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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研究

第三節 主要個案之經營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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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大師中之大師級人物彼得.度拉克(Peter Drucker),終其一生對管 理之貢獻,至少共計以下五項129:(一)強調企業之重心在於人,企業之目的,

不僅在於經濟目的,還包括社會功能在內。(二)強調目標之重要性,目標可轉 化為短期標的與長期策略,開創目標管理(MBO),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制訂具體且 可衡量之目標。(三)倡議以知識工作者取代昔日產業中專業工作者。(四)認為 政府應儘可能減少干預經濟活動,採取民營化之見解。(五)為提升生產力,減 少決策階層,主張賦權,透過授權將決策權給予員工。其中第五項對於賦權之見 解,亦為其主要貢獻之一。

其實,綜合以上見解,不論在何種專業領域之中,賦權與相似之名稱相互競 合,本文認為,不論適用於個人或組織,總是有幾點核心特徵,藉此而與授權不 同,此包括:(一)賦權以「當責」(accountability)作為基礎:擴大傳統責任 (responsibility)之範圍,以因應個人能力範圍及自主性之擴大。(二)賦權以 參與(participation)為流程之一:必須讓員工積極參與,此為員工做出正確決 定所必要,也是企業提升競爭力之所必須。(三)賦權以提升最終績效

(performance)結果(outcome)為目的:不論是企業,為達成利潤或是社會學者達 成社會目的,或是醫療人員達成公共衛生之目的或建立病人福祉,皆有其須要達 成之目的。(四)賦權充分發揮自主(autonomy)能力(competence):賦權不是僅 僅授權或給予權柄而已,重要性在於可充分發揮其自主之能力。

因此,在會所之經營管理與建立之目的之一,即在於讓會所會員受到賦權之 激發,在擴充其能力之下,增加對自己責任之承擔,此與當責之概念不謀而合,

不論對自己(個人當責)、會所相互會員間(包括專業人員),在會所此組之內(組 織當責),皆可將自己之能力與能力充分發展,這也就是會所之核心價值之所在,

在賦權之下,會所經營管理可因實施賦權而提升品質,會員因擁有賦權而確保其 尊嚴與自主。由此而得知,會所與現在精神醫療體系與精神復健體系有相當大之 不同,正當前者不斷強調以病人為中心作為最高倫理原則,但事實上還是建構於 醫病關係,並以精神疾病之預防、治療、復健作為思考主軸,因此,會所之存在,

正可以提供現有精神醫療體系與精神復健體系乃至於健康產業作為併存之競合 體系。

第三節 主要個案之經營管理研究

第一項 康復之友盟設置 MyHouse 會所之公益動念

129 盧懿娟(2004),經理人月刊,一條管理大河,頁 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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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簡稱康盟)係為服務精神障礙者,而於 民國 1997 年 11 月 8 日,所成立之全國性民間團體130,其設立之宗旨:「為結合 全國精神障礙者、家屬、相關專業人員與熱心社會人士及團體,積極爭取精神障 礙者之權益與福利,並維護其人權。」其設立之目的:「目的在喚起社會各階層 對精神障礙者的認識、關心、接納與支持,不分病友、家屬、專業人員及社會人 士,只要能為精神障礙者奉獻心力,不分你我,大家一起共同努力,互相合作,

為爭取精神障礙者的就醫、就學、就業的權益和福利而奮鬥。」

康盟受訪時之理事長為王珊女士,目前康盟之成員,包括 23 個會員團體以 及三千多人之個人會員,會員人數眾多。康盟所提供之服務事項,種類繁多,包 括:專業諮詢服務、申訴服務、正確心理衛生知識宣導活動、政策監督與建議、

教育訓練、志工服務與訓練、出版刊物、研究調查、提供專業實習等,會員得以 透過康盟所提供廣泛、多元化之服務,落實並實踐康盟之宗旨。

康盟之主要任務,係對對於其會員,積極爭取精神障礙者之權益與福利,

因此包括:

(一)宣導有關精神疾病和心理衛生知識。

(二)謀求增進精神障礙者的權益與福利。

(三)敦促政府積極推動精神障礙者之就醫、就學、就業、就養等福利措施。

(四)提供會員團體必要之諮詢及協助。

(五)督促政府委託辦理有關精神障礙者服務之各種業務。

(六)喚醒社會大眾對精神障礙者的認識、關心、接納和支持。

(七)建立國內康復之友團體的聯繫、合作、互助及資訊服務網絡。

(八)促進世界各國精神衛生團體經驗交流與合作。

精障者家屬團體在台灣最早成立者,係由「高雄市康復之友協會」於 1983 年率先成立,當時歷經自營開設「仙人掌咖啡屋」後,由文榮光醫師結合醫療、

家庭與社會三大支持系統而成立131。後來台灣先後成立 20 個以上之精障者家屬 團體,其中包括 2 個全國性之團體,即本文所探討之康盟、以及中華民國生活調 適愛心會,但家屬團體多數為地方性之團體,分散在各縣市層級行政區域之地方。

康盟從事宣導有關精神疾病和心理衛生教育,督促政府推動精神障礙者之就 醫、就學、就業、就養四大需求之措施,接受政府委託辦理有關精神障礙者之各 種業務,同時對於會員團體提供必要之諮詢及協助,並建立國內康復之友團體之 間聯繫、互助合作等服務網絡。康盟每年均舉辦包括「心靈影展」、「健心盃」社

130參考 http://www.tamiroc.org.tw/及

http://blog.roodo.com/welfareblog/archives/4489207.html,最後覽日 2009 年 12 月 6 日。

131 高雄市康復之友協會http://www.kfmra.org.tw,最後瀏覽日 2010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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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眾與精神障礙者才藝交流競賽、「精神障礙者及家屬教育」、「健康美」活動 等反污名化系列之活動。

另外,為與國際接軌,也積極與世界各國康復之友團體經驗交流及相互支援 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性研討會議及參訪交流事,藉以謀求增進精神障礙者之權益 與福利。

由於衛生署依據政策發展會所模式之社區復健試辦計畫,因此衛生署委託康 盟辦理會所,嘗試建立我國對於精神障礙者服務之會所模式。因此康盟在獲得衛 生署為期三年之補助下,在西元 2007 年 3 月開始,分別在台北市及高雄市成立 各一個會所,但最後因為補助結束,而於西元 2009 年 12 月 31 日結束,自開始 至結束僅僅三年期間,其存在與否與政府補助之有無息息相關,若有則得以生 存,若無則無法持續經營。

康盟組織圖,包括台北及高雄交誼中心(會所),顯示如下圖(圖五):

圖五 康盟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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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MyHouse 會所之經營管理

康盟於西元 2007 年獲得衛生署補助後,而於臺北市與高雄市成立「會所」,

會所之成立,係參考美國「活泉之家」(Fountain House)之理念而成立。MyHouse 成立之時,即揭示其會所之中心概念與工作目標,在中心概念方面,首先先澄清 會所所使用之英文「clubhouse」一詞,此英文字係由club與house所組合而成,

會所之中心概念包括132

(一)Club: Club 代表「會籍制度」,會籍係為「任何曾經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而設」,會籍為「自願」與「永久」,所謂「自願」,代表會所內之會員,享有充 分之自主權,同時也共同承擔會所之責任。所謂「永久」,代表不論會員遭遇成 功就業、發病就醫等情形,會所皆會永遠不中斷停止其支持。

(二)House 代表「歸屬感」,會所內之任何會員,皆是重要、受歡迎,在會所 內,可以非常愜意自在,不必擔心因疾病而受拒絕。

(三)會所主要之元素,為深具意義之「互信互助關係」,可以展現生命價值。

(四)會所內專業人員之角色,不在於教育或是照顧會員,而在將會員當作工作 伙伴,相互信任、扶持、共同承擔會所之責任。

依據康盟於西元 2009 年所訂定之工作目標,歸結起來共計八項133

(一)成為國際認證之社區交誼中心。

(二)預計每所每日服務量精障者會員至少 20-30 人次,每所每月至少 600 人次。

(三)提供精障者會員多元日間活動方案,每方案達成至少 70%效益。

(四)完成精障者會員參與社區交誼中心與現行社區復健機構之主觀經驗比較 研究。

(五)協助精障者會員之自主管理,並建立會員式服務模式之活動方案。

(六)提供多元就業服務,滿足精障者會員不同之就業需求。

(七)每所提供過渡性就業服務,就業成功滿三個月至少 10 人,二所預計服務 至少 20 人。

(八)成立精神醫療及社會福利資源資訊網。

除(一)之工作目標因為結束營運以致於未達成外,其他目標皆已經達成,

並且符合補助單位衛生署醫事處之要求。在其年度報告書曾有以下之檢討,需要 改進之處,包括134

(一)高雄中心聘用人力管理能力不足。

(二)兩中心房租等自籌款過高,方案評估執行機制需檢討。

132 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2009),精神障礙者社區交誼暨復健中心計畫期末成果報告,頁 5。

133 同前註,頁 7。

134 同前註,頁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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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雖已經提出自平指標之評估方式,但補助機關(衛生署)仍以復健中心之

「每日出席數」為評估之主要標準。

(四)「會所模式」至今非政府政策補助之項目,經費無法確定,試辦案無法由 地方團體承接。

由於政府補助占 MyHouse 會所主要資源之來源,因此,一旦確定政府無法補 助之際,即合併考量其他因素不得不予以結束營運,但由此引伸出許多可以檢討 會所經營管理之議題。

第三項 政府資源之補助與績效評估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5 款之定義,所謂「社區精神復健」,係指「指為協 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 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提供此種治療之機構即為(社 區)「精神復健機構」,目前依據精神衛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精神復 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135,該辦法第 3 條明訂分為日間型與住宿型二種,日間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5 款之定義,所謂「社區精神復健」,係指「指為協 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 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提供此種治療之機構即為(社 區)「精神復健機構」,目前依據精神衛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精神復 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135,該辦法第 3 條明訂分為日間型與住宿型二種,日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