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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個案比較分析

第三節 我國會所模式之比較

我國康盟組織,與美國「全國精障聯盟組織」(National Alliance on Mental Illness148,簡稱NAMI)相類似,NAMI其會員超過 20 萬人,是相當成功之精障者 團體,其成功,依據胡幼慧之見解認為主要有四項關鍵因素149: partnership),以推動有效治療之臨床服務之研究與應用。

因此,不僅會所需要參考國外經驗使會所能永續經營之外,與會所經營管理

148 http://www.nami.org

149 胡幼慧,「胡幼慧副教授 1999 年與會的觀感」,於 1999 年參與NAMI於美國芝加哥舉行之 20 年 年會有感,取自網路「精神障礙資訊網」http://fengren.ngo.org.tw/nami/index.htm,最後瀏 覽日 2009 年 12 月 07日。 NAMI主張應將一般人常用「病人」一詞,應改以「消費者」(consumer)

代替,避免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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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 √ √ √ √

技術 √ √ √ √

人才 √(主任、督導) √(總幹事) √(心理師) √(理事長)

硬體(場地) X √ √ √(分攤)

各會所資源連結比較表(表十三)

MyHouse 慈芳關懷中 心

活泉之家 心築關懷中心

會所間 √ √ √ √

精神醫療機構 X X X X

精神復健機構 X X X X

企業 X X X X

經由以上五張表之比較,可以一窺彼此間在各項項目上之異同。

第四節 會所經營管理新模式之建立 第一項 公部門資之源連結與獲得

國內五會所不論哪一會所,皆有向政府申請補助,政府單位可能為中央層 級,也可能為地方層級,可能為衛政部門,也可能為社政部門,當然也包括其他 單位,例如青輔會,政府補助款所佔財源之比例,從最低 33%(活泉之家)到 最高 90%(心築關懷中心),除活泉之家有伊甸基金會作為強力之財源支持者外,

皆顯示公部門補助所佔比例皆超過一半,足以顯示政府補助對於會所資源之重 要,足以影響會所設置、持續經營與否之重要關鍵,當然是目前多數會所存在之 支持者。

由康復之友聯盟所附設 MyHouse 會所之經驗而言,會所除必需自行訂定績效 指標外,也需要配合訂定並達成補助單位(衛生署醫事處)之績效指標,二者間 對於績效指標之見解,因為對於會所理念之不同而有歧見,以致於三年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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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之過程中,曾有為配合政府採購法而改以招標方式競標,不過,因為會所 在台灣仍屬於草創發展時期,因此,終究還是由康復之友聯盟得標而繼續維持 MyHouse 會所之經營,不過,仍屬於曇花一現而已,終究結束營運。

不論招標與否,政府補助雖然提供開辦費設置,但總經費卻是日趨減少,且 補助方式(直接試辦補助或招標)、補助期間(有空窗期而無補助)、補助範圍(部 分或全部)等並非穩定與一致,以致於在補助且戰且走、見風轉舵之情形下,難 免需要主辦機構(康盟)之資源(財源、人力、之勢、技術等)協助,否則難以 度過一波波難關。

其他會所,所獲得之政府補助,相對就比較穩定與一致,尤其對於心築關懷 中心而言,成立最晚、規模最小、資源最少,卻仍然在辛苦中還能設置並存在,

主要在於青輔會提供長達 7 年計畫之穩定、一致之補助,而且地方政府也提供補 助支持。

雖然政府公部門皆有補助會所之情形,但卻因為各自立場、補助方式、金額 等不同,以致於會所必需以不同計畫向不同申請補助,以致於更加重會所經營之 困難。本文認為,若在引進國際會所發展中心(ICCD)之國際標準認證下,建立會 所品質指標,同時可以減少公部門與會所見解之歧異,有共通之語言、相同之績 效指標,以整合中央、地方、各政府單位之資源補助,以穩定而一致之方式補助,

將有利於我國會所之永續發展。

第二項 社會資源之連結與獲得

國內五會所與社資源之連結,可能以自己名義(慈芳關懷中心)或以所依附 之主辦機關去連結(康復之友聯盟、活泉之家等),但國內會所仍然是以所隸屬 於主辦機關去連結為主要方式,因此,不論政府補助或社會資源之獲得(例如募 款),還是以會所所隸屬於主辦機關之社會形象與地位為基礎,會所不易在開辦 之初即受社會大眾接受而提供各項社會資源因此,會所必需以其核心能耐、透明 經營管理資訊等長期建立其獨立之社會形象與地位,否則難以永續經營。

為達到永續經營之目的,國內會所,不論是「獨立會所」(free-standing Clubhouses)或是「隸屬於主辦機關管轄之會所」(Clubhouses under an auspice agency)皆需要有一透明、公正足以使社會大眾信任之委員會成立,以便提供社 會資源給會所。

國際會所發展中心依據「會所方案之國際標準」原則所制訂之操作標準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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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檢討認證報告」(Self-Study and Certification Protocol)150,為確保 及提升世界各地會所經營管理之品質,該「自我檢討認證指南」之架構依據「會 所方案標準」,依序檢視會籍(MEMBERSHIP)、關係(RELATIONSHIPS)、空間

(SPACE)、工作日(WORK-ORDERED DAY)、就業(EMPLOYMENT)、過渡性就業

(Transitional Employment)、支持性及獨立性就業(Supported and

Independent Employment)、教育(EDUCATION)、會所的運作(FUNCTIONS OF THE HOUSE)、經費、治理及行政(FUNDING, GOVERNANCE AND ADMINISTRATION)之外,

另外在指南手冊後面補充附上「行政監察部份」(ADMINISTRATIVE OVERSIGHT SECTION)這是原本在「治理」(governance)之外,另提出由會所行政監察團體

(the Clubhouse's administrative oversight body)包括「隸屬於主辦機構 轄下之會所」(Clubhouses under an auspice agency)與獨立會所(free-standing Clubhouses)二種,其重要事項,各別說明如下:

(一)、獨立會所:有無「董事會」(the Board of Directors)151以及其功 能、角色、組織架構、成立之歷史、開會頻率、過去成果與缺點、未來展望等。

(二)、隸屬於主辦機構下之會所(Auspiced Clubhouses):說明會所與主辦 機構間監督、轉介、合作、治療團隊會議,會所有無「顧問委員會」(the Advisory Board),其角色、使命、委員成員背景與工作、與主辦機構董事會間之關係等。

不論以上何種委員會,二者皆是為達成會所品質、資訊透明等會所治理所必 要之制度性機制,而目前我國會所之運作尚在建制中,以便近日向國際會所發展 中心申請認證。

第三項 醫療資源與核心能耐

我國五會所目前對於會員之加入會所,皆遵照會所方案之國際標準(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Clubhouse Programs)之會籍原則:「除非對會 所社群構成顯著及當下之危害,否則任何精神病人都可以加入而成為會員。」處 理,因此,即使會員仍有精神病之臨床症狀存在,只要其他會所會員及會所產生 危險(risk/danderousness),皆可以依其意願來去會所參與各項方案之活動。

若會員因其病情惡化而發生危險時,國內會所會採取就近轉介至鄰近醫療機 構、送至會員原有就醫之醫療機構、轉送至精神醫療網等緊急處理,目前並未有 任何一家會所與醫療機構建立正式之醫療合作關係,以致於會員之平日例行就醫

150 請參考本文附件(八)。

151 依據「會所方案標準」第 32 條,董事會係由可以為會所提供財務協助、法律協助、立法協助、

消費者及社區支援、及倡議之成員所組成。(原文為:Standard #32 states that the Board is comprised of individuals who can provide financial assistance, legal assistance, legislative assistance, consumer perspective, community support, and advocacy for the Club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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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緊急送醫,皆採取非正式管道處理。

除此之外,目前在會所工作之專業人員,有社工、(精神科)護理、心理、

職能等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但沒有一家會所有醫師進駐會所擔任專職或兼職工 作,因此,在會所會員照護服務上,或許可以加入精神科醫師,或者,與精神醫 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關係,以加強會員之醫療照護需求。

整理我國會所之類型,可以發現沒有任何一家會所隸屬於以醫療機構為主辦 機構之會所,亦即我國目前並無由醫療機構附設成立之會所,或許出於會所經營 管理之理念,不以醫療模式作為經營管理之理念,在強調會員賦權之核心價值 下,採取生態學模式或社會系統模式,避開精神疾病之診斷、功能高低,例如會 所方案之國際標準第 4 條會籍部分,即宣示並強調「全部會員都有平等參與任何 會所之機會,並不因診斷或功能不同而影響。」雖然如此,其實,此標準似乎也 並不排斥會所由醫療機構作為會所之主辦機構。

因此,本文認為,若國內會所在引進國際認證之時,可與醫療機構建立契約 之合作關係,甚至由醫療機構設置會所,從而建立會員醫療需求之照護網絡,由 此而可增強會所內部之醫療需求以及在社區中之醫療支持服務(Community support services )152

第四項 破繭而出建立新模式

我國特別對於精神障礙者社區照護服務所成立之會所,儘管目前成立之會所 已經達到五家,尤其自第一家會所「活泉之家」於西元 2007 年成立至今,好像 速度頗快,但實際上康盟所成立之會所 MyHouse 就占 2 家之多,且於有試辦計畫 而生、因試辦計畫終止而結束,前後僅三年而已,即使雖然曇花一現,但至少也 引起精神醫療、心理衛生等專業人士、以及一般社會大眾之注意。

而且,可能不僅如此,會所 MyHouse 之曾經存在,也促使發現會所經營管理 新模式的建立,所研究之五所個案,所有會所皆非獨立成立,不論是以計畫方式 或是立案方式,皆需要有「母雞帶小雞」之成長過程,由「母雞」提供各項資源,

包括經費、人力、技術、知識等,尤其在經費部分,除非「母雞」財力雄厚,不 需要政府提供開辦費等資本門經費或提供場地,否則會所在開辦初期,還是需要 政府公部門提供相當經費,否則不容易成立會所,因此,是否獲得政府補助、補 助是否穩定持續,立即成為關鍵成功或失敗因素。

152 會所方案之國際標準第 27 條:「社區支援服務由會所會員及職員提供。社區支援活動集中在 會所工作單位結構中,服務包括福利資格、居所、倡議、推廣健康生活型態、以及協助在社區中 尋求優質之醫療、心理、藥理和藥物濫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