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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弱勢族群國中生之數位落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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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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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背景與動機 一、數位落差 自從 1950 年世界上出現了第一部電腦之後,到目前廿一世紀,全球網 際網路的蓬勃擴展,全世界可說是已正式進入一個潛力巨大的新時代:一個 資訊社會的新時代。而且資訊社會正不斷且快速地演進,並已在世界各地產 生不同的影響,隨著導入時間的不同,也逐漸反映出各國發展階段的不同。 因此,在這個新興的社會中,已開發國家及發展中國家之間以及各個社會內 部,資訊技術革命所帶來的益處分佈明顯出現不均現象,進而產生國家或地 區間的發展落差(WSIS,2003)。 美國商務部曾在 1997 年 7 月 6 日發表的 Falling Through the Net 第 三年報告中,首先提出數位落差(digital divide)一詞:「數位落差」即 代表著資訊擁有(information haves)和資訊缺乏(information have-nots) 者間的差異,在資訊社會開展的過程中已然產生,並且正逐漸擴大中,更強 化了現有社會中的不平等,造成了社會上公平與正義的問題(Irving, 1999)。 現今的台灣社會也已正式進入資訊化時代,公民的資訊能力、資訊素養 成為生活層面不可或缺的要素,但卻也由於家庭收入、族群、性別、年齡、 教育程度及城鄉差距等因素,使得民眾在網路近用及資訊普及性服務上產生 不同的差距。 行政院在「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的“數位台灣計畫"- 以建立豐富文化資訊,提升學習娛樂品質,消弭數位落差為願景。因此如何 1.

(2) 縮小數位落差,並將數位落差轉化為數位機會,實為地區發展之重要課題。 行政院研考會(2002)認為:由於資訊和通訊科技突飛猛進下,人類已 經跨越了時空、距離的限制,能相互溝通,資訊素養與應用能力成為現代人 必備的基本智能,只要能掌握及運用資訊和通訊科技所帶來的機會,便能進 一步改善生活素質與社經環境;然而因性別、種族、階級或居住地理區域等 社經背景不同,造成了接觸資訊和通訊科技的機會不同,使得台灣資訊社會 產生了不平等現象,這就是「數位落差」。 學者曾淑芬、吳齊殷(2001)也認為資訊科技的發展與使用,可能因性 別、種族、階級或居住地理區域等而有所差異,使得人們在接近、使用資訊 的機會上產生差異,形成所謂的「數位落差」。. 二、原住民族群的數位落差 最近幾年,包括台灣蕃薯藤、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資策會]、天下 雜誌、數位時代雜誌等陸續公佈電腦使用情形的相關報告,報告的結果說明 了當今的網路使用上,有因家庭收入、都市化程度、種族、教育程度、社經 地位、年齡的不同而存在著「數位落差」的現象(鄭欽文,2003)。 過去眾多的文獻探討中,已針對地區之間的數位落差情況以及哪些層面 可能影響數位落差進行分析,以及針對比如原住民、客家族群進行數位落差 比較,並藉以強調數位落差將造成原住民族群資訊社會的不公平。 例如:黃玉玲(2004)在探討國中一至三年級學生在不同地區、族群、家 庭資訊設備及學校資訊學習環境,其數位科技使用與網際網路近用、網路素 養及線上技能等層面,是否存在數位落差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原住民學生擁 有數位科技之比例遠低於其他族群。 同樣的,廖秀紋(2006)也在針對客家、原住民及非原客族群之間的數位 落差探討研究中指出,非原客族群與客家族群在電腦及網路使用行為上並無 明顯差異,但原住民族群在各方面皆相對較弱勢。 2.

(3) 陳素梅(2008)在針對原住民國中學生與一般學生進行數位落差調查, 發現原住民學生資訊能力、網路素養等確實存在差異。同時也顯示不同家庭 收入、家庭類型間,存在著數位落差。 而為了協助推廣原住民學童資訊教育,減少台灣學習數位落差,台灣 IBM 公司於 1999 年結合教育部、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及花蓮縣、台東縣、 南投縣、屏東縣、臺北縣教育局,展開「IBM 小小探索家計畫」。捐贈 50 套 總價值超過三百五十萬元的電腦軟、硬體設備及量身訂作的兒童電腦桌椅, 給 24 所原住民小學,共計有 3000 多名原住名學童受惠(黃嵩傑,2004)。 由以上資料可看出,政府單位及民間團體對資訊教育及縮短原住民族群數位 落差的重視,在相關政策與因應措施的提出與執行上更是不遺餘力。. 三、其他弱勢族群的數位落差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電腦應用概況報告」2006 年調 查資料顯示,台灣地區電腦普及率已達 66%,家庭連網的普及率亦達到 90%。 然而,家庭電腦普及率比率逾 7 成之縣市為臺北市(78%)、新竹縣(76%)、 新竹市(77%)、臺北縣(74%)、桃園縣(73%)、台中市(75%)及台中縣 (71%),多數為北部縣市;而臺東縣(35%)、嘉義縣(42%)、雲林縣(46%)、 花蓮縣(48%)、澎湖縣(49%)及屏東縣(49%),電腦普及率均不及 50%。 不過值得玩味的是,這些電腦普及率低的縣市中,有家庭電腦的連網率卻高 達八、九成,以屏東縣的 95%居全國最高。分析其原因,則是在於購置電腦 或申裝網路的費用考量,以致影響家戶電腦的普及,而這些縣市大部分為南 部農業縣市,這也突顯出地區經濟能力與數位落差有其相關性。 在教育上有關數位落差的研究就顯示,不同城鄉、性別、族群、學校規 模、家庭資訊科技資源以及家庭社經地位等學生間有數位落差的存在(陳敬 如,2000;鄭欽文,2003;蕭佑梅,2003;申望毅,2003;黃玉玲,2004; 李國彰,2004;李京珍,2004;陳威助,2004)。由以上研究可推論,學生 3.

(4) 間的數位落差影響因素不外乎是學校因素及家庭因素。 在這些文獻中,我們可以看到一種現象,那就是越偏遠的地區,以及經 濟能力越弱勢的族群,其數位落差越加明顯,因此我們可以假設,家庭因素 裡的居住地理區域與經濟程度是影響數位落差的二個重要面向。 在相關原住民數位落差研究中,大多是針對山地原住民進行分析,而山 地原住民確實也因為地處偏遠、資源欠缺,明顯存在數位落差,顯見地區偏 遠與否是影響數位落差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陳素梅(2008)針對台北縣原住民國中數位落差情況進行研究指 出,分佈在台北都會區邊緣的平地原住民,同樣存在著數位落差;而在陳素 梅研究中也發現,這些原住民學生的家長多數為勞工階級,經濟能力不佳, 因此我們可以假設,經濟能力這項因素比居住地理區因素更可能直接影響數 位落差的形成。 從上述可知,原住民族群(包括平地原住民)在獲得政府及民間團體極 力補助輔導的情況下,尚且存在著明顯的數位落差,那麼其他有家庭因素的 弱勢族群,在無法獲得政府比照原住民族群同等照顧與支援的情況下,我們 不禁也懷疑存在著數位落差的情況,甚至這些弱勢族群的數位落差狀況是否 比原住民族群還要嚴重,也應該值得關注。 行政院研考會「縮減數位落差計畫」96 年數位落差調查中,就為了瞭 解弱勢或特定民眾的資訊需求,納入「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原 住民」、「外籍配偶」等族群的討論,以更確切瞭解相關族群—尤其是弱勢 團體—之數位落差情況,顯見政府已經逐漸注意到經濟能力與數位落差之關 連。 行政院研考會「96 年數位落差調查報告摘要」中就指出,地區越偏遠 家戶連網率比較低,山地原住民鄉鎮網路設備最不普及,但也進一步分析出 月收入不到二萬元的家戶連網率僅 19%,外籍配偶家庭連網率也比一般家庭 低了 18%等等;另外,40%以上的偏遠地區民眾、低收入家戶、山地原住民 4.

(5) 等族群,對於花費二萬元購置電腦設備或是付費申裝網路服務感到壓力很 大,這些情況在在顯示經濟狀況是形成數位落差的重要關鍵。而經濟弱勢族 群不該只有原住民族群,低收入戶、外籍配偶家庭等族群,更該是被重視的。 不過,在行政院研考會「縮減數位落差計畫」96 年數位落差調查中雖 然將弱勢族群列入,但還是僅止於探討資訊設備、網路近用的差異,卻未深 入探討弱勢族群的數位落差現象。 本研究的研究動機就是基於上述論點,認定家庭因素影響資訊社會中數 位落差的形成。因此繼續深入探討該校國中學生中,外籍配偶子女、低收入 戶子女等弱勢族群的數位落差情況,與原住民學生進行比較分析,瞭解其中 的差距,並期許原住民族群以外的弱勢族群,同樣也能獲得政府及社會的重 視,比照照顧原住民族群的條件,提出更具體、更強而有力的作為,來協助 這些弱勢族群擺脫數位落差的窘境。. 5.

(6) 第二節、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本研究以數位落差及弱勢族群的相關研究文獻作為理論基礎,藉由問卷 調查填答方式進行研究,旨在瞭解弱勢族群之國民中學學生之數位落差現 況,分析各弱勢族群間數位落差之差異,並討論影響各弱勢族群間數位落差 的因素,進一步提供相關主管機關參考,期望藉此能縮短弱勢族群學生之數 位落差。. 一、研究目的: 探討不同弱勢族群間之數位落差現象。. 二、研究問題: (一)弱勢族群中的低收入戶及外配子女學生與原住民學生 是否存在「數位落差」現象? 1.在「整體數位落差」上,不同弱勢族群學生的「數位落差」現況為何? 2.在「資訊能力」方面,不同弱勢族群學生的「數位落差」現況為何? 3.在「網路素養」方面,不同弱勢族群學生的「數位落差」現況為何? 4.在「工作溝通性」方面,不同弱勢族群學生的「數位落差」現況為何?. (二)導致弱勢族群學生「數位落差」之原因? 1.探討弱勢族群學生「數位落差」的家庭因素為何? 2.探討弱勢族群學生「數位落差」的資訊近用因素為何?. 6.

(7) 第三節解釋名詞 一、數位落差: 數位落差是由於接近使用資訊科技的機會以及在科技使用程度上的差 異(翟本瑞,2002)。在資訊時代中,擁有電腦、網路等數位化科技者,正快 速拉大與未擁有者在「使用資訊科技的機會」、「使用資訊科技的內容」與 適切處理資訊的「資訊素養」上的距離,造成知識財富的差距,形成新的社 會不公平現象,此即為數位落差(李京珍,2004)。 網路世界想要深入各種不同族群中,需仰賴資訊通信科技(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ICTs)的進步與普及,但在資訊通信科技擴 散過程中,隨著不同族群導入時間不同,卻產生了數位化時間差現象。數位 化時間差的結果是,網路非但沒有消弭社會不公平,反而產生新的階級對 立,這種現象一般稱為「數位落差」(Light, 2001;Graham, 2002;邱魏 頌正、陳嘉俊,2004)。 而曾淑芬、吳齊殷(民 90)則認為資訊科技的發展與使用,可能因性 別、種族、階級或居住地理區域等而有所差異,使得人們在接近、使用資訊 的機會上產生差異,形成所謂的數位落差。. 二、弱勢族群 何謂「弱勢族群」?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負擔家計 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二、受災失業者:係指九二一地震發生 日前,設籍於本人、直系親屬或配偶所有之房屋內,該房屋經鄉、鎮、縣轄 市、區公所證明為因地震致全倒或半倒之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目前無 固定工作者。 7.

(8) 而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攜手計畫課後扶助要點」(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台國(二)字第 0960183445B 號令修正)中所訂受輔弱勢學生對象除 了上述明確符合定義的弱勢族群原住民、低收入戶、身心殘障者之外,並將 單親家庭子女及外籍配偶子女列入。. 三、原住民 依據「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第五點規 定,於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0 日以原民教字第 09600285562 號公告核定台灣 原住民族族語分十三族四十三個方言別,其中十三族分別為阿美族、泰雅 族、賽夏族、邵族、布農族、鄒族、排灣族、魯凱族、太魯閣族、噶瑪蘭族、 卑南族、雅美族、撒奇萊雅族。 至九十七年六月統計,國內原住民共有 488,773 人,佔總人口數的 2.1%,其中屏東縣排第三(依序為花蓮縣、台東縣、屏東縣、桃園縣、台北 縣 ) , 有. 55,801. 人 。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 統 計 處 發 佈. http://sowf.moi.gov.tw/stat/month/m1-04.xls) 本研究中的原住民學生乃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華總一義字第九 ○○○○○九三一○號令制定)第 4 條之規定,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 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 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四、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 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 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 8.

(9) 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 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依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3901 號修正公布之社會救助法第一章第四條) 九十七年最低生活費標準:台灣省 9,829 元,台北市 14,152 元,高雄 市 10,991 元,金門縣、連江縣 6,500 元。九十六年第四季統計,全國低收 入戶數共有 90,682 戶,佔全國戶數 1.21%,人口數 220,990,佔全國人口 0.96%。其中屏東縣低收入戶排第四(依序為台東縣、澎湖縣、花蓮縣、屏 東縣、宜蘭縣),有 6,980 戶,佔全屏東縣戶數的 2.61%,佔全屏東縣總人 口數的 2.03%。(內政部社會司、統計處,2008)。. 五、外籍配偶 一般大眾慣用「外籍新娘」一詞稱之,事實上是有其限制性,以外籍新 娘來指涉台灣與東南亞跨國婚姻中移入台灣的一方是有不足的,因為這些婚 姻移入者不只限於女性,因此目前現有的官方資料中,均以「外籍配偶」稱 之(內政部,民 92)。 本研究所指稱之外籍配偶,係依據內政部戶政司及教育部統計資料,指 透過各種婚姻管道與現居於台灣的華人男性結婚,並因此移居合法居留在中 華民國領域之內的東南亞女性(包括越南、印尼、泰國、柬埔寨、馬來西亞、 菲律賓、緬甸、汶萊等國),以及大陸及港澳等外國女性。 根據 96 學年度調查,佔全國外籍配偶子女就讀國中、國小者之比率均 達 5%之縣市,人數依序為台北縣、台北市、桃園縣、台中縣、屏東縣,其 中屏東縣人數為 101,463,佔全縣國中小學生人數的 5.36%,全國最高。. 9.

(10) 第二章文獻探討 第一節、弱勢族群定義與問題 何謂「弱勢族群」?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負擔家計 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二、受災失業者:係指九二一地震發生 日前,設籍於本人、直系親屬或配偶所有之房屋內,該房屋經鄉、鎮、縣轄 市、區公所證明為因地震致全倒或半倒之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目前無 固定工作者。 而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攜手計畫課後扶助要點」(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台國(二)字第 0960183445B 號令修正)中所訂受輔弱勢學生對象除 了上述明確符合定義的弱勢族群原住民、低收入戶、身心殘障者之外,並將 單親家庭子女及外籍配偶子女列入。 又根據行政院研考會「縮減數位落差計畫」96 年數位落差調查中,納 入「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外籍配偶」等族群類別。 本研究依據上述三項定義,研究對象以「家庭背景弱勢條件」為篩選指 標,並依據屏東縣族群人口特質,訂出以下三個弱勢族群學生進行研究: 一、原住民學生 二、低收入戶學生 三、外籍配偶子女學生. 10.

(11) 一、原住民 縣市. 人數. (一)原住民族別與人口現況 依據「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第五點規 定,於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0 日以原民教字第 09600285562 號公告核定台灣 原住民族族語分十三族四十三個方言別,其中十三族分別為阿美族、泰雅 族、賽夏族、邵族、布農族、鄒族、排灣族、魯凱族、太魯閣族、噶瑪蘭族、 卑南族、雅美族、撒奇萊雅族。至 97 年 6 月底統計,原住民共 488,773 人, 佔人口 2.1%,依縣市排列,依序為花蓮縣(89,666)、台東縣(78,869)、 屏東縣(55,801)、桃園縣(54,504)、台北縣(44,850)人。(內政部戶 政司,2008). 桃園縣 台北縣 新竹縣 宜蘭縣. 54,504 44,850 18,574 14,586 11.

(12) 表 2.1. 原住民縣 苗栗縣 台中縣. 9,986 市人數一覽表 18,626. 彰化縣. 4,509. 南投縣. 27,627. 雲林縣. 1,530. 嘉義縣. 5,257. 台南縣. 3,320. 高雄縣. 16,529. 屏東縣. 55,801. 台東縣. 78,869. 花蓮縣. 89,666. 澎湖縣. 215. 基隆市. 8,308. 新竹市. 2,503. 台中市. 6,923. 嘉義市. 778. 台南市. 1,806. 台北市. 12,737. 高雄市. 10,837. 金門縣. 332. 連江縣. 100. 總計. 488,773.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2008) 本研究中的原住民學生乃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華總一義字第九 00000 九 三一 0 號令制定)第 4 條之規定,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 民身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 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12.

(13) 據教育部(2008)統計,96 學年度就讀國中小學人數計有 76,155 人, 就讀國小人數 49,301,就讀國中人數 26,854 人。 表 2.2 原住民學生人數表 國小 學生人數 國小補校 國中補校. 國中. 高中. 49,301 26,854 9,628. 高職. 五專. 大學 研究所. 8,495 1,278 2,765 11,707. 總計. 585. 28 215. 高中職 進修學校. 3,648. 實用技能學 程. 1,082. 總計. 二專. 49,329 27,069 9,628. 13,225 1,278 2,765 11,707. 585 115,586. (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2008). (二)原住民面臨的困境—難以擺脫的弱勢循環 原住民社會的特殊文化型態、語言、宗教信仰和生活環境的差異,難免 會使原住民與漢人之間產生溝通、協調和適應上的問題,而大社會中佔優勢 的多數族群對少數族群的刻板印象與心理歧視的態度,也是導致少數族群適 應不良的原因(許木柱,1995)。 許多研究顯示,台灣的原住民不論在文化、生活習慣、一般印象、就業, 及傳播媒體的方面都受到歧視或是不公平的對待(傅仰止、謝世忠,1987; 許木柱,1990;楊大和,1992;黃宣範,1993;黃美英、李道明、鄭元慶, 1994)。先天的文化差異與造成原住民族群意識與認同的低落,產生自卑與 消極的態度,而在大社會裡喪失競爭力。而由於台灣社會經濟與文化的急遽 變遷,使得原住民在生活適應上也產生了許多問題。 許多原住民基於經濟因素,離開原鄉遷至鄰近都會區的地區,希望可以 有效改善生活,但吳清山(1995)歸納發現,都會原住民所面臨的適應題包 括:1、孤立的文化、2.劣勢的經濟地位、3.社會關係建立的矛盾、4.家庭 結構的變化、5.教育素質的低落、6.內在心靈的傍徨,這些適應問題也間接 13.

(14) 影響到原住民的生活適應與學習適應。 綜合余光弘(1976)、許木柱與李亦園(1978)、陳玉明(1990)等人 的研究發現,原住民青少年主要面臨的適應問題則是包括:1.經濟調適問 題、2.教育及學校調適問題、3.偏差行為問題、4.健康問題、5.婚姻問題、 6.都市生活適應問題。 而在原住民家庭管教方面,因為原住民文化之樂天知命的特質,所以常 造成家庭生活中的教養方式也較不積極亦較寬鬆(李亦園,1979;林淑華, 1997;陳俊雄,2002;廖仁藝,2001),再加上原住民父母親管教子女時, 比非原住民父母抱持著較低的期待(林淑華,1997),及原住民學童在與人相 處上之消極和自卑的情形發生(蕭新煌,1971),造就了父母在管教孩子時之 不利影響,以致弱勢情況繼續延續。 謝高橋(1998)體認到原住民淪為社會「弱勢」困境非僅文化因素,主 要肇因歸諸於「勞動參與行為居於不利地位」。礙於原鄉位處偏遠或高山, 交通、教育等不便因素導致原住民的主流社會教養條件不足,加上長久孕育 的獨特文化與人力資本難與主流社會價值觀結合,於是形成原住民社經劣勢 地位。 「九十二年台灣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原住民 15 歲以上就 業人口之失業率為 9.64%,無經常性收入或沒有收入的比例為 30.2%,有經 常性收入者每人每月平均收入約 2,3000 元,此等收入和一般民眾有酬就業 人口的 35,600 元(行政院主計處,2001)收入明顯有段差距。(行政院原 住民委員會,2006) 原住民平均教育程度低於一般民眾乃眾所皆知的事實,教育程度與個人 在社經發展成就具有密切關係。就現代職業結構、就業流動與社經地位關 係,教育程度幾乎是影響一個人社經地位最重要因素(Argyle,陸洛譯, 1997),而出身背景又是影響個人教育的重要變項(曾天韻,2000),教育 除了具有人力資本價值外,也是個人取得職業地位的重要機制。由此端視, 14.

(15) 出身背景與個人日後社經成就緊密關係。 蔡淑鈴(1988)研究發現,個人初次職業地位的獲得與教育成就息息相 關。由於原住民教育程度普遍低於一般水準,在就業市場上缺乏競爭力,成 為其職業流動的不利因素(傅仰止,1994;范嘉慧,2000)。張慧端等(1996) 針對都市原住民及部落原住民所做的調查報告也顯示,原住民視教育問題為 目前困境的前三大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據「九十二年台灣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原住民教育程度, 小學及小學以下比例 30.82%,國中 21.74%,高中職 33.17%,專科以上 14.27%。也就是 85.73%的原住民教育程度為高中職以下,在就業市場中的 競爭力明顯偏低。也因此原住民的工作行業,70.36%為收入偏低的農林漁牧 業、製造業、服務業及營造業。 從各項研究報告分析,揭露出原住民面臨的困境分別以就業困難、教育 問題及經濟困難等三項為主。(張慧端等,1996;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1999),而原住民就業困難容易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經濟困難則又影響到下 一代的教育問題,子女教育成就不彰則又循環至欠缺社會就業競爭力之問題 面。因此,原住民所面臨的困境,彷彿是一個弱勢的無止境循環漩渦。. 15.

(16) 二、低收入戶 聯合國在西元一九九三年的大會中決議,一九九六年為「國際消除貧窮 年」( International Year for the Eradication of Poverty), 並且 將每年的十月十七日訂為「國際拒絕赤貧日」,強調對貧窮的重視。並在西 元一九九六年的國際貧窮年會議中頒布 18 項宣言, 其中包括貧窮者應取 得基本的社會服務及參與經濟、社會、文化與政治生活的機會( 內政部, 1996)。 台灣地區也從民國六十一年起為消滅貧窮推動「小康計劃」, 三十年 多來積極發展經濟與科技, 改善國民生活品質, 提昇生活水準,使我國邁 入開發國家之林,如今更晉身為世界貿易組織(WTO) 會員國之一。政府長 期透過社會安全制度以及社會救助,試圖幫助貧戶脫離貧窮,從民國六十九 年社會救助法公佈實施,到民國八十六年內政部重新修訂,政策目標仍為照 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內容以生活、急難、醫 療救助為原主。. (一)貧窮與低收入戶的定義 貧窮問題由來已久,始終是各個社會都有的既存事實。低收入戶與貧窮 的面貌,隨時代改變而改變,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貧窮線( poverty line), 界定低收入戶( low-income family) 的標準也不盡相同。十七世紀西方 開始將貧窮問題視為社會問題,並加以闡釋、分類、建立理論,從此貧窮議 題成為各個社會的福利發展以及人類幸福與否的指標之一。 1、貧窮的界定 英國一六 O 一年的「濟貧法」( Poor Law) 為了解決貧窮所造成的 社會問題,並基於道德理念將窮人分成「值得救濟」和「不值得救濟」的貧 民以落實此法。Booth( 1840-1916) 將貧戶區分為三級: 貧困者( poor)、. 16.

(17) 貧者( very poor)、赤貧者( lowest)。貧困者是指缺乏自己的資力, 雖有斷斷續續的收入或定期小額的所得,但卻無法過著最基本的獨立生活的 人。極貧者是指無法過著一般國民生活水準而獨立生活的人,如無固定收入 者。赤貧者是指最下層的貧困者,一無所有, 如乞丐流浪者等( 萬育維, 1994)。英國學者 Rowntree( 1899) 則將貧戶分為兩大類: 初級貧窮 ( primary poverty):雖已投入全部收入也無法獲得維持生理能力和必需 物質的所需之家庭; 次級貧窮( secondary poverty): 家庭全部收入只 能維持生理能力的家庭( 詹火生,1981)。另外 Peter Townsend( 1979) 亦將貧窮分為五類: 1.族群的貧窮( minority group poverty)。2.生計 的貧窮( subsistence poverty) 3.飢餓的貧窮( starvation poverty) 4. 相 對 貧 窮 (. relative poverty ). 5. 不 當 的 貧 窮 (. poverty. asmismanagement)。 進入二十世紀後,社會逐漸以相對和絕對的角度來看待貧窮,同時隨著 家庭與社會的解組,出現新的貧窮型態,例如單親貧窮、女性貧窮、老年貧 窮等等。 2、貧窮循環 只是將貧窮加以分類與界定,事實上對生活在貧窮環境中的人們,沒有 太大的意義。進一步了解貧窮、進而預防貧窮,才能促進人類的福祉。Hurry, J( 1917)所提出的貧窮現象循環理論讓我們更能具體地了解貧窮因果循環 的枷鎖如何緊扣住貧窮人的生活: 第一種循環:教育程度低,工作知能不足,使得工作無效率,再度落入 貧窮。 第二種循環:髒亂邋遢的外貌,影響工作狀況和就業機會,因此再度落 入貧窮。 第三種循環:因為不良教養與營養,使得就業能力低,而從事低薪資的 工作, 再度落入貧窮。 17.

(18) 第四種循環:不良的居住環境,健康不佳,不易就業容易失業,再度落 入貧窮。 3、對低收入戶與貧窮的認知 低收入戶的認定和該社會對於貧窮的認知有著絕對的關係,但貧窮 (Poverty) 不等同於低收入(Low income)。經濟學家通常以所得情況來 探討;而社會學家則以生活水準來探究。此外,儘管各個社會制定貧窮線的 標準不一,例如美國的貧窮線是以適當營養( adequate nutrition) 為標 準, 日本則是以維持基本健康和文化的生活為標準,但是貧窮線卻勾勒出 「低收入戶」的身影,同時劃定了主流社會與邊際社會的分野,區分出上、 下和貧、富階層。. (二)國內低收入戶的界定 政府於民國三十二年公佈「社會救濟法」, 以金錢、物質等救濟貧民。 民國五十八年頒布「現階段社會政策綱領」辦理貧窮民眾救濟,民國六十一 年推行消滅貧窮的「小康計劃」,民國六十九年通過「社會救助法」,並且 將原先的「貧戶」經由「資產調查」( the mean test) 改為「低收入戶」, 擴大辦理低收入戶各項救助工作。民國八十六年再度修法,持續以協助低收 入戶脫離貧窮為職責。社會救助法成為政府減少低收入戶和維持人民最低水 準生活的主要政策。 「低收入戶」是由公部門來加以界定,主要是為了福利政策的推行,消 弭貧窮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因此講求實際並且強調數字所呈現的意義。 1.認定標準 根據社會工作辭典( 蔡漢賢等,2000)所詮釋的「低收入戶」係指全 無收入或收入低於一定水準,生活陷入困難之家庭。低收入戶的認定,通常 必須考慮的因素包括家庭經濟收入、維持最低生活人口數,以及依當時指標 所定之最低標準。. 18.

(19) 我國目前低收入戶標準是以民國八十六年修訂之社會救助法為準則,所 稱之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用 以下者。而最低生活費用( The Subsistence Level of Living), 則是 由省( 市) 政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佈當地區一年平均消費支出的百分 之六十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由各縣市社會局列冊核准。因此,每 年低收入戶的認定標準隨消費支出不同而有不同。 2、現況 以九十七年度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為例, 是以每人每月臺灣省 為 9,829 元、臺北市為 14,152 元、高雄市為 10,991 元、福建省為 6,500 元,來界定是否為低收入戶。( 內政部主計處,2008)。. 表2.3. 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一覽表 單位:元/人/月. 年度. 台灣省. 台北市. 高雄市. 福建省. 85. 5,400. 6,640. 5,400. 4,400. 86. 6,000. 6,720. 6,000. 4,700. 87. 6,700. 7,750. 6,700. 5,800. 88. 7,110. 11,443. 8,828. 5,800. 89. 7,598. 11,625. 9,152. 5,900. 90. 8,276. 12,977. 9,814. 5,900. 91. 8,433. 13,288. 9,559. 6,000. 92. 8,426. 13,313. 9,712. 6,000. 93. 8,529. 13,797. 9,102. 6,300. 94. 8,770. 13,562. 9,711. 6,300. 95. 9,210. 14,377. 10,072. 6,500. 96. 9,509. 14,881. 10,708. 6,500. 97. 9,829. 14,152. 10,911. 6,500.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2008). 19.

(20) 低收入戶標準上升是否意味著貧戶逐年減少? 事實上低收入戶並沒有 逐年減少的趨勢,內政部的統計資料顯示:九十六年底全國低收入戶計有 9 0,682 戶,佔總戶數之 1.21%,且首次突破 9 萬戶;低收入戶人口共 22 0,990 人,佔總人口之 0.96%。(內政部統計處,2008) 其中,屏東縣低收入戶數為 6,980 戶(僅次於台北市、台北縣、高雄市), 佔全縣總戶數之 2.61%(僅次於澎湖縣、台東縣、花蓮縣);低收入戶人口 18,097 人(僅次於台北市、台北縣),佔全縣總人數之 2.03%(僅次於台東縣、 澎湖縣、花蓮縣) 。 表2.4 年度. 歷年低收入戶、人數一覽表. 低收入戶數 占總戶數比率(%) 低收入戶人數. 占總人口比率(%). 85. 49,307. 0.82. 115,542. 0.54. 86. 49,780. 0.80. 116,056. 0.53. 87. 54,951. 0.86. 125,426. 0.57. 88. 58,310. 0.89. 136,691. 0.62. 89. 66,467. 0.99. 156,134. 0.70. 90. 67,191. 0.99. 162,699. 0.73. 91. 70,417. 1.02. 171,200. 0.76. 92. 76,406. 1.08. 187,875. 0.83. 93. 82,783. 1.15. 204,216. 0.90. 94. 84,823. 1.16. 211,292. 0.93. 95. 89.902. 1.22. 218,151. 0.95. 96. 90,682. 1.21. 220,990. 0.96.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08) 低收入戶的界定和相關政策的制定,是為了消減低收入戶數、解除和預 防貧窮、保障人民經濟安全。然而貧窮是一個動態持續的現象,儘管社會不 斷進步,人民所得提高,社會福利日益完備,低收入戶的界定標準相對提高, 低收入戶尚未因此而減少或消逝。 根據家扶基金會指出,國內中低收入戶兒童接受生活扶助的人數就逐年 增加,從民國八十七年的兩萬一千多人,增加到九十四年將近三萬五千人(中 華兒童福利基金會,2005)。 20.

(21) 再者,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所調查的「臺灣地區個人所得分配」,分析七 十三年到民國八十三年十年間的原始資料,對臺灣窮家戶進行研究,以相對 貧窮線作一比較後,顯示這項低收入最低生活標準事實上並不能靈敏反映臺 灣的貧窮狀況。 表 2.5. 96 年度各縣市低收入戶統計表. 縣. 市. 戶. 數. 佔總戶數比率. 人. 數. 佔總人數比率. 臺北縣. 11,100. 0.85. 27,399. 0.72. 宜蘭縣. 2,945. 2.00. 6,579. 1.43. 桃園縣. 3,413. 0.55. 8,960. 0.46. 新竹縣. 1,055. 0.71. 2,678. 0.54. 苗栗縣. 2,073. 1.27. 4,784. 0.85. 臺中縣. 2,865. 0.65. 7,075. 0.46. 彰化縣. 5,249. 1.51. 10,891. 0.83. 南投縣. 3,095. 1.89. 7,902. 1.48. 雲林縣. 4,314. 1.97. 10,833. 1.49. 嘉義縣. 1,515. 0.90. 3,490. 0.63. 臺南縣. 2,635. 0.75. 5,103. 0.46. 高雄縣. 3,769. 0.91. 8,973. 0.72. 屏東縣. 6,980. 2.61. 18,097. 2.03. 臺東縣. 3,528. 4.53. 10,777. 4.61. 花蓮縣. 3,528. 3.02. 7,917. 2.31. 澎湖縣. 1,425. 4.67. 3,394. 3.67. 基隆市. 1,330. 0.93. 3,348. 0.86. 新竹市. 766. 0.59. 1,990. 0.50. 臺中市. 2,675. 0.74. 6,819. 0.65. 嘉義市. 1,408. 1.55. 3,525. 1.29. 臺南市. 2,897. 1.13. 7,179. 0.94. 臺北市. 14,000. 1.48. 34,752. 1.32. 高雄市. 7,813. 1.39. 17,887. 1.18. 金門縣. 260. 0.89. 565. 0.69. 連江縣. 44. 2.28. 73. 0.73. 90,682. 1.21. 220,990. 0.96. 總. 計.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08). 21.

(22) (三)低收入戶面臨的問題 從低收入戶的日常生活狀況我們不難發現專家學者們描繪的特徵,包 括:生活上經常處失業、低薪、經濟拮据、借貸、租屋的狀況,工作性質多 屬零工、雜工的勞工階級,較少參與社會活動、人際關係淡薄,較不能適應 現代生活。 Langner, T. S & Michael, S. T(1963) 的「生活壓力與心理衛生」 研究中歸納出貧民生活特徵。這五個特徵時至今日依然明顯地存在: 1.無規範:常感受到自己沒有用,與社會團體是疏離的,生活在一種沉 悶的氣氛中,自暴自棄,不信任他人。 2.不良教養態度:父母對子女常表現欠理性權威,缺乏一定的準則,以 及採取一種偶發性的訓練方式。 3.人際關係與溝通訓練:子女的溝通訓練比較遲,故語言能力的發展也 比較遲,較少機會向父母表達不滿的感受,以致挫折的忍受力也比較差。 4.自尊心:自尊心偏低,由於父母職業和社會地位低微,子女易形成不 良的自我觀念,甚至自我蔑視或自我貶值的傾向。 5.行為模式:志趣低落,較不重視專技性的工作,也不能延續慾望的滿 足,並且將快樂和幸福當作一種不敢奢望的事,自然也不努力去爭取。(引 自蘇文璽,1991)。 李明正(1982)以六個層面描述我國貧窮民生活的特質,和 Langner, T. S & Michael, S. T 的研究有些相似之處: 1. 社會關係:貧民的社會關係網絡缺乏且脆弱,他們自覺表達力差, 難與人溝通,他們不太參與一般社會團體組織。 2. 文化價值:廣泛的接受宿命論的觀點,大多抱著「過一天,算一天」 的態度, 對前途沒有抱太多期望。 3. 經濟:由於教育程度低及缺乏專門技術能力,難以達到較高的經濟. 22.

(23) 地位,經常失業與不充分就業,形成長期經濟拮据。 4. 家庭:同居、單親、遺棄的現象十分普遍,家庭大多以母親為中心, 對子女的管教,缺乏計劃與偶發性的教訓,並且傾向使用暴力,家人間同時 暗藏著多種內在未獲解決的衝突與焦慮。 5. 人格特質:自我概念偏低,自我價值觀偏低;成就動機低;延緩慾 望滿足的力量低,對於不舒服與痛苦的忍受力較強;精神疾病發生率高。 6. 居住地方:破碎家庭比率高,社會團體組織較少,娛樂活動設施缺 乏,住宅擁擠、骯髒,成人犯罪與少年犯罪比率高,失業遊民多,輕信謠言 且暴力爭端多。 謝青屏( 1995)對低收入戶日常生活的研究描述亦為:住宅擁擠、群 居、無隱私、愛熱鬧、酗酒、盲目追求流行、偏好以武力解決爭端( 造成 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較早有性經驗、婚姻隨便且穩定性低…。 綜觀有關貧窮以及低收入戶的研究,大都從其成因、結構、特徵、政策 和區域面來探討;研究目的亦多以脫離貧困、安置照顧和差異比較為主;對 於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則著眼於婦女、老人和兒童的研究(林松齡,1980, 1991;詹火生,1981;陳淑英,1983;萬育維,1992;1994;陳寬政、蕭新 煌,1985;朱雲鵬,1990;張清富,1992,1993;呂朝賢,1993;李安妮, 1994;謝青屏,1995;陳建甫,1996;王仕圖、王德睦、呂朝賢,1999)。 至於以青少年為研究對象的相關研究中則有:王玉屏( 1981) 針對台 北市八所國中 334 位學生進行調查研究,結果顯示台北市 172 位低收入國 中學生在行為困擾、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表現都較非低收入學生差;王基豐 ( 1988)針對貧困單親家庭孩童自我概念、成就動機與社會適應關係的研 究,發現自我概念、成就動機與社會適應三個變項中,自我概念影響成就動 機和社會適應,成就動機影響社會適應。 然而,在資訊社會中,卻甚少有研究是針對低收入學生因為貧窮而衍生 的資訊設備不足、數位學習機會短缺,導致數位落差的現象進行研究。 23.

(24) 三、外籍配偶子女 隨著政府開放大陸探親、投資,以及於八十三年推動「南向政策」,鼓 勵台商前往東南亞地區投資,國人與中國大陸、東南亞國家通婚的情況日益 普遍與增加。 從八十七年起,每年總結婚登記中,外籍配偶均佔 15﹪以上,其中以 九十二年的 31.86%為最高。據內政部統計,至 2008 年 6 月底,台閩地區外 籍配偶人數共有 406,036 人。其中大陸及港澳配偶人數為 267,706 人,外籍 配偶人數為 138,330 人。 而這些「新移民女性」由於來自夫家傳宗接代的壓力,其中高達 95%於 結婚後第一、二年便有了下一代(夏曉鵑,民 89)。九十四年,外籍配偶 嬰兒出生數已佔當年度總出生數之 12.88%(內政部,民 95),亦即台灣每 八位新生兒中,就有一位新生兒的母親為大陸或外國籍,其所佔人口比例之 高,勢必將對整個教育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由於東南亞國家女子其母國語言文字,與我國迥然不同,不若大陸籍女 子在語言溝通上無障礙、文字使用上也能容易適應繁體字,因此在子女的教 養上,比大陸籍新娘面臨更多的障礙與困難。然而大陸籍配偶家庭同樣普遍 存在著經濟弱勢以及社會生活適應等問題,因此同樣列入弱勢族群之列,必 須獲得相關單位的重視與輔導。. (一)外籍配偶及外籍配偶子女人口統計資料 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自民國 76 年至民國 97 年 6 月底,外籍與大陸配偶 之新移民人數共計為 406,036 人;其中外籍配偶為 138,330 人,占 34%,大 陸配偶人數為 267,706 人,占 66%。其中,外籍配偶人數從民國 87 年陡升, 民國 86 年至 88 年以印尼籍的配偶較多,民國 89 年以後,越南籍女性配偶 則逐年增加。目前為止,外籍配偶之國籍別,以越南籍最多,將近 8 萬人,. 24.

(25) 約占全體新移民人數的 20%,其次則為印尼籍約占全體新移民人數的 6.4%。 在外籍與大陸配偶的區域分布上,以臺北縣最多(77,245),臺北市居次 (43,183),桃園縣第三(42,332),高雄市、臺中縣、高雄縣皆在 20,000 人以上。 表 2.6. 各縣市外配人數統計表(76 年 1 月至 97 年 6 月) (內政部統計處,2008). 區域別. 外籍配偶人數 比率 ﹪ 大陸(含港澳)比率 ﹪ 配偶人數. 總計. 1 台北縣. 23,180. 30.01. 54,065. 69.99. 77,245. 2 台北市. 10,137. 23.47. 33,046. 76.53. 43,183. 3 桃園縣. 15,328. 36.21. 27,004. 63.79. 42,332. 4 高雄市. 6,620. 24.96. 19,906. 75.04. 26,526. 5 台中縣. 8,979. 37.51. 14,958. 62.49. 23,937. 6 高雄縣. 7,496. 32.63. 15,474. 67.37. 22,970. 7 台中市. 4,360. 24.55. 13,398. 75,45. 17,758. 8 彰化縣. 8,697. 49.84. 8,753. 50.16. 17,450. 9 屏東縣. 7,226. 43.87. 9,247. 56.13. 16,473. 10 台南縣. 6,182. 38.91. 9,704. 61.09. 15,886. 11 雲林縣. 6,014. 47.91. 6,539. 52.09. 12,553. 12 嘉義縣. 4,966. 45.64. 5,915. 54.36. 10,881. 13 苗栗縣. 4,633. 42.89. 6,168. 57.11. 10,801. 14 台南市. 2,845. 28.24. 7,231. 71.76. 10,076. 15 新竹縣. 4,724. 49.03. 4,911. 50.97. 9,635. 16 南投縣. 4,377. 49.94. 4,388. 50.06. 8,765. 17 基隆市. 2,075. 25.22. 6,152. 74.78. 8,227. 18 花蓮縣. 1,767. 24.19. 5,539. 75.81. 7,306. 19 新竹市. 2,322. 36.02. 4,124. 63.98. 6,446. 20 宜蘭縣. 2,740. 42.62. 3,689. 57.38. 6,429. 21 嘉義市. 1,174. 31.97. 2,498. 68.03. 3,672. 22 台東縣. 1,328. 37.89. 2,177. 62.11. 3,505. 23 金門縣. 272. 16.26. 1,401. 83.74. 1,673. 24 澎湖縣. 861. 56.31. 668. 43.69. 1,529. 25 連江縣. 27. 5.92. 429. 94.08. 456. 138,330. 34.07. 267,706. 65.93. 406,036. 總計. 25.

(26) 由內政部及教育部民國 91 年至 93 年資料可見,外籍與大陸配偶約占全 國總結婚對數 24%至 32%。民國 94 年政府加強結婚面談後,外籍與大陸配偶 結婚數與全國總結婚對數占比則降至 20%。 外籍與大陸配偶的嬰兒出生數,民國 87 年占全國嬰兒總出生數的 5.12 %,民國 90 年突破 10%。民國 92 年外籍與大陸配偶初生嬰兒數為 30,348 人,占全國總出生嬰兒數的 13.36%,為最高峰,而後逐年下降,但至民國 96 年,外籍與大陸配偶初生嬰兒數為 20,905 人,占全國嬰兒總出生數的 10.22%,還是維持在 10%以上。 表 2.7. 歷年嬰兒出生數一覽表. 年度. 總計. 本國籍母親. 比率%. 外籍配偶. 比率%. 87. 271,450. 257,546. 94.88. 13,904. 5.12. 88. 283,661. 266,505. 93.95. 17,156. 6.05. 89. 305,312. 282,073. 92.39. 23,239. 7.61. 90. 260,354. 232,608. 89.34. 27,746. 10.66. 91. 247,530. 216,697. 87.54. 30,833. 12.46. 92. 227,070. 196,722. 86.64. 30,348. 13.36. 93. 216,419. 187,753. 86.75. 28,666. 13.25. 94. 205,854. 179,345. 87.12. 26,509. 12.88. 95. 204,459. 180,556. 88.31. 23,903. 11.69. 96. 204,414. 183,509. 89.78. 20,905. 10.22. 97 上半年. 111,852. 100,923. 90.23. 10,929. 9.77. 2,538,375. 2,284237. 100. 254,138. 100. 總計.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2008). 近年,外籍配偶子女逐漸邁入國民教育階段高峰期。96 學年外籍配偶 子女就讀國中、小學生總人數為 103,600 人,占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人數之 3.83%;其中國小學生 90,958 人,占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人數之 5.19%;國中 學生 12,642 人,占國中學生總人數之 1.33%。(教育部,外籍配偶子女就 讀國中小人數分部概況統計,2008). 26.

(27) 表 2.8 學 年. 外籍配偶子女就讀國中小學生人數. 總計 外配 學生人數 子女. 比率 國小學生 外配 人數 子女. 單位:人;% 比率 國中學生 外配 人數 子女. 比率. 96 2,707,254 103,600 3.83 1,753,930 90,958 5.19 953,324 12,642 1.33 95 2,751,078 80,166 2.91 1,798,436 70,797 3.94 952,642 9,369 0.98 94 2,783,149 60,258 2.17 1,831,913 53,334 2.91 951,236 6,924 0.73 93 2,840,460 46,411 1.63 1,883,533 40,907 2.17 956,927 5,504 0.58 (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2008) 在全國 368 鄉鎮市區中國小外籍配偶子女分布於其中之 357 個,尚未分 布者位於 10 個山地鄉及金門縣烏坵鄉,而其中人數最多之前 10 個鄉鎮市有 13,855 人約占 15.2%。國中則分布於 332 個鄉鎮市區,前 10 名之鄉鎮市區 僅與國小差異 3 個地方,占國中外籍配偶子女人數之 19.3%(教育部,外 籍配偶子女就讀國中小人數分部概況統計,2008)。顯示全國各縣市均已面 臨外籍配偶子女在教育上的一些衝擊與影響。. 以縣市觀察 96 學年國小外籍配偶子女分布情形,經排序結果顯 示,比例在 5%以上之縣市依序集中於臺北縣 15,204 人(16.72%)、 桃園縣 10,129 人(11.14%)、臺中縣 6,081 人(6.69%)、臺北市 5,880 人(6.46%)、彰化縣 5,769 人(6.34%)、高雄縣 4,911 人(5.40%) 及屏東縣 4,664 人(5.13%)等 7 個行政區,累計人數為 52,638 人, 占總數之 57.87%。 至於 96 學年國中外籍配偶子女分布情形,經排序結果顯示,比例在 5% 以上之縣市依序集中於臺北縣 2,180 人(17.24%)、桃園縣 1,672 人 (13.23%)、臺北市 1,275 人(10.09%)、屏東縣 779 人(6.16%)、高雄 市 759 人(6.0%)及臺中縣 647 人(5.12%)等 6 個行政區,累計人數為 7,312 人,占總數之 57.84%。 在國中、國小外配子女比例均在 5%以上的縣市中,屏東縣外籍配偶子 女占全縣國中小學生比例已經高達 5.36%。如表 2.9. 27.

(28) 表 2.9 外配子女占縣市學生比例比較表 縣市 外配子女數 (國小) 外配子女數 (國中) 國中小學生. 台北縣. 桃園縣. 台中縣. 台北市. 屏東縣. 15,204. 10,129. 6,081. 5,880. 4,664. (16.72%). (11.14%). (6.6%). (6.46%). (5.13%). 2,180. 1,672. 647. 1,275. 779. (17.24%). (13.23%). (5.12%). (10.09%). (6.16%). 440,668. 263,533. 202,943. 271,391. 101,463. 3.94%. 4.48%. 3.32%. 2.64%. 5.36%. 人數 外配子女占 學生比率 (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2008). (二)外籍配偶面臨的問題 1、家庭經濟的壓力 根據調查,外籍配偶教育程度,國中畢業以下占 71. 8%,高中畢業占 21.3%。而其臺籍的丈夫之教育程度,國中初職以下約佔 53.7%,高中職 35.4%,因此大多屬於社經地位較低的家庭型態。而所有的外籍配偶來到台 灣之後,由於尚未取得身份,依法不得工作,因此無法協助夫家肩負起家庭 經濟之責任,加上多數外籍配偶來台後,短期內即孕育下一代,致使家庭經 濟狀況愈加吃緊,形成外籍配偶家庭的沈重壓力。 2、語言溝通之問題與中文學習之需求 語言溝通是生活適應上最常見且根本之問題。大部分的外籍配偶(不含 大陸配偶)僅在母國作短期中文學習,隨即來臺,剛來臺時可溝通語彙少, 會造成溝通障礙,且容易因語音語意的溝通誤差而引發家庭生活上的誤會紛 爭。初來臺者,學習中文說寫之需求大。但此需求,卻端視夫家的支持度,. 28.

(29) 夫家支持度高,外籍配偶則能放下部分家務,外出學習;若夫家不重視,那 麼外籍配偶則需犧牲自己的意願與需求,先照顧好家人、小孩與家務後,有 餘力時才能外出學習中文。 3、照顧教養子女的需求 對於教養與照顧小孩一直是外籍媽媽最大的需求。如同天下的母親一 樣,愛小孩、照顧好小孩是外籍媽媽最大的願望,然而,有些外籍媽媽中文 閱讀能力不佳,無法督導孩子功課,連帶也畏懼或疏於和學校老師溝通。林 燕宗就指出參與親子共讀團體的外籍配偶,識字能力、自我概念、人際互動 及教養觀念均有顯著的進步;而幼兒的表達能力、學習信心、認知發展及親 子親密關係也都獲得明顯改善。 外籍新娘、外籍配偶、新移民女性等名詞,近幾年不只大量出現於報章 媒體與政策關注之中,學術研究的成果在短短3、4年間亦非常豐碩,可見 台灣社會對這一群新移民女性及其子女的關心與重視。 瀏覽目前的研究成果與相關文獻,大部分的研究以外籍配偶本身的生活 適應、婚姻適應、識字運動,以及跨國婚姻遷徙為主題(蕭昭娟,2000;王 宏仁,2001;吳美雲,2001;夏曉鵑,2002;顏錦珠,2002),並漸漸將研 究焦點由外籍配偶本身轉向家庭生活、母職經驗以及外籍配偶子女的生活與 學校適應(王光宗,2004;王雅萍,2004;林璣萍,2003;車達,2004;陳 美惠,2002;陳湘淇,2004;陳碧容,2004;熊淑君,2004;劉秀燕,2002; 蔡奇璋,2004;盧秀芳,2004;謝慶皇,2004;黃琬玲,2005)。. (三)新臺灣之子—外籍配偶之子女面臨的問題 因為外籍配偶移入人數大增為最近十年內之現象,現階段外籍配偶子女 的問題與需求並未清楚浮現,但就目前之現象觀察外籍配偶家庭對於孩子教 養上的需求有:. 29.

(30) 1、課業教導與監督的需求 外籍配偶對中文的閱讀能力較弱時,對已入學孩子的課業輔導,則需仰 賴其他人,包含其他共同居住的家人、孩子的父親甚或是安親班。謝慶皇 (2004)就指出,外籍配偶受限語言文字使用的限制,不易參與子女課業學 習活動。然而,實務觀察中,大部分的父親或忙於工作,或無力教導孩子的 課業,那麼學校免費的課業輔導班就相形重要。黃琬玲(2005)也指出,安 親課輔班替代了東南亞外籍配偶家庭的課業指導功能。 2、對公共學習資源的需求 囿於家庭經濟,大部分外籍配偶子女之家庭十分歡迎公共資源,如:公 立托兒所幼稚園、國中小學資源等。然而,大部分的外籍配偶並不清楚臺灣 的社會福利資源體系及其他相關可利用的社會資源,因此各項公共學習資源 機構,應主動提供必要之協助,比如陳金蓮就建議開設外籍配偶子女課後輔 導專班。 3、族群標籤負面影響 少部分的外籍配偶之子女,因為校園內同儕對其外籍母親的標籤或恥 笑,而拒絕讓母親到校,或甚至引發怠學的狀況。 秦富珍(2003)就指出,近四成的外籍配偶子女適應能力差,其他例如: 外籍配偶的國語表達能力,影響其子女語言發展(黃婉玲,2005);外籍配 偶受限語言文字使用的限制,不易參與子女課業學習活動;外籍配偶中文語 文程度,影響其在教導子女課業方面的信心(謝慶皇,2004);以及外籍配 偶子女之家庭學習環境,對於其國語文能力發展有所影響(吳宜錞,2005); 甚至「新台灣之子」將在未來成為台灣教育上的第三波「雙峰現象」(張芳 全,2005)。 林璣萍(2003)以問卷調查法的方式普查高雄市所有一、二年級外籍配 偶子女的學校適應情形,發現外籍配偶子女確實存有整體學習弱勢的現況, 且其學習適應會受到父親社經地位與母親語文能力的影響。 30.

(31) 盧秀芳(2004)採質性研究的方法,藉由外籍配偶子女、父母與教師的 訪談和觀察,發現外籍配偶子女在國語學習以及口語表達上的困難,形成了 學習成就偏低以及學校生活困難的現象,除了母親對子女語言學習的影響之 外,家庭社經地位低落是影響外籍配偶子女學校生活的重要因素。黃琬玲 (2005)分析指出,東南亞外籍配偶的國語表達能力影響其子女語言發展。 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執行長柯宇玲表示(聯合新聞網 2004 年 4 月 8 日):外籍配偶的子女在健康上都很正常,但語言發展上比較慢。這些孩子 因為外在刺激較少,語言字彙能力會比一般孩子差,且發音不清楚。 楊淑朱等(2003)根據 61 位國小教師所提供的問卷資料中也發現:外 籍女性配偶子女普遍較為被動且學習意願低落,學習較容易分心,且學習緩 慢及學習意願低落,普遍有語文能力的問題,一般來說,數理能力及理解力 較差,有些學童作業常無法依時完成;有些教師反應,不少學童家裡無人指 導。……國小教師對外籍女性配偶子女在「語文能力」及「數理能力和理解 力」的建議是「有待加強及必要補救」。 教育部委託嘉義大學師範學院所進行的「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現況調 查」專案研究。此研究以台灣目前就讀國中小外籍配偶子女為母群,分為北、 中、南、東四區,依外籍配偶子女就讀人數比例進行隨機抽樣,調查外籍配 偶子女的生活適應、學習適應情形與學業成就表現,發現整體上國小外籍配 偶子女的學業成就偏低,且北部地區顯著高於南部地區,並受社經地位影 響;在生活適應上,外籍配偶子女的生活適應狀況普遍良好,並不因為不同 地區、母親國籍與家庭社經地位而有所不同(蔡榮貴、楊淑朱、賴翠媛、黃 月純、余坤煌、周立勳,2004)。. 31.

(32) 四、結語 綜合以上所論述的弱勢族群,往往也容易因為社經地位不利以致落入貧 窮弱勢行列,甚至會出現雙重甚至多重弱勢的情形,比如原住民低收入戶、 低收入外籍配偶家庭等等,而根據上述統計,弱勢族群數量不減反增,顯示 這些族群在落入弱勢循環而難以脫離,其中主要因為是貧窮影響教育,教育 影響就業,就業又再次決定是否持續貧窮,要想脫離貧窮循環,則必須有所 介入,縮短數位落差,提升學習成就就是方法之一。(如圖 2.1) George & Howards(1991)則視貧窮為一多層次的概念,可依不同程度 的狀況而劃分為以下四類:1.飢餓(stravation)貧窮:指個人或家庭的所 得無法維持自己或家庭成員生存的貧窮; 2. 生計(subsistence)貧窮: 指個人或家庭所得無法購買基本生活水準所需的財貨;3.社會應付(social coping)貧窮:個人或家庭所得不能充分支付 其達到該社會工作階級 (working class)的生活水準之貧窮;4.社會參與(social participation) 貧窮:指個人或家庭的生活無法滿足他們達到社會平均的生活水準之貧窮。 而萬育維(1998)則是將生計貧窮的界定涵蓋在 George &Howards 所 定之生計與社會應付貧窮之間,當一個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無法滿足健康與工 作能力所需,則為陷入了「生計的貧窮」。 不論這兩位學者在界定上有何不同,我們都可以發現程度越低的貧窮類 別,則包含越多種層次的貧窮,例如處於飢餓貧窮程度的人,通常也會包含 著生計、社會應付與社會參與的貧窮,換句話說,越屬於越低層次的貧窮類 別,則遭受到基本生存、生計、社會應付、社會參與的剝奪程度也就越大, 貧窮基礎理念的方法多數是以生計貧窮的觀點來作為貧窮界線的分界(呂朝 賢,1995),也是以能滿足生活最低基本需求、達到最低生活水準來作為訂 定貧窮的準則,即上述所說的絕對貧窮。 呂朝賢(1995)提到,近年來台灣地區大部分有關貧窮、多沿用政府法 32.

(33) 定為貧窮,即低收入標準的研究,會遭遇到因偏低之貧窮線的訂定,而容易 使一些未符合法定標準,但接近法定貧窮的家戶或個人被忽略的問題。 薛承泰(2000)就提到單親現象的愈益複雜化,使得單親的福利需求無 法被落實於現行之社會福利政策(例如單親經濟匱乏的問題於中低收入戶或 其他社會救助法之規定的適用性) ,因而導致許多單親或其兒童因為沒有「落 入」法定貧窮線之內,而錯失了受照顧、被協助的福利。 而大部分學者認為單親家長之經濟地位高者,則其子女行為表現較佳 (引自林萬億等,1993),而在學業成就的表現方面,Shinn(1978)綜合 了相關研究後,他認為造成兒童低學業成就的主因,並非父母離異的這個事 件,而是與離異有關,或由離異所導致的困難,如經濟困難、高焦慮、不良 的親子互動等原因,才是主要的影響因素(引自謝麗紅,1990),可見經濟 因素對於單親家庭子女的學業成就之影響仍有具重要地位。 MacLanahan & Booth(1989)曾提出低收入單親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可能 為分擔家庭經濟的狀況,而可能導致子女提早就業,陷入另一個貧窮的循 環,即單親及低收入戶子女的學業成就會受到家庭經濟的貧乏狀況而影響, 而學業的表現方面可能也較一般家庭的子女較差。 許多研究都顯示,家庭收入影響數位落差情況的發生(顏淑芬,1998; 那福忠、林麗貞、研考會、經建會,2001;陳家駿、曾淑芬,2002;項靖, 2003;吳宜鮮、研考會,2004)。而陳怡君(2005)研究中發現,數位落差 影響到學童的學業成就。 在陳素梅(2008)研究中已顯示弱勢族群中的原住民學生與一般學生之 間確實存在數位落差,因此,本研究就是希望能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釐清, 其他弱勢族群是否也存在數位落差,以及瞭解彼此之間的數位落差情況,進 而解釋這些族群所可能持續弱勢的原因。. 33.

(34) 圖 2.1. 脫離貧窮循環圖. 就業困難. 脫離循環. 教育問題 經濟困難. 介入 提升學習成就. 縮短數位落差. 34.

(35) 第二節、數位落差的意涵 一、數位落差的定義 數位落差的概念在 1995 年美國國家通信及資訊委員會(NTIA)的 “Falling Through the Net"調查報告首先被提出。1997 年 Falling Through the Net"調查報告正式被採用。直到 1999 年發表的"Falling through the net: Defining the digital divide"(從網路中跌落-數位 落差的定義)專題報告中正式被定義,其被定義為「資訊擁有者(have)與 資訊未擁有者(have not)間所產生的落差」(NTIA, 1999)。 「Digital Divide」有譯為數位鴻溝、數位差距、數位格差、數位區隔 等。有關數位落差的定義,各國與論者間並無一致看法(曾淑芬,2002), 不過從 1995 年開始探討相關議題,可以發現「數位落差」概念具有持續變 動特性(張懷文,2002),亦即數位落差概念會隨著時代演進與新科技發明, 而被賦予新的定義。以下將就國內外學者對「Digital Divide」的定義依年 代做整理與歸納,如表 2.10。. 35.

(36) 表 2.10 數位落差的定義 相關文獻. 定義 擁有數位資訊工具者與無資訊工具者之間透過數位化工具在財富、資訊. 美國商務部國家通. 的獲得方面的差距問題。由於電腦科技的高度發展,已有快速拉大知識. 信及資訊委員會. 取得、財富累積以及社會地位差距的現象,而這種因社會數位化的結果. (NTIA)(1997). 而加大個人之間在知識、經濟、社會差距的事實,稱之為「數位落差現 象」。. 顏淑芬(1998) Anderson(1999). 數位分隔就是專指在資訊社會中擁有電腦相關設備如家庭電、數據機等 與未擁有者所形成之差異。 根植在財富不均及居住地區的基礎上,所產生資訊取用不均衡的現象。 由於電腦科技的高度蓬勃發展,造成擁有資訊的多寡、資訊的取得與運. 吳清山、林天佑 (2000). 用電腦、網路工具的能力成正比,導致快速拉大知識取得、財富累積以 及社經地位之間的差距現象,因此藉由電腦運用能力所形成個人在知 識、經濟、社會、貧富產生差距,扭曲社會公平。 認為數位化落差就是一種由於資訊科技和網際網路帶動了快速和巨幅的. 林季蓉(2000). 經濟成長,使得擁有科技的族群和缺乏科技的族群之間,出現了極為懸 殊的貧富差距的現象。 數位鴻溝是一種構念而不是一種實體,在數位化資訊社會中,個人由於. 陳敬如(2000). 其本身的社會屬性因素,而在資訊科技的接近使用、資訊內容的接近使 用及資訊素養上,有程度上不同的差異表現。 數位差距就是由於進入資訊與網路的時代,形成能夠運用電腦及網際網. 李勝富(2000). 路上網者與貧窮落後而無法使用電腦者,造成資訊資源「有」與「無」 兩種階級。. 劉文文(2000). 林偉加(2000). 數位隔離是指在網際網路使用者間因本身知識階層或所得上之差異而出 現嚴重落差的情況。 指數位時代能夠取用科技與缺乏之間的差距;能夠取用電腦、網路與缺 乏之間的差距;或者能夠取用資訊與缺乏者之間的差距。 認為數位鴻溝是指知識經濟社會的一種新興表徵,用來描述在全球化催. 簡旭伸(2000). 逼之下,以資訊通訊為主的新經濟模型中,「原本既存的性別、所得(階 級)、種族、年齡、地域、殘障、教育程度等社會矛盾,非但沒有因此 弭平,反而越差越大」的真實情境。. 世界經濟合作與開 發組織[OECD]. 不同社經背景與居住地理區域的個人、家戶或企業,在取用資訊通訊科 技(ICTs)機會以及運用網際網路各項活動上所產生的落差。. (2001) 美國圖書館學會資. 數位落差是由於地理區域、種族、經濟狀況、性別與身體能力使得人們. 訊科技政策署. 在透過網際網路以及其他資訊科技和服務取得資訊的接近使用機會方面. [OITP](2001). 與運用資訊、網際網路與其他科技的技能、知識與能力兩方面產生差異。. 36.

(37) 表 2.10 數位落差的定義(續) 相關文獻. 定義 數位的發展需要包括負擔能力、有意義的內容及服務、社會文化因素、. Bridges.org (2001). 合法的管理機制、經濟環境以及良好的政策。數位落差並非單獨存在, 而是在不同的國家和人民之間,不同層次資訊通訊科技(ICT)的近用及 基本的資訊通訊科技的使用及應用。在富有及貧窮的國家之間,網路使 用的不均等已經更甚於貧富的不均。 大多數的國家都存在著數位化落差,它是指存在於下列幾項中的取得與. Cullen(2001). 否所造成的落差:資訊與通訊科技工具的取管道的準備度、汲取知識的 管道,以及對於ICT 的使用技能。. Light(2001). 數位落差現象具體呈現於網際網路使用團體間,資訊擁有者與缺乏者 間,以及電腦擁有與使用能力等三大面向。 在現今及未來網路時代中,擁有電腦、網路等數位科技者,正快速拉大. 石淑慧(2001). 與未擁有者在知識取得、財富以及社會地位的距離,形成新的社會不公 平現象。. 梁恆正(2001). 將數位落差定義為網路取用的差距。 認為數位差距是指一群可以有效的運用新資訊和新傳播溝通工具如網際. 黃瓊儀(2001). 網路的人,與另一些無法有效的使用這些新資訊和新傳播溝通工具的人 們之間的差別和隔閡。 數位差距是網路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與普及化下,在通訊技術、教育程. 彭慧鸞(2001). 度與實務經驗間的差距,將導致彼此的差距拉大,也使得貧富差距被快 速拉大。 「數位差距」是指一群可以有效的運用新資訊和新傳播溝通工具如網際. 黃瓊儀(2001). 網路,與另一些無法有效的使用這些新資訊和新傳播溝通工具的人們之 間的差別和隔閡。 透過不斷產生的數位革命,已將社會區隔為資訊豐富與資訊貧乏、知道. 劉慶仁(2001). 與不知道的族群。這種現象不僅是接近新資訊科技工具的問題,更涉及 服務的提供、技術的便利、使用的動機和學習機會等方面的差距。. 曾淑芬、吳齊殷 (2001). Murdock(2002) 數位落差網[ Divide Digital Network](2002). 資訊科技的發展與使用可能因為性別、種族、階級或居住地區等而有所 差異,使得人們在接近、使用資訊的機會上產生差異,形成所謂的數位 落差。 除了比較「設備有無」,尚須考量「技術層面」,宜以「複合數位落差」 (digital divides)取代「單一數位落差」(digital divide)。 認為數位落差乃是在能夠與不能夠有效地使用資訊科技的人、社區之 間,總存在著一條鴻溝,這種科技使用的不公平現象,比以往排除了更 多人想有新經濟的成果。. 37.

(38) 表 2.10 數位落差的定義(續) 相關文獻. 定義 認為數位落差是一種廣泛的認知,意指橫跨不同群體間在接近使用資訊 設備的差距。這裡的資訊設備包括電話(無論是有線電話或是行動電. APEC(2002). 話)、個人電腦和網際網路,沒有這些設備人們沒有能力和機會取得資 訊來源。而不同的群體可能是經濟地位(富有和貧窮)、社會階級(白 人和黑人)、性別(男人和女人)、年齡(年輕和年老)、地區(城市 和鄉村)或國家(富國和窮國)。 一個國家財富、公司企業先進與否,或個人是否具影響力的差距,亦即. Tipton(2002). 在決定哪些人有能力或沒能力連結網際網路,以及對於網際網路的管道 取得的容易度。. 台灣國際商務中心. 由於資訊通信科技的資源分配不均,以及其所造成對於資訊通信科技的. (Commerce Net. 運用之不平等,導致國與國之間、族群與族群,甚至個人與個人間產生. Taiwan,CNT). 『擁有』與『未擁有』資訊通信科技資源之情形逐漸增加,而其對於社. (2002). 會的影響,無論是正面或負面的影響,都將因資訊通信的進步而加劇。 由於資訊通信科技的資源分配不均,以及其所造成對於資訊通信科技的運用 之不平等,導致國與國之間、族群與族群、甚至個人與個人間產生「擁有 (Have)」與「未擁有(Have-Not)」資訊通信科技資源之情形逐漸增加,. EC研究報告(2002). 而其對於社會的影響,無論是正面或負面的影響,都將因資訊通信科技的進 步而加劇,可稱之為「數位落差」。也就是說,數位落差係因地理區隔、族 群、經濟狀況、性別,以及技術、知識及能力在使用網際網路等資訊通信科 技資源應用上差異所造成之差距,因此數位落差不全然是負面的意義,數位 落差的產生可視為因資訊通信科技的發展與普及化所造成之一種現象。. Servon(2002). 資訊在底下幾項中擁有與未擁有的落差:種族、社經地位、教育程度、 家戶的類型,以及地理區域。 數位落差是由於接近使用資訊科技的機會以及在科技使用程度上的差 異,即存在擁有電腦與使用網路者及無法使用網路與最新科技者之間的. 翟本瑞(2002). 差異,它將人們區隔為資訊擁有者(have)與資訊欠缺者(have-not)兩大 陣營,連線與否決定了人們所處的空間以及社會地位,可能造成原有社 會資源分配不均的現象更加嚴重,產生新的階級對立的問題。 認為數位落差是指資訊科技的發展與使用可能因性別、種族、階級或區. 黃柏叡(2002). 域等因素之不同而有所差異,使得人們在接近、使用資訊的機會上所產 生差異與鴻溝。 目前,有許多人對於數位化落差的定義尚侷限在狹義的定義上,亦即指. 張懷文(2002). 「能否接近使用資訊傳播工具(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簡稱ICT)設備所造成的落差」;廣義的定義則指「因資訊傳 播工具所帶來實體性及社會性的取用(Access)落差。」. 38.

(39) 表 2.10 數位落差的定義(續) 相關文獻. 定義 探討如何在網路上取得資訊的能力,提出「第二層次數位落差」. Eszter(2003). (Second-Level Digital Divide)。數位落差不只是網路使用的 不均等,也是個人之間線上技能(online skill)區別變化的層次。技能 亦即有效率的在網路上搜尋資訊的能力。 資訊社會中,個人因性別、年齡、種族、居住地理區域、家庭收入、教. 申望毅(2003). 育程度、語言等與個人社經背景相關的因素,造成個人在資訊近用上的 差異,導致獲得資訊數量及利益上的差距,即數位落差。 認為數位差距是擁有資訊工具與未擁有資訊工具者之間,因透過數位資. 蕭佑梅(2003). 訊科技的電腦網路工具在知識、財富、資訊獲得方面產生差距,其內涵 包括資訊科技接近使用機會、資訊內容接近使用及資訊素養等三方面。. 鄭欽文(2003). 在資訊社會中,個人因環境或家庭因素,使得在資訊科技的接近使用、 資訊內容的接近使用及資訊素養方面,有程度上的差異。 數位落差一詞意謂:一、取用或近用(access to)數位化資訊科技與工. 項靖(2003). 具(包括電腦與網際網路)之機會差別。二、應用數位化資訊科技與工 具的技巧、知識與能力上的差別,或稱資訊素養。三、取用適合的數位 化資訊與服務之機會差別(適合的數位化資訊與應用服務之存在與否)。. Warschauer, Knobel, & Stone. 許多複雜的因素造成科技的使用在現存的教育中有惡化及不平等的現 象。. (2004) Eamon(2004). 個體擁有或未擁有對資訊科技的管道而產生的不等現象。. Kaiser Family. 那些曾經或不曾使用電腦或上網的人之間的落差。. Fundation,(2004) 在資訊時代中,擁有電腦、網路等數位化科技者,正快速拉大與未擁有 李京珍(2004). 者在「使用資訊科技的機會」、「使用資訊科技的內容」與適切處理資 訊的「資訊素養」上的距離,造成知識財富的差距,形成新的社會不公 平現象。 研究探討學校間存在的數位落差即是指:存在於各校的資訊教育推動 下,學校主體和師生之間的獲取資訊的使用機會與使用表現的背景下,. 李書豪(2004). 學校間在數位化所遭遇到的內容上與數量上的機會與表現差距的問題。 意指『進用資訊的機會』、『進用資訊的內容』、『進用資訊內容的技 能與素養』、『進用表現在工作應用能力與內容上』、『進用能力的心 態與表現』之間的差距情況。 由單純比較群體間的種族、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家庭背景、居住地. 楊榮宗(2004). 區、經濟水準、社會地位等,在「數位工具近用」的單一向度,轉為注 重「個人資訊素養」的二維思考,甚至「取用機會」的三大面向。. 39.

(40) 表 2.10 數位落差的定義(續) 相關文獻. 定義 數位落差是一種現象,是人與人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國與國之間因 為數位資訊科技包括電腦、網際網路、手機、PDA等等的普及使用程度,. 黃玉玲(2004). 導致獲得知識或資訊程度上的差異。數位資訊科技的取得可能因為居住 地區、種族、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家庭收入及對數位資訊科技的認 知不同等因素而影響,而知識或資訊的獲得與否取決於個人資訊素養, 亦即取得資訊的能力。 數位落差可定義為,在資訊社會中,因地理區隔、族群、性別、階級、 居住地區、經濟狀況、家庭因素,以及知識、技術及能力等因素的差異, 使得人們在接近、使用資訊的機會與適切處理資訊的資訊素養上產生的. 黃嵩傑(2004). 差異,形成所謂的數位落差。而在資訊社會中產生的數位落差,將會造 成知識、財富的差距,形成新的社會不公平現象,且貧富之間的差距隨 著資訊社會的來臨沒有縮小,反而會有逐漸拉大的趨勢,在資訊擁有與 資訊缺乏者間將會因為資訊科技的發展而產生新階級。. 滕英文(2005). 在資訊社會中,個體因其社經背景及所處資訊環境的不同,表現在資訊 科技的接近使用、資訊內容的取用及資訊素養程度上的差距現象。 認為早期的定義多所不足,因此將資訊近用這個構面延伸為「網路近用」 以及「網路使用行為」兩個概念;接著提出「資訊素養」的思考,此「資 訊素養」構面則包含「一般性素養」、「資訊技術」以及「網路素養」 三個概念,並且認為社經地位優勢的人將擁有優勢的資訊素養。無論是. 曾淑芬(2005). 資訊近用或是資訊素養都是個人網路整備度的內容,而這樣的資源積 累,將促使個人利用網路在日常生活上,這個部份包含個人「工作應用 與學習」以及「生活應用」,而「工作應用與學習」包含「工作溝通性」 以及「成人繼續教育」兩個概念;「生活應用」的部份則包含「公民使 用行為」以及「電子商務接受度」兩個概念。 資訊社會中,個人因許多環境與背景的因素,在使用資訊科技的機會、. 楊雅斐(2006). 使用資訊科技的內容及資訊素養三方面,產生資訊取用程度上的差異, 造成資訊取用不均衡,形成的社會不公平現象。 與其說數位落差是個分歧的概念,不如說數位落差是一個變動的觀念, 使不同學者會隨不同國家發展狀況、不同時代背景而產生不同的看法,. 行政院研考會. 如資訊基礎建設落後的國家對數位落差的看法可能停留在電話、電腦設. (2006). 備的有無與網路接取率的高低的比較上;資訊基礎建設先進的國家,對 數位落差的看法則不僅是網路接取率,而是更進一步著重在解決不同族 群間,資訊素養與資訊使用能力上的落差情形。. 資料來源:修改自黃嵩傑(2004). 40.

(41) 綜合以上所述,研究者認為數位落差為一種動態的現象,不只存在國與 國之間,也存在於地方與地方以及人與人之間。在「資訊擁有」、「資訊使 用」及「資訊素養」上會因居住地區、種族、語言、經濟、性別、年齡、教 育程度、收入、職業等因素而產生差距,而此差距的程度是相對而非絕對、 是變動而非固定的。在資訊化社會中,這個差距將會造成國家、社會及個人 在知識或財富上的差距,形成新的富國窮國、新的階層及新的不公平現象, 此即所謂的「數位落差」。. 4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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