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現代新思潮非必都市方能享受現代文明,方應具計劃,及凡一聚居或一 村落,均應具此要求,而都市不過為多數社區所構成,故今日學者有廢棄
『都市計劃』名詞,而採用『社區計劃』之趨勢,但在今日自由中國此名 詞或尚嫌生疏。
-盧毓駿(1954)〈走向正確都市計畫思想之路-台灣省市政考察報告〉
《今日建築》第三、四期
田園城市(Garden City),也翻譯為花園城市,並被現代建築師當成理想 城市(Idea City)、光輝城市(La Ville Radieuse)的範型。這樣的構想最早源自 一位貧苦的工人之子歐文.羅伯特(Robert Owen, 1771-1858)所繪的一張「現 代城鎮規劃」(modern town plan)藍圖,他設計了一種合作公社,建築的外面 是花園,花園的外面是農場、牧場和工廠,他稱之為「和諧與合作之村」(a village of harmony and cooperation)。
作計劃
1964 年 11 月聯合國顧問孟森(Donald Monson)來台審閱《台北基隆都會 區域計畫》,他警告到本世紀末台灣的都市人口將增至 2-3 倍,除非政府採取政 策指導這些增加的人口分佈,並且實施都市及都會計畫確保都市建設的合理,否 則因沒有計畫而帶來的額外損失,將會使台灣的經濟發展受到嚴重的傷害。建議 行政院請求聯合國「大都會與都市計劃特別基金」(Special fund for Assistance in Metropolitan and Urban Planning)援助,1966 年得到聯合國發展方案(UNDP)
特別基金董事會通過並在聯合國要求下提出相對配合款在經合會下設立「都市建 設及住宅計畫小組」(UHDC)配合聯合國專家工作,於 1966 年 8 月到 1971 年 6 月對台灣地區住宅都市及區域建設完成 248 種報告及建議,聯合國顧問提出了
495 種重要備忘錄及建議。包括台北市綱要計畫(1968)、台中市綱要計畫(1971)
以及七個區域計劃等。3
1968 年 12 月 6 日副總統嚴家淦在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成立大會致詞中 提到,都市計劃法最初在民國 28 年(1939)制定,到民國 53 年(1964)加以修 正,在精神上充分表現我國行政均權制度與地方自治的特色,這從對於各種都市 計劃的擬定、變更和公佈實施的層次與程序所作的規定,可以明顯看出。都市計 劃隨時代進步要求的產物,都市計劃的本身必須是進步的、是現代化的。為實現
「城市鄉村化,鄉村城市化」的理想,綜合來說,區域計劃對於都市計劃有指導 作用,都市計劃對於社區發展應有促進作用,而區域計劃、都市計劃與社區發展,
三者則都應以切合國家建設的總體計畫為最高原則,構成一系列的關係,彼此相 互為用,相得益彰,那麼各種建設的推動與進步必可順利,進行一個現代化的社 會也就不難圓滿達成。4
1969 年元月份改版的《建築》雙月刊報導了 1968 年 12 月 6 日由盧毓駿主 持的中國都市計畫學會成立大會,宣告「作計畫」已經成為勢在必行的國家政策。
副總統嚴家淦、經濟部長李國鼎、內政部長徐慶鐘、聯合國顧問孟森、美加州大 學教授邁義爾,親臨政治大學會場演講,分別提出台灣的都市計畫須作為台灣的 經建計劃之經濟動力基礎,以及配合區域計畫的都市建設原則,會中孟森特別提 出英美「衛星城市」和「花園城市」的樣本,期望依此推動林口花園城市計畫。
他認為透過城市規劃,城市就會變得有效而可愛。
系統設計
在 1969 年 1 月 17 日的行政院「台灣北區區域建設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 議中,院長嚴家淦強調「何謂區域建設?顧名思義,區域性的建設,不是在某一 地區內做些零零星星、各不相關的建設,而是要做通盤性的規畫。所以行政院確 定本會的名稱為『台灣北區區域建設委員會』,其主要意思即是在特別強調要進 行區域性的建設,即是在建設的全程中,要有『系統設計』(system planning)
的觀念與作為。」他強調區域計劃下的都市計劃要應用系統設計分析方法,決定 分區範圍與公共建設方式,他舉了分區的問題,他說「在台灣區域建設計劃中的
3 本段文字節錄自張景森(1991)《台灣現代城市規劃一個政治經濟史的考察(1985-1988)》。
台大土木工程學系研究所博士論文。157 及 160 頁。
4 節錄自作者於 2015 年編輯的《靜波人生-故總統嚴家淦講稿選集》,第 265-268 頁。
分區,台南縣市都是和高雄劃在同一區域之內,那是依照我們既有的觀念而劃分 的。可是水資源的劃分則不然,…因為嘉南大圳的水雖發自台南,可是水向北流,
所以在水資源計畫中,把台南劃到中區,以便水資源開發,自然有其道理。…因 之,現在的區域建設計劃,就應根據都市計劃小組的構想,使與經濟部的水資源 計劃相結合。…區域計劃如果將水資源計畫除開的話就不成為完整的計劃了,這 是很重要的一點,也就是所謂系統設計。」系統設計下的都市計劃必須適應四年 經濟建設計劃的成長趨勢,依經濟成長有關資料,作為都市建設計劃的參考,使 能適合實際情況的要求。
另外,他強調「聯合國所創導的『社區發展』(community development)
概念,和『新社區」指『開發某一個新的地區』不同,是高度的地方自治,即是 要實現所謂守望相助、安危共仗的社會理想,也就是要實現中國禮運大同篇理想 境界的社區,功效可說是基層民生建設。」5
花園都市
1968 年 10 月 26 日《經濟日報》第二版發布國際貿易基金會將於 11 月在台 舉行研討會的消息,該會外籍代表主要來研討(實為審視)這一年來台灣的財政、
金融、外匯、貿易的情況,並就相關措施提出建設性意見。該消息下方則是報導 世界銀行專員剛結束視察台鐵貸款運用績效,並建議台鐵可以配合第五期四年經 建計劃,向世界銀行申貸近三千萬美元的鐵路建設經費。同一版面另一標題:「建 設台北為花園都市,十條道路劃為『美觀區』建築限制高度。」台北市政府決定 將南京東路、仁愛路、信義路、松江路、中山北路、羅斯福路、重慶北路等主要 道路劃為「美觀區」,規定建築物必須是三層或四層以上。市長高玉樹說要將台 北市建設成為一個現代化的國際都市,首先必須在都市的建築上面做若干限制,
要求若干馬路上的建築物必須具有最低限度的高度。他說,仁愛路三段至一段之 間的建築物目前不予規定,將是全市最美的一條花園大道。除此之外,為了使得 來我國的國際人士離開機場之後即有深刻的印象,因此將在敦化南路鄰近機場處 建一座代表我國固有建築藝術氣息的巨型牌樓,初步構想是三頂五門,以代表我 國實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的民主政治,這座牌樓將沐以「金黃」色。
這時候的建築限制高度同時有二種標準,一是不准蓋太低,二是不准蓋太 高。因為台北市市長的花園都市是講給二種對象聽的,一是坐在黑頭轎車裡行經
5 節錄自作者於 2015 年編輯的《靜波人生-故總統嚴家淦講稿選集》,第 269-276 頁。
仁愛路、中山北路的大官,所以沿路建築不能蓋太高。二是買好或正要買大馬路 邊土地蓋房子的富商,所以沿路建築不能蓋太低。這種整齊劃一的市容美觀概 念,像是軍隊閱兵,在大馬路邊建築物的高度(天際線)上搞統一的形式規矩,
後來還是被行道樹的自然生長與建築容積率的人為操作突破了這條線。
修建築法
1968 年 6 月,行政院提送建築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查,主要針對九章:
總則、建築許可、建築界限(線)、建築管理、施工管理、使用管理、拆除管理、
罰則、附則。12 月 16 日《經濟日報》第三版滿版報導建築法條修正,標題為「各 大城市的全盤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及區域計劃如未能及早修訂,僅修正建築法勢難 配合現實需要」,小標是「違建雖應加強處罰,但不能只知處罰小老百姓。行政 人員如延擱批准申請或舞弊敲詐,亦應有適當處罰條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 員彭爾康質疑修法時間點過晚與修法層級過低。這位經委會立委的一番話明明白 白告訴政府了修法立法是為了便利都市開發獲利,根源還是管理土地與房地產的 利益分配。
同樣針對建築法修正,中國建築學會常務理事張紹載提出應加入:「在觀光 區、新社區內不得設計興建相同式樣的建築物。」他認為建築是一種藝術,又是 一門工程,藝術貴在創作,而工程則要日新月異。否則都是千篇一律的所謂「標 準式國民住宅」、「標準式學校」、「標準式廠房」,既不適用,又不美觀,同 時也不經濟,那有什麼值得觀光呢?這條法規在歐美以及亞洲地區國家如菲律賓 和越南等,都已行之有年,如果今天我們還不知採用,豈不是自甘落伍?他的第 二項意見是免除建築師因業主的違法開發行為連帶受罰。
在這位得過建築金鼎獎的建築師眼中,市容美觀概念應該是創造差異形式 而非統一規矩,建築師要從建築法中獲得創作者的自由與保障,而建築是建築師 捏出來的藝術品,立起來供買家品評之物。
模範城市(capital city)
1970 年 7 月 24 日在中山堂召開的台北市市政工作會議上,副總統兼行政院 長嚴家淦表示:1967 年台北市改制,一方面是由於地方建設的需要,另一方面 是為了適應反攻復國的需求,期使台北市的改制而能增強自由基地的力量。中央 要把台北市建設成為一個不但安寧的、健康的,而且具有發展性的現代化都市,
因此檢討的時候,不但以整個台北市作為檢討的範圍,也應參考最新都市建設的 理論,迎頭趕上。市府對於社會輿論的建議與批評,應當虛心檢討,建設性的批
因此檢討的時候,不但以整個台北市作為檢討的範圍,也應參考最新都市建設的 理論,迎頭趕上。市府對於社會輿論的建議與批評,應當虛心檢討,建設性的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