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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借鏡韓國採購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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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歷經 9 年餘之實務運作後,已有檢討、修正之必要。行政院工程會於 97 年 9 月 30 日將採購法之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案之修正幅度為採購 法公布施行至今最大的一次58,修正重點包括提升採購效率、促進採購功能、效 益及確保採購品質、提升實務運作之公平性及合理性,及規範不足或失衡情形 等多方面之修正,其中與停權相關之修正規定如下:

(一)修正第 101 條,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適用條件,修正部分款次,使 更具明確性,例如現行第 6 款「犯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 有罪判決者」,增列其適用對象包含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 或其他從業人員;又基於第 87 條第 5 項有關借用他人或容許他人借用本 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罪行,與第 101 條第 1 款、第 2 款重疊,惟有 該二款所定情事者,尚無須經法院第一審有罪判決,為免有適用上之失 衡,爰將第 6 款之適用,排除第 87 條第 5 項所定借用他人或容許他人借 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情形。另機關對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 通知,增訂通知之時效為 5 年內及起算日期之規定,以免法律關係處於 不確定之狀態暨保障廠商權益。

(二)修正第 103 條,配合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修正,廠商及其代表人、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可能同時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

緩刑或罰金,為免無法釐清究為本條第 1 款停權 3 年或第 2 款停權 1 年 之適用,爰屬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情形者,無論其刑度,均修正為適 用第 1 款之規定,即停權期間為 3 年。

第二項 借鏡韓國採購法之處

韓國採購法之停權制度大體上與我國之停權制度雖有近似之處,惟差異仍 在所難免。然而,經過前述之比較分析後,可知韓國採購法停權制度有其獨特 之設計,亦有部分可作為我國修法時之參考,以下即就韓國停權制度之特點與 值得借鏡之部分加以說明:

(一)停權要件明定裁量基準:韓國採購法就停權要件使用不確定概念之部

58 本 次 修 正 條 文 共 計 21 條 , 增 訂 5 條 , 刪 除 1 條 , 共 計 27 條 , 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造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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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明定具體基準(即裁量標準)59供機關參照適用,而我國採購法對於 停權規定中之「情節重大」或「因可歸責」等不確定概念則無任何標準 可循,往往由申訴議審機關(即申訴會)在個案中來作判斷60,故此部分 之立法概念頗值得我國參考。

(二)停權期間有加重與減輕規定:依國家契約法施行令第 76 條第 1 項各款規 定,每一款次均因其事由之輕重情形不同,而各有不同之停權期間61,惟 考量到廠商違反之動機、內容、目的、再犯等各種情形,另設有限制期 間之加重或減輕規定,並藉由加重或減輕期限來彈性調整個案之廠商停 權期間。相較於我國採購法之停權期限只有 1 年與 3 年二種,可知我國 停權處分之效果過於僵化,造成停權申訴案件之案源居高不下62,因此韓 國停權制度中有關停權期間之彈性設計,確實值得我國參考。

(三)停權要件應考量契約性質為不同之規定:韓國採購法考量採購契約之性 質不同,其契約執行方式與涉及法律亦有不同,因此在停權要件之設計 上將工程、財物與勞務之履約責任加以區別,各種類別自有其適用之範 圍與情況,而我國採購法就此部分則完全未予區別,立法之慎密程度確 實有待改進。

第五節 小結

韓國早於我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亦一直活躍於國際商業舞台之上63,加

59 國家契約法施行規則第 76 條第 1 項附表 2,附表四參照。

60 訴 0950052 號案件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之判斷:「本件申訴廠商與招標機關對於交付驗收事 宜,既已達成意思合致,並協議俟相關功能改善後再行報驗,顯見原來驗收不合格部分,尚未 至無法改善之程度,其現況即與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稱情節重大之構成要件 不符。」、訴 0950088 號案件不可歸責事由之舉證:「申訴廠商主張系爭採購案之履約期 間,因遭遇颱風等災害影響,桃園地區無法正常供水,其上游原料供應廠商部分毛紗染整失 敗,致發生遲誤情事。惟查…申訴廠商無法提出其上游配合廠商係位於受災地區及確因颱風受 有影響之證明…綜上各點觀察,尚難謂不可歸責於申訴廠商。」以上案例收錄於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發行之政府採購暨促參申訴案例彙編(五)97 年 5 月版, 211 頁~222 頁、245 頁

~251 頁。

61 參見附表四。

62 依 2008 年之申訴案件纇型分析結果,有關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案件百分比為 35%,停 權爭議之案件百分比則為 52%,可知停權爭議占申訴案件來源之半數以上,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 2009 年刊,98 年 4 月版,60 頁。

63 「韓國市場魅力日增 多數外企擬上市…包括 Office24、Rosenet、SALVATORE CUOMO 等三家日本企業在內的 50 多家外企正準備在韓國的有價證券市場和 KOSDAQ 上市。…海外 企業如此關注韓國上市事宜,是因為這些企業認為在克服金融危機的過程中,韓國股市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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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近年來韓國經濟實力之進步有目共賭64,從而韓國辦理政府採購之實務經 驗,不論優點或缺點,都應該有我國可以借鏡或學習之處,雖然韓國採購法之 整體制度及相關法律用語與我國不盡相同,但經過前述之分析、比較後,仍然 可以歸納出部分相近或者類似之規定;至於完全不同於我國規定之部分,則亦 有多處值得我國作為立法時之參考,此應為本研究最大之收獲。

他 市 場 更 具 競 爭 力 。 」 網 路 新 聞 , 摘 自 朝 鮮 日 報 中 文 網 , http://chn.chosun.com/big5/site/data/html_dir/2010/04/06/20100406000013.html ( 造 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21 日;「世界 50 大創新企業出爐 LG 電子名列第七…LG 電子在美國經 濟週刊《商業週刊》和波士頓諮詢公司評選的世界 50 大創新企業中位居第七位,有史以來首 次進入 10 強。…在此次調查中,去年名列第 16 位元的三星電子今年位元列第 11 位,去年 沒 有 上 榜 的 現 代 汽 車 位 居 第 22 位 。 」 網 路 新 聞 , 摘 自 朝 鮮 日 報 中 文 網 , http://chn.chosun.com/big5/site/data/html_dir/2010/04/17/20100417000013.html ( 造 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21 日)

64 「穆迪將韓國主權信用等級上調一級…美國信用評級公司穆迪 4 月 14 日稱,將韓國的主權 信用等級從 A2 上調為 A1,上調一個級別。A1 在全部 21 個級別中,是第 5 高級別。至此,

韓國信用等級恢復到 1997 年金融危機以前的水平。…面對金融危機,韓國迅速採取了合理的 金融、財政政策,經常收支扭虧為盈,短期外債減少,而且外匯儲備額增至 2700 億美元以 上 , 對 還 債 能 力 的 擔 憂 顯 著 下 降 … 」 網 路 新 聞 , 摘 自 朝 鮮 日 報 中 文 網 , http://chn.chosun.com/big5/site/data/html_dir/2010/04/15/20100415000007.html ( 造 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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