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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資源為基礎探討我國精神障礙者會所經營管理之模式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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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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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學程 非營利事業管理組. 碩士論文. 治 政 以資源為基礎探討我國精神障礙者會所經營管理之模式 大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i n U. engchi. v. 指導教授:黃秉德博士 研究生:吳文正. 中華民國. 100. 年. 01.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謝辭 本論文雖然僅僅是一篇碩士之畢業論文,其實並不止於此,它其實是代表著 我個人總結過去所走過人生旅程之記錄、心得、與感恩,總結從習醫、學法、乃 至於投入非營利產業與參與許多非營利活動所有過程之記錄,也總結從這些過程 中獲得許多學習、啟發、與感想,同時在一次次蛻變與起落之心得下獲得成長與 喜悅,然而,一步步走來之人生過程,我並不孤單,因為總是有人在我身旁不斷 給我支持、關心、提醒,使我在挫折中不至於氣餒,在困難中不至於放棄,在混 沌中找到方向,也在人生成長中建立希望與願景。 在完成論文從頭到尾之過程中,甚至在還沒進入學校就學時,就已經在入學 考面試時指導我,其中一位教授,即是本論文指導教授黃秉德老師,他授課十分 有趣,在循循善誘教導之下,經常採取「忽焉在前、忽焉在後」旁敲側擊之方式, 促發想像與討論,針對提問回答時,也能「善待問者如撞鐘,叩之小者則小鳴, 叩之大者則大鳴」 ,令人印象深刻,就是每當學生「大鳴大放」 ,在練得一招半式 就「發功」時,他也不慍不怒,把學生們之花拳繡腿,轉向去加強練內功、練馬 步,更紮實根底,也因此,這幾年在就學期間,我個人與其他同學一樣,受益良 多,也感受到他「仰之彌高,鑽之彌深」之風範。.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另二位口試委員,一位為張笠雲教授,另一位為楊哲銘教授。張教授其實在 我住院醫師時期,就已經拜讀她大作「醫療與社會:醫療社會學的探索」,深受 影響,隨著她對於醫療體系乃至於精神醫療體系之檢討與建議,我也深深體會到 醫療照護之本質, 「全人照護」 ,並必須以「視病猶親」之倫理態度,照顧好每一 個受照顧者,在本論文中,她更進一步指導會所會員權利、自治能力等精闢見解, 讓我發覺本論文也只是起步而已,還有許多可以探討之處,可以在完成後,另外 深入探討這些相關議題。至於楊教授,則是醫學界一位奇葩之一,向來有 3D 稱 呼,即是醫師(M.D.)、法律博士(J.D.)、哲學博士(Ph.D.),從事醫事、法律、管理 等科技整合先驅之一,多才多藝,非常務實、謙虛,由於學習領域相近,我也從 他指導下,解決本論文上許多科技整合間介面之癥結。. Ch. engchi. i n U. v. 要完成這本論文,還需要感謝受訪之組織及受訪人,這些包括中央單位行政 院衛生署醫事處第四科鄭淑心科長、康復之友聯盟王珊理事長與陳萱佳組長、伊 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臺北市「活泉之家」梁瓊宜主任、臺北縣「慈芳關懷中心」 戴雅君主任及劉蓉台總幹事、新竹市「心築關懷中心」劉佳萍總幹事。 除了指導本論文之委員外,因為目前之工作所需,個人也在政大與陽明大學 共同開設「生物科技管理學程」中學習,在其過程中,受到幾位熱心之教授與先.

(4) 進們之指導,包括本校智慧財產研究所吳豐祥教授所長、馮震宇教授、以及陽明 大學吳榮燦教授等,在此一併感謝,也謝謝協助完成這學程之蘇韋菁助教等。 在學校學習之期間,從學校老師等學習到許多不同之專業知識,也受到許多 關懷與指教,這對於跨領域學習極有幫助,尤其是提升原有智能之外,又開拓許 多個人前所未有之視野,以個人之評分計分卡為基礎,重新調整自己之 mindset, 確認自己之使命、核心價值觀、願景,這些點點滴滴都要感謝授我課程之教授們, 包括吳靜吉教授、樓永堅教授、管康彥教授、吳安妮教授、馬秀如教授、丁克華 教授、周行一教授、楊建民教授、徐小波教授、蘇瓜藤教授、許崇源教授、康榮 寶教授、林宛瑩教授、張愛華教授、巫立宇教授、別蓮蒂教授、洪順慶教授、蕭 萬長教授、林柏生教授、邱志聖教授、鄭鴻章教授、郭維裕教授、陳建維教授、 劉江彬教授、司徒達賢教授、李易諭教授、邱天仁老師、劉長灝老師等。. 政 治 大. 在此感謝與我經常課內課外切磋之 95 非營利組同班同學們,包括團長家 駒、大孫德萍、校長家奉、鐵人運鴻、永川、永昌、幼平、昀圻、甄薇、甄姿等 等,以及非營利組學長姐們,包括 Acer 弘基、Mickey 君儒、翠娟、爾祥、龍三、 永宜、光甫、林瑋、政楊、秀琴、若蘭、明珠、佩諭、玲珍、秀峰、建樑等,另 外感謝還有許多 EMBA 學長姐,包括徐志得、王心恕、張允中、顏厥慈、楊錦 諒、蒲威綺、許景翔、宋子喬、王淑芬、貝貝、董迺閎、李美玉、陳育平等。還 要感謝熱心之助教們,包括雅婷、育珠、曉真、以潔等。. 立. ‧. ‧ 國. 學. y. Nat. sit. n. al. er. io. 在學校這幾年期間,發覺「管理」不僅是一項技術,更是一項「藝術」之學 科,而非營利組織在創新、經營之外,處處充滿人文關懷之社會使命,這樣之學 習環境,也與我個人之價值觀產生共鳴。. Ch. engchi. i n U. v. 在此還要感謝陪我一路走來之師長、同事、好友等,包括台北市聯合醫院松 德院區陳喬琪院長、楊添圍醫師、蔡長哲醫師、姜丹榴技正等,八里療養院鄭若 瑟院長、林慶豐副院長、張紀薇主任、張自強主任、戴萬祥醫師、齊萱護理師、 羅素貞護理長、李錦彪護理長等,台灣精神醫學會陳正宗理事長,台北縣衛生局 許銘能局長(技監)、黃文魁副局長、方娟娟科長等,輔大江漢聲副校長,以及 林信男教授、甘添貴教授、蔡墩銘教授、侯勝茂教授、張甘妹教授、陳志龍教授、 David Hemenway 教授、Ellesworth Lapham Fersch 教授、蔡尚穎教授、藤西華小 姐、李清發醫師等。 在此之外,我還是要感謝在我學習,一路走來之路途中,若沒有內人家君在 生活上打點,照料好在小學就讀之獨子佳諦課業,我是無法專心在工作之餘還能 學習、成長,享受樂趣之外,並順利完成學業。最後,將此論文獻給我父母、義 父母、岳父母、內人、小兒。.

(5) 中文論文摘要 會所為近年來我國新興之非營利組織,其基本性質應該屬於精神障礙障者病 友自治團體,其發展係源自於美國活泉之家,目前我國全部僅有五所,但其中二 所卻因故不得不嘎然結束原有之經營,殊為可惜。 本研究之方法,係採取質性研究方式,並對 5 所會所實際擔任經營管理之負 責人作深度訪查。 本研究主要之目的,係在探討以下幾點: (一)探討如何延續已經創造之公益模式,能夠繼續永續經營。 (二)以資源管理模式,探討關鍵成功或失敗因素,供其他類似非營利組織做參 考。 (三)保障並增進弱勢精神障礙者權益。 (四)為醫療體系運作創造一個參考架構之典範,作為修正現有精神醫療機構過 度營利化、公司化之趨勢。.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本研究在以資源為基礎來探討會所之經營管理模式後,獲得之主要結論,有 以下幾點: (一)國內會所經費來源大多依靠政府補助支援,多半超過 50%之比重,相對 而言,自籌款比率偏低,亦即會所之資源來源,主要由政府提供。 (二)國內會所除與原先設置之非營利組織緊密相連結外,多數並未正式去連結 其他組織以獲取外部資源。 (三)國內會所或許因為草創之初,經營規模尚未達到一定程度,因此,尚未使 用經營管理所使用之績效與策略工具。 (四)國內會所逐漸往申請國際認證之經營管理方向前進,在引進更多外部資 源,尤其是知識與技術資源,以強化其核心能耐。.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本研究之結論,在經營管理上之意涵,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降低過渡外部資源之依賴比重:會所於開辦與立案之初,應積極獲取政府 所提供之資源,但為永續經營,必須逐漸減少依賴政府資源,降低政府補助佔總 收入之比例。 (二)開發新資源:與企業合作,包括公益行銷、異業結盟等。 (三)減少成本,增加效率:訂定績效指標。 (四)ICCD 認證:加入國際認證,其優點在於,可以建立政府補助之標準,也 可以確保國際品質、建立品牌形象、獲得國際知識與技術等資源。 (五)設置委員會審查機制:會所內部應設置委員會,聘用引進外部獨立、公正 之人士,以便審查內部業務,使內部財務等資訊透明,可增加外部資源連.

(6) 結,增加社會大眾給予資源挹注之願意與信心,可同時提升募款之比重、 減少政府補助之比例、以及強化會所治理之機制。 關鍵字: 會所(Clubhouse)、國際會所發展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Clubhouse Development,簡稱 ICCD)、深度訪談(In-Depth Interview)、賦權 (Empowerment)、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簡稱 NPO).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7) Thesis Abstract Clubhouse is an emerging non-profit organization in Taiwan in recent years. It is one kind of self-help group for mental handicaps and is originated from Fountain House in U.S.A. There have been 5 clubhouses set up with 2 of them resulting to an end because of certain causes. The outcome of this scenario is pitiful. The method of this thesis is qualitative and make in-depth interview with persons who materially manages in each clubhouse. The aims of this thesis are as follow: (1) Exploring how to sustain this clubhouse model which has built up in the way of charity. (2) Exploring the key success factors and the key failure factors in terms of resources, and proving these factors to other simila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for comparison. (3) Protecting and Promo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entally vulnerable population. (4) Providing a reference model for modern healthcare organizations which tend to be over-profiteering like companies..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y. Nat. sit. n. al. er. io. After exploring the model of management in terms of resources, the conclusions are made as follow: (1) Most of clubhouses in Taiwan are sponsored chiefly by government with more than 50%, in other words, relatively less from raising funds. (2) All clubhouses are closely interrelated with their affiliated organizations which set up them, however loosely and informally with othe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3) All clubhouses in Taiwan have not yet used strategic tools such as BSC for management, probably due to still in early developmental stage with small scale. (4) All clubhouses in Taiwan have plans in the future to receive certification from ICCD in order to obtain resources, especially knowledge and skills, with promoting their own core competence.. Ch. engchi. i n U. v. Addressing to implications of management, this thesis conclude several points as follow: (1) Decreasing the percent to be dependent to outside resources. (2) Developing new resources other than sponsorship from government. (3) Decreasing cost and increasing efficiency under establishment of performance.

(8) indicators. (4) Getting qualified with a certification issued by ICCD. (5) Establishing an independent committee of review as an oversight mechanism.. Key words: Clubhouse, Empowerment,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Clubhouse Development (ICCD), Non-profit organization, In-Depth Interview.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9) 目次 目次…………………………………………………………………………… I 表目錄………………………………………………………………… …... IV 圖目錄…………………………………………………………………………... V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二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第三節 研究步驟與流程…………………………………………………. 1 1 2 3. 第二章 文獻研究……………………………………………………………. 5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之定義……………………………………………… 5 第二節 非營利組織之分類……………………………………………….. 8 第三節 非營利組織之使命與策略……………………………………… 9 第四節 非營利組織之法規比較………………………………………… 10 第一項 國外非營利組織之法規……………………………….……….. 11 第一款 美國非營利組織之法規………………………………………11 第二款 其他外國非營利組織之法規…………………………………12 第二項 台灣非營利組織之法規……………………………………..…. 13 第三項 台灣醫療法下之非營利醫療機構……………………………... 17 第四項 台灣精神衛生法下之非營利醫療機構…………………………18 第五項 未來非營利組織法規制定之趨勢………………………………18 第五節 非營利組織之經營管理……………………………………………20 第一項 台灣非營利組織之發展…………………………………………20 第二項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營利組織之比較…………………………21 第三項 非營利組織之經營管理探討 …………………………………22 第四項 經營管理策略之選擇……………………………………………22 第六節 非營利組織之資源管理……………………………………………24 第一項 資源之定義與範圍………………………………………………24 第二項 政府與民間資源交換網絡………………………………………25 第三項 資源依賴…………………………………………………………26 第四項 資源基礎理論……………………………………………………27 第七節 現代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模式之建立……………………………2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設計………………………………………………………31 第一節 研究架構……………………………………………………………31 第二節 研究範圍……………………………………………………………33 I.

(10)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研究方法……………………………………………………………33 研究限制……………………………………………………………35 研究倫理……………………………………………………………37. 第四章 個案研究………………………………………………………………39 第一節 現代精神醫療體系與復健模式……………………………………39 第一項 醫學模式…………………………………………………………41 第二項 生態學模式………………………………………………………41 第三項 社會系統模式……………………………………………………42 第二節 會所經營管理之探討………………………………………………43 第一項 會所與病友團體…………………………………………………43 第二項 會所之經營管理…………………………………………………44 第三項 經營管理會所之國際標準………………………………………45 第四項 會所之核心價值…………………………………………………47 第三節 主要個案之經營管理研究…………………………………………50 第一項 康復之友盟設置 MyHouse 會所之公益動念…………………..50 第二項 MyHouse 會所之經營管理………………………………… 53 第三項 政府資源之補助與績效評估……………………………………54 第四項 會所在資源連結與整合所面臨經營管理上之困境……………5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第五章 個案比較分析…………………………………………………………59 第一節 國內模式……………………………………………………………59 第一項 臺北縣慈芳關懷中心……………………………………………59 第二項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臺北市私立活泉之家………………62 第三項 新竹市心築關懷中心……………………………………………65 第二節 國外模式……………………………………………………………67 第三節 我國會所模式之比較………………………………………………69 第四節 會所經營管理之突破與新模式之建立……………………………71 第一項 公部門資之資源連結與獲得……………………………………71 第二項 社會資源之連結與獲得…………………………………………72 第三項 醫療資源與核心能耐……………………………………………73 第四項 破繭而出建立新模式……………………………………………74 第五項 會員自治與會所烏托邦之實現 …………. 75. Ch. engchi. i n U. v.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77 第一節 研究結論……………………………………………………………77 第二節 管理意涵……………………………………………………………79 第三節 研究限制……………………………………………………………80. II.

(11) 第四節. 未來研究建議………………………………………………………80. 參考文獻……………………………………………………………………… …81 中文文獻部分……………………………………………………………… …81 論文資料部分…………………………………………………………………84 英文文獻部分…………………………………………………………………84 網路資料部分…………………………………………………………………85 附件………………………………………………………………………………87 附件(一)深度訪談大綱……………………………………………………87 附件(二)深度訪談康復之友聯盟…………………………………………89 附件(三)深度訪談台北縣慈芳關懷中心…………………………………93 附件(四)深度訪談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北市私立活泉之家……96 附件(五)深度訪談新竹市心築關懷中心…………………………………99 附件(六)深度訪談衛生署醫事處………………………………………..103 附件(七)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Clubhouse Programs…………..104 附件(八)國際會所發展中心之自我檢討與認證報告…………………...13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i n U. v.

(12) 表目錄 國內外學者對於非營利組織之定義………..…………………….………5 國際非營利組織分類標準(ICNPO)………..………….………………….9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比較….……………………………….……….. 16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營利組織之比較表…………………………...…..21 組織資產表………………………………...……………………………..25 質性研究與量性研究之比較表……...…………………………………..36 三類治療模式之比較表…………………………………...……………..43 會所與社區復健中心經營管理模式之比較表...……………...………...54 我國精障者會所服務模式比較表…………………………………….....69 各會所策略比較表………………………………………………..……...70 各會所財源比較表…………………………...…………………… …70 各會所財源以外資源比較表……………………………………….……70 各會所資源連結比較表……………………………………………….…70. 立. 政 治 大. 學 ‧. ‧ 國 io. sit. y. Nat. n. al. er. 表一 表二 表三 表四 表五 表六 表七 表八 表九 表十 表十一 表十二 表十三. Ch. engchi. IV. i n U. v.

(13) 圖目錄 研究流程………………………………………………….………………..4 我國法人分類………………………………………………………….…16 研究架構……………………………………………….…………………32 本研究之研究範圍…………………………………….…………………33 康盟組織圖…………………………………………….…………………52 臺北市康復之友協會組織圖…………………………….………………59 慈芳關懷中心簡介………………………………………….……………60 慈芳關懷中心之蜂巢計畫………………………….……………………60. 立. 政 治 大. 學 ‧. ‧ 國 io. sit. y. Nat. n. al. er. 圖一 圖二 圖三 圖四 圖五 圖六 圖七 圖八. Ch. engchi. V. i n U. v.

(14)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背景與動機. 精神障礙為身心障礙者一種類型之一 1 ,目前主要醫療照護之來源,皆源自 於醫療及精神復健體系,長期以來欠缺病友自行成立之自主團體,以致於在欠缺 自主性、獨立性之生活後,在加上長期以來遭受社會之污名化 2 ,以致於精神障 礙之病友,即使已經病情穩定、能獨立生活、甚至能獨立工作,仍然因為社會既 存已久之偏見,往往還是難以復歸社會。 對於這類弱勢族群,我國健康照護體系(health care system)現有之架構, 是否足以擔負完善照護之責任?依據陳美霞教授之見解 3,我國健康照護體系「輕 公衛體系重醫療、過度醫療化,醫療部門過度市場化及私有化」 ,因此當面臨 2003 年SARS突然來襲時,整個醫療界無法有效處理疫災之迅速蔓延,即使至今日,當 時之情況,不僅沒有改善,反而更形惡化,指標性之數字,包括預防性公衛經費 占醫療保健費用之百分比、醫療人力與公衛人力比、衛生所人力數目、公立醫院 與私立醫院在數目、病床數目、或醫事人員數目比等,皆顯示此種現象。.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日前由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老人 福利推動聯盟、殘障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智障 者家長總會、家庭照護者關懷總會、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中華民國乳癌病友 協會、兒童福利聯盟等共計十二團體所成立之監督健保聯盟 4 ,基於監督政府決. sit. y. Nat. n. al. er. io. 策與財務透明化,先節流、後開源,落實轉診制度,於 2010 年 3 月 31 日發表新 聞,表示依據健保法之規定,公立醫院健保床應占 65%,私立醫院也要有 50%以 上,但病患住院、開刀,想住健保床卻經常得面臨一床難求的窘境,據統計,醫 學中心和區域醫院,每年靠自費病床,獲利最少 58 億,甚至可達到 117 億,例 如身為醫學中心一員之台大醫院,靠拿公帑補助經營,其健保病床比例卻不到健. Ch. engchi. 1. i n U. v. 新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對於身心障礙者之定義,係指該條各款身體系統 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 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者,包括第 1 款「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此即相當於舊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 條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 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其 中第 12 款「慢性精神病患者」。舊法例示 15 種障礙類別及 1 款概括規定,而新法僅列舉 8 款障 礙類別。 2 有關污名化之議題探討,可以參考社會學家Goffman之著作。曾凡慈譯(2010) ,污名:管理受 損身分的筆記,台北:群學。原著:Goffman,E.(1986), Stigma : notes on the management of spoiled identity, New York: Touchstone. 3 陳美霞,新流感再考驗公衛體系,中國時報,2009 年 4 月 30 日,A18 版。以及同作者, 「公衛 體系廢功,如何防煞」,中國時報,2005 年 5 月。 4 台灣女人健康網,http://www.twh.org.tw/11/04.asp,最後瀏覽日 2010 年 4 月 10 日。 1.

(15) 保法所規定之 65%,甚至不到 6 成。一旦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健保費率在正式 調漲之後,約有 487 萬人每月將多繳 63 至 1075 不等元之健保費,但監督健保聯 盟質疑:「醫療品質真的有變好嗎?」 5 雖然這些團體之意見,可能未必具有學術 上堅強之參考數據來支撐其意見,不過卻也反應現存醫療體系未能完全滿足社會 大眾之需求。 因此,在現有醫療體制之下,由於醫療照護體系逐漸轉向以增加營運利潤為 導向,偏離原有公衛照護之目的,甚至連台大這類醫學中心層級之醫院,肩負照 護品質龍頭地位之教學、公立醫院,也不免有此種現象,更何況其他醫院!以上 新聞僅是許多營利趨勢現象之一而已。在利之所趨之大環境下,對於長期居於弱 勢、又有污名化之精神障礙者,很難在現有醫療體系下受到完善之照護,因此需 要考慮其他方式,在實現社會公益下,達到照護這類弱勢族群。 第二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醫療係是以預防及治療疾病為目的之產業,傳統上一向被歸類為非營利事業 之一,但醫療已經摻雜著營利性質,逐漸趨向公司化之營利性質。在醫療界所依 據之重要法律之「醫療法」 ,已經於近年再修正,在醫療機構中,參考日本法制, 在原有醫療財團法人、公立醫院之外,增列醫療社團法人 6 ,雖然學者楊漢泉認. sit. y. Nat. 為,此為介於營利公司與非營利性質間之機構,但不可否認地,此也為醫院等醫 療機構提供趨向營利色彩濃厚之公私化方向找到正式之法源。. n. al. er. io. 儘管學者徐小波主張, 「公立醫院法人化,私立醫院公司化」 ,採去二分法之 見解,讓公立醫院肩負公共醫療政策之實施,而私立醫院則在公司化之基礎上, 在提供醫療服務之時,與一般公司之目的相同,達成利潤極大化。這樣之主張, 是否有可能造成部分之醫療產業變質,只為營利之目的而產生逆選擇,造成真正 需要醫療之民眾無法獲得應有、適當之醫療,可能因此落入醫療照護不足或無醫 療照護之窘境,即使轉送至公立醫院,亦有可能在公立醫院法人化後,中央或地 方衛生主管機關無法直接指揮其提供不合營利目的之醫療服務,亦同時使原有之 病人再度遭受醫療照護不足或無醫療照護之窘境。. Ch. engchi. i n U. v. 這樣之醫療制度,是否是未來醫療體系之制度?足以保障包括精神障礙者之 照護?由於現有或未來醫療體系照護精神障礙者可能在趨向營利、公司化下,可 能無法達成醫療照護之目的,因此急需有另外思維建立另一體系,達成政府、營 利組織所無法達成之目標,因此參考我國近年來所成立之「會所」(clubhouse). 5. 民視新聞網,引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31/11/232wd.html,最 後瀏覽日 2010 年 4 月 10 日。 6 參考鄭聰明(1997),私立醫院法人化之研究,台灣大學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2.

(16) 模式,希望能建立彌補現有或未來醫療體系對於精障者照護之不足。 其實「會所」(clubhouse)模式已經在國外施行多年,目前依據 2006 年之 資料顯示,共計至少有 26 國成立 326 會所,而在亞洲地區,就已經在韓國有 8 所、香港 4 所、新加坡 3 所。我國近年來,在參考國外經驗後,民間已陸續成立 特別為精神障礙者而成立之會所,除康復之友聯盟所成立二所之外,還有伊甸社 會福利基金會所附設之臺北市「活泉之家」 、臺北縣「慈芳關懷中心」 、新竹市「心 築關懷中心」,總計五所。 然而康復之友聯盟 My House 原本已經因試辦而創造出一種提供精神障礙者 之新模式「會所」模式,卻因為政府支持不足等原因下,不得不於 2009 年底正 式結束。因此,本研究之研究目的,有以下幾點: (一)探討如何延續已經創造之公益模式,能夠繼續永續經營。 (二)以資源管理模式,探討關鍵成功或失敗因素,供其他類似非營利組織 做參考。 (三)保障並增進弱勢精神障礙者權益。 (四)為醫療體系運作創造一個參考架構之典範,作為修正現有精神醫療機 構過度營利化、公司化之趨勢。. 立. ‧. ‧ 國. 學. 第三節. 政 治 大. 研究步驟與流程. y. Nat. sit. 為達到本論文研究之目的,本論文首先確認所要研究之主題,即是以在醫療. n. al. er. io. 產業中,不屬於直接提供醫療照護服務之會所作為研究探討之對象,並以其作為 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模式作為研究探討之主要核心議題,藉由文獻回顧、訪談、 資料分析、解釋,探討其經營管理之關鍵成功或關鍵失敗因素,依據此些因素之 探討,以建立我國近年來在整體健康產業中,位於其中精神醫療體系下,由病友 所組成之會所,如何在落實其使命,藉由經營管理策略以及工具,做資源管理, 而達成其永續經營之目的。. Ch. engchi. i n U. v. 為達成研究目的,以下圖(圖一)簡要說明研究步驟之流程:. 3.

(17) 研究流程 確定研究題目 確定研究問題與目的 相關問題之文獻回顧 確定訪談問題與對象 進行深度訪談 解釋、分析資料. 立. 政 治 大. 研究結論與建議. ‧. ‧ 國. 學. 圖 一 研究流程.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 i n U. v.

(18) 第二章. 文獻研究. 為研究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首先必須先瞭解其定義以 及其他相關特質,否則難以在健康產業中,尤其是在精神醫療體系中,找到自己 之定位,並經營管理以達成其既定之使命。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之定義.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之定義 7 ,因為包括美國、英國、加 拿大等在內之不同國家或這些國家之不同學者,因為觀點不同或依據不同等因 素,而使用相類似之用語,因此與許多相關概念相互通用,相關而類似之用語包 括: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獨立部門(independent sector)、志願部門(voluntary sector)、慈善部門(charitable sector)、免稅 部門(tax-exempt sector)、非法定部門(non-statutory sector)、非商業部門 (noncommercial sector)、第三部門(third sector)等。也有學者更將這類不同 名詞以類似同心圓之概念,將其範圍由外而內區別其概念 8,包括: (一)志願組.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織:位於最外層,指以志願人員為主之組織團體。 (二)非營利組織:位於次層, 非商業性團體,包括公立或民間組織。(三)免稅組織:再位於次層,包括所有 免稅團體。 (四)慈善組織:又再位於次層,包括私人基金會。 (五)公共福利機 構(public charities):位於同心圓最核心部分。依此,非營利組織正巧位於 私人企業與政府所建立連續光譜之二極之間。. er. io. sit. y. Nat. al. n. 相對於英美等國家採取類似卻未盡相同意義之用語來定義非營利組織,但在 亞洲國家,包括我國、印度、泰國等國,多以非營利組織來通稱以上之用語,因 此,在定義上,相對比較一致。. Ch. engchi. i n U. v. 不過,由於社會不斷發展,社會對於非營利組織之期待不同,因此對於非營 利組織之定義也隨之而不同,綜合國內外學者之見解,整理如下表 9 (表一): 表一 國內外學者對於非營利組織之定義 學者名字. 年. 定義. 7. 劉麗雯著(2006) ,非營利組織:協調合作的社會福利服務,台北:雙葉書廊有限公司,頁 105-107。 Henrold, D.(1980). Management Assistance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 Observations and Strategies on Utilizing Volunteers from for-profit Enterprise. St. Louis, Missouri. 轉引自江明修(1998),非營利組織領導行為之研究,收錄於江明修編著,非營利組織論叢:非 營利組織管理之道。 9 陳忠俊(2003) ,非營利組織募款方式及成效之研究-以慈濟基金會為例,長榮大學經營管理研 究所,碩士論文。周文珍(2007),非營利組織與企業合作公益行銷之研究:以聯合勸募協會與 花旗銀行為例,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學程,非營利事業管理組碩士論文。 8. 5.

(19) 國外學者 Howard. 1980. 除法令許可組織成員或管理者可以獲得薪資報 酬而增加私人財產外,不可分配財產給組織的個 人。. Hansmann 10. 1987. 盈餘不能分給組織內任何一位成員,必須用於合 乎公益目的業務或方案。. Kotler & Andersen. 1987. 共有二項要件: (一)期望影響目標群體的行為。 (二)不僅追求組織自身的利益,而且也需追求 目標群體的利益。. James. 1989. 可享受減免稅捐的組織. 11. 1990. 正式合法的組織,接受法令規章管理、具備公益 的使命而不以營利或獲取個人私利為目的。. 1991. 組織受法律限制而禁止將剩餘的收入或利潤分 配給個人,組織雖然有利潤,但利潤必須使用於 組織的目的。 非營利組織為具有正式結構的民間私人組織,係 由志工所組成的自我管理的團體,該組織的目的 在於為公共利益而服務,而非為自身成員追求福 利,利潤不能分配。. 1992. 由四面向來定義,包括: (一)法律定義:依據法定解釋來定義。 (二)經濟或財務定義:例如以財務收入來源來 定義。 (三)功能定義:以組織的功能、目的與工作方 式等是否以公益、志願為特質來定義。 (四)結構與運作定義:從組織結構、制度、運 作方式來定義。. ‧. 1992. io. sit. Nat. Salamon & Anheier 13. 學. Salamon 12. ‧ 國. 立. 政 治 大. y. Denhardt. n. al. er. Wolf. Ch. engchi. i n U. v. 國內學者 呂東英 14. 1977. 專以從事非營利目的事業,不以無目的累積結 餘,不給予原創立人、組織成員或特定人特殊利. 10. Hansmann,H. (1987), Economic Theories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in Powel, W. W. (ed), The Nonprofit Sector: A Research Handbook.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1 Wolf,T(1990), Managing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2 Salamon, L.M (1992), American's Nonprofit Sector: A Primer, New York: The Foundation Center. 13 Salamon, L.M. & Anheier, H.K.(1992), In Search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I: The Problem of Definition, Voluntas 3, 2:125-153. 轉引自王振軒(2005),非政府組織的議題與發展, 台北:鼎茂圖書,頁 7。 14 呂東英(1977),我國非營利組織免稅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6.

(20) 益而成立的公益團體及財團法人,或者依法成立 辦理政府指定事項之組織或團體。 江明修. 1994. 具備法人資格,以公共服務為使命,享有免稅優 惠,不以營利為目的,其組織盈餘不分配給內部 成員,並具有民間獨立性質之組織。. 孫本初 15. 1994. 非營利組織其設立之目地,非在獲取財務上之利 潤,且其盈餘不得分配給其成員或其他私人,並 具有獨立、公正、民間性質之組織或團體。. 陳金貴 16. 1994. 具有正式結構之民間組織,是由許多志願人士所 組成之自我管理團體,組織之目的是為了公共利 益,而非為自身之成員提供服務。. 馮燕 17. 2000. 有一個合法組成的結構與過程,確保其服務公益 的宗旨,並受到監督。. 官有桓 18. 2000. 以公益為目的,具有民間私人性質,且獨立運作 之正式組織,享有稅法上優惠,必須在政府部門 法律所規範的權力下運作,運用大眾捐款或自我 生產所得,及政府補助款,已遞送符合組織宗旨 範定之服務,使社會多數人得到幫助。. 立 2000. n 2005. er. io. sit. y. Nat. al. 大陸學者 蔡磊.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且是有一個合法的組成 結構與過程,以確保其服務公眾利益的宗旨貫徹 作為會受到監督,並以其非因營利地位而得以享 有的優惠待遇相稱。不以利潤為組織營運的目 標,即使有盈餘,必將回饋給其他有利組織宗旨 達成的運作或組織擴充,而不會分配給組織的成 員、管理人或進入任何一個私人的帳戶。. ‧. ‧ 國. 學. 蕭新煌. 政 治 大. Ch. engchi. i n U. v. 非營利組織是指在政府體系之外的、具有公共服 務宗旨或促進社會福利發展,不分配盈餘,享有 免稅優待或享有減稅優惠的依法成立的組織 19 。. 由以上國內外學者、以及大陸學者之見解,在確認非營利組織具有共同之屬 性包括:私立、非政府、非營利、獨立運作、不受單一國家或組織操控、促進社 15. 孫本初(1994),非營利組織管理之研究:以台北市政府登記有案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為對象,台北: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6 陳金貴(1994),美國非營利組織的人力資源管理,台北:瑞興,頁 32。 17 馮燕(2000) ,導論:非營利組織之定義、功能與發展。載於蕭新煌主編,非營利部門:組織 與運作,台北:巨流圖書。 18 官有桓編著(2000),非營利組織與社會福利:台灣本土的個案分析,台北:亞太圖書。 19 蔡磊(2005) ,非營利組織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頁 4。 7.

(21) 會公益、公民志願加入、財務自主、免稅、不分配盈餘等基礎下 20 ,可以確認非 營利組織之幾項基本構成要件要素: (一)具有非營利、公益性質的目標或使命。 (二)具有正式、合法的私人組織。 (三)具有享受減免稅捐之資格。 (四)具有不分配利潤給組織成員之特徵。 至於有少部分學者提及受到監督或接受政府補助,其實並非是非營利組織之 基本構成要件要素。以上非營利組織的基本構成要件要素,其實反映出一項基本 原則,即是「自主性」(autonomy),非營利組織在從事其使命活動時,必須跳脫 出利益團體之範圍,否則可能被政府或企業所利用,喪失其原有使命,因此若失 去自主性時,非營利組織即非屬「第三部門」 ,並與「第三部門」之原意不符 21 。 第二節. 非營利組織之分類.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國際上自 1908 年起,經 1950 年聯合國(UN)經濟暨社會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採用,至 2002 年國際協會聯盟(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所出版的國際組織年鑑,將非營利組織依據性質不同而區分共計 73 種類型,包括基礎科學、天文、地理、氣象等。以上分類過於瑣碎,因此, 可將其功能簡化,分成主要三類 22: (一)倡議型:藉由推展特定信念或價值,達. n. al. er. io. sit. y. Nat. 成改變社會之使命。 (二)運作型:以提供人道救援或發展等社會服務。 (三)贊 助型:具有豐富資源,利用提供其他使命相一致的非營利組織經費等資源,合作 推動方案,以加速達成其本身原有的使命。. Ch. i n U. v. 有學者將非營利組織分成三類,例如Douglas 23 分為公益組織、互助組織、政 治組織三類。但多數學者將特殊目的之政治組織排除在外,一般學者都僅區分為 二大類,僅包括公益(public benefit)類與互益(mutual benefit)類。依據Bitter 與George 24 以及Denhardt 25 之分類,公益類組織係以提供公共服務為目的,包括 慈善事業、教育文化、科技研究、私人基金會、社會福利、宗教團體、政治團體 等。互益類組織係以提供會員間互益為目的,包括社交俱樂部、消費合作社、工. engchi. 20. 王振軒(2005),非政府組織的議題與發展,台北:鼎茂圖書,頁 8。 顧忠華(1999),公民社會與非營利組織:一個理論性研究的架構,亞洲研究,頁 8-23。 22 王振軒(2005),前引註 20,頁 30-31。 23 Douglas, J(1987), Political Theorie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 in Powell, W. W. (ed.) The Profit Sector: A Research Handbook.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轉引自許世雨 (1998) ,非營利部門與公共行政,收錄於江明修編著,非營利組織論叢:非營利組織管理之道。 24 Bitter, B.J. & George, K.R. (1976), The Exemption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from Federal Income Taxation. Yale Law Journal, Vol.85,pp.299-358. 轉引自許世雨(1998), 同前註。 25 Denhardt, R.B (1991),Public Administration : An Action Orientation. CA: Wadworth, Inc., 轉引自許世雨(1998),同前註。 21. 8.

(22) 會、商會、職業團體等。 依據「國際非營利組織分類標準」(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 簡稱ICNPO),非營利組織可以分成 12 大類,詳細內 容如下表 26 (表二): 表二 國際非營利組織分類標準(ICNPO) 分類序號 主分類名稱. 次分類名稱. 1. 文化與娛樂. 文化與藝術、運動、其他娛樂. 2. 教育與研究. 初級與次級教育、高等教育、其他教育、研 究. 3. 健康. 醫院與復健、心理健康與緊急處置、其他健 康服務. 4. 社會服務. 5. 環境保護. 6. 發展與住屋提供. 經濟、社會及社區發展、住屋提供、工作機 會與訓練. 7. 法律、倡導與政黨. 公民權與倡導、法律服務、政治組織. 8. 慈善. 9. 國際事務. 10. 宗教. 11. 企業與專業協會、聯 盟. 12. 其他. 社會服務治 、緊急庇護與救濟、收入支持與維 政 持 大. 立. 環境保護、動物保護.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第三節. Ch. engchi. i n U. v. 非營利組織之使命與策略. 非營利組織與強調追求利潤的營利事業不同,是一個追求使命(mission)、 並以使命導向之事業而非慈善機構,縱使非營利組織不追求利潤,也並不因此就 可以消極、怠惰,反而,更需要有明確之經營管理能力,否則,不像營利組織因 未有明確之利潤指標與績效,容易因為沒有績效指標而發生績效不彰之情形。 所謂使命,其實就是一個理想,也是非營利組織之所以存在之原因,在經營 管理上使命與策略經常合併被討論。使命其功能,是用來指導組織的未來方向與 決策,而策略則是用來在競爭環境中求生存之方法。. 26. 林淑馨(2008),非營利組織管理,台北:三民書局,頁 16。 9.

(23) 彼得.杜拉克 27 認為落實使命必須具備以下三項要件: (一)注意本身之優勢 與表現。(二)經常注意外界之機會與需求。(三)確認自己信念。 依據司徒達賢的見解 28 ,使命即是「為某些顧客(clients)提供某些服務 ,除此之外,還可以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services)」 (一)這些服務對顧客他們 有何價值?(二)滿足了顧客他們哪些需求?(三)本組織為何有能力做好這項 工作?而非營利組織之使命,在提供服務之多種類型產業,有幾項共通特徵: 「維 護社會價值、提供社會服務、啟發觀念、改變行為、提升人之身心品質」。 非營利組織之使命 29,因為非營利導向,故其使命保有相當大之彈性,可大可 小,若較大之定義,可以保有永續成長之空間,不論使命大小,但還是需要明確 與適當,除明確定義出顧客與服務之外,還需要配合社會需要,能夠解決顧客(C) 之問題,讓參與者(P)能夠認同,同時能夠喚起資源(R) 之同情。使命對資源分 配之功用而言,可以藉此決定其優先順序。. 政 治 大. 立. ‧ 國. 學. 策略與使命間之關係,在於使命是抽象、指導性質,屬於上位概念,而策略 是由使命所派生而來,無使命即無策略,具有具體、階段的性質,屬於下位概念, 依據司徒達賢之見解,一般而言,其工作內容包括 30: (一)描述組織之願景:依. ‧. 據組織之使命,描繪出將來我們要變成什麼樣子?為什麼我們要變成這樣子? (二)分析組織之內外環境:分析外在環境之機會、威脅與內在組織能力之優點、 缺點。:(三)確認策略議題:在發覺出組織現狀與理想差距後,確定實現努力 重點之方向。(四)決定資源分配之優先順序:依據以上幾點分析,決定如何分 配資源。此種對於策略之見解,依據吳思華之見解 31 ,策略在企業主持人或經營 團隊規劃未來整體發展時,顯示出至少四項意義:(一)評估與界定企業之生存 利基。(二)建立並維持企業不敗之競爭優勢。(三)達成企業目標的系列之重要活 動。(四) 形成內部資源分配過程之指導原則。二者對策略之見解皆相似。.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總而言之,若非營利組織在發展期間,一時欠缺策略,若有充足之資源時, 其實也不會立即面臨生存之危機,但可能會造成資源浪費、組織力量分散、與最 終不易實現使命之情形。 第四節. 非營利組織之法規比較. 27. 于佩珊譯(2004),彼得.杜拉克:使命與領導-向非營利組織學習之道,台北市:遠流,頁 48-49。原著:Peter, D.F. (1990), Managing the Non-Profit Organization: practice and principles. 28 司徒達賢(2005),非營利組織的經營管理,台北:天下遠見出版,頁 47-105。 29 同前註,頁 54。 30 同前註,頁 58。 31 吳思華(2000),策略九說:策略思考的本質,3 版,台北市:臉譜出版社,頁 37-38。 10.

(24) 第一項. 國外非營利組織之法規. 第一款. 美國非營利組織之法規. 非營利組織勃發於美國,其名稱也源自於美國,因此國外法規的介紹與比 較,自然以美國為例做為參考之對象。依據美國稅法規定,為鼓勵為公共利益服 務之組織予以免稅,因而稱呼此類團體為「非營利組織」 32 。依據美國國稅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33 所制訂之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 對於可免稅之組織分成 29 種類型,並可分為二大類別: (一)公益服務性組織類: 包括二款規定,包括第 501 條第C項第 3 款、第 4 款,第 4 款係規定倡議及遊說 取向之組織,第 3 款才是真正、並為唯一符合可享受免稅之非營利組織,美國也 依據第 3 款來界定非營利組織之範圍。(二)社員服務性組織類別 34 。29 種類型 包括國會法案下所規定之組織、保有頭銜之公司、宗教組織、慈善組織、社會福 利組織、勞工組織、農業組織、企業聯盟等組織,其中宗教組織、慈善組織、社 會福利組織皆屬於非營利組織之類別 35。該稅法第 501 條第C項第 3 款明文規定:.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公私之利潤不應適用於其獲利上…」,禁止員工或董事會從組織之獲利中牟 取不當利益。然而此規定之關鍵重點,在於國稅局認為非營利組織擁有利潤係屬 合法。 美國律師協會於 1952 年首次頒佈「非營利法人示範法」,隨後於 1987 年修. n. al. er. io. sit. y. Nat. 訂該法,至今已經為美國大多數州所採納。該法作為管理各州非營利法人之法 源,該法於第 1.10 條即規定,該法應簡稱為「(州名)非營利法人法」,並於第 1.11 條規定,州立法機關有權保留或修改該州之非營利法人法,也因此主管機 管得依法介入管理。因為依據美國普通法,不論營利或非營利的非法人社團,皆 非獨立法律主體,其只是各個成員之集合而已,在許多方面與商業合夥具有相同 特徵,也因此,該法承續美國律師協會「商業公司示範法」之立法架構與編排方 式,詳細規範非營利法人外部與內部各項法律關係 36 。. Ch. engchi. i n U. v. 美國「國家統一州法委員會議」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簡稱NCCUSL)又於 1996 年制訂「統一非法人非營利社團 法」 37 ,特別對於「非法人」 、「非營利」的「社團」做「統一」性質之規範,因 為依據美國普通法,原本非營利之非法人社團,非獨立之法律主體,故需特別立 32. 參考Hopkins, Burce, R(1998). The Law of Tax-Exempt Organizations,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Inc. 33 IRS為美國聯邦政府部門,專門負責徵稅、法律執行等業務,參考網站http://www.irs.gov/。 34 蔡磊(2005) ,前引註 19,頁 115。 35 周文珍,前引註 9。 36 參見美國「統一非法人非營利社團法」的序言。金錦萍、葛雲松主編(2006),外國非營利組 織法譯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頁 72。 37 Uniform Unincorporated Nonprofit Association Act,簡稱UUNAA。 11.

(25) 法以使其承擔責任與享受權利,故明確其法律地位。該法特別於第 1 條定義所謂 之「非營利社團」,係指除信託外,由達成合意之二人或二人以上所組成之非以 營利為目標之非法人組織。但即使共有人以分營利目的共同使用財產、聯合租 賃、分別共有或共同共有租賃本身並不會當然設立非營利社團 38 。 第二款 其他外國非營利組織之法規 加拿大之非營利組織,若依據工作內容之不同,可以分為六大類,包括非政 府組織、志願協會、公共利益團體、特殊利益團體、倡議團體與私人團體。若依 據該國稅法之規定,非營利組織則可分為二類,一類為慈善團體,包括慈善機構 與慈善基金會,另一類則為其他非營利組織 39 。 英國之非營利組織,其法源係依據習慣法所設置,組織是否屬於非營利組織, 必須依據該組織所設置之宗旨而定。非營利組織在行政管理上,可區分為註冊登 記與未註冊登記二種,有登記之非營利組織類,可分為四類,包括慈善信託 (charitable trusts)、互助會社(friendly societies)、有擔保之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ies by guarantee)、工商業公司所設立之組織(industrial and provident societies),並受英國慈善委員會與國稅局的管理。而未登記之非營 利組織類,一般屬於規模較小、短期目標、會員共同運作所有事務。二者在法律 之權利義務上,有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類的董事或會員,受法律之保護,而未登記 的非營利組織類,則因為無法獨立以組織的名義擁有財產,故必須至於以某些會 員之個人身分擁有,因此,一旦破產時,該某些會員必須承擔所有債務 40 。.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er. io. sit. y. Nat. al. n. 日本將從事公益活動的組織分為二種,包括從事公益之法人以及慈善信託 (charitable trusts)。日本在民法上,將私法人分為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二種, 公益法人又分成非營利社團與非營利財團二種,由官方之主管機關依據民法第 34 條所規定之公益法人之定義,認定其公益性質並加以監督管理。日本於二次 世界大戰後,增加許多特別之公益法人之立法,也包括在醫療上增加醫療法人之 設置與名稱,因此在民法基本規範之外,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方式適用。比較 特殊者,在日本在 1950 年戰後修正醫療法,另增設一種準公益之醫療法人制度, 規定一定規模之一般民間醫療機構可以取得法人之資格,因此打破原有日本傳統 上醫療產業被認為公益事業之觀念,也破除過去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不得成立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組織,換句話說,修法後,某些民間醫療機構得以依法成立 營利組織 41 。. 38 39 40 41. Ch. engchi. 金錦萍、葛雲松主編(2006),前引註 36,頁 75。 蔡磊(2005) ,前引註 19,頁 117。 蔡磊(2005) ,前引註 19,頁 116。 蔡磊(2005) ,前引註 19,頁 122-123。 12. i n U. v.

(26) 中國大陸之非營利組織發展,自改革開放之後才大幅急速成長,但目前並無 法律上對於非營利組織之定義,在學者間也未有共識 42 。依據中國民法通則之規 定,包括四類法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大 陸學者蔡磊則認為,「非營利組織是指在政府體系之外的、具有公共服務宗旨或 促進社會福利發展,不分配盈餘,享有免稅優待或享有減稅優惠的依法成立之組 織。 43 」該作者依據此定義,認為中國非營利組織有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 企業單位 44 、公益信託等四類 45 。 綜合以上之探討,可知以上所探討之國,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 以及中國大陸在內,其非營利組織所適用之法規,因其歷史發展與法制不同而有 不同之分類與規定,我國對於醫療機構之理念與法規,與日本相近,亦因認為係 屬公益事業,而將醫療機構歸類於非營利事業,並於 2004 年 4 月 28 日修正公布 施行全部 123 條之規定,此次大翻修條文,係自 1986 年 11 月 24 日制定公佈全 文 91 條施行以來,所做最大幅度之修法,不僅所制定之條文數目遽增,而且將 原本具有公益事業之醫療產業,因為增加類似公司之醫療機構類型(醫療社團法 人)而注入營利性質之機構,因此偏離原本非營利性質之屬性。. 政 治 大. 立. ‧ 國. 學. ‧. 新修正之醫療法第 5 條在原本醫療法人僅指醫療財團法人之外,另於第 1 項 之規定增加醫療社團法人之規定,同條第 3 項所謂「本法所稱醫療社團法人」 , 「係 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 在同法第 3 章第 3 節「醫療社團法人」專節(自 42 條至第 55 條)中,更於第 49 條第 2 項中規定: 「醫療社團法人每一社員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 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又於第 3 項中規定:「醫療社團 法人得於章程中明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 全部或部分轉讓於第三人。」此種類似股票之持分規定,雖然受到第 4 款之規定: 「前項情形,擔任董事、監察人之社員將其持分轉讓於第三人時,應向中央主管 機關報備。其轉讓全部持分者,自動解任。」所限制,但本條已經創設出類似屬 於營利事業公司性質之規定。. n. er. io. sit. y. Nat. al. 第二項. Ch. engchi. i n U. v. 台灣非營利組織之法規. 我國目前對於非營利組織之法規,並未制定非營利組織之特別法,僅散見於 42. 蔡磊(2005) ,前引註 19,頁 2。 蔡磊(2005) ,前引註 19,頁 4。 44 民辦非企業單位一詞,始於 1996 年公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團體和民 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發展[1996]22 號) 。在隨後西元 1998 年 10 月 25 日所頒布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明確其定義,係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 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蔡磊 (2005),前引註 19,頁 124。 45 蔡磊(2005) ,前引註 19,頁 118-133。 43. 13.

(27) 各種不同法規,包括:民法總則、志願服務法、人民團體法、行政院各部會財團 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稅捐法、公益勸募條例等 46 。 公益勸募條例於 2006 年 5 月 17 日公布,該條例於第二條明文定義「非營利 團體」,係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該條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民間團 體。該條例第八條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二、教育文化事業。三、社會慈善事業。四、援外或國際人 道救援。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之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 納所得稅。財政部進而依據本法之規定,另外制訂子法規「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 團體免稅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 「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 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一、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二、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 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 變相盈餘分配。」若非營利組織符合以上的規定時,得依法免稅。.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sit. y. Nat. 關於規範非營利組織之法源,目前規定於民法總則篇第二節法人,法人由法 律所創設,在自然人外,得為權利及義務主體之組織,因此,法人與各社員或財 產分離,自身為抽象的「單一體」,具有獨立的人格,可獨立為法律行為 47 。法. n. al. er. io. 人成立須依據該法第 25 條:「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且必須依據該法第 30 條:「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依此,依 據法人之組織內容而分,若以社員之集合為中心者,則稱為「社團」,若以獨立 財產為中心者稱為「財團」。法人依同法第二節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而分為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前者有得因營利或非營利之不同而分二類。由於後者之財 產,需依據章程使用,並非為捐助人個人牟利,因此,與社團法人不同,任一財 團法人皆屬公益法人,而且縱使有營利行為,仍為公益法人,因為其係以公益事 業為其設立之目標,而且利潤所得不分配給其成員 48 。民法對於財團法人主管機 關之管理,採取「登記主管機關」與「許可及業務監督主管機關」二元主義,何 謂登記主管機關?依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0 條第一項規定:「依民法總則規定. Ch. engchi. 46. i n U. v. 江明修、陳定銘(2006),台灣基金會的法制規範,收錄於蕭新煌、江明修、官有垣主編,基 金會在台灣:結構與類型,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頁 123-146。 47 依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法人依據公私法之不同,而可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 ,前者 指涉有公權力的政府機關,後者包含營利與非營利機構或團體。 48 財團法人,依我國民法的立法解釋:「因為特定與繼續之目的,所使用財產之集合而成立之法 人是也。」財團法人成立的要素,包括:(1)特定之目的;(2)一定之財產;(3)活動之機關;(4) 捐助章程之訂立。進而言之,即指財團法人,需有一定的捐助財產,依據捐助章程的規定,由活 動機關(董事),依特定目的,管理該特定的財產。 14.

(28) 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故須向法院登記,但 在此之前,該法第 59 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即指 財團法人所從事目的事業的中央及地方的行政機關,在獲得許可後,始得成立 49。 財團法人有一般性財團法人,例如基金會,或具特殊性質的財團法人,例如依「私 立學校法」設立的私立學校、依「醫療法」設立的醫療機構、以及政府捐資成立 的財團法人,如海峽交流基金會、中華經濟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等,以及宗 教法人。 社團法人與上述所提到的財團法人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沒有「社員」。有社 員之法人組織就是「社團法人」,並藉由「社員總會」機制做為最高決策機關, 以主導法人之營運及監督 50 。 社團法人依民法規定,固然包括營利性社團法人,例如公司、商號等,但非 營利性社團法人,又從其性質上,可以再分為「中間性社團法人」以及「公益社 團法人」 。所謂公益社團法人:係指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為目的之社團, 如:農會、工會等。中間社團法人則為非以公益,又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如 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綜合以上所述,整理我國法人分類如下圖 51 (圖二):.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9. i n U. v. 江明修、陳定銘(2006),前引註 46,頁 123-146。我國對於公司(營利法人)則採取準則主 義,而對於財團法人採取許可主義,其目的在於管理,以免濫設。依據「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注意事項」第一條之規定,法院辦理之社團法人登記,亦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該登記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並規定,如社團法人之章程內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不准登 記:(一)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者。(二)法人解散 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者。(三) 允許社員或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 其權益者。(四) 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者。 50 「社團」與「社團法人」不同。若「社團」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而且已經向地方法院登記 註冊,才會成為「社團法人」,在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可以據此向國稅局申請免稅資格,並開 立合法、可扣抵稅的捐贈收據。「社團」若怕麻煩或無對外募款的需要,雖然不能稱之為「社團 法人」 ,但仍可被歸類於非營利組織的範疇內。 51 陳定銘(1998),我國非營利組織基金會之研究,收錄於江明修編著,非營利組織論叢:非營 利組織管理之道。 15.

(29) 營利社團法人 社 團 法 人. 中間社團法人 非營利社團法人. 法 人. 公益社團法人 財 團 法 人. 圖二 我國法人分類.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 成立基礎. 52. er. 財團法人 a l 社團法人 v i n Ch 自然人 e n g c h i U捐助財產. n. 區別標準. io. 表三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比較. sit. y. Nat. 依據以上我國法人之分類,進而再將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間做比較,因此依 據區別標準而整理二者不同之處,如下表(表三) 52 所示:. 成立目的. 營利或公益、或混和. 機關組成. 分意思機關、執行機關 僅有執行機關. 設立人與法人間關係. 社員有社員權. 捐助人無任何權利. 組織彈性. 具彈性. 故固定性. 法人資格取得方式. 以營利為目的者一特別 許可主義 法人規定,採準則主 義。以公益為目的者, 採許可主義。. 同前註。 16. 公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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