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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租稅對所得分配的影響,可以區分為3項效果,即垂直效果(vertical effect)、

水平效果(horizontal effect)和重排序效果(re-ranking effect)。垂直效果要求稅制具備累進 的特性,高所得者負擔較重,低所得者負擔較輕;水平效果則基於Richard Musgrave所 提出“Treating equals equally”的原則,主張相同所得家庭租稅負擔應一致;重排序效果是 要求租稅的垂直效果不能矯枉過正,家庭所得排序不能因租稅之累進而產生稅前所得較 高家庭,稅後所得反而變得更低的現象。

上述3種效果,都以家庭所得水準高低做為比較稅負承擔情形的基礎,而這種所得 分配狀態的表達,學理上稱為功能性所得分配(functional distribution of income)。衡量總 體所得分配狀態最常用的指標如大島指數(Oshima index)、吉尼係數(Gini coefficient)和羅 倫茲曲線(Lorenz curve)(徐偉初,2003,233-235),都與功能性所得分配相關,而租稅對 所得分配所產生的影響,也可藉這些指標的變化來衡量。例如課稅前之吉尼係數,與課 稅後之吉尼係數之差稱為RS指標(Reynolds-Smolensky index),而稅負集中係數與稅前吉 尼係數之差異則稱為K指標(Kakwani index),都是衡量租稅累進(退)程度之常用指標。

計算上述指標時,研究人員必須估計不同所得水準的家庭或個人,在估計期間內究 竟負擔了多少數額的各項租稅。以我國的稅制為例,租稅課徵的納稅義務人並不僅限於 自然人,例如營利事業所得稅就以營利事業為課稅對象,而營利事業絕大部分不是個人 或自然人;營業稅的情形也一樣,但綜合所得稅、遺產稅等則以自然人為課徵對象;土 地稅基本上視課稅標的產權所有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實體)而定。因此討論我國租 稅的所得重分配效果時,不應以自然人為納稅義務人的稅目或稅課為限。

Siedman(2009)討論公司所得稅負擔時,明白指出是由個人,不是企業,最後負擔了所 有的租稅。透過轉嫁,所有各種不同稅負,最後一定由有所得、收入或消費支出的家庭

單位,個人或自然人所負擔。因此討論整體稅負的重分配效果,進而檢討全體稅制,或 者個別稅目所產生的重分配效果時,必須納入租稅轉嫁與歸宿的討論和分析,才有一個 完整的面貌。況且,如果不考慮非直接對自然人課徵的租稅,則我國稅制中有許多稅目 的重分配效果都未能檢討,所得到的結論,不論支持我國稅制符合公平與否,都不是一 個正確的推論。

為回應上述問題,本研究估算近年來我國所有各項租稅的所得重分配效果,以了解 賦稅制度對所得分配的影響。提供有用的資訊和評估結果,檢討過去的表現,做為評估 未來各種租稅改革政策「公平」面影響的參考,是本研究計畫的目的。

除了估計我國各項租稅及整體稅制「公平」效果外,本研究所提出的研究方法,亦 可供財政部相關單位及其他部門參考,為以後各種稅制變動對所得分配的衝擊提供一個 合理正確的估計模式。

自1990年代起,臺灣的所得分配情形有漸趨惡化的現象,吉尼係數由1991年的 0.308,逐漸上升到2011年的0.342,二十年間,以2001年的0.350最高,2005年和2009年 的0.345次之。以大島指數來評估,也呈現同樣的趨勢,由1991年的4.97倍上升到2011年 的6.19倍,其中亦以2001年的6.39倍為最高。另一方面,2008年國際金融海嘯使我國失 業率達到新高,而且出現2001年以來的另一次經濟負成長。經濟發展情形欠佳,甚致出 現所得負成長的局面,對低所得家庭產生較劇烈的衝擊。政府除積極執行擴大就業、補 貼薪資等政策外,在租稅政策和擬定新稅制時,都時時以「減低中低所得者及薪資所得 者租稅負擔,並提升高所得者租稅負擔,以強化租稅移轉效果」為內涵之一。然而,同 樣的二十年間,我國賦稅負擔率也由1991年的17.3%下降到2011年的12.8%,其中2003 年更低至11.8%,而2010年也僅為11.9%。偏低的賦稅負擔率,究竟能發揮多少的所得重 分配效果,亦值得深入探討。

本研究計畫建立一套可行且合理的分析架構,利用年度稅收實徵統計資料,以及計 算我國所得分配指標之行政院主計總處各年度「家庭收支調查」樣本,估計全國各項稅 收在各家庭中的分配情形,計算各個別稅收、稅收種類(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國 稅、地方稅等),和整體稅收的有效稅率,最後整合成稅制所得重分配效果,作為政策 討論的基礎證據。否則,在缺乏全面證據資料的情形下,政策擬定考量的周延性難免有 所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