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整體租稅制度重分配效果的估計,徐偉初等(1989)為財政部賦稅改革委員會 執行的賦稅負擔分配研究,是第一次應用個體模擬法,以個別家庭資料,依據表 2.1 及 表 2.2 的不同租稅轉嫁假設,探討各個家庭設算賦稅負擔的實際研究。涵蓋期間自 1976 到 1986 年,共 11 年,主要發現為:整體稅負負擔雖然呈現比例稅制的特性,但反映的 是累進的所得稅分配與累退的消費稅分配,其中以消費稅的負擔率較高,不過直接稅比 重有隨經濟成長而上升的趨勢。其次,賦稅制度對所得分配之影響,主要決定於各稅之 比重及個別累進和累退程度。在觀察期間內,所得稅的累進程度下降,但所得稅占整體 稅收比重上升;而消費稅則比重下跌,但累退程度也下跌。因此互相抵銷形成比例稅制。
研究中特別指出,最低所得分位家庭之有效稅率為所有各分位家庭中最高的分位,因此 呈現對最弱勢家庭最不利的分配情形。
表 2.1:A 組賦稅歸宿假設之分攤基礎彙總表
稅目 歸宿假設 分攤基礎假設
綜合所得稅 不轉嫁 由調查報告第 610 項「綜合所得稅」為其稅負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 不轉嫁 3/4 由投資收入與營業淨收入,1/4 由財產收入負擔。
土地增值稅 不轉嫁 由財產收入負擔。
商港建設費 全部轉嫁 由財產支出負擔。
營業稅 部分轉嫁 1/2 由已分配要素所得,1/2 由經常性支出承擔。
印花稅 部分轉嫁 1/2 由經常性支出,1/2 由已分配要素所得承擔。
屠宰稅 全部轉嫁 由肉類支出,婚生壽慶喪宴費支出,及外在伙食費承擔。
使用牌照稅 部分轉嫁 1/3 由個人交通通訊工具之設置,1/3 由財產收入,1/3 由乘交通設備之費用承 娛樂稅 全部轉嫁 由娛樂消遣服務支出承擔。 擔。
筵席稅 全部轉嫁 由婚生壽慶喪宴費,外在伙食費承擔。
房屋稅 不轉嫁 由房屋稅、地價稅支出為其稅負額。
地價稅 不轉嫁 由房屋稅、地價稅支出為其稅負額。
田賦 不轉嫁 由農業淨收入承擔。
遺產贈與稅 不轉嫁 最高所得組,依其財產收入承擔。
契稅 不轉嫁 由財產收入承擔。
證券交易稅 不轉嫁 由投資收入承擔。
礦區稅 全部轉嫁 由燃料及燈光支出承擔。
公賣利益 全部轉嫁 1/2 由菸草支出,1/2 由酒精性飲料支出承擔。
鹽稅 全部轉嫁 由調味料品類支出承擔。
貨物稅 部分轉嫁 1/2 由已分配要素所得,1/2 按 B 組全部轉價之分攤基礎承擔。
關稅 部分轉嫁 1/2 由已分配要素所得,1/2 按 B 組全部轉價之分攤基礎承擔。
資料來源:徐偉初,王正,王文煌 (1989)
表 2.2:B 組賦稅歸宿假設之分攤基礎彙總表
葉金標(1995)延續徐偉初等(1989)的研究,研究我國 1987 年到 1993 年整體的租稅 累進程度。除了 A、B 兩組租稅歸宿假設,另增加介於兩組之間的較為中性的 C 組假設。
在指標部分,除了 Kakwani 指標、Reynolds and Smolensky 指標之外,還加入了 Suits(1977) 指標。結果發現:1. 我國歷年的總稅負有越來越輕的傾向。2. 三組假設的有效稅率分 配,主要差異在於消費稅。3. 1987 年 A、B 兩組的稅負分配產生明顯的差異。不過,從 1987 年以後,三組假設下的稅負分配趨勢一致。4. 總租稅分配部分,消費稅所占的比 例逐年下降,其主要原因來自於關稅有效稅率的下降。而所得稅與財產稅的比例則逐年 增加,原因分別為土地增值稅和證券交易稅的比重增加。5. 1987 年以後的租稅累進程度 相對於 1987 年以前的累進程度大,主要是因為累退性消費稅逐年下降,而累進的所得 稅逐年上升。6. 1987 年以後,平均而言,以 1991 年的租稅累進程度最高,1993 年的租 稅累進程度最低。7. 租稅的累進性並非影響所得分配中唯一的因素,稅前所得分配狀況 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陳盈州(2004)沿用徐偉初等(1989)的方法,分析1994年到2002年的我國租稅負擔狀 況。在方法上,除了沿用原有的戶數十分位法及福利比率十分位法之外,還新增了刪除 最高與最低所得組的戶數十分位法、依家戶相當規模因子調整的戶數十分位法、依專家 統計法調整的戶數十分位法。研究結果發現:1. 總稅負不僅未隨經濟成長率同比例上 升,而且逐年遞減,因此,我國總體稅負有逐年減輕的趨勢。2. 在各種方法分析下,財 產稅多呈固定比例,家戶的租稅負擔變化主要表現在所得稅與消費稅。3. 所得稅在研究 期間內的總平均稅率呈現遞減。土地增值稅占所得稅比重下滑,綜所稅有效稅率於1996 年以前呈現遞減、1997年到2000年呈比例分配、2001年與2002年下滑,營所稅變化狀況 與綜所稅類似。4. 消費稅占總稅負的比重逐年下降。5. 總租稅負擔雖然呈下降趨勢,
但1998年總體稅負突然上升,主要是因為該年度關稅與貨物稅收入較高。
上述研究主要都根據 Pechman and Okner (徐偉初等,1989)的轉嫁假設為基礎,並考 慮我國稅制的特性,以及例如Browning and Johnson (1979)等學者對Pechman and Okner
轉嫁及稅負分攤基礎假設的批評和修正3,建立表2.1及2.2之架構,重行計算家庭稅前所 得水準及其分配狀態,再模擬租稅課徵對淨所得的影響。徐偉初等(1989)及以後進行的 一系列研究中,都套用兩組以上假設估計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樣本家庭中,
每家庭的每一項租稅負擔,再依不同的標準,把家庭適當分群,彙整結果。大體而言,
過去三十年來,我國所得稅為累進,消費稅為累退,財產稅則接近比例稅的性質,因此 整體稅負雖不致引起所得分配惡化,但亦對改善分配未有積極貢獻。
國外研究成果方面, 最大型的研究是Pechman and Okner (1974)利用Brookings Institution 1966年處理得到的MERGE檔案,以美國全國家庭代表性樣本之個體橫斷面資 料為估計基礎、依差異租稅歸宿假設選定各稅目的承擔變數,將各家庭的不同所得與消 費分別攤入,計算出美國個別家庭的租稅負擔。結果發現個人所得稅呈現累進的狀況,
特別是低所得者呈現較為高度的累進情形,而工資稅、銷售稅、特產稅呈現累退,地方 財產稅及公司所得稅呈現高度累進。
Pechman(1985)延續之前的研究,估計1966年、1970年、1980年的稅負分配狀況,
並預估1985年的稅負分配。依據三大類八種轉嫁假設,各個假設下皆可求出每戶的七種 有效稅率,再以調整後家庭所得排序,分成十等分,或以家庭所得級距分類,算出主要 稅目、聯邦稅、州稅的各個有效稅率。研究結果發現,所有租稅歸宿假設下整體稅負分 配皆呈輕微累進,個人所得稅呈現輕微累進。聯邦稅亦呈輕微累進,原因來自於主要稅 收為所得稅。地方財產稅和公司所得稅呈現高度累進且幅度大於工資稅。銷售稅和特產 稅則呈累退。
至於在分解重分配效果的研究工作中,Aronson、Johnson and Lambert (1994)提出AJL 分析法,分解課徵所得稅所產生的重分配效果為垂直效果(V),水平不公平效果(H)及所 得重排序效果(R)三項,並以此分別估計英國(1990)及義大利的個人所得稅的分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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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onson、Johnson and Lambert的研究發現,不論是否考慮有家庭經濟規模的條件下,英 國所得稅制具備相當的重分配效果,其中以垂直公平的效果最大,亦即主要由於所得稅 的累進課徵,使稅後所得較稅前所得的分配顯著公平。例如假設家庭消費支出不具規模 經濟,稅前所得分配的吉尼係數為0.4127,稅後下降為0.3816,其中垂直公平發揮了降 低吉尼係數值0.0332的效果,但是由於水平不公平和所得重排序的現象,各抵銷了 0.00008和0.0013的改善所得分配不公的效果。
Aronson、Johnson and Lambert使用英國的家庭支出調查(Family Expenditure Survey, FES)研究英國1978年到1991年所得稅的重分配效果。研究結果發現,1990到1991年間,
垂直效果約占了整個重分配效果的106%到107%,水平不公平效果約占重分配效果的1%
到2%,所得重排序效果占了重分配效果的4%到6%。並且,定義相同的子群時,不同的 組距會使得水平不公平效果與所得重排序效果產生抵換關係,假如定義的組距範圍較小 時,水平不公平效果會下降、所得重排序效果會上升。反之,若定義的組距範圍較大時,
水平不公平效果會上升、所得重排序效果會下降。
同一研究指出,義大利(1990)的情形與英國結果相似。在以家庭所得為基礎的條件 下,吉尼係數由0.3820下跌為0.3542,其中垂直效果貢獻了0.0284,H及R分別為0.0001 及0.0005,顯示義大利和英國的所得稅制,都有改善所得分配的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程 度的水平不公平和所得重排序的不公平結果,其中,以後者的不公平程度較高。
國內整體賦稅各項重分配效果的研究中,也都是應用 AJL 分解法,包括游秉睿(2010) 以 AJL 法計算我國 2001-2007 七年間,各項稅目重分配效果。這類型結合 AJL 分解法和 稅負轉嫁假設所進行的研究,尚有黃明聖(2012)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李駿謙(2004) 以我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分析對象的論文。至於其他有關稅負分配之研 究,主要以個別稅目局部變動所產生之重分配影響為主題,且最多以政策改變前後之所 得分配變動為指標,不涉及 R,H 另外兩項效果。
李駿謙(2004)利用AJL模型分析我國1998年到2002年的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 稅的各項重分配效果。研究結果發現:1. 由吉尼係數的變化,反映出我國所得分配呈現 越來越不公平的現象。2. Kakwani指標的數據值指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具 有累進的性質。3. 垂直效果是造成重分配效果的主要因素。水平不公平與所得重排序效 果雖然存在,但其效果不大。4. 所得重分配功能並沒有受到太多其他外在因素的影響。
至於是否有促進經濟公平和改善稅後所得分配,就數據上而言,整體重分配效果並不是 很大。
游秉睿(2010)以AJL重分配模型,計算2001至2007年間,我國各個稅目對所得分配 的影響。發現在研究涵蓋的期間內,所得稅和財產稅有改善所得分配不均的作用,消費 稅則會惡化所得分配情況。以水平不公平的效果而言,三種稅賦的水平不公平程度相對 所得重分配效果都相對輕微,而所得稅的重排序效果最大,財產稅的比例最低。
另一種分析方法是採可計算一般均衡模型,充分考慮稅收引起之生產、消費及其他 經濟活動和價格的變化,以評估對所得分配的影響。不過,由於家戶單位具有不同的特 性,CGE模型不可能針對某類家庭的各項有效稅率得到估計結果,也不能計算水平效果 和重排序效果。不過,Ferreira-Filho and Horridge (2004)及Ferreira-Filho et al. (2007, 2010) 結合傳統的Pechman-Okner賦稅轉嫁歸宿假設和CGE模型,嘗試提供不同特性家庭稅負 負擔的估計。
Ferreira-Filho et al. (2010)以CGE結合個體模擬的方法,假設直接稅和間接稅的轉嫁 情形,研究巴西賦稅改革政策對減少貧窮家庭數目的效果。研究結果指出,降低對食品 課徵的間接稅效果最顯著,不過,對稅收的影響也最大。降低農業部門中間投入的政策 雖然在減貧上沒有效果,但最能促進整體所得分配的改善(吉尼係數下降幅度最大)。
Iyer and Reckers(2012)直接估計Lorenz曲線的移動,估計美國聯邦所得稅制中,對薪 資所得以及資本增值課稅方式所產生的重分配效果。研究結果指出,在1995到2006年
間,薪資所得為累進課稅,有助於所得分配不平的改善,但資本利得課稅卻呈累退,抵
間,薪資所得為累進課稅,有助於所得分配不平的改善,但資本利得課稅卻呈累退,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