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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研究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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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研究

為研究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首先必須先瞭解其定義以 及其他相關特質,否則難以在健康產業中,尤其是在精神醫療體系中,找到自己 之定位,並經營管理以達成其既定之使命。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之定義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之定義7,因為包括美國、英國、加 拿大等在內之不同國家或這些國家之不同學者,因為觀點不同或依據不同等因 素,而使用相類似之用語,因此與許多相關概念相互通用,相關而類似之用語包 括: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獨立部門(independent sector)、志願部門(voluntary sector)、慈善部門(charitable sector)、免稅 部門(tax-exempt sector)、非法定部門(non-statutory sector)、非商業部門 (noncommercial sector)、第三部門(third sector)等。也有學者更將這類不同 名詞以類似同心圓之概念,將其範圍由外而內區別其概念8,包括:(一)志願組 織:位於最外層,指以志願人員為主之組織團體。(二)非營利組織:位於次層,

非商業性團體,包括公立或民間組織。(三)免稅組織:再位於次層,包括所有 免稅團體。(四)慈善組織:又再位於次層,包括私人基金會。(五)公共福利機 構(public charities):位於同心圓最核心部分。依此,非營利組織正巧位於 私人企業與政府所建立連續光譜之二極之間。

相對於英美等國家採取類似卻未盡相同意義之用語來定義非營利組織,但在 亞洲國家,包括我國、印度、泰國等國,多以非營利組織來通稱以上之用語,因 此,在定義上,相對比較一致。

不過,由於社會不斷發展,社會對於非營利組織之期待不同,因此對於非營 利組織之定義也隨之而不同,綜合國內外學者之見解,整理如下表9(表一):

表一 國內外學者對於非營利組織之定義 學者名字 年 定義

7 劉麗雯著(2006),非營利組織:協調合作的社會福利服務,台北:雙葉書廊有限公司,頁 105-107。

8 Henrold, D.(1980). Management Assistance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 Observations and Strategies on Utilizing Volunteers from for-profit Enterprise. St. Louis, Missouri.

轉引自江明修(1998),非營利組織領導行為之研究,收錄於江明修編著,非營利組織論叢:非 營利組織管理之道。

9 陳忠俊(2003),非營利組織募款方式及成效之研究-以慈濟基金會為例,長榮大學經營管理研 究所,碩士論文。周文珍(2007),非營利組織與企業合作公益行銷之研究:以聯合勸募協會與 花旗銀行為例,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學程,非營利事業管理組碩士論文。

Kotler &

Andersen

10 Hansmann,H. (1987), Economic Theories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in Powel, W. W. (ed), The Nonprofit Sector: A Research Handbook.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1 Wolf,T(1990), Managing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2 Salamon, L.M (1992), American's Nonprofit Sector: A Primer, New York: The Foundation Center.

13 Salamon, L.M. & Anheier, H.K.(1992), In Search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I: The Problem of Definition, Voluntas 3, 2:125-153. 轉引自王振軒(2005),非政府組織的議題與發展,

台北:鼎茂圖書,頁 7。

14 呂東英(1977),我國非營利組織免稅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Social Council)採用,至 2002 年國際協會聯盟(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所出版的國際組織年鑑,將非營利組織依據性質不同而區分共計

有學者將非營利組織分成三類,例如Douglas23分為公益組織、互助組織、政 治組織三類。但多數學者將特殊目的之政治組織排除在外,一般學者都僅區分為 二大類,僅包括公益(public benefit)類與互益(mutual benefit)類。依據Bitter 與George24以及Denhardt25之分類,公益類組織係以提供公共服務為目的,包括 慈善事業、教育文化、科技研究、私人基金會、社會福利、宗教團體、政治團體

23 Douglas, J(1987), Political Theorie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 in Powell, W. W. (ed.) The Profit Sector: A Research Handbook.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轉引自許世雨

(1998

24 Bitter, B.J. & George, K.R. (1976), The Exemption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from Federal Income Taxation. Yale Law Journal, Vol.85,pp.299-358. 轉引自許世雨(1998),

同前註。

25 Denhardt, R.B (1991),Public Administration : An Action Orientation. CA: Wadworth, Inc., 轉引自許世雨(1998),同前註。

Nonprofit Organization, 簡稱ICNPO),非營利組織可以分成 12 大類,詳細內 容如下表26(表二):

據司徒達賢的見解28,使命即是「為某些顧客(clients)提供某些服務

(se 他們 48-49。原著:Peter, D.F. (1990), Managing the Non-Profit Organization: practice and principles.

28 司徒達賢(2005),非營利組織的經營管理,台北:天下遠見出版,頁 47-105。

29 同前註,頁 54。

30 同前註,頁 58。

31 吳思華(2000),策略九說:策略思考的本質,3 版,台北市:臉譜出版社,頁 37-38。

美國「國家統一州法委員會議」(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較,自然以美國為例做為參考之對象。依據美國稅法規定,為鼓勵為公共利益服 務之組織予以免稅,因而稱呼此類團體為「非營利組織」32。依據美國國稅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33所制訂之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

對於可免稅之組織分成 29 種類型,並可分為二大類別:(一)公益服務性組織類:

Uniform State Laws,簡稱NCCUSL)又於 1996 年制訂「統一非法人非營利社團 法」37,特別對於「非法人」、「非營利」的「社團」做「統一」性質之規範,因 為依據美國普通法,原本非營利之非法人社團,非獨立之法律主體,故需特別立

32 參考Hopkins, Burce, R(1998). The Law of Tax-Exempt Organizations,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Inc.

33 IRS為美國聯邦政府部門,專門負責徵稅、法律執行等業務,參考網站http://www.irs.gov/。

34 蔡磊(2005),前引註 19,頁 115。

35 周文珍,前引註 9。

36 參見美國「統一非法人非營利社團法」的序言。金錦萍、葛雲松主編(2006),外國非營利組 織法譯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頁 72。

37 Uniform Unincorporated Nonprofit Association Act,簡稱UUNAA。

(charitable trusts)、互助會社(friendly societies)、有擔保之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ies by guarantee)、工商業公司所設立之組織(industrial a provident societies),並受英國慈善委員會與國稅局的管理。而未登記之非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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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故須向法院登記,但 在此之前,該法第 59 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即指 財團法人所從事目的事業的中央及地方的行政機關,在獲得許可後,始得成立49。 財團法人有一般性財團法人,例如基金會,或具特殊性質的財團法人,例如依「私 立學校法」設立的私立學校、依「醫療法」設立的醫療機構、以及政府捐資成立 的財團法人,如海峽交流基金會、中華經濟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等,以及宗 教法人。

社團法人與上述所提到的財團法人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沒有「社員」。有社

社團法人依民法規定,固然包括營利性社團法人,例如公司、商號等,但非

綜合以上所述,整理我國法人分類如下圖51(圖二):

員之法人組織就是「社團法人」,並藉由「社員總會」機制做為最高決策機關,

以主導法人之營運及監督50

營利性社團法人,又從其性質上,可以再分為「中間性社團法人」以及「公益社 團法人」。所謂公益社團法人:係指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為目的之社團,

如:農會、工會等。中間社團法人則為非以公益,又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如 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

49 江明修、陳定銘(2006),前引註 46,頁 123-146。我國對於公司(營利法人)則採取準則主 義,而對於財團法人採取許可主義,其目的在於管理,以免濫設。依據「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注意事項」第一條之規定,法院辦理之社團法人登記,亦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該登記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並規定,如社團法人之章程內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不准登 記:(一)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者。(二)法人解散 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者。(三) 允許社員或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 其權益者。(四) 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者。

50 「社團」與「社團法人」不同。若「社團」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而且已經向地方法院登記 註冊,才會成為「社團法人」,在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可以據此向國稅局申請免稅資格,並開 立合法、可扣抵稅的捐贈收據。「社團」若怕麻煩或無對外募款的需要,雖然不能稱之為「社團 法人」,但仍可被歸類於非營利組織的範疇內。

51 陳定銘(1998),我國非營利組織基金會之研究,收錄於江明修編著,非營利組織論叢:非營 利組織管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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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法 人

人 財 團 法

營利社團法人

非營利社團法人

公益社團法人 中間社團法人

法 人

圖二 我國法人分類

依據以上我國法人之分類,進而再將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間做比較,因此依 據區別標準而整理二者不同之處,如下表(表三)52所示:

表三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比較

區別標準 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成立基礎 自然人 捐助財產

成立目的 營利或公益、或混和 公益

機關組成 分意思機關、執行機關 僅有執行機關 設立人與法人間關係 社員有社員權 捐助人無任何權利

組織彈性 具彈性 故固定性

法人資格取得方式 以營利為目的者一特別 法人規定,採準則主 義。以公益為目的者,

採許可主義。

許可主義

52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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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解散 經全體 2/3 以上同意可 解散

捐助人無解散權

人民團體法是我國目前最重要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之規範,該法並未以「公 益」做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之設立要件,而將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 及政治團體三大類。非營利性之社團法人,包括廣泛,計有學術文化、醫療衛生、

宗教、體育、社會服務、慈善事業、國際交流、經濟業務研究發展、宗親會、同 鄉會、同學校友會等不一而足53

第三項 台灣醫療法下之非營利醫療機構

我國執行醫療行為的機構稱為醫療機構,其法律規定即明訂於醫療法中,依 該法第一條前段的規定,明示其立法目的在於:「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

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也因此將醫療機構區分為醫院(有病房)、診所(沒有病房、但只有門診)、其 他醫療機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三種。醫療機構依性質 的不同,而可分為公立、私立、醫療財團法人、醫療社團法人、法人附設醫療機 構五種類型。

所謂「公立醫療機構」,依該法第三條規定,係指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 構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所謂「私立醫療機構」,依該法第四條規定,

係指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所謂「醫療財團法人」,依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

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