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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第二項 數位科技 數位科技 數位科技 數位科技與同類性 與同類性 與同類性 與同類性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關於 關於 關於 關於同類 同類 同類服務 同類 服務 服務 服務之規定 之規定 之規定 之規定

GATS 並未賦予「同類服務」(like services)及「同類服務供應者」

明確判斷標準,或許能參酌 GATT 實踐發展出「同類性」四大判斷標準,

即物理性質、品質與特性,最終用途,消費者偏好與服務分類,以為適 用。學者因而主張,可視服務或服務供應者之特性、CPC 對服務之分類 及描述、消費者之習慣及偏好等要素來輔佐判斷同類服務281。亦有學者 認為,物理性質標準應無法適用,應以服務是否提供「類似功能」取代 此標準,並以彼此間是否存在「競爭關係」為主要判斷,CPC 分類不同 不應成為決定性判準,從而,提供相同功能並在同一市場互相競爭之服 務,可視為同類服務,即使服務提供之技術不同,亦然,例如廣播電視 與廣播電台、網路電視與網路電台應視為同類服務282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數位科技 數位科技 數位科技 數位科技與同類性 與同類性 與同類性 與同類性

按數位傳輸可能有兩種左右同類性判斷的管道,第一種係由於數位 傳輸等同服務貿易模式一,透過服務貿易模式間接影響同類性判斷之結 果;第二種係本身成為同類性判斷所考量因素。以下分就兩種影響途徑 探討之。

281 PETER VAN DEN BOSSCHE, THE LAW AND POLICY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340 (2008).

282 See David Luff,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of Audio-Visual Services: Networks, Allocation of Scarce Resources and Terminal Equipment, in THE WTO AND GLOBAL CONVERGENCE IN

TELECOMMUN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SERVICES 243, 257-58 (Damien Geradin &

David Luff eds., 2004). 關 於 同 類 服 務 之 認 定 See generally Mireille Cossy, Some Thoughts on the Concepts of ‘Likeness’ in the GATS, in GATS AND 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WORLD TRADE FORUM 327-57 (Marion Panizzon et.

al. eds., 2008).

第一 第一 第一

第一款款款款 服務貿易模式不服務貿易模式不服務貿易模式不服務貿易模式不影響同類性判斷影響同類性判斷影響同類性判斷影響同類性判斷

「數位科技→服務貿易模式→同類性之判斷」之影響途徑要成立,

必須確立以不同服務貿易模式提供服務,可能導致服務為不同類。關於 此,學者均採否定見解,認為模式之不同不會影響「同類性」之認定,

蓋如此將嚴重減損GATS禁止歧視之功能與範圍283。同類性原則上係取決 於產品或服務供應者本身的構成要素,而非產品傳輸的方法284。不同「模 式」不應阻礙「同類服務」之認定,否則WTO會員將可輕易規避義務,

破壞GATS之效能285

實務上,小組曾作出認定,認為服務透過模式三與模式四提供者,

與透過模式一與模式二提供者,構成同類服務286。其後在美國賭博案中,

控訴方安地瓜主張系爭賭博服務係以模式一或模式三提供,不會對同類 性判斷造成影響,被控訴方美國則未對此點加以爭執,雖未直接處理同 類性問題,上訴機構表示其肯認線上賭博具專有的關切事項,為傳統實 體賭場所無,但本案比較對象仍是安地瓜提供的線上賭博(遠端賭博:

模式一)服務與美國本地傳統賭場(非遠端賭博:模式三)服務287

在美國賭博案後,服務模式與同類性判斷無涉,已無爭議,此立場 值得肯定。一來,服務模式與同類性應脫鉤處理,蓋探求立法目的,將 服務貿易劃分若干模式,用意在界定 GATS 所管轄之服務範圍,故解釋 上應儘可能放寬將所有服務提供樣態均包含進來,使其受到 GATS 管轄;

而界定兩項服務的同類性,旨在抉擇合適的比較基礎,以檢視兩者是否

283 PORETTI,supra note 29, at 135.

284 CTS, The Work Programme on Electronic Commerce, ¶ 33, S/C/W/68 (Nov. 16, 1998).

285 彭心儀,〈由美國禁止網路賭博爭端案論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之規範解釋

與體系建構〉《WTO 服務貿易與通訊科技法律》,頁 320,新竹:國立清華大學。

286 Panel Report, Canad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ive Industry, ¶ 10.307, WT/DS139, 142/ R (Feb. 11, 2000).

287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Gambling, ¶¶ 346-47.

受同等待遇、會員是否遂行其不歧視義務,由於涉及會員義務的範圍,

解釋方法上應較嚴謹,因為會員只對同類服務負不歧視義務而不及於僅 僅相似之服務。

二來,假設談判者有意將模式區分之概念注入同類性判斷,例如,

以模式一提供之服務不同類於模式三,等同以模式一提供的外國服務只 能與以模式一提供的本國服務進行比較,如此一來,同類服務成立機會 大減,且會員得輕易以選擇服務提供方式歧視外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

將危殆不歧視之宗旨。故服務提供模式不應影響同類服務之認定為宜。

第二款 第二款

第二款第二款 數位科技數位科技數位科技數位科技間接影響同類性判斷間接影響同類性判斷間接影響同類性判斷 間接影響同類性判斷

若數位科技會影響服務本質,「數位科技→同類性之判斷」之影響 途徑原則上能夠成立。本文認為,鑑於 WTO 實務要求每一案件中,爭端 解決小組仍應檢視與考慮「所有」相關證據,以認定產品是否同類288, 故「科技」因素仍有機會影響同類性判斷。惟爭端解決機構慣例上傾向 固守既有四項標準,不甚情願擴張建立新標準289,「科技」因素本身難 有機會被認作第五種判斷要素,而必須從既有四項標準中尋求合適的切 入點。

執此,本文主張,在此四種判斷標準中,「最終用途」和「消費者

288 Appellate Body Report, 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Containing Products, ¶ 102, WT/DS135/AB/R (Mar. 12, 2001) [hereinafter EC-Asbestos].

289 在歐體石綿案中,法國禁止在其境內製造、加工、銷售、進出口、上市或移轉任何

種類之「石棉纖維」及「含石棉纖維之產品」,並以法國當地生產之化學纖維(PCG 纖維)作為替代產品。由於石棉纖維具有致癌成分,使用過程中毒素亦隨之散佈,將 危害消費者與勞工健康,但在判斷加拿大之進口石棉纖維(溫纖維)與法國當地之化 學替代纖維(PCG 纖維)是否為「同類產品」時,上訴機構是將「具有毒性」一事,

納入既有同類性判斷要素,即附著於物理性質、品質與特性、最終用途、消費者偏好 的內涵下,進行審查。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EC-Asbestos, ¶¶ 104-54.

偏好」最相關,爭端解決機構可能觀察最終用途和消費者偏好是否因提 供之技術有別,而產生相當程度之偏離,若是,始將以「數位跨境傳輸」

方式提供服務此一情事,附著於最終用途和消費者偏好,成為同類性判 斷所考量的要素。

舉例而言,透過網際網路在電腦上觀看綜藝節目,或透過有線電纜 以電視設備收看同一綜藝節目,終究是使消費者接收、享受節目的影音 內容,用途有部分重疊,消費者認知上亦覺得無論透過何種終端設備、

技術平台並無甚大差別,重點仍在於感知節目內容,此時應認線上電視 服務與有線電纜電視服務係屬「同類」;然而,若以高畫質電視(HDTV)

觀看具 3D 效果之電影,與以網際網路在電腦觀看同部影片卻乏 3D 效 果,倘若消費者接收電影服務時相當重視聲光娛樂特效之獲取,此時在 其認知中,可能認為兩者有所區別而非屬「同類」。

美國賭博案亦為一例。該案中,上訴機構提出有關網路活動的特別 關切事項,諸如遠端賭博交易的數量、速度與跨國界之性質,交易的虛 擬與匿名性,提供遠端賭博服務進入門檻低,賭博行為發生環境係受隔 絕且匿名等290,除非該等網路環境關切事項的作用,強烈動搖系爭服務 的最終用途或消費者認知與偏好,原則上不應因技術不同、服務提供方 式不同,而逕認系爭服務屬於不同類,否則將有違反技術中立原則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