫師平均每週從事高風險醫療行為 時間為內科醫師的六倍之多,且外科醫師有醫療訴訟經驗之比例是內 科醫師的兩倍,因而降低其告知意願,且根據衛生署醫療爭議審議委 員會之資料顯示:發生於外科醫師之醫療糾紛高於內科醫師,但在發 生醫療糾紛的醫療行為上,則以內科醫療行為(如:診斷、治療、藥 物、護理、看護、告知同意、轉診、感染、復健、檢驗、知情同意、

醫病溝通)高於外科醫療行為(如:生產、手術、麻醉),內科醫師可 能因而較外科醫師較有主動告知及致歉之意願。醫師職等間,雖然有 醫療訴訟經驗之主治醫師為住院醫師的四倍之多,但在高風險醫療行

為的時間則無顯著差異,因此在告知意願上無顯著差異。

在醫院特質方面,國內醫療文化不如國外開放,訴訟風氣亦不如 國外盛行,所實施的醫療保險制度及醫院管理制度亦不同於國外醫 院,且外國已將主動告知納入醫院評鑑項目中,相較之下,國內普遍 缺乏主動告知之相關概念,醫院亦無提供相關訓練,故在醫療錯誤及 醫療糾紛此類敏感議題之討論上,皆唯恐不及,而截至 2008 年底,

國內92%醫院皆已加入全民健康保險計畫(全民健康保險局,2009)且 大部分醫院皆有定期參加醫院評鑑(122 家通過教學醫院評鑑(含精神 科),424 家通過醫院評鑑合格、41 家通過新制精神科醫院評鑑) (財 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2009),醫院皆會參考醫院評鑑 基準進行醫院管理及標準作業流程之建構,因此在醫院醫療糾紛支持 機制方面,無顯著差異。且醫療糾紛是國內全面性的現象,衝擊到各 個醫院層級的醫師,因而可能造成醫師告知及致歉醫療錯誤的意願在 醫院權屬及層級間無顯著差異。

與其他研究作比較後發現,在「醫師基本特性」及「醫院特質」

方面,本研究結果與國外學者(Garbutt et al., 2007; Gallagher et al., 2006; Gallagher et al., 2003; Kaldjian et al., 2007; Levinson & Gallagher, 2007)之研究結果不同,學者提出醫師執業型態、職等、年資、科別 會影響其對主動告知醫療錯誤的態度及意願;私人執業醫師較公立醫 院醫師有告知意願,主治醫師及資深的醫師會較一般住院醫師願意主 動告知醫療錯誤,外科醫師較內科醫師有告知意願;醫師主動告知醫 療錯誤之意願會受到健康照護機構層級因素影響。但本研究結果卻顯 示醫師執業型態、職等、年資皆不會影響醫師主動告知及致歉醫療錯 誤之意願,而內科醫師反而較外科醫師有告知及致歉的意願。外國學 者(Garbutt et al., 2007; Gallagher et al., 2006; Kaldjian et al., 2007)之研

究結果發現,性別不會對醫師告知意願產生影響,但醫療糾紛經驗會 影響,而曾經面臨醫療錯誤所造成的法律訴訟之醫師,大多不會因為 之前的經驗而傾向於不主動告知,這與本研究結果相同。

在醫院醫療糾紛支持機制方面,不同於Levinson & Gallagher (2007)之研究提出醫師會受到處置不當的保險者之因素影響之結 果,本研究結果顯示所屬醫院內有無提供保險並不會對醫師告知及致 歉錯誤的意願有顯著影響。相較於國內學者陳榮基(1993)、蕭隆城 (2006)之研究指出醫院醫療糾紛處理制度,確實對許多醫師的執業行 為產生影響;與李元統(2007)之研究指出醫師會因為所屬醫院內「無 完善的訴訟支持機制」及「缺乏適當的衡量及訓練機制」及「缺乏分 析與討論醫療錯誤並從中學習的運作機制」等理由而不揭露醫療錯誤 的事實真相之結果,本研究結果顯示醫師所屬醫療糾紛支持機制皆不 會對醫師告知及致歉錯誤有顯著影響,是與上述學者之研究結果有顯 著不同的。

特別的是,Straumanis(2007)針對美、加醫院的調查發現:外部的 處置不當的環境(malpractice climate)可能對醫師主動告知的態度及行 為沒有造成多大的衝擊;李元統(2007)研究結果指出:不贊成揭露事 實真相的理由中僅有29%表示是因為缺乏適當的運作機制。其研究結 果是否代表著醫師所屬的醫院醫療糾紛支持機制並非影響醫師告知 及致歉的主要因素,或者影響程度非常小甚至無影響,也許亦支持了 本研究醫院醫療糾紛支持機制不會影響醫師告知及致歉意願之結果。

在告知後對醫病關係的衝擊方面,具告知後對醫病關係無負面衝 擊經驗者,其告知及致歉意願較無告知經驗者高;在致歉方面,無論 致歉輕微或嚴重錯誤,具告知對醫病關係產生負面衝擊之經驗者,其 意願亦顯著高於無告知經驗者。表示不管主動告知醫療錯誤是否對醫

病關係產生負面衝擊,醫師皆傾向致歉錯誤;然而,告知意願卻會受 到告知後對醫病關係產生負面衝擊的經驗所影響,推論原因可能是因 為醫師認為,如果不致歉可能會對醫病關係造成更大的負面衝擊,所 以當病人或家屬發現醫療錯誤時,不論醫師是否有「主動告知曾經對 醫病關係造成負面衝擊」之經驗,醫師表示一定會致歉;而病人或家 屬若沒有發現醫療錯誤事件,則醫師可能傾向不告知及致歉,此結果 表示主動告知的意願很可能受到過去主動告知曾對醫病關係所造成 的衝擊經驗所影響。

整體來看,醫師主動告知輕微錯誤意願的重要預測因子為「科 別」、「主動告知對醫病關係的衝擊經驗」,不同於致歉輕微錯誤意願 的重要預測因子:「平均每週從事高風險醫療行為時間」、「曾因個人 所造成的醫療錯誤向病人致歉的經驗」;而醫師主動告知及致歉嚴重 錯誤意願的重要預測因子皆為「主動告知對醫病關係的衝擊經驗」。

且「主動告知醫療錯誤相關經驗」變項在預測醫師告知及致歉輕微醫 療錯誤之意願上,其勝算比皆較「醫師基本特性」變項高,致歉醫療 錯誤意願之預測因子的勝算比,皆較告知意願之預測因子高,表示相 關強度較強。

推論上述醫師告知及致歉輕微錯誤意願之主要預測因子不同的 原因,可能為本研究只調查醫師有關告知對醫病關係的衝擊經驗,沒 有調查醫師有關致歉對醫病關係的衝擊經驗,故影響致歉意願的重要 預測因子之結果,反應在醫師是否曾經致歉醫療錯誤的經驗上。而醫 師對於告知及致歉醫療錯誤,主要還是受到過去曾經告知及致歉之經 驗的影響而有較高的的正向意願,尤其是面對有造成病人永久性傷害 或短暫生命危險之嚴重醫療錯誤時,醫師更會受到過去經驗的影響,

而有較高的正向意願。

第六章 結論

以下分別就研究結論、研究建議、研究限制三部分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