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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設計

第二節 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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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採取漏斗式之研究過程,從非營利組織之探討,進入健康、醫療產業 之探討,再進入精神醫療產業之探討,最後進入精神復健之病友團體之探討,並 以病友團體作為個案研究來探討其經營管理,並以其資源管理作為本論文研究、

探討之核心議題。

因此本研究之研究範圍,如下圖(圖四)所示:

非營利組織

醫療與精神醫療產業

病友團體

會所

圖四 本研究之研究範圍 第三節 研究方法

任何研究,不論是量性或者是質性研究,皆必然涉及兩項內容,一是研究議 題之具體內涵,涉及「什麼」(what)。另一是研究方法,即是如何進行研究以達 成研究目的,涉及「如何」(how)87

對於「什麼」,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研究會所之經營管理。一般而言,質 性研究在本質上具有詮釋之性質,因為研究者所感興趣而從事研究之議題,經常 是針對日常生活互動中顯現複雜之事件,因此也與進入實驗室中所從事之研究大 不相同。也由於所研究之事件具有複雜性,因此也經常以混和多種方式進行研

87 李政賢譯(2006),質性研究:設計與計畫撰寫,台北市:五南,頁 2-3。原著:Marshall,C &

Rossman, G.B.(1999), Desighing Qualitative Research, 3ed., Sage Publication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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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由於研究者參與互動,因此,研究者本身之反思與在研究進行當中之地位與 角色,也具有不可忽視之重要性影響。

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對於「如何」蒐集資料之方法,可以區分為「主要方 法」與「次要方法」二種層次。主要方法包括有四種:(一)參與(participation)。

(二)直接觀察(observation)。(三)深度訪談(in-depth interviewing)。(四)

文獻回顧(review of documents)。次要方法則包括生命史與敘事研究(life histories & narrative inquiry)、歷史分析(historical analysis)、影片錄 影與照片(film, video & photograph)、體態學(kinesics)、空間關係學 (proxemics)、非介入方法(unobstrusive)、問卷調查(questionnaire &

survey)、投射技術與心理衡鑑(projective techneques & psychological testing)等88

關於主要方法中之訪談,其實訪談與一般談話(conversation)大不相同,因 為是具有特定目的(purpose),因此具有結構性與組織性。訪談可以再區分為數 種類,若訪談之對象為公認具有影響力之意見領袖時,則為「菁英訪談」。若聚 集具有與研究議題相關之 4 至 12 人一起訪談,則為「焦點團體」。其他種類之訪 談,還包括兒童訪談、現象學訪談等。深度訪談之優點,包括:促進與參與者面 對面之互動、增進發覺參與者之觀點、在自然情境下蒐集資料、有助於即時澄清、

有益於描述複雜之互動、協助發覺文化之細微特點、提供擬定假說所需之彈性、

提供脈絡訊息、協助分析檢驗與三角交叉對照等,但其缺點另包括:依賴研究者 特殊訓練、誠實、準備與能力、有賴於少數關鍵人員之合作與真誠、多倫理難題、

難以複製、可能因文化差異而有不同之詮釋等89

訪談法依據結構程度之高低,可以再細分為「非結構式」、「半結構式」、「結 構式」三種。非結構式類似於一般性談話以取得資料,半結構式訪談則是以事前 設計之訪談大綱進行訪談。至於結構式訪談,則是以分類、排序等方式進行90

本研究因為涉及不同機構之比較,因此不採取焦點團體,而採取個別之深度 訪談,並且採取半結構式方法進行資料蒐集。

簡而言之,質性研究,即是指不經由統計等量化方法而產生結果之研究方法。

質化研究包括三部分,:(一)資料:經由訪問或觀察等蒐集方法而來。(二)分 析或解釋程序:將資料轉化成概念之技術或過程,包括「譯碼」(coding)。(三 )

88 同前註。

89 同前註。

90 胡幼慧主編(1996),質性研究:理論、方法及本土女性研究實例 1,台北市:巨流圖書,頁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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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包括口頭報告或是文章91。在資料蒐集上,包括專業性之程度而分為技術 性文獻(technical literature)、非技術性文獻(non-technical literature) 二種,前者係指符合專業與學術領域方式之研究報告、理論、與哲學性之文章。

而後者,在前者之外,包括作為原始資料或補充訪問及田野調查之傳記、日記、

官書、手稿、紀錄、報告、日誌等資料。雖然後者在量性研究中不被視為資料,

但在質性研究中,也可以作為研究資料之用,本研究之資料當然也包括此類資料

92

本研究所研究之對象,係以近年來在台灣所成立之會所共計五家作為研究之 對象,包括:(一)康復之友聯盟所設置之台北會所與高雄會所。(二)台北縣慈 芳關懷中心。(三)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北市私立活泉之家。(四)新竹市 心築關懷中心。但由於台北會所與高雄會所皆由康復之友聯盟所設置,只是地點 不同,皆由康復之友聯盟所經營管理,因此合併探討。

本研究採取個別會所實際負責經營管理之人進行深度訪談,並以半結構式方 法進行資料蒐集,時間長短與訪問次數,依據所要研究之主題與內容是否達到所 需要之程度而定,因此不限於一次深度訪談,也不限制每次深度訪談之時間。訪 談大綱如附件(一)。

第四節 研究限制

研究上可以分量性及質性研究二種,量性研究之基礎源自實證(positivism) 哲學,實證哲學之目的,係祈求建立知識之客觀性,並認為儘管每個個人所受教 育不同,但檢驗感覺經驗之原則,卻無差異,因此,所謂事實,係每個人經由觀 察或經驗加以認識之客觀環境與外在事物93。法國哲學家孔德(A.Comte)位於工 業革命興起、注重理性與科學精神之時代潮流下,開啟實證哲學,實證哲學由自 然科學轉而運用於社會科學領域,在基於其認為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研究並無差 異下,當然仍然認為,可以如同自然科學般,以客觀、中立、不涉及價值判斷或 規範議題,去研究人之行為以及社會生活,在假設、測試假設後,並將研究成果 歸納成定理或理論94

但事實上,質性研究與量性研究並非相同,基本上主要有以下之差異,整理

91 徐宗國譯(1997),質性研究概論,台北市:巨流圖書,頁 19、22。原著:Strauss, A.& Corbin, J.(1990), Basics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Gounded Theory Procedures and Techniques, Sage Publications, Inc.

92 同前註,頁 53-62。

93 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zh-tw/%E5%AE%9E%E8%AF%81%E4%B8%BB%E4%B9%89,最後 上網日:2010 年 4 月 18 日。

94 胡幼慧主編(1996),前引註 90,頁 122-124。

社會科學質的研究(2002),台北市:五南,頁 14。可參見胡幼慧主編(1996),前引註 90,頁 276-277。 期:(一)1900-1950 間:傳統期。(二)1950-1970 間:黃金期。(三)1970-1986 間:領域模糊 期。(四)1986-1990 間:危機期。(五)1990 至今:後現代期。可參見胡幼慧主編(1996),前 引註 90,頁 12-15。

97 管理與消費領域,其研究範疇重在實踐與過程,其研究之學術傳統,主要是應用於組織與市場 之研究,其理論依據來自Kurt Lewin之行動科學與Chris Argyris之實踐主義研究典範(praxis research paradigm)。可參見胡幼慧主編(1996),前引註 90,頁 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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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由於重在個案研究,以病友團體作為研究對象,且重在其對於組織資 源管理與管理實務上發展歷程之演變,因此,不採取量性研究方法,而採以質性 研究方法比較適當。

但質性研究之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一)場所:以自然之研究場所作為研 究資料來源。(二)研究者:關鍵工具,需要訓練及反省。(三)方式:不用數字 或統計分析,而是以文字或圖畫等描述方式呈現研究。(四)過程:關注過程,

而非結果。(五)意義:透過參與,來建構研究之意義。(六)邏輯:採用歸納邏 輯來進行研究,而非演繹邏輯。但也因此無法避免其缺點,包括樣本較小、立意 取樣、樣本非代表性、可能受研究者本身之影響等。

本研究所採取近年來在台灣所成立之會所共計五家,其中又由於台北會所與 高雄會所皆由康復之友聯盟所設置而合併探討,因此實際上僅僅有四家會所之經 營模式可做研究比較之用,因此,雖然本研究具有質性研究優點之時,同時也具 有其缺點,包括前述所提到之樣本較小、立意取樣、樣本非代表性、可能受研究 者本身之影響等。為了確認最重要會所資源提供者,即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所 提供之各項資源,以及確認受訪會所實際所獲得資源是否相符,以便校正補助經 費及各項目等,因此也深度訪問醫事處。

除此之外,對於用來比較之國外會所,受限於地理區隔,無法皆以深度訪談 之方式訪談,僅能以網站、藉由其他會所訪談轉述或其他書面資料,間接蒐集資 料,因此比較研究之範圍無法如在台灣會所深度訪問一樣之廣泛與深入。

最後,因為採取會所自願方式接受本研究訪談,若有會所自認為需要保留或 不予回答,不論出自於何種理由,即使原訪談資料已經蒐集到,但受訪談者受訪 後撤回,皆無法顯現於本研究最後成果中。

第五節 研究倫理

不論如何研究,皆不能傷害到任何參與研究者之權益,因此,必須遵守專業 領域之倫理規範與法律要求,依此,必須以「告知同意」(informed consent) 作為起始點。所謂「告知同意」係指研究者將研究之風險(risk)及利益

(benefit),充分告知(full disclosure)受試者,在具有同意能力(competence) 之受試者自願(voluntary)、瞭解(understanding)後,同意(consent)接受研究。

本研究之受訪者皆為會所之經營管理者以及政府單位之主管,不涉及個人隱私,

也不涉及會所會員(病人)之隱私,但對於受訪者個人所負責之業務,可能涉及 需要保密之商業機密,但因為本研究已經在事前獲得告知同意始做訪問,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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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可以撤回同意訪談資料,因此,縱使有商業秘密之存在,亦在當事人同意之 前提下,不違背研究倫理,也無侵害營業秘密。另外,本研究之研究者個人並未 經營會所,並無利益迴避之情形,且會所受訪者對於本研究者之身份知之甚詳,

若有利益衝突需要迴避之疑慮時,即可拒絕受訪,因此也不會有侵害受訪者所經 營管理會所之利益。

由於本研究為質性研究,並採取深度訪談、文獻回顧等方式蒐集資料,並未 使用心理衡鑑、抽血檢查等有形或無形之侵入性研究方式,因此本研究不具侵入

由於本研究為質性研究,並採取深度訪談、文獻回顧等方式蒐集資料,並未 使用心理衡鑑、抽血檢查等有形或無形之侵入性研究方式,因此本研究不具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