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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L 重分配效果分解模型

Aronson、Johnson and Lambert(1994)提出 AJL 模型來分析英國所得稅的重分配效 果,研究中使用英國的家庭支出調查(Family Expenditure Survey, FES)進行分析。該資料 為家戶個體資料。使用個體資料能夠定義出相同所得者,以衡量出水平不公平效果以及 所得重排序效果,並且具備人口結構的資料,可以將個別家庭所得和租稅負擔進行家戶 相當規模(equivalence scale)的處理,從絕對所得以外的另一角度來評估稅收的分配問題。

AJL 模型利用稅前吉尼係數

  G

Y 和稅後吉尼係數

G

YT

之差,獲得重分配效果 (redistributive effect,

RE

)。背離有效稅率級距結構而使所得相同者負擔不同的稅負,即 為傳統定義的水平不公平效果(horizontal effect,

H

)。所得重排序效果(re-ranking effect,

R

)為背離有效稅率級距結構而使得租稅負擔者在繳納租稅之後,所得排序發生變動,

在早期,有的學者將重分配效果以租稅累進程度的方式來表示,例如:Kakwani 指 數。計算方式為租稅的集中係數

  C

T 減去稅前所得分配的吉尼係數,可作為租稅累進與 否的判斷,以及衡量累進或累退程度的指標。Kakwani(1977)利用租稅的集中係數和稅前 所得吉尼係數之差來衡量稅制重分配效果,並將其運用於衡量美國、英國、加拿大、澳 洲的租稅累進程度。

(3.2)中

g

為總租稅占總所得之比例。由此可見,一項租稅的累進(累退也相同)程 度,KT,與此一租稅之總體有效稅率,g,兩者共同決定了租稅的重分配效果。就算是 極度累進的稅課,如果整體有效稅率偏低,也許可以針對特定納稅人增加負擔,但不易 產生強烈的重分配功能,對整體所得分配的改善有限。最後,(3.2)式是在假設課稅過程 中沒有發生水平不公平與所得重排序的現象之下,整個重分配效果才可以用租稅累進程 度來衡量。7

以下,開始納入考慮若發生水平不公平的現象。

   

Y Y (3.3)

T

Ti

  

i

(3.3)式表示所得相同為

Y

的家戶 i 其所得稅負擔為

T 。同樣地,在一個累進稅制下的所

i 得稅稅率

 

Y Y

T

會隨著

Y

的增加而增加,且

T

,

  Y

1。

i

  Y

為一個干擾項,在所得水準 為

Y

時,平均數為零,透過此干擾項可以將所得相同者所遭受的差異租稅負擔表現出 來,即水平不公平現象。

7

當沒有水平不公平和所得重排序效果時,(3.1)式、(3.2)式、(3.6)式,三式會相等。

圖 3.1:水平不公平與所得重排序之圖示

資料來源:Arsonson, Johnson and Lambert (1994)。

圖 3.1 表示家戶 i 在各個稅前所得水準

Y

1,

Y

2,

Y

3

之下的稅後所得分佈狀態。藉此,

進而分析子群間與子群內的所得分配狀態。AJL 模型將稅後吉尼係數定義如下(3.4)式:

G 為稅前所得吉尼係數,

Y

C 為租稅的集中係數。

T

K

T

0表示此租稅制度為累進稅,

0

K

T 表示此租稅制度為比例稅,

K

T

0表示此租稅制度為累退稅。

本研究使用的資料來自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的原始資料檔,各項 賦稅資料主要取自於財政部《財政統計年報》,綜合所得稅和房屋地價稅(A 組假設)

部分則採自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的登錄資料。

1. 樣本數:

主計總處每年所抽查的家戶樣本數並非固定。在本研究期間內各年度(2001 年到 2011 年) 的樣本數分別為 13,601、13,681、13,681、13,681、13681、13,776、13,776、

13,776、13,776、14,853、15,857 個家庭。因此,有關研究中的租稅資料,除綜合所得稅 和 A 組假設下之房屋地價稅外。是以各年度所調查的樣本戶數占各年度的家庭總戶數的 比例,乘以當年度賦稅統計年報的賦稅資料,進而得到各稅目在各年度的資料。

2. 所得:

在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的家庭所得收入包括受雇人員報酬、產業主所得、

財產所得收入、自用住宅及其他營建物設算租金、經常移轉收入、雜項收入之總和。但 因為此一家庭所得收入總計已經扣除了部分繳納的租稅,並不能真正反映出家庭的實際 支付能力,所以不適合作為衡量家庭所得的基礎。Pechman and Okner (1974) 提出了調 整後家庭所得的概念,家庭所得的衡量應該將家庭所得中沒有包含的間接稅加入考量。

因此,本研究以調整後家庭所得來做為衡量家戶的納稅能力。

3. 調整後家庭所得:

關於調整後家庭所得的推導方法,是以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的家庭所得收 入總額為基礎再依照下述項目調整。

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目在我國稅目中雖然列為直接稅,但是在主計總處的報告中 並沒有列出個人「繳納」多少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且其性質類似國外的公司稅,若其 前轉將使公司產品的價格上升,若後轉將影響受雇人員的薪資、產業主所得,故將其列 入調整。

消費稅:一般認為課徵消費稅會影響物價,導致實質購買力下降,因此列入調整。

稅目包含營業稅、娛樂稅、貨物稅、關稅。

證券交易稅: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將證券交易稅列入財產 稅的分類(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2001),但其課徵方式類似消費稅,將使投資收 入減少,故納入調整。

菸酒稅:我國菸酒稅類似貨物稅,故列入調整範圍。

因此調整後家庭所得的計算方式為:將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的家戶所得收入項目再 加上營利事業所得稅、消費稅、證券交易稅、菸酒稅的攤提數後即為調整後家庭所得。

4. 家戶相當規模:

家戶人口數多少有可能影響家戶的總所得水準。對於這種家庭中的人口數以及年齡 結構的可能影響,本研究以家戶相當規模 (equivalence scale) 的概念進行調整。

Aronson and Lambert (1994) 定義家戶相當規模因子:

  

, 0

 

1,0

 

1

i

i

 

i

N n

z

(3.9)

其中,

z 表示第

i

i

個家戶的家戶相當規模因子,

N

i表示第

i

個家戶的成人人數9

n

i表 示第

i

個家戶的小孩人數,

為小孩的權重參數,

為家戶相當規模程度的參數。

9

本研究定義 20 歲以上為成人,20 歲以下為小孩。

0

時,表示不將小孩納入計算之中,而當

1

時,表示將小孩視為一個成人,

因此,

的設定代表小孩在該家戶的重要性。當

  0

時,表示不考慮人口因素的調整。

  0

時,代表家戶具有規模經濟,且

增加時,則表示規模經濟程度下降。

本研究依循 Aronson、Johnson and Lambert (1994) 的作法,將

以及

皆設定為 0.5。

先將前述的個別家戶的調整後家庭所得(

Y )

i 10以及家庭租稅(

T

ij)11計算出來,再計算 出個別家戶的家戶相當規模因子 (

z ),接著,再把個別家戶的調整後家庭所得與租稅分

i 別除以家戶相當規模因子,得到經過家戶人口數調整的家庭所得與租稅。而經過家戶人 口數調整的租稅則是將收支資料除以家戶相當規模因子後再透過租稅歸宿假設攤提計 算出,如下 (3.10) 式與(3.11) 式:

 

i i

i

z

z Y

Y

(3.10)

 

i j j i

i

z

z T

T

(3.11)

5. 相同所得子群定義:

在樣本資料裡,幾乎不太容易出現家戶稅前所得相等的例子,因此,關於本研究中 稅前所得相同之定義必須透過調整,才能獲得相同所得的子群。本研究定義新台幣五千 元的範圍之內為相同所得子群。舉例來說,假如某家戶稅前所得為 91,305 元,則調整為 90,000 元,若某家戶稅前所得為 645,557 元,則調整為 645,000 元,若某家戶稅前所得 為 647,557 元,則調整為 650,000 元。經此一調整之後,便會出現稅前所得相同的家戶,

據此可定義出稅前相同所得子群,以進行後續的設算和分析。

10

i 表示第 i 個家庭。

11

i 個家庭的第 j 項租稅。

第肆章 可計算一般均衡分析模型與應用

本研究將建構一個單國可計算一般均衡模型(簡稱 CGE 模型),從一般均衡的角度,

將稅制與稅率變動所引發的經濟調整效果納入考量,重新衡量租稅課徵所帶來的所得分 配變動。第一節先概述可計算一般均衡模型的理論架構;第二節說明配合模型理論架 構,為進行數值分析所需之資料庫及其結構;第三節說明模型內之所得分配與福利指 標;第四節說明為進行所得分配效果分析,本模型在一般 CGE 模型架構中所增列之所 得收支方程式,以及將各類稅制嵌入模型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