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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研究

第二節 會所經營管理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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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會所之主要核心,在於其所共享之信念與價值,來自於共同目標、工 作、活動等,彼此間稱呼不是病人(patient)、個案(client)、或是消費者

(consumer)而是會員(member),因為一同為共同價值打拼之故,而且也可以去 除標籤化、污名化或商業化之名稱。在會所內,是建立在會員個人自主決定、充 分賦權、個人承擔自己責任、分享資訊與工作、共同安排活動與決策,強制等侵 害個人自主權並不存在。

因此,縱使會員罹患重大精神疾病而使其生活功能等受到極大影響,但由於 精神復健之目標,並不在於治療疾病而已,而主要在於生活功能、社會角色之獲 取與回復。

基於以上之介紹與分析,整理並比較三類治療模式如下表(表七)108: 表七 三類治療模式之比較表

模式種類 醫療模式 生態模式 系統模式

焦點(focus) 個人精神疾病之 症狀與診斷

個人與環境之關 係

焦點系統與/在其 他社會系統

目標 減少病理 個人定位(niche) 之滿足與豐富

系統之穩定

方法 正確與適當醫療

症狀之管理

個人適應行為與 環境改變

將開放與回饋當 做系統生存之關 鍵

組織 線性式 環形式 官僚式

第二節 會所經營管理之探討 第一項 會所與病友團體

在醫療專業之臨床照護之外,國內外罹患相同疾病之病友經常會聚集結合成 一團體,這些疾病種類繁多,包括:結節硬化症、癲癇、小腦萎縮症、慢性精神 病、白化症、巨結腸症、器官移植、無肛症、智能障礙、異位性皮膚炎、癌症、

糖尿病等,病友團體所面臨之挑戰,可以依據個人或團體之層次而分,在個人層

108 Jackson, R.L.(2001), supra note 103, 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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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上,獨立生活為主要目標,因此除充實其自理能力之外,並需要以賦權 (empowerment)(或稱充權)之觀點協助其獨立109。而在團體之層次上,可能涉及 設置、存在、發展等經營管理上之議題。

病友團體入會方式,一般分為110:(一)個人會員:罹患某特定疾病之病人。

(二)贊助會員:熱心贊助之社會人士,包括病人家屬。(三)團體會員:包括 公私立機關團體。但一般而言,組織之成員,還是以病人、醫護人員、社工佔多 數111

病友團體運作成效如何?以國內台灣對於糖尿病友團體做研究舉例而言,因 為國內近年來 19 歲以上國民之糖尿病盛行率遽增,因此在許多研究顯示對於該 類病人可以提升病人之知識與自我照顧行為(包括接受藥物、飲食控制、運動、

血糖監測等)等,依據國內對於此種團體之成效研究,以糖尿病112、憂鬱症病友 團體做研究,其結果皆顯示其成效具有顯著性。

在精神醫療與心理衛生領域也有病友團體,在此沒有繁瑣之政府管制程序,

也沒有臨床專業人員所造成之專業階級,團體成員藉由本身之罹病與生活經驗,

強調分享、互助、回饋與支持等,形成組織化之互助、自助團體。最早在精神醫 療與心理衛生領域所成立之病友團體「匿名戒酒會」(Alcoholics Anonymous,

簡稱 AA),係由美國人比爾.威爾森(Bill Wilson)於 1935 年所創立,後來在其 他精神醫療領域,例如在失親、受虐婦女等議題上,也都陸續仿照設立病友團體。

在精神醫療與心理衛生領域之病友團體,可以分成三大領域,包括(一)針 對現在特定議題之病友團體:以個人復健之相互支持為主。(二)針對過去罹患 疾病之病友團體:雖提供個人復健之相互支持,但同時也強調聲援系統議題。(三)

強調特殊疾病,贊助研究、教育及病人之互助:較少強調聲援公共政策。有時,

病友團體,在獨立於醫療體系之外,可能與現有一聊體系內之醫療照護機構相互 協力,但也可能,在體認現今醫療照護體系不符實際需求時,此就如同比爾(Bill W.)所說:「人們依賴專業人員來治療重大疾病是不夠的,甚至是不需要的!」提 供病友替代性之選擇113

第二項 會所之經營管理

109 余幸宜、許秀月、駱俊宏(2007),從賦權觀點探析移植病友團體之現況發展與困境,高雄護 理雜誌第 24 卷第 1 期,頁 82-90。

110 邱慧薇(1993),同病相伴不相憐:病友團體互助度難關,家庭月刊,第 202 期,頁 63-66。

111 余幸宜、許秀月、駱俊宏(2007),前引註 109,頁 83。

112 楊雪華、朱怡儒、陳良娟(2009),台灣地區糖尿病友團體的運作成效評估,亞東技術學院,

頁 191-198。

113 郭峰志主譯(2001),前引註 102,頁 18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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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會所」(clubhouse),係指為精神病病人所設置之一種會員平等、共 同參與所發展之社區型、非營利組織。以精神病病人為中心,結合家屬團體、包 括社工在內之醫療專業人員,在以醫療為主之醫療照護機構外,成立另類之精神 復健模式。

會所模式起源 1940 年代之美國,一群人精神病病人,自離開醫院後,在渴望 友誼、想念同院病友之下,相約每週定期聚會一次,此定期聚會團體「我們不孤 獨」(We Are Not Alone,簡稱為 WANA),即為會所模式之前身。

後於 1948 年,在籌措到經費後,始正式成立「活泉之家」,直到 1977 年仍 是世界上唯一之會所。凡罹患重大精神病之病人,即可在轉介或自行報名,經確 認罹患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重度憂鬱症、器質性精神病等精神病,即可 在自願之前提下,免費參與會所,成為活泉之家之一員會員,終身參與,並無期 限,且不需要工作,但若有需要工作來賺錢時,即可在會所之協助下工作。會所 本身並不提供居住或醫療,但會員若有需要,也可以獲得應有之協助。無疑地,

會所源自於紐約「活泉之家」,成為包括我國在內所標竿學習之對象。

第三項 經營管理會所之國際標準

非營利組織之治理,涉及到組織之結構、人力與各項資源管理、財務管理等 各種不同之業務,因此,組織要專業化,不得不需要提升其治理能力(governance capacity)、創新能力(innovation capacity)、協調能力(collaborating capacity)、持續發展能力(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apacity)等114,而其中 以治理能力最為重要,也關係組織是否能實現其使命與生存之重要關鍵。因此在 考量非營利組織之專業發展與治理之需求下,會所引進國際「會所方案國際標準」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Clubhouse Programs)也是增強其治理能力與 核心能耐之最佳選擇之一。

「會所方案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Clubhouse Programs)

115,係由「國際會所發展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Clubhouse

Development,簡稱為ICCD)所制定,其來源來自於西元 1948 年所成立之「活泉 之家」,並依據美國稅法 501(c)(3)所成立之非營利組織。於西元 1977 年「活 泉之家」自「國家精神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

簡稱NIMH)獲得多年期之補助計畫,該計畫之目的在於建立美國全國會所模式

114 黃浩民(2008),民間組織專業化建設的有效途徑,收錄於江明修主編,第三部門與政府:跨 部門的治理,台北:智勝,頁 304。

115 以下參考ICCD網站,http://www.iccd.org,最後上網日 2010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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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訓練方案。於 1987 年結束該補助時,該補助計畫成果獲得肯定,同時也建立 以三週期間之訓練計畫。在當時,發覺有幾項議題需要持續解決,包括:推展標 準執行業務標準、更完善之訓練方案、設置在地之訓練中心、推廣至無會所設置 之州等。在隨後二年間,又發展二方案,包括「建立會所發展工作人員」

(Establishment of the Faculty for Clubhouse Development ,1988)方案以 及「發展會所方案國際標準」(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Clubhouse Programs , 1989) 方案。由於又再次獲得成功結果,「活泉之家」於 西元 1994 年發現,在諮詢訪視之外,需要建立認證制度,同時為拓展國際化事 務,必須建立一個新組織以達成使命,於是當年即成立「國際會所發展中心」。 依據「國際會所發展中心」在西元 2009 年之年報,指出目前截至西元 2009 年,在全球在 27 個國家共計成立 330 個會所。其中,「活泉之家」曾經在西元 1999 年時,受到美國精神醫學會贈與之成就獎116

依據研究,雖然認證與未認證之會所,在組織之結構與資源相似,但經過「國 際會所發展中心」所認證之會所,可以提供比較廣泛之復健服務,同時可以達到 較高之就業率117。因此,「國際會所發展中心」認證可以作為經營管理參考之成 效指標。

「國際會所發展中心」依據原先「會所方案標準」(Standards for Clubhouse Programs)而發展出「自我檢討認證指南」(Self-Study and Certification Protocol),作為「會所方案標準」之操作準則,進而協助申請認證之會所能按 照其標準,確保其經營管理之品質。該指南除會所基本資料之外,基本資料主要 包括會所年齡、行政架構(自理、贊助)、會員總數、現在活躍會員數目、每日平 均出席率(Average daily attendance)、工作日平均出席率(Average

work-ordered day attendance)、職員數目、工作部門數目(Number of work units)、會所優點、會所缺點等,若是再次認證時,則需要提供上次認證探訪日 期及結果、建議與回應、以及現況等。

「 自 我 檢 討 認 證 指 南 」 之 架 構 依 據 「 會 所 方 案 標 準 」, 依 序 檢 視 會 籍

(MEMBERSHIP)、關係(RELATIONSHIPS)、空間(SPACE)、工作日(WORK-ORDERED

116 Fountain House, New York City (1999), The Wellspring of the Clubhouse Model for Social and Vocational Afjustment of Persons Wuth serious Mental Illness, Psychiatric Services, Vol.50, No.11, pp.1473-1476.

117 在蒐集 71 認證會所與 48 未認證會所之操作遵從性(operation compliance)、支持服務 (support services)、職能服務(vocational services)、職能結果(vocational outcomes)等四 大類項目,做邏輯式回歸分析比較,發覺經過認證之會所比較有成效。參見Marcias,C., Barreira,P., Alden,M., & Boyd, J. (2001), The ICCD Benchmarks for Clubhouses: A Practical Approach to Quality Improvement in Psychiatric Rehabilitation, Psychiatric Services, Vol.52, No.2, pp.20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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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就業(EMPLOYMENT)、過渡性就業(Transitional Employment)、支持性 及獨立性就業(Supported and Independent Employment)、教育(EDUCATION)、 會所的運作(FUNCTIONS OF THE HOUSE)、經費、治理及行政(FUNDING, GOVER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比較特殊者,在於另外於指南補充附上「行政監察部份」(ADMINISTRATIVE OVERSIGHT SECTION)這是原本在「治理」(governance)之外,另提出由會所行 政監察團體(the Clubhouse's administrative oversight body)包括「隸屬 於主辦機構轄下之會所」(Clubhouses under an auspice agency)與獨立會所

(free-standing Clubhouses)二種,其重要事項,各別說明如下:

(一)獨立會所:有無「董事會」(the Board of Directors)118以及其功能、

角色、組織架構、成立之歷史、開會頻率、過去成果與缺點、未來展望等。

(二)隸屬於主辦機構下之會所(Auspiced Clubhouses):說明會所與主辦機

(二)隸屬於主辦機構下之會所(Auspiced Clubhouses):說明會所與主辦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