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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精神障礙為身心障礙者一種類型之一1,目前主要醫療照護之來源,皆源自 於醫療及精神復健體系,長期以來欠缺病友自行成立之自主團體,以致於在欠缺 自主性、獨立性之生活後,在加上長期以來遭受社會之污名化2,以致於精神障 礙之病友,即使已經病情穩定、能獨立生活、甚至能獨立工作,仍然因為社會既 存已久之偏見,往往還是難以復歸社會。

對於這類弱勢族群,我國健康照護體系(health care system)現有之架構,

是否足以擔負完善照護之責任?依據陳美霞教授之見解3,我國健康照護體系「輕 公衛體系重醫療、過度醫療化,醫療部門過度市場化及私有化」,因此當面臨 2003 年SARS突然來襲時,整個醫療界無法有效處理疫災之迅速蔓延,即使至今日,當 時之情況,不僅沒有改善,反而更形惡化,指標性之數字,包括預防性公衛經費 占醫療保健費用之百分比、醫療人力與公衛人力比、衛生所人力數目、公立醫院 與私立醫院在數目、病床數目、或醫事人員數目比等,皆顯示此種現象。

日前由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老人 福利推動聯盟、殘障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智障 者家長總會、家庭照護者關懷總會、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中華民國乳癌病友 協會、兒童福利聯盟等共計十二團體所成立之監督健保聯盟4,基於監督政府決 策與財務透明化,先節流、後開源,落實轉診制度,於 2010 年 3 月 31 日發表新 聞,表示依據健保法之規定,公立醫院健保床應占 65%,私立醫院也要有 50%以 上,但病患住院、開刀,想住健保床卻經常得面臨一床難求的窘境,據統計,醫 學中心和區域醫院,每年靠自費病床,獲利最少 58 億,甚至可達到 117 億,例 如身為醫學中心一員之台大醫院,靠拿公帑補助經營,其健保病床比例卻不到健

1 新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對於身心障礙者之定義,係指該條各款身體系統 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 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者,包括第 1 款「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此即相當於舊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 條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 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其 中第 12 款「慢性精神病患者」。舊法例示 15 種障礙類別及 1 款概括規定,而新法僅列舉 8 款障 礙類別。

2 有關污名化之議題探討,可以參考社會學家Goffman之著作。曾凡慈譯(2010),污名:管理受 損身分的筆記,台北:群學。原著:Goffman,E.(1986), Stigma : notes on the management of spoiled identity, New York: Touchstone.

3 陳美霞,新流感再考驗公衛體系,中國時報,2009 年 4 月 30 日,A18 版。以及同作者,「公衛 體系廢功,如何防煞」,中國時報,2005 年 5 月。

4 台灣女人健康網,http://www.twh.org.tw/11/04.asp,最後瀏覽日 2010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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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法所規定之 65%,甚至不到 6 成。一旦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健保費率在正式 調漲之後,約有 487 萬人每月將多繳 63 至 1075 不等元之健保費,但監督健保聯 盟質疑:「醫療品質真的有變好嗎?」5雖然這些團體之意見,可能未必具有學術 上堅強之參考數據來支撐其意見,不過卻也反應現存醫療體系未能完全滿足社會 大眾之需求。

因此,在現有醫療體制之下,由於醫療照護體系逐漸轉向以增加營運利潤為 導向,偏離原有公衛照護之目的,甚至連台大這類醫學中心層級之醫院,肩負照 護品質龍頭地位之教學、公立醫院,也不免有此種現象,更何況其他醫院!以上 新聞僅是許多營利趨勢現象之一而已。在利之所趨之大環境下,對於長期居於弱 勢、又有污名化之精神障礙者,很難在現有醫療體系下受到完善之照護,因此需 要考慮其他方式,在實現社會公益下,達到照護這類弱勢族群。

第二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醫療係是以預防及治療疾病為目的之產業,傳統上一向被歸類為非營利事業 之一,但醫療已經摻雜著營利性質,逐漸趨向公司化之營利性質。在醫療界所依 據之重要法律之「醫療法」,已經於近年再修正,在醫療機構中,參考日本法制,

在原有醫療財團法人、公立醫院之外,增列醫療社團法人6,雖然學者楊漢泉認 為,此為介於營利公司與非營利性質間之機構,但不可否認地,此也為醫院等醫 療機構提供趨向營利色彩濃厚之公私化方向找到正式之法源。

儘管學者徐小波主張,「公立醫院法人化,私立醫院公司化」,採去二分法之 見解,讓公立醫院肩負公共醫療政策之實施,而私立醫院則在公司化之基礎上,

在提供醫療服務之時,與一般公司之目的相同,達成利潤極大化。這樣之主張,

是否有可能造成部分之醫療產業變質,只為營利之目的而產生逆選擇,造成真正 需要醫療之民眾無法獲得應有、適當之醫療,可能因此落入醫療照護不足或無醫 療照護之窘境,即使轉送至公立醫院,亦有可能在公立醫院法人化後,中央或地 方衛生主管機關無法直接指揮其提供不合營利目的之醫療服務,亦同時使原有之 病人再度遭受醫療照護不足或無醫療照護之窘境。

這樣之醫療制度,是否是未來醫療體系之制度?足以保障包括精神障礙者之 照護?由於現有或未來醫療體系照護精神障礙者可能在趨向營利、公司化下,可 能無法達成醫療照護之目的,因此急需有另外思維建立另一體系,達成政府、營 利組織所無法達成之目標,因此參考我國近年來所成立之「會所」(clubhouse)

5 民視新聞網,引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31/11/232wd.html,最 後瀏覽日 2010 年 4 月 10 日。

6 參考鄭聰明(1997),私立醫院法人化之研究,台灣大學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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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希望能建立彌補現有或未來醫療體系對於精障者照護之不足。

其實「會所」(clubhouse)模式已經在國外施行多年,目前依據 2006 年之 資料顯示,共計至少有 26 國成立 326 會所,而在亞洲地區,就已經在韓國有 8 所、香港 4 所、新加坡 3 所。我國近年來,在參考國外經驗後,民間已陸續成立 特別為精神障礙者而成立之會所,除康復之友聯盟所成立二所之外,還有伊甸社 會福利基金會所附設之臺北市「活泉之家」、臺北縣「慈芳關懷中心」、新竹市「心 築關懷中心」,總計五所。

然而康復之友聯盟 My House 原本已經因試辦而創造出一種提供精神障礙者 之新模式「會所」模式,卻因為政府支持不足等原因下,不得不於 2009 年底正 式結束。因此,本研究之研究目的,有以下幾點:

(一)探討如何延續已經創造之公益模式,能夠繼續永續經營。

(二)以資源管理模式,探討關鍵成功或失敗因素,供其他類似非營利組織 做參考。

(三)保障並增進弱勢精神障礙者權益。

(四)為醫療體系運作創造一個參考架構之典範,作為修正現有精神醫療機 構過度營利化、公司化之趨勢。

第三節 研究步驟與流程

為達到本論文研究之目的,本論文首先確認所要研究之主題,即是以在醫療 產業中,不屬於直接提供醫療照護服務之會所作為研究探討之對象,並以其作為 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模式作為研究探討之主要核心議題,藉由文獻回顧、訪談、

資料分析、解釋,探討其經營管理之關鍵成功或關鍵失敗因素,依據此些因素之 探討,以建立我國近年來在整體健康產業中,位於其中精神醫療體系下,由病友 所組成之會所,如何在落實其使命,藉由經營管理策略以及工具,做資源管理,

而達成其永續經營之目的。

為達成研究目的,以下圖(圖一)簡要說明研究步驟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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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研究題目

確定研究問題與目的

相關問題之文獻回顧

確定訪談問題與對象

進行深度訪談

解釋、分析資料

研究結論與建議

圖 一 研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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