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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應用兩種不同的研究方法估計我國各項租稅在全國各家庭中的分配情形。

PO-AJL 法以主計總處歷年家庭收支調查的樣本家庭為資料,計算每一項稅目的有效稅 率,並依租稅的性質分類為所得稅、消費稅和財產稅三類,以及國稅及地方稅兩種,依 調整後家庭所得水準高低,把全部家庭分為十等分位來表達有效稅率的分配。此外,以 家庭總所得來衡量家庭的福利水準,往往忽視了家庭大小規模對所得及消費水準的影 響,因此有以家庭人口數目等當規模(equivalence scale)調整之必要。本研究亦以一般 調整步驟,計算經家計規模調整後之有效稅率,檢視各稅有效稅率隨「所得」水準上升 之分配情形。

Musgrave and Musgrave (1989)提出課徵租稅可以從垂直公平和水平公平的角度來 評估其公平性。AJL 分析法就是進行上述分解工作的實證工具。本研究根據各項租稅稅 負在每個家庭的分攤估計,應用 AJL 的方法,估計各項租稅的垂直公平、水平不公平和 排序扭曲的各項效果。本研究另外建立一個架構總體經濟各部門相互影響關係的 CGE 模型,估計各項租稅對所得分配的影響。CGE 模型能完整建構各部門的互動關係,使租 稅課徵對受衝擊部門及其後受影響之經濟單位之反應能充分考慮,因此可得到較全面的 效果。

最後,本研究比較 PO-AJL 及 CGE 的實證結果,發現兩種評量方法下,除營業稅 外各項主要租稅的重分配效果相當相似。在營業稅分配的估計中,PO-AJL 得到明顯累 退的結論,而 CGE 則接近一比例稅。歸納而言,本研究主要發現為:

1. 就全體稅負而言,我國家庭賦稅負擔率,在 A 組假設下呈現明顯累進性,例如:

2011 年,最低分位家庭的總賦稅有效稅率為 9.0894%,隨家庭所得上升,最高分

位家庭已達 20.3568%,超過最低分位家庭的一倍以上。而在 B 組假設下,由於 B 組為相對具備累退性的轉嫁假設,仍有 2001 到 2004 年,以及 2009 到 2011 年,

第一分位家庭有效稅率高於第二分位家庭的現象。不過,跟以前年度的結果比 較,我國租稅整體累進性已經顯著上升。在個別稅目中,綜所稅和營所稅稅負都 呈累進分配,有助於所得分配的改善。然而,一直被強調賦有重要重分配功能的 土地增值稅,除了最高分位家庭通常有較高的有效稅率外,其他個分位家庭的土 地增值稅有效稅率並未呈現一定累進或累退的現象。

2. 不論是在 A 組或 B 組的假設,各稅目有效稅率的變動幅度和趨勢相當一致。各 稅之中,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有效稅率最高。營所稅之有效稅率在 2008 年最高 達 5.29%,最低為 2002 年的 2.32%。我國 2007 年及 2001 年的經濟成長率分別為 5.98%及-1.65%,這種最高及最低有效稅率的現象,正確反映出所得稅稅收有落 後徵納的特性。另一方面,營所稅的高有效稅率,也反映出可能具備較高的重分 配功能,在 A 組假設下,營所稅課徵可降低吉尼係數之數值最高達 0.0225(2008 年),最低也有 0.0100(2002 年),是所有稅目中最能改善所得分配不均的稅目。

因此如果因為營所稅是對非自然人課徵,而忽略了此稅目的重分配效果,一定顯 著低估了整體稅制的重分配影響。

3. 在 A 組假設下,以未經家庭規模調整的所得為基礎,綜所稅的有效稅率最高為 2005 年的 0.8109%,最低為 2010 年的 0.5359%,而且自 2006 年起,有逐年下降 的趨勢。但本研究中綜所稅因資料型態的關係,只紀錄了年度實徵稅額的三分之 一左右,因此如果把各年度有效稅率調整 300%,則綜所稅有效稅率最高為 2.43%,最低亦有 1.69%,雖然仍較營所稅之有效稅率低,但已大幅縮減兩者的 差距。綜所稅的 Kakwani 指數高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數值,因此綜所稅的累進程 度較營所稅為高,前者最高值達 0.485(2011 年),最低值也有 0.377(2006 年),

而後者則為 0.313(2011 年),以及 0.281(2006 年)。如果能正確充分表達綜所 稅的全部稅負,綜所稅應該顯示出較營所稅高的重分配效果。最後,在研究期間

內,其實兩項所得稅的累進程度(Kakwani 指數)都呈現上升的趨勢,綜所稅由 0.408 增加到 0.485,營所稅則由 0.283 上升到 0.313,然而由於稅收的所得彈性偏 低,有效稅率下降,因此減損了兩項所得稅目的重分配效果。

4. 累退性最高的稅目是菸酒稅,而且有效稅率也不算低,最高為 2001 年(A 組租 稅)的 0.8864,自 2005 年起,逐年下降,直到 2011 年的 0.5526。菸酒稅顯著累 退的特性,當然不利於我國所得分配的改善,同時也是研究期間內,所有促進所 得分配惡化的稅目中,具備最大負面影響的租稅。

5. 所得稅、財產稅、消費稅,以及國稅、地方稅兩大類別各年度的有效稅率分配,

大致維持相當的穩定,所得稅全程累進,財產稅自中等分位家庭起呈現累進,消 費稅則為累退。A、B 兩組假設不同的影響主要顯示在財產稅及消費稅有效稅率 分配上,前者的累進程度下降,而後者的累退情形加重。

6. AJL 分解結果顯示,以所得稅為例,我國所得稅制雖然歷年來均具備累進分配的 特性(K 指數大於 0),但在 2002 到 2004 年間,累進程度降低,之後逐年上升,

直到 2011 年達到最高的 0.3272 的水準。在重分配效果上,也顯出類似趨勢,2001 至 2002 年 RE 值下跌,2005 到 2006 年也呈現下跌的情形,最高的重分配效果是 在 2008 年出現。另一方面,水平不公平和所得重排序兩項不利於租稅公平的效 果,並未呈現明顯的時間趨勢,均維持一定的影響,其中,又以扭曲稅後所得排 序的 R 指數較大。在 AJL 分析中,財產稅呈現整體累進的現象,不過,與所得 稅一樣,水平不公平和所得重排序效果抵銷了部分垂直公平效果,降低了財產稅 的重分配功能。消費稅則呈現一致的累退性,再加上水平不公平和所得重排序,

更加強化消費稅的累退程度,使所得分配更不平等。

國稅和地方稅包括的稅目中,都有所得稅、消費稅和財產稅下的稅目,各稅目互 相抵銷下,國稅及地方稅出現輕微累進的現象。估計結果顯示我國整體賦稅有輕 微的累進性(K>0),但也有水平不公平和重排序兩種不利於改善所得分配的效果 發生,因而降低了賦稅垂直公平的功能。

7. 就重分配的效果而言,我國租稅歷年的呈現輕微的累進性,且自 2007 年起,整 體賦稅的重分配效果有明顯上升的趨勢,如果賦稅的有效稅率能適度提升,將更 助於賦稅制度改善分配不均的功能。

8. CGE 模型以稅前稅後吉尼係數的變動,計算課徵個別稅捐對五分位家戶的所重得 分配效果。其中,綜合所得稅、企所稅和財產稅的課徵,均對所得分配有正面效 果,並以綜合所得稅的效果最強,使吉尼係數下降 0.649%,其效果為企所稅(含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的 1.5 倍。主要原因為,企所稅會影響投資的稅 後報酬率,導致對投資行為不利的扭曲效果。財產稅的所得重分配效果則僅綜所 稅的三分之一弱,效益有限。關稅、營業稅、貨物稅和其他稅捐的課徵均不利於 所得分配,並以關稅和貨物稅負面效果最強,營業稅效果最弱。顯示目前關稅的 課稅結構,使低所得者的實質負擔加重較多,高所得者的實質負擔相對較輕,不 利於所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