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預期未來的建築界會與其他工業生產體系一樣,會進一步的合理化。因 此我認為社會並不需要建築師制度,應該結合營造業,成為完整的經營體 系。因此「合理的設計原則」可以發揮作用。我對當時(1971 年底)立法 院通過了《建築師法》,使建築專業化,得以西洋式的形態合法化,感到 是一種開倒車的作法。
-漢寶德(1990)〈大乘的建築觀〉《雅砌》雜誌第五期
修法的時局
1963 年 7 月 1 日聯合報記者謝豈平寫了一篇社論〈都市建築的高空發展〉,
他說:「建築工程師們說從純技術的觀點來說房屋的高度是無需限制的。…房屋 高度的需要限制在今日已不是而是『經濟價值』和『都市計畫』的配合問題安全 問題。」文中表示「都市計畫的內容大約有三方面:土地的使用、交通和公共設 備」,房屋的「高度」是配合都市計畫發展的規定,舊建築法需要改進,並且「內 政部長連震東在日前市政學會上,已公開承認這一法令『落伍』決定修改現行的 建築法令。」文末建議政府參考日本的建築規定修法,並指出「今日本省所採用 的三一.五公尺的限制,即是日據時代所規定的,日本本國的『高度』限制現在 也只是三一公尺。因此近年來日本建築界人士紛紛向政府提出建議他們認為以今 日建築技術材料硬性,規定高度是毫無意義的。因此建議以『比例制』代之,如 以百分之五十的土地興建房屋,可以建十二層高的房子。」
1964 年 1 月 4 日《聯合報》第二版報導:「發展民間建築事業,將設房屋 建築中心,董監事會通過工作範圍,基金將由有關機構及個人捐助。」中國房屋 建築中心董事長為板橋林家林維源之子林柏壽擔任,該中心基金由行政院經合會 捐助二百萬,台省政府捐助八十萬,個工商企業共同捐助八十五萬等。該中心組 織分五組:展覽組、服務組、研究出版組、總務組、會計組。以協助政府推行房 屋政策並發展民間建築專業為目的,工作範圍包括:(1)指導社會大眾關於房屋技 術及建築材料之認識。(2)長期展覽建築材料及房屋設備,供建築者之比較選擇,
並促進建材之改善。(3)聯繫國內外建築及建材組織,交換並報導有關資料。(4) 介紹國外優良產品、技術與建材,供國內業者參考。(5)辦理關房屋建築之諮詢服
務事項。(6)受委託辦理有關計劃、研究、訓練等服務事項。(7)其他經董會決議 之有關事項。
1964 年 1 月 5 日《聯合報》第三版評論「中國房屋建築中心」成立一事,
指出:「這個機構具雙重性格,一是經濟的,促進經濟建設,以厚民利。一是社 會的,助成廣廈千萬,以利民居。」並認為其工作內容既不與類似的企業爭利,
反之,建築師、營造業、房地產公司將為該中心的受益者。
1964 年 3 月 24 日《聯合報》第二版標題「新建築法如能及早公布,台北市 容將更壯觀。」報導指出,建築界人士表示,新的「建築管理辦法」如能在最近 公布實施,台北市市容將大為壯觀。該人士說,高樓的興建乃為本市日益發達的 工商業所需要。以往建築法限制房屋建築高度不得超過馬路寬度一倍半以及不得 高於 35 公尺,實在無法適合現代都市發展的需要。日本也正在革新舊的建築法 規,我國自亦不能落後。
1964 年 8 月 24-25 日《聯合報》第七版「玻璃墊上」專欄主筆何凡4以「建 築法多而無當」為題,連載二天評論。他切入的問題是「本省的建築法規多如牛 毛,期間多有重複矛盾,不合時宜之處。因之造成經手人的敲詐的機會。」文中 舉出 1963 年 12 月出版的《建築》月刊中蔡添壁和蘇錦雲寫的<本省有多少與建 築相關的法規>一文中列舉有名堂的法規有八十二種之多,看起來中國似乎是一 個「法」治國家,法條不厭其多,至於實用不實用,適行不適行則是另一回事了。
何凡認不信台灣修蓋房子的都是一些以毀法為榮的刁民,如今百條法規一擁而 上,連專業的建築師都搞不清一般老百姓如何能教他們心悅誠服地去遵令辦理?
而條文太多了,只有主管建築行政的人才清楚,他們正可以利用其中的空隙與矛 盾,大做文章,那時「順我者生」的行市就擺出來了。蔡、蘇兩軍認為本省建築 水準之低落,管理之紊亂,主因是法令不能配合事實。台北奉安大樓案發後,市 工務局管理課長蔡添壁表示,他早認為現行的對建築物的「高度」及「空地」的 限制不合理建議內政部據實修改,學工的高玉樹市長也有同感。內政部請專家研 究了半年多,還沒有得出結論。而蓋房子的人等不了,先蓋了再說。「衙門門,
八字開」,不走左道,無法暢通。在法令既不合理,執行又有偏差的狀況下,老 百姓也就只有不俟合而行,看你有什麼後果再說了。所以「特權」解決不了問題,
那一百種「形同具文」的法條也唬不了人。
4 何凡,原名夏承楹,自 1953 年起任《聯合報》主筆。曾擔任國語日報副社長。
專業的詮釋
再思考一下既有詮釋「專業」(profession)的意涵及其問題。首先,專業 並不是自然存在的一門學科,也不被傳統的學術界視為一種學門,一般對於專業 的認識偏重於實質面操作的知識與技術,進一步在專業分工制度化了的社會發展 與運作過程中,體察到專業存有政治上、經濟上與教育面向的特殊性,專業代表 著受過專業教育取得專業資格的一群人,在制度化的專業範疇裡主導相關的集體 事務,這樣的制度或機制往往連結上治理政策面或市場經濟面上的運作結構,專 業領域以參議、審議、辯護等等方式,或者設計、規劃的技術操作,介入社會變 遷過程。
換句話說,一般寄望專業在社會表現上,以「政治中立」、「非營利性」
的重要角色達成服務社會的理想,是將專業的形成基礎設定在集體生活的社會過 程中,一種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與需要而發展出來的知識與技術,依照這樣的基本 設定,一般被認定為專業領域主要範疇,例如:醫學、法學、工程學,理論上是 著重於公眾性、公共性的知識與技術的研究與實踐,其重點明顯表現於處理集體 生活危機,例如:公共衛生、傳染疾病醫療、人權法、公共工程等等。當然,專 業領域的範疇會隨著群體生活的社會過程中,各種不同領域的問題混雜產生而擴 大,逐漸從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與醫學、法學、工程學交集分支出更多種專 業,並且逐漸構成教育系統中的專業學院體制,而專業學院的實質操作性質明顯 與學術研究型的學院體制產生某種程度上的區分。
歷史中的專業角色
如果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專業的角色在社會過程中的顯現主要與 19 世紀後 期西方歐洲的工業社會與國家形成之民主化過程有關,醫師、律師、工程師於其 所屬的受教育階層中逐漸在社會關係裡形成仕紳地位,取得與世襲的貴族類似的 參政權力,得以參與民主化的政治過程,並在工業革命所帶動的科學理性的趨勢 上,反抗教條式的宗教信仰所主導的教育系統,進一步推動現代化的教育改革過 程。一些 20 世紀初期的西方歷史學者將這種革新過程回推到中世紀之後,西方 市民城市的浮現,非世襲貴族的受教育者(醫師、律師、建築師)在知識上的理 性主義表現與政治上的參政權,並在社會關係上扮演重要的領導角色,這樣的過 程被稱之為「啟蒙」、「復興」,這意味著終結之前由宗教(基督教)勢力所主 導的黑暗時期。於是,15 世紀前後的西歐文藝復興時期被歷史性地設定成為西
方的專業主義的來源,而工業化與民主化的社會轉型被視為當代專業主義興起的 歷史條件。
1960 年代,西方學界(主要開始於英國學界的論述)針對專業與專業主義 展開認識論的批判,主要從政治、經濟與教育面向,重新檢討專業者與專業主義 所強調的專業知識與技術的理性與實踐之特殊性,特別是在社會變動過程中,專 業者所表現出來的冷漠,如何逐漸偏離了專業初始形成的社會基礎,特別針對在 專業與資本主義結合,形成專業在知識的內部結構之政治保守狀態,以及專業在 技術的外部操作之壟斷性支配。專業逐漸成為服務上層結構的工程,同時成為控 制下層基礎的技術,專業者成為一種新中產階級。
專業特質
如果從狹義的專業特性的建構模式來看,由專業者組成的專業界所詮釋的
「專業」特質,依照一些西方學者(例如:Terence,1972)的整理,大致如下:
1. 技術奠基於理論化的知識上。
2. 特定的訓練方法與教育內容、教育機構。
3. 通過特定考試審查過程取得專業者的資格,並成為進入代表專業組織
(公會)的成員之基本條件。
4. 遵循一種符號化的專業形象的指導。
5. 利他的服務。
專業過程原本是一種多方參議或參與的社會過程,以實踐專業服務社會的 角色,而在商品化經濟的發展趨勢下,專業者改變了,逐漸缺席於各種形式的社 會過程。當專業主義與資本主義緊密結合後,在上述這些專業特性之設定下,專 業被預設了個人化的專業者、專業服務的對象與二者之間的交易關係,例如:醫 生與病人、律師與委託人、建築師/工程師與業主。專業逐漸少了公眾性與公共 性的社會特質,轉變成為商品化的智識或技術服務,其問題不在於專業者的道德 與倫理,關鍵要害在於病人、委託人、業主被限縮在個人化的消費與需求,致使 專業的語詞只能成為專業者維護的自身形象與市場價值,除了知識與技術被商品
專業過程原本是一種多方參議或參與的社會過程,以實踐專業服務社會的 角色,而在商品化經濟的發展趨勢下,專業者改變了,逐漸缺席於各種形式的社 會過程。當專業主義與資本主義緊密結合後,在上述這些專業特性之設定下,專 業被預設了個人化的專業者、專業服務的對象與二者之間的交易關係,例如:醫 生與病人、律師與委託人、建築師/工程師與業主。專業逐漸少了公眾性與公共 性的社會特質,轉變成為商品化的智識或技術服務,其問題不在於專業者的道德 與倫理,關鍵要害在於病人、委託人、業主被限縮在個人化的消費與需求,致使 專業的語詞只能成為專業者維護的自身形象與市場價值,除了知識與技術被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