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各「族群」及「每週上網時數」為固定因子,「整體數位能力」、「資 訊能力」、「網路素養」及「工作溝通性」為依變數,進行多因子變異數分 析,發現「每週上網時數」這項因素對三族群學生並無顯著差異。其 F 值依 序為.917(P>0.05)、.745(P>0.05)、1.517(P>0.05)、.456(P>
0.05)。
表 4.29 三弱勢族群學生在每週上網時數的多因子變異數分析
來源 依變數 型 III 平方和 自由度 平均平方和 F 檢定 顯著性
族群 * 時數 整體 868.008 12 72.334 .917 .529
誤差 103666.723 1314 78.894
總和 4479718.000 1335
族群 * 時數 資訊能力 314.113 12 26.176 .745 .708
誤差 46184.899 1314 35.148
總和 1276309.000 1335
族群 * 時數 網路素養 149.570 12 12.464 1.517 .111
誤差 10792.848 1314 8.214
總和 428366.000 1335
族群 * 時數 工作溝通性 20.072 12 1.673 .456 .940
誤差 4822.107 1314 3.670
總和 118443.000 1335
進一步針對三族群學生在「每週上網時數」的每一選項在「整體數位能 力」、「資訊能力」、「網路素養」及「工作溝通性」面向以單因子變異數 分析觀察其差異性,並以薛費法進行事後考驗。
(一)每週 7 小時以下
每週平均使用電腦時間 7 小時以下的三族群學生在「資訊能力」、「網
路素養」、「工作溝通性」及「整體數位落差」上有顯著差異,其 F 值依序 為 16.162(P 值<0.05)、19.141(P 值<0.05)、17.072(P 值<0.05)、
24.340(P 值<0.05)。
低收入戶學生與外配子女學生同樣在「資訊能力」、「網路素養」、「工 作溝通性」及「整體數位落差」上表現與原住民學生有顯著差異。
三族群學生每週上網 7 小時以下的 ANOVA 表如表 4.30。三族群學生每 週上網 7 小時以下的薛費法多重比較表如表 4.31。
表4.30 三族群學生每週上網7小時以下的ANOVA表
平方和 自由度 平均平方和 F 檢定 顯著性
工作溝通 性
原住民 低收入戶
.7142(*) .14358 .000 .3622 1.0663
外配子女 .8176(*) .16913 .000 .4029 1.2322
低收入戶 2.1104 1.47407 .361 -1.5260 5.7467
整體 原住民
外配子女 4.5042(*) 1.59202 .020 .5769 8.4315
低收入戶 外配子女 2.3938 1.66513 .358 -1.7138 6.5015 序為 1.196(P>0.05)、1.792(P=0.05)、.568(P>0.05)、1.312(P
>0.05)。
表 4.35 三弱勢族群學生經常上網地點的多因子變異數分析
來源 依變數 型 III 平方和 自由度 平均平方和 F 檢定 顯著性
族群 * 上網地點 整體 1023.852 11 93.077 1.196 .284
誤差 159895.874 2055 77.808
總和 6996974.000 2075
族群 * 上網地點 資訊能力 677.729 11 61.612 1.792 .050
誤差 70651.446 2055 34.380
總和 1995128.000 2075
族群 * 上網地點 網路素養 51.903 11 4.718 .568 .856
誤差 17060.486 2055 8.302
總和 667146.000 2075
族群 * 上網地點 工作溝通性 50.922 11 4.629 1.312 .211
誤差 7249.761 2055 3.528
總和 184904.000 2075
進一步針對三族群學生在「經常上網地點」的每一選項在「整體數位能 力」、「資訊能力」、「網路素養」及「工作溝通性」面向以單因子變異數 分析觀察其差異性,並以薛費法進行事後考驗。
(一)學校
經常上網的地點方面(可複選)方面,經常上網的地點為「學校」的三族 群學生在「資訊能力」、「網路素養」、「工作溝通性」及「整體數位能力」
上有顯著差異,其 F 值依序為 16.803(P 值<0.05)、19.545(P 值<0.05)、
10.703(P 值<0.05)、21.823(P 值<0.05)。
低收入戶學生及外配子女學生,同樣在「資訊能力」、「網路素養」、
「工作溝通性」及「整體數位能力」上表現與原住民學生有顯著差異。
三族群學生上網地點為學校的 ANOVA 表如表 4.36。三族群學生上網地 點為學校的薛費法多重比較表如表 4.37。
表 4.36 三族群上網地點為學校的 ANOVA 表
平方和 自由度 平均平方和 F 檢定 顯著性
組間 3906.367 2 1953.184 21.823 .000
組內 48509.842 542 89.502
整體
總和 52416.209 544
組間 1240.093 2 620.047 16.803 .000
5.308(P 值<0.05)、9.415(P 值<0.05)。
低收入戶學生及外配子女學生,同樣在「資訊能力」、「網路素養」、
(三)圖書館
(四)社區網路中心
此選項中各族群間沒有顯著差異。
(五)網咖
經常上網地點為「網咖」的三族群學生在「資訊能力」、「網路素養」
及「整體數位能力」上有顯著差異,其 F 值依序為 4.570(P 值<0.05)、
7.228(P 值<0.05)、6.634(P 值<0.05)。
低收入學生在「網路素養」及「整體數位能力」上表現與原住民學生有
資訊能力 原住民 低收入戶 1.2873 .66128 .152 -.3373 2.9119 值依序為 6.347(P 值<0.05)、3.349(P 值<0.05)、5.826(P 值<0.05)、
7.520(P 值<0.05)。
表4.45 三族群學生上網地點為同學、朋友或親戚家的薛費法多重比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