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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氣警棍(電擊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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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警棍打擊,因其不具致命性效果,足為警槍外的替代手段。

二、電氣警棍(電擊器)

(一)警政署配發之MD-735 型伸縮式電擊器

有鑒於判決提及警棍使用符合最小侵害性,若以攜帶性、體積相似之電氣警 棍作爲警械中其他器械的電器器械之一,應可為非致命警械的訓練嘗試。電氣警 棍多由塑鋼或金屬複合材料與電池組成,除警棍之一般功能外,前端有金屬電擊 頭組成,通電後可產生強烈電流用以電擊人體產生疼痛感達成嚇阻作用,並具備 照明功能,可發揮多項執勤功能。警政署於2007 年核發各警察機關電氣警棍使 用,然而實務上少見警察攜行此類裝備執勤。此外,民間保全業者得依警械許可 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向警政署申請許可使用,可證實其實用性。

實務上,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為訓練員警善用介於警棍與警槍性質之警械,

於2016 年辦理「MD-735 型伸縮式電擊器教育訓練課程」,以處理轄區內常見之 宮廟聚眾鬥毆事件,避免於控制現場時直接使用警槍,因意外造成傷亡,同時也 補足警棍壓制力之不足(警光新聞雲,2015)。然而實務上顧忌其使用恐引發過 當效果,目前也欠缺例行性之訓練項目,整體普及度仍不顯著(官政哲,2018)。

(二)建議納入 Taser 拋射式電擊器

國際執法單位普遍使用泰瑟國際公司生產之電擊器,從1970 年代起陸續推 廣。相較於上述MD-735 電擊器的前端電擊功能,Taser X-26 具有拋射型的電擊 功能,稱為飛鏢模式,以彈射附帶金屬線的金屬端頭至對象,傳送高壓電流造持 短暫麻痺中樞神經而倒地失去99%行動能力,壓制效果較一般電擊棒顯著(石 支齊,2009)。

但實務上目前欠缺進一步實證,採購上仍採保留態度,惟有學者建議可納入 選用之電擊器項目(黃朝義,2015)。目前國內使用拋射式電擊器有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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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捷運警察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然而因法規限制,電擊器廠 商須為國內登記,以致於警察機關無法採購國際主流之Taser 電擊器,仍須待法 規的鬆綁。無論如何,拋射式電擊器實能因應捷運站內人潮擁擠之地形,避免用 槍射擊傷及他人,可作為以非致命性警械執勤的較佳選擇之一。

3-3 MD-735 電氣警棍 圖 3-4 MD-735 電氣警棍

資 料 來 源:打 擊 犯 罪 更 積 極、勤 練 警 技 更 有 力 資 料 來 源:警 察 執 勤 新 利 器-TASER 警 光 警 光 新 聞 雲 ,2015。 能 源 傳 導 武 器 介 紹”,石支齊,警光雜

誌,2009,631,97。

(三)防暴網

我國實務使用之防暴網為藉由扣動網槍後點燃火藥裝置,發射堅韌之尼龍繩 圍罩住對象,能於10 公尺之範圍控制對象之行動能力,此時執法者再進一步壓 制逮捕,減少其反擊可能之危害。發射後之網繩能回收使用,然而後續送回原廠 更換網盤之成本高昂(射擊一發約新台幣8000 元),雖然具備非致命性使用,

成本之考量仍限縮其使用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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