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從「解嚴」到召開「國是會議」
第三節 召開「國是會議」凝聚改革共識
以下關於「召開『國是會議』凝聚改革共識」的說明,資料來源主要根據《維基百 科》、《國是會議會議實錄》(1990)和《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會議實錄》(1991)而 來,說明如下。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閉幕後,李登輝總統指派總統府秘書長蔣彥士為「國是會議 籌備委員會」召集人,於 1990 年 4 月 2 日成立籌備委員會秘書處,進行籌備工作。
壹、「國是會議」的召開
1990 年 5 月 20 日,李登輝總統宣誓就職後,回應「野百合學運」要求,經過將近三個 月的籌備策劃,於 6 月 28 日在台北市圓山飯店召開「國是會議」,邀請國、民兩黨為主的朝 野領袖共 150 人與會,以解決重大憲政爭議,但實際簽到出席人數只有 142 人。
這次的「國是會議」,是以當前國人最關注的兩個問題─如何「健全憲政體制」與「謀求 國家統一」為研討範圍,同時分為「國會改革」、「地方制度」、「中央政府體制」、「憲法(含臨 時條款)修訂方式」、「大陸政策與兩岸關係」等五項相關的議題進行分組,以及六天會期的熱 烈討論,「國是會議」在 7 月 4 日順利結束閉幕。137
受邀出席人士分為五組,每一分組均針對以上五項議題進行討論,最後總結報告是:「終 止動員戡亂時期」、「回歸憲法」、「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下簡稱《憲法臨時條款》)」、
「修憲採取一機關兩階段方式」、「修憲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下簡稱《憲法增修條 文》)名之」等共識。138
跟本研究主題有關的「地方制度」,在《國是會議實錄》的分組會議紀錄中,可以看到分 散在五個分組當中的朝野人士,各有立場的激烈攻防,但根據「國是會議」的議事規則,各 分組經過熱烈發言與討論後,除了依據各出席代表的發言紀錄外,並且參考具名問卷意見統 計資料後,將各分組意見整理為會議記錄後,統一向全體會議報告後,再整理為總結報告,
以下是「地方制度問題」議題總結報告的內容:「
我國憲法第十章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第十一章規定「地方制度」,對於中央與地方 之權限及地方自治體制都有明文的劃分與規定,並以制定「省縣自治通則」為地方自治的法 源,然後制定省、縣自治法,以實施地方自治。但行憲未久,政府即因中共叛亂而播遷來台,
至今尚未完全依憲法實施,卻以「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等行政命令,實施地方 自治制度,與憲法有關規定頗有差距。社會各界對此多有批評與爭議,形成當前憲政改革之
137 國是會議實錄編輯小組(1990),《國是會議實錄》,〈蔣彥士:序言〉,台北:總統府。
138 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 國是會議,查閱日期:20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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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問題,因而本次國是會議將「地方制度問題」列為五大議題之一。
國是會議五個分組對「地方制度問題」的討論,大體上都針對地方自治體制、權限、組 織各方面的缺失,提出改革的主張。綜合五個分組及全體會議之出席人發言內容,主要可分 為(一)地方制度合憲化與法制化問題;(二)行政區域重劃問題;(三)地方首長民主化問題;
(四)地方自治權問題;(五)鄉鎮市自治問題。
對於此等問題的討論,與會出席人雖有重點與角度的不同,但對地方自治之法制化、民 主化、自主化,則獲有高度的共識。為改進地方制度問題理論與實際的空前大結合,且亦深 符民意,對將來地方自治的推展,具有積極意義。
現在將五個分組及全體會議中各出席人的意見,整理做總結報告如下:
一、地方制度合憲化與法制化的問題
多數出席人在五個分組中,對目前中央、省、縣(市)、鄉鎮(市)四級制的疊床架屋,自 上而下的層層節制,中央政府以行政命令限制地方自治權的情況,都表示不滿。一致主張地 方制度應予合憲化與法制化,但對於實施的方式則有四種不同的主張:
(一)主張凍結憲法中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的若干條文規定,在修憲時另訂條文授權立法院 另訂「國家統一前(或自由地區)省縣地方制度條例」,逕行選舉省長籍省議員,組織省政府及 省議會。
(二)主張回歸憲法,由立法院制定「省縣自治通則」,由省召開省民代表大會,制定省自治法,
選出省長及省議員,組織省政府及省議會。
(三)主張修憲或以附加條款方式規定「省之內閣制」,或實施聯邦制。
(四)主張不能回歸憲法,必須徹底修訂憲法,循制憲方法,以台灣本身發展為依據,實行地 方自治。
這四種不同主張所具有的共同點,是使地方自治從目前服膺於中央政府指令下的行政機 關轉為建立於法制的自治機關。
二、行政區域重劃問題
五個分組的出席人多認為目前省與中央的單一關係應予改善,可以國土重劃的方法,將 行政區域變更,由此可擴大以省為最高自治單位的地方自治範疇,也可避免產生省長民選與 總統間的民意基礎爭議問題。
對於行政區域的重劃,多數出席人的意見主要的有「多省制」與「多市制」的分別,有
主張增設省而維持目前兩直轄市者,有主張增設直轄市而維持目前台灣省一省者。而增設省 的多少,則有由二個省到六個省的不同,增設的省應怎樣命名,以及增設院轄市的數目,意 見也不盡一致。「多省制」的主張,所持理由是既可不違背憲法規定的原則與精神,且可解決 目前太過中央集權的弊病。但主張「多市制」的出席人則指出,多省制有諸多可顧慮的地方,
基本上台灣幅員不大,多設省將使資源分配扭曲,缺乏行政效率,增加支出,加重人民負擔,
更易引起統獨意識紛擾,導致海峽兩岸關係緊張。
也有出席人主張將台灣劃為多個行政區或地區建設委員會。但不論主張「多省制」或主 張「多市制」,出席人多認為台灣或台灣省的名稱,不宜廢除,台灣的發展,已在國際間建立 良好的「台灣模式」,對大陸同胞也有號召力,所以,應予以維護,不宜在地方制度改革中消 失。
在行政區域重劃的討論中,省應否虛級化的問題,也在多省或多市的不同意見中表現出 來,有些出席人認為如多設置省,則省的幅員縮小,省不必虛級化;主張「多市制」者則認 為大都會區全部規劃後,省可虛級化。
三、 地方首長民主化問題
這是全體出席人共識性最高的問題,大家一致認為省市長民選是地方自治民主化的主要 內涵,唯有省市長民選,方能經由地方自治首長的民主化落實地方自治民主化。所以,省市 長民選為民意歸趨,不可抗拒,應經由法制化途徑,制定省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實施民 選。
不過,也有出席人認為省長應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省議會同意後任命,省長並應具省議 員身分。因為如總統直選,則單一省長民選有可顧慮之處,應在採取「多省制」或「多市制」
後,使省之幅員縮小後,開放省長民選。
四、 地方自治權問題
這問題所獲得全體出席人的共識性也很高,出席人們多強調當前地方制度問題的癥結,
即在於「地方無權無錢」,故應通過法制化,以確定地方自主權。
落實地方自主權的作法,出席人多認為應使地方政府享有更多的人事權、財政權、警察 權及教育權,俾使權力由中央推向地方。但亦有出席人認為警察權仍宜由省統一指派,以適 應全省連貫作業要求,教育權也應該全國統一。
財政權的劃分,尤受到出席人的重視。大多數出席人主張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應予 檢討修正,將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收支重新合理分配,但亦有出席人認為修正「財政收支劃 分法」,仍無法解決問題,應利用行政區域的調整配合統籌的補助,由省補助財源困難的地區;
教育文化支出亦不必做成必須佔預算總額硬性比例的規定,由中央及省共同負擔,或授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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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調整稅率的權力。
地方自主權的確立,出席人強調應予法制化,以法律定之,不可以行政命令行之,在修 憲時授權立法院制定省縣制度條例,或設立憲法法院,解決中央權限與地方權限的衝突。
五、 鄉鎮市自治問題
對於鄉鎮(市)的自治地位,大多數出席人認為依憲法精神而言,鄉鎮(市)並非地方自治 單位,尤其選舉弊端叢生,應予廢除,或將鄉鎮市長改為官派,不民選,村里長則予以取消。
此問題牽涉地方自治的層級,大部分出席人主張以省、縣(市)二級制為宜,廢止鄉鎮(市) 公法人地位,減少行政層級,緩和地方派系爭執,但也有維持現狀的主張。
廢除鄉鎮(市)級之主張,牽涉地方自治層級,如採省、縣二級制者,亦主張鄉鎮(市)長 改為官派,廢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另外,也有主張省府虛級化,廢省保留縣、鄉鎮(市)二 級的意見。
以上五項有關地方制度問題的討論,都發生法制化的時間問題,如制定「省縣自治通則」
或授權立法院制定有「省縣(市)自治條例」,實施省市長民選等等,或在八十年底前達成;有 的出席人則認為在八十一年底前辦理地方自治首長民選,以配合中央民意代表的選舉。
以上的報告,係就多數出席人在五個分組及在全體會議中發言的概要,作綜合性、歸納 性的總結,至於一、二位出席人較單獨的意見則未能涵蓋。
一般的說,全體出席人在地方制度的法制化、民主化、自主化的方向與原則上都有共識,
歧異的意見多屬執行的、技術性的、或作法上的。綜合或歸納多數出席人的意見,可以作成 如下的幾項共識:
(一)省以下的各級機關形式上雖稱實施地方自治,實則中央政府統治權遠超過地方自治權,
即連憲法所規定的省、縣(市)教育、警衛、人事等事權,均未能充分實施,縣自治情形也是 如此。這種地方自治的現狀,應予改進,回歸憲法或授權立法院立法,甚至循制憲方法達成 改革均可。
(二)地方自治應以民選、自主為基本要求,應依據台灣目前發展,兼顧憲法體制及實際情況,
將國家主權與國內行政的需求作合理的統合。
將國家主權與國內行政的需求作合理的統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