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台灣地方自治民主化」的「制度變遷」

第二章 「台灣民主化」促使「台灣地方自治民主化」

第三節 「台灣地方自治民主化」的「制度變遷」

二戰結束,台灣主權改變,從國府接受台灣、播遷來台,「台灣地方自治民主化」的「制

77

度變遷」,依序經過「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國府遷台後以行政命令規範時期、「省縣 自治法」和「直轄市自治法」時期、「地方制度法」時期、增訂「準直轄市」條款、增訂「行 政區劃」條款、縣市合併改制升格直轄市等時期,分別說明如下:

壹、「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

1945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10 點,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代表盟軍在台北公會堂舉行受降典 禮,正式接收台灣後。12 月 6 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訂定「台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 方案」,做為各級民意機關成立的依據,規定由台灣民眾直接選舉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組 成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後;由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選舉各縣市參議員後,組成各縣市參 議會;由各縣市參議會選舉台灣省參議員後,組成台灣省參議會。1946 年 5 月 1 日,台灣 省參議會正式成立後,上述工作正式完成。因應「制憲」需要,台灣省參議會在 1947 年 10 月 31 日,選出 18 名制憲國代,前往南京參加制定「中華民國憲法」

以上所述是「行憲」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台灣推行的地方制度。這種以人民直 選最基層的民意代表後,再以間接選舉方式,產生上一級民意機關的作法,跟日後的「中華 民國憲法」規定的監察委員產生方式相同,但 1992 年「修憲」時,在「憲法增修條文」已經 廢止上述規定。不過上述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09內容相同。

上述「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台灣推行的地方制度,隨著「二二八事件」發生,國防 部長白崇禧奉命來台「宣慰」,返回南京述職,建請蔣介石總統在台灣實施地方自治。隨著國 共內戰失利,國府播遷來台後,以行政命令為依據,在台灣推動地方自治而走入歷史,迄今 只有村里長和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繼續實施。

貳、國府遷台後以行政命令規範時期

一、時間:1947 到 1994 年。

二、法令依據:

(一)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二)省政府組織法

1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網址:

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28320/39838/39842/2947944.html。,查閱日期:2015 年 6 月 30 日。

1. 台灣省政府委員會議事規則 2. 台灣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110 (三)台灣省臨時省議會組織規程 (四)台灣省臨時省議會選舉罷免規程 (五)台灣省議會暫行組織規程

(六)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1. 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通則 2. 台灣省各縣市組織規程準則111 (七)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八)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九)戰地政務委員會條例

1. 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 2. 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 三、制度特徵:

(一)省(市)半自治,省(市)政府首長由行政院派任,省(市)議會直接民選組成。省(市)政府定 位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市)議會定位為省(市)政府施政的諮詢機關,兩者不是機關對 立的監督制衡關係。

(二)縣(市)、鄉(鎮、市)自治,地方行政首長與地方民意機關以直接民選方式產生。地方民 意機關定期會開會時,地方行政首長須提出施政報告並率一級主管列席備詢。兩者以 機關對立的監督制衡關係運作。

(三)金馬地區不自治,設戰地政務委員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實施軍民一元化領導。

四、制度改變原因:

110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1996),《民政統計,第二十五期》。

111 台灣省政府新聞處(1995),《台灣光復五十年專輯》。

79

(一)蔣經國總統宣布,自 1987 年 7 月 15 日起解除戒嚴。李登輝總統連任後宣布,自 1991 年 5 月 1 日起終止「動員戡亂」,廢止「臨時條款」,實施「增修條文」,回歸憲政體制。

李登輝總統邀請朝野人士舉行「國是會議」尋求改革共識,透過「修憲」與「修法」, 落實「國是會議」共識,推動「地方自治民主化」。

(二)立法院以「增修條文」第十七條為法源,依循「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章地方制度規 定,採省市雙軌制原則,制定「省縣自治法」和「直轄市自治法」,推動地方自治法制 化,金馬地區終止戰地政務。

參、「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時期

一、時間:1994 到 1998 年。

二、法令依據:

(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二)省縣自治法

1. 台灣省政府組織規程 2. 台灣省議會組織規程 3. 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 4. 縣市議會組織規程準則 5. 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 6. 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準則

(三)直轄市自治法

1. 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2. 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 3.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 4.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

三、制度特徵:

(一)省(市)、縣(市)、鄉(鎮、市)自治,地方行政首長與地方民意機關以直接民選方式產生。

地方民意機關定期會開會時,地方行政首長須提出施政報告並率一級主管列席備詢。

兩者以機關對立的監督制衡關係運作。

四、制度改變原因:

(一)李登輝總統當選第一屆民選總統後,邀請朝野人士舉行「國家發展會議」尋求改革共 識,透過「修憲」與「修法」,落實「國家發展會議」共識,繼續推動「地方自治民主 化」。

(二)為落實「國家發展會議」共識,停止國大代表、台灣省長、台灣省議員、鄉鎮市長、鄉 鎮市民代表等五項選舉,國民大會「修憲」,保留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停止台灣 省自治。

(三)立法院以「增修條文」為法源,制定「地方制度法」,廢止「省縣自治法」和「直轄市 自治法」;制定「台灣省政府組織功能業務調整暫行條例」,推動「台灣省政府精簡作 業」,繼續推動「地方自治民主化」。

肆、「地方制度法」時期

一、時間:1998 到 2007 年。

二、法令依據:

(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二)台灣省政府組織業務功能調整暫行條例 (三)地方制度法

1. 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2. 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3. 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4. 高雄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5. 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準則

81

6. 縣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準則 7. 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準則 8. 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 三、制度特徵:

(一)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地方行政首長與地方民意機關以直接民選方式產生。

地方民意機關定期會開會時,地方行政首長須提出施政報告並率一級主管列席備詢。

兩者以機關對立的監督制衡關係運作。

(二)行政院根據「地方制度法」和「台灣省政府組織功能業務調整暫行條例」,訂定「台灣 省政府組織規程」和「台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推動「台灣省政府精簡作業」。 四、制度改變原因:

(一)2000 年總統大選,第一次政黨輪替,陳水扁總統在中部地區設置「第三個直轄市」政 見,因台北縣長蘇貞昌反對,並以辭職相脅而胎死腹中。

(二)2007 年 6 月,台北縣長周錫瑋成功遊說立法院修改「地方制度法」第 4 條和第 7 條,

增訂「準直轄市」條款,順利讓台北縣升格。

伍、「地方制度法」增訂「準直轄市」條款

一、時間:2007 到 2010 年。

二、法令依據:

(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二)地方制度法

1. 第 4 條 2. 第 7 條 三、制度特徵:

(一)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台北縣適用「地方制度法」的「準直轄市」條款後,年度總 預算規模由現行約新台幣 750 億元,倍增為新台幣 1,500 億元,財政規模僅遜於台北

市,台北縣基礎建設可望有效改善。

四、制度改變原因:

(一)2008 年總統大選,第二次政黨輪替,馬英九總統推動行政區域重新調整,內政部積極 推動「三都十五縣」政見的落實,有 6 縣市自 2010 年 12 月 25 日改制為 5 直轄市。

陸、「6 縣市合併升格改制為 5 直轄市」時期

一、時間:2010 到 2014 年。

二、法令依據:

(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二)地方制度法

1. 第 7-1、7-2、7-3 條 2. 第 24-1、24-2、24-3 條 3. 第 40-1 條

4. 第 58-1 條 5. 第 83-1 條 三、制度特徵:

(一)立法院於「地方制度法」增訂第 7-1、7-2、7-3 條,做為「行政區劃」依據,讓縣(市) 合併升格直轄市有法律程序可依循。

(二)立法院於「地方制度法」增訂第 24-1、24-2、24-3 條,做為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成立區 域合作組織,進行「府際合作」的法律依據。

(三)立法院於「地方制度法」增訂第 40-1 條,做為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的總預算案處理 依據。

(四)立法院於「地方制度法」增訂第 58-1 條,做為鄉(鎮、市)改制為區後,原鄉(鎮、市) 民代表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的法律依據。

83

(五)立法院於「地方制度法」增訂第 83-1 條,做為受到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的民選地 方公職人員任期調整的法律依據。

(六)桃園縣適用「準直轄市」條款 四、制度改變原因:

(一)2014 年 1 月 14 日,立法院於「地方制度法」增訂 83-2、83-3、83-4、83-5、83-6、

83-7 條,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之法源依據及權限。

柒、「16 縣市與 6 直轄市」時期

一、時間:2014 年以後。

二、法令依據:

(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二)地方制度法

1.第 83-2、83-3、83-4、83-5、83-6、83-7 條 三、制度特徵:

(一)桃園縣升格為第 6 個直轄市,台澎金馬地區的第一級地方政府為「16 縣市與 6 直轄 市」。

(二)為保障原住民自治,立法院於「地方制度法」增訂 83-2、83-3、83-4、83-5、83-6、

83-7 條,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之法源依據及權限,於 2014 年 11 月 29 日「九合一」選舉進行改選。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