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屆立法院完成「地方自治法制化」

第四章 從國會全面改選到完成地方自治法制化

第二節 第二屆立法院完成「地方自治法制化」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和第五條第三項規定,1991 年 7 月 16 日,「萬年國會」

的立法院三讀通過;8 月 2 日,總統令公布,去除「動員戡亂時期」字樣,並修正後的《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在 1992 年 12 月 19 日,舉行「第二屆立 法委員」選舉,完成國會全面改選。

「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的應選名額為 161 席,分為 119 席區域,6 席原住民,30 席全 國不分區,6 席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人總數為 13,421,170 人。選舉結果共有 9,666,020 名 選舉人出席投票,投票率為 72.02%。

壹、民進黨在立法院席次第一次突破三成

「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雖由國民黨贏得過半數的 102 席,但民進黨在黨主席許信良 領軍下,贏得 51 席,席次比 31.68%,總得票數為 2,944,195,得票率為 31.03%。「二屆立 委」選舉結果,讓民進黨揮別前一年二屆國代選舉因為「台獨黨綱」因素,導致當選席次不 到總名額四分之一的窘境,這次選舉民進黨的得票率和總席次第一次突破三成,在立法院

「制衡」國民黨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提升,從學理以及其他同為「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後進 國家經驗來看,台灣已經具備日後出現政黨輪替的可能性。

這次選舉,前民進黨主席黃信介以「元帥東征」為口號,投入花蓮縣區域立委選舉,開 票後竟以區區 63 票落選。由於投票日當天爆發作票傳聞,再加上民眾對選舉舞弊指證歷 歷,民進黨主席許信良趕赴現場後,號召群眾前往聲援,民眾群聚在花蓮縣政府抗議,黃信 介除了向花蓮地方法院提出選舉訴訟外,也前往地檢署控告選舉舞弊,要求驗票。檢察官受 理後,在驗票時發現花蓮市有十二個投票所出現 738 張「幽靈選票」,出現開出票數比投票 人數還要多的情形。本案查察終結,起訴立委參選人兼花蓮市長魏木村,事後由中央選委會

117

公告黃信介當選。154

1993 年 2 月 1 日,「第二屆立法委員」宣誓就職後,開啟中華民國憲政發展史的新頁。

根據第二屆國民大會三讀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七條規定,於 1994 年 7 月 7 日,三 讀通過「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全文,完成「地方自治法制化」工作,但美中不 足之處在於「二屆立委」制定「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時,並未完全按照「國是 會議」結論去做,已先為日後的台灣省政府「凍省」爭議埋下伏筆。

1993 年 7 月 29 日,總統令公布施行「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自 1945 年以 來,以行政命令做為台灣地區實施地方自治,金馬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的「一國三制」情形,

終於正式走入歷史。155

貳、「地方自治法制化」與「國是會議」共識的比較

把上述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全文拿來跟「國是會議」

的「地方制度」議題總結報告中的五項重點做比較對照,結果說明分析如下:

一、地方制度合憲化與法制化的問題

「國是會議」的多數出席人都主張地方制度應予合憲化與法制化,對於實施方式雖有四 種不同的主張,但這四種不同主張所具有的共同點,是使地方自治從目前服膺於中央政府指 令下的行政機關轉為建立於法制的自治機關。從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省縣自治法」與「直轄 市自治法」全文內容來看,確實落實了「國是會議」的共識。

二、行政區域重劃問題

「國是會議」的多數出席人都認為目前地方與中央的單一關係應予改善,可以用國土重 劃的方法,將行政區域重劃,縮小台灣省幅員,作法雖有「多省制」與「多市制」的不同,

但皆能擴大地方自治範疇,避免「民選省長」與「非民選總統」的民意基礎爭議問題。

從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全文內容來看,沒有看到「國 是會議」「先調整行政區域,再省市長民選」的共識被落實,卻只看到「儘速舉行省市長民 選」的政治考慮,雖然在「省縣自治法」第六十六條以及「直轄市自治法」第五十六條「本 法自公布日施行,至行政區域及行政層級重新調整劃分後一年內完成本法之修正,逾期本法 失效。」的規定,但已為日後「精省作業」的政治紛爭留下伏筆。

154 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 1992 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查閱日期:2015 年 6 月 30 日。

155 一國三制是指省(市)半自治,行政首長官派,立法機關民選。縣(市)、鄉鎮(市)自治,行政首長與立法機關 均以民選產生。金馬地區不自治,設戰地政務委員會,實施軍政一元化。

三、地方首長民主化問題

這是「國是會議」的全體出席人共識性最高的問題,大家一致認為省市長民選是地方自 治民主化的主要內涵,唯有省市長民選,方能經由地方自治首長的民主化落實地方自治民主 化。從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全文內容來看,確實落實了「國 是會議」的共識。省市長民選雖是民意所趨,不可抗拒,但美中不足之處在於,並未依據「國 是會議」共識,將中華民國治權所及範圍進行「多省制」或「多市制」的行政區域重劃,將 台灣省幅員縮小,逕行對單一省長進行民選,仍然無法避免產生「省長民選」與「總統非民 選」的民意基礎爭議問題,正是「欲速則不達」的最佳寫照。

四、地方自治權問題

「國是會議」的全體出席人對這個問題的共識性也很高,大家都強調當前地方制度問題 的癥結,即在於「地方無權無錢」,故應通過法制化,以確定地方自主權,讓地方政府享有 更多的人事權、財政權、警察權及教育權,俾使權力由中央推向地方。但從立法院三讀通過 的「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全文內容來看,「地方自治法制化」前後,地方政府 的人事權、財政權、警察權和教育權雖有顯著改善,但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對於「府際關係」事項爭議的處理,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省縣自治法」只從「自治監 督」的角度來看,在「省縣自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省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

逾越權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省政府辦理 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縣 (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令、逾越權限者,由省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 停止其執行;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規者,由省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 止或停止其執行。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省或縣法令、逾越權限者,由縣 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 規、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對於「省、縣(市)、鄉(鎮、市)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中央或地方法令發生疑義時」,則規 定「由司法院解釋之」;並強調「前項情形,在司法院解釋前,中央主管機關或自治監督機 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上述規定並未正視「地方自治法制化」後,「省、縣(市)、鄉(鎮、市)」取得的公法人 地位,給予「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這是美中不足之處。上述作法在「直轄市自治法」第 四十五條也有相同的規定。

五、鄉鎮市自治問題

「國是會議」的多數出席人都認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關於「地方制度」的規定,鄉(鎮、

市)並非地方自治單位,再加上「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實施以來,鄉(鎮、市)選 舉的弊端叢生,暴力與賄選情形難以根除;再加上鄉(鎮、市)自有財源比例不足,多半仰賴

119

上級補助而勉強維持鄉(鎮、市)公所與鄉(鎮、市)民代表會之運作,鄉(鎮、市)實施地方自 治多年的成效不彰,應予廢除以減輕財政負擔;或將鄉鎮市長改為官派,不民選,村里長則 予以取消,雖然多數出席人都主張「地方制度」以省、縣(市)二級制為宜,但也有維持現狀 的主張。但從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省縣自治法」全文內容來看,依然賦予鄉(鎮、市)自治地 位,以維持現狀的方式處理,也給「地方制度」的改革,留下一個尾大不掉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