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數位匯流對 WTO 視聽服務部門承諾規範 之衝擊與變革方向
Digital Convergence's Impact on WTO Regulations Related to Commitments in Audio-Visual Service:
A Proposed Approach of Reformation
高郁珊 Yu-Shan Kao
指導教授:羅昌發 博士 Advisor: Chang-Fa Lo S.J.D.
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August, 2011
摘要 摘要 摘要 摘要
科技變遷帶動通訊技術革新後,新興傳輸技術使視聽服務提供模式更 為多元、複雜、便捷,視聽服務部門成為承受數位匯流著力甚深的部門之 一,對於面臨科技衝擊的視聽服務部門而言,究竟應如何適用 WTO 規範,
並非毫無疑義。長久以來,視聽服務部門為文化與貿易價值衝突交鋒最前 線,從而當數位匯流發展使各國視聽文化流動頻繁,使兩者更易產生齟 齬,如何調和貿易與文化便成為新科技時代亟待解決之課題。
本文旨在研究數位匯流趨勢下,WTO 承諾規範於視聽服務之適用。
針對視聽服務部門承諾規範之範圍作一界定,以釐清數位匯流時代視聽服 務應適用哪些規範?以及哪些視聽服務須受規範?接著,在相關規範的適 用上,一方面正面肯認會員得因文化需求而採取相關管制措施,然另方面 為防免濫用情形,應對允准之範圍設定明確要件與審查標準。
本文先就視聽服務之內涵加以介紹,並論及視聽服務與文化之密切連 結,接著討論數位匯流此時代背景對於視聽服務之影響,並點出視聽服務 部門所面臨之問題,以及吾人應採取之原則與立場。針對現行規範適用範 圍上的疑點,試圖提出解決方案;再從現行法操作與 GATS 規則談判,分 別探討如何適用視聽服務承諾規範,使追求多元文化保護之際,不致於犧 牲視聽服務部門自由化利益。最後於 WTO 視聽服務部門如何迎向數位匯 流衝擊,提出一己之見解。
關鍵字:數位匯流、視聽服務、特定承諾、多元文化、技術中立、GATS、
WTO
Abstract
Newly-developed tele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brings about plurality, complexity and convenience in providing audiovisual services, making audiovisual sector one of most heavily influenced sectors in WTO by digital convergence. Thus, how WTO regulations apply to this sector remains to be clarified. Moreover, digital convergence exemplifies the conflict between cultural values and trade interest. An immediate solution is indeed in need.
This thesis aims at seeking the solution by following steps. It begins with the definition of audiovisual services and its relation with culture. Then, it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digital convergence, explores its impact on audiovisual services, specifies the problems and indicates how to deal with those problems in principle.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scope of audiovisual commitments, it tries to answer “who” should be regulated, “what” regulations should be applied, and “how” they should be applied. Nevertheless, those regulations should ensure Members’ right to adopt measures for cultural protection while requires appropriate standards of review to prevent from abuse. Finally, a proposed approach of reformation is provided.
Keywords:
digital convergence, audiovisual services, specific commitments, cultural diversity, technical neutrality, GATS, WTO簡目 簡目 簡目 簡目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 2
第三節 研究限制 ... 3
第四節 研究方法 ... 5
第五節 研究架構 ... 6
第二章 視聽服務與文化... 7
第一節 視聽服務 ... 7
第二節 視聽服務與文化之關係 ... 22
第三節 視聽服務發展現況 ... 24
第三章 數位匯流與 WTO 視聽服務部門... 36
第一節 數位匯流 ... 36
第二節 數位匯流對視聽服務部門之影響 ... 40
第三節 WTO 視聽服務部門承諾規範所面臨之衝擊 ... 46
第四節 匯流環境下文化保護目的之辯證 ... 60
第四章 WTO 視聽服務部門承諾範圍再建構 ... 65
第一節 WTO 對於視聽文化服務具有管轄權 ... 65
第二節 視聽服務部門範圍之界定 ... 72
第三節 視聽服務承諾表之解釋 ... 97
第四節 適用服務貿易模式之研究 ... 112
第五節 與同類性判斷之連結 ... 120
第五章 WTO 視聽服務部門承諾規範再思考 ... 128
第一節 關於視聽服務承諾之規定 ... 128
第二節 關於視聽服務承諾之談判 ... 134
第三節 最惠國待遇之適用 ... 144
第四節 國內規章之適用 ... 145
第五節 公共道德例外之適用 ... 159
第六節 視聽服務補貼規範之制訂 ... 173
第七節 其他提案之可能性 ... 181
第八節 視聽服務附件之制訂 ... 184
第六章 結論... 188
參考文獻... 193
附錄一 服務貿易總協定(實體條文部分)... 208
詳目 詳目 詳目 詳目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 2
第三節 研究限制 ... 3
第四節 研究方法 ... 5
第五節 研究架構 ... 6
第二章 視聽服務與文化... 7
第一節 視聽服務 ... 7
第一項 視聽服務之意義... 7
第二項 視聽服務之功能... 8
第三項 視聽服務之分類... 9
第一款 WTO 對於視聽服務之分類 ... 9
第二款 其他國際分類制度 ... 13
第一目 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標準 ... 13
第二目 國際經濟活動標準產業分類 ... 18
第三目 延伸國際收支服務分類 ... 21
第二節 視聽服務與文化之關係 ... 22
第一項 視聽服務屬文化產品... 22
第二項 文化產品兼具文化與經濟雙重特性... 23
第三項 服務貿易對視聽文化之影響... 24
第三節 視聽服務發展現況 ... 24
第一項 全球視聽產業現狀... 25
第一款 整體趨勢 ... 25
第二款 電影產業 ... 27
第三款 電視產業 ... 28
第四款 音樂產業 ... 29
第二項 文化目的管制措施... 30
第一款 本土自製比例限制 ... 30
第二款 所有權限制 ... 31
第三款 補貼與獎勵措施 ... 32
第四款 其他措施 ... 33
第三章 數位匯流與 WTO 視聽服務部門... 36
第一節 數位匯流 ... 36
第一項 數位科技... 36
第二項 匯流現象... 38
第二節 數位匯流對視聽服務部門之影響 ... 40
第一項 對於服務內容之影響... 40
第一款 媒介之間與內容之間的競合 ... 40
第二款 媒介與內容之間日漸密切的交互關係 ... 41
第三款 通訊與傳播概念之分野逐漸模糊 ... 41
第四款 服務供應者與消費者之機會與權能改變 ... 41
第二項 對於視聽服務產業之影響... 42
第三項 對於網路終端設備之影響... 45
第三節 WTO 視聽服務部門承諾規範所面臨之衝擊 ... 46
第一項 規範框架不明... 46
第一款 新興服務項目 ... 47
第二款 過時服務項目 ... 49
第三款 重複服務項目 ... 50
第二項 未考量文化需求以致承諾程度低... 53
第一款 承諾程度分析 ... 54
第二款 關於文化之規定與實踐 ... 57
第三款 關於視聽文化之會員提案 ... 59
第四節 匯流環境下文化保護目的之辯證 ... 60
第一項 文化保護之真正意涵... 60
第二項 文化保護之正當性... 61
第三項 數位匯流對文化保護之作用... 63
第四章 WTO 視聽服務部門承諾範圍再建構 ... 65
第一節 WTO 對於視聽文化服務具有管轄權 ... 65
第一項 視聽文化產品未被排除於 WTO 之外... 65
第二項 WTO 對視聽文化產品之管轄具優先性... 68
第二節 視聽服務部門範圍之界定 ... 72
第一項 關於 GATS 承諾表之規定... 73
第一款 承諾表之制定與填寫 ... 73
第一目 承諾依據 ... 73
第二目 承諾方式 ... 75
第三目 承諾程度 ... 76
第二款 承諾表之修改與撤回 ... 76
第二項 視聽服務部門之範圍... 77
第一款 檢討部門範圍係屬可行且必要 ... 77
第二款 以 W/120 與 CPC 作為調整之基礎... 79
第一目 於 W/120 既有架構下更新 CPC 版本 ... 79
第二目 維持 W/120 的事實上效力 ... 81
第三款 以模範承諾表作為視聽服務談判之模版 ... 81
第一目 承諾表標準化 ... 81
第二目 模範承諾表 ... 83
第四款 視聽服務部門模範承諾表之例示 ... 84
第三項 視聽服務部門與其他部門之分界... 86
第一款 水平管制模式 ... 87
第二款 技術中立原則 ... 90
第三款 負面表列模式 ... 95
第三節 視聽服務承諾表之解釋 ... 97
第一項 承諾表之解釋方法... 98
第一款 承諾表具單方意思與雙邊屬性 ... 98
第二款 承諾表應使用一般解釋法則 ... 98
第二項 承諾表之解釋資料... 102
第一款 填寫承諾表的參考文件 ... 102
第二款 其他會員承諾表 ... 104
第三項 承諾表解釋的時間要素... 106
第一款 締約當時情況不具決定性 ... 106
第二款 從新解釋原則 ... 108
第一目 目的性擴張理論 ... 111
第二目 技術中立原則 ... 112
第四節 適用服務貿易模式之研究 ... 112
第一項 關於服務貿易模式之規定... 113
第二項 數位化對服務貿易模式之影響... 114
第一款 跨境傳輸與其他模式分際未定 ... 114
第二款 跨境傳輸以外模式空間萎縮 ... 115
第三款 數位跨境傳輸定位不明 ... 115
第三項 數位跨境傳輸之定性... 116
第一款 數位跨境傳輸乃服務提供模式之一 ... 116
第二款 數位跨境傳輸屬模式一 ... 116
第四項 跨境傳輸與其他模式之分界... 117
第一款 以「實體」移動為區分標準 ... 117
第二款 其他模式仍有必要 ... 119
第五節 與同類性判斷之連結 ... 120
第一項 關於同類服務之規定... 121
第二項 數位科技與同類性... 121
第一款 服務貿易模式不影響同類性判斷 ... 122
第二款 數位科技間接影響同類性判斷 ... 123
第三項 文化與同類性... 124
第五章 WTO 視聽服務部門承諾規範再思考 ... 128
第一節 關於視聽服務承諾之規定 ... 128
第一項 一般性義務... 129
第二項 特定承諾義務... 130
第三項 例外規定... 132
第四項 內建議題... 133
第二節 關於視聽服務承諾之談判 ... 134
第一項 WTO 途徑下多邊談判進展... 134
第一款 杜哈回合服務貿易總發展 ... 134
第二款 杜哈回合視聽服務部門談判進展 ... 140
第一目 GATS 制訂後至 2005 年 ... 140
第二目 2005 年至今 ... 141
第二項 WTO 體制外雙邊談判成果... 142
第三節 最惠國待遇之適用 ... 144
第四節 國內規章之適用 ... 145
第一項 關於國內規章之規定... 145
第一款 GATS 第 VI 條 ... 145
第二款 國內規章準則草案 ... 147
第二項 「相關」標準之建立... 149
第三項 非必要限制措施之分析... 150
第一款 外資比例限制 ... 151
第二款 本國自製比例 ... 153
第五節 公共道德例外之適用 ... 159
第一項 關於公共道德例外之規定... 160
第一款 檢驗方法 ... 160
第二款 公共道德與公共秩序 ... 161
第三款 必要性 ... 162
第四款 前言 ... 164
第二項 多元文化保護與公共道德... 164
第三項 管制對象及其文化接近程度... 168
第四項 管制手段必要性... 169
第一款 價值權衡要素 ... 169
第一目 科技因素 ... 170
第二目 文化因素 ... 171
第二款 價值權衡結果 ... 171
第六節 視聽服務補貼規範之制訂 ... 173
第一項 關於視聽服務補貼之規定與會員提案... 173
第二項 與貨品補貼規範之關連性... 175
第一款 視聽服務補貼之定義 ... 176
第二款 視聽服務補貼之類型 ... 177
第三款 視聽服務補貼之救濟 ... 178
第三項 視聽服務補貼之合法性認定... 179
第七節 其他提案之可能性 ... 181
第一項 文化一般例外條款... 181
第二項 緊急防衛機制... 182
第三項 反傾銷措施... 183
第四項 GATS-plus 承諾... 184
第八節 視聽服務附件之制訂 ... 184
第一項 以特定部門別進行談判... 185
第二項 以附件為立法形式... 185
第六章 結論... 188
參考文獻... 193
附錄一 服務貿易總協定(實體條文部分)... 208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
科技變遷帶動通訊技術革新後,新興傳輸技術使視聽服務提供模式 更為多元、複雜、便捷,視聽服務部門成為承受數位匯流影響著力最深 的部門之一。由於技術發展走在法制建設前頭,對於面臨科技衝擊的視 聽服務部門而言,究竟應如何適用 WTO 規範,並非毫無疑義。
視聽服務部門本即為文化與貿易價值衝突交鋒最前線,數位匯流發 展使各國文化流動頻繁,更易產生齟齬,從而,在新科技時代如何調和 貿易與文化便成為當代亟待解決之課題。當數位匯流與科技變遷已改變 視聽服務貿易之面貌,會員追求多元文化目標之際,其視聽服務管制手 段是否需要汰舊換新?而理想管制手段應為何?WTO 應具何等承諾規 範,始能促使會員使用該等理想工具?WTO 應如何適用這些規範,以適 度注入文化思維,平衡貿易利益,促使本部門進一步自由化?均引發本 文對於此議題之興趣。
近年來,與科技相關之爭端頻起,WTO 應作好面對科技一日千里之 準備,WTO 作為全球最主要國際貿易法場域,必須因應科技趨勢而對於 潛在衝突形成既定立場,或許可利用數位匯流契機,立法調和貿易與文 化之關係,妥善規範兼具經濟與文化雙重特性的視聽服務部門。故本文 目的在於,針對視聽服務部門承諾規範之範圍作一界定,以釐清數位匯 流時代視聽服務應適用哪些規範?以及哪些視聽服務須受規範?接著,
在相關規範的適用上,一方面正面肯認會員得因文化需求而採取相關管
制措施,然另方面為防免濫用情形,應對允准之範圍設定明確要件與審 查標準,供爭端解決機構於個案裁量時可茲依循,俾便保護會員正當期 待與維繫 WTO 法體制之穩定性。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本文研究的對象是「視聽服務部門承諾規範」,意即視聽服務貿易可 能適用的 WTO 法規,均包含在內。但由於是以視聽「服務」部門為主,
研究條文將集中於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Services,簡稱 GATS)。以下概要介紹 GATS 之地位與架構。
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 設立協定)將轄下貿易協定區分 為多邊貿易協定與複邊貿易協定,前者規定於附件 1、2、3。附件 1 為多 邊貿易協定實體規範,附件 2 乃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瞭解書,指引會員、
小組與上訴機構在爭端解決程序中的行為權限,附件 3 規範貿易政策檢 討機制,定期審查會員內國貿易法制,確保其發展與 WTO 目標相符。又,
在附件 1 實體規範中,依照規範標的為貨品(goods)、服務(services)、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rights),分置於附件 1A 貨品貿易多邊協定、附 件 1B 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附件 1C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TRIPS)1,圖 1.1 呈現 WTO 的法制架構。
1 WTO 協定詳細規範架構,可參照:羅昌發(2010),《國際貿易法》,二版,頁 16-19,
台北:元照。
圖 1.1 WTO 設立協定之架構
GATS 包括實質條文本體共六編二十九條之條文、八項與服務貿易相 關的部長決議,與所有會員的特定部門承諾表。在 GATS 架構中與視聽 服務較為相關者,莫過於 GATS 條文、免除適用最惠國待遇之附件以及 會員承諾表中視聽服務部門的相關承諾。本文之討論亦集中於這些法律 文件。
第三 第三 第三
第三節 節 節 節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首先,本論文擬從法律層面切入研究主題,研究 WTO 相關規範之適 用。由於立基於數位匯流此時代背景下,亦會就科技發展趨勢作一介紹,
惟此僅作為瞭解事實基礎之用,本文並不擬處理科技議題。
第二,本文以世界貿易組織為研究對象,探討此國際貿易論壇應採 取的立場與變革方向,其他國際論壇之發展,可能與 WTO 法規產生互動 對話,如文化多樣性公約之制訂代表國際社會對於文化事務的集體觀 點,本文載處理文化與貿易衝突時,將於相關處將一併提及,惟為避免 討論失焦,本文並不鑽研其他國際組織之規定。
第三,本文重心置於國際法多邊貿易規範層次上之問題,探討數位 匯流對於視聽服務部門之影響,惟同時,雙邊與複邊發展亦如火如荼地 進行,本文將於相關處提及或援引這些進展成果,以輔佐作為 WTO 立法 參考,但未就會員間各自由貿易協定和區域貿易安排的發展現況、法規 環境等予以撰述。
第四,本文主要關注視聽「服務」之管制架構與內容,雖文中基於 GATS 與 GATT 的對應性或基於立法參照,將援引 WTO 關於貨品之規 定,惟視聽貨品仍非主要討論對象,於此先予敘明。
第五,各國政府管制視聽服務,雖有介入程度之差異,惟不外乎尋 求某些共同的政策取向,而本文旨在關注數位匯流趨勢,如何作用於視 聽服務部門貿易與文化之互動關係,因此以下所分析之各國視聽服務管 制措施擬聚焦於「保障本國文化」此一目的,而排除諸如資訊普及2、阻 絕不當內容3、維護公平競爭4、國土安全5、鼓勵科技創新6等法規目的之 討論。
2 積極要求業者負資訊普及義務,確保閱聽者有機會即時接觸重大資訊,例如規定必
須強制轉播某些政府重要訊息公告。
3 消極阻擋某些不宜播送的內容被閱聽者接收,以維護內國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
當內容可能屬對社會全體公益不利者,例如對商業廣告時間設限、管制置入性行銷,
亦可能對特殊族群有所妨礙,例如為保護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禁止在闔家觀賞時段播 放含不雅內容之節目,或其他維護個人隱私之規定。
4 建置視聽服務內容傳輸之媒介平台需要大量資金技術投入,意即市場進入門檻高,
故由政府介入以防止壟斷,促進競爭,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5 視聽服務內容傳輸之平台若涉及電波傳送,由於電波之使用涉及稀少資源之分配,
與國土安全相關,各國為有效控制頻譜資源有必要介入管制,以保障國家通訊安全。
6 各國政府提供誘因促使本國相關產業硬體升級、更新技術並鋪展通訊科技基本建設
至最後一哩,政府祭出各項扶植本土產業、引進外來技術之措施俾便與國際通訊技術 接軌、與外國視聽服務相關業者競爭,且立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場,政府應力促本 國閱聽者有機會接觸更多元、更豐富之資訊友善環境,以適當鼓勵科技創新。
最後,本文以視聽服務承諾為主軸,探討其適用各服務貿易規範之 可能性,俾便分析規範效果之妥適性,故對於其所適用規範之基本概念,
限於篇幅,僅於適當處簡要提及,例如關於服務之原產地認定問題、同 類性認定標準、貨品補貼規範之內容等,未盡詳盡之處,將留待未來再 加以深耕。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本文擬立基於現行 WTO 法制與司法解釋相關實踐,搭配產業現況,
向未來展望可行之 WTO 視聽服務規範架構。茲將本論文所採取之研究方 法說明如下:
1. 比較研究法:本文以世界貿易組織法為論述主軸,並於相關處參酌文 化多樣性公約與貿易協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 簡稱 PTA), 從中獲得啟發。
2. 規範分析法:就世界貿易組織轄下各貿易協定條文與相關的文化多樣 性公約條文,在本文各主題下進行整理與檢討,特別係集中於視聽服 務管制措施可能適用之規範。
3. 歷史研究法:藉由世界貿易組織談判歷程以及爭端解決機構相關實 踐,比較 WTO 案例發展歷程中相關要素被納入考量之情形與程度,
藉此考察規範之缺失。
4. 文獻探討法:整理我國與外國學者專書、期刊論文,參酌世界貿易組 織行政文件與小組與上訴機構報告,以及其他國際組織之實證資料,
為本文主要研究方法,藉此瞭解現有機制之運作情況,檢討可能之缺 失,提出具體之建議。
本文針對事實面探討的部分,傾向使用文獻探討法此研究方法,於 法律議題方面,每一討論主題將自介紹現行規定、爭端解決機構相關實
踐與會員談判實務為起點,再論及學者間之看法,最後以本文見解作結,
傾向兼用上述四種研究方法。
第 第 第
第五 五 五 五節 節 節 節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架構 架構 架構 架構
本文架構分為六章,編排如下。第一章為緒論,主要說明研究動機、
目的、方法、範圍與限制,並簡要說明論文架構;第二章就「視聽服務」
之內涵加以介紹,並論及視聽服務與文化之密切連結,期能在瞭解此基 礎背景事實後,於後章節得以更全方位剖析相關議題,來回思考於事實 與法律間,得出適當之結論;第三章討論技術面「數位匯流」此時代背 景,探討數位匯流對於視聽服務之影響,並點出數位匯流下視聽服務部 門所面臨之問題,以及吾人應採取之原則與立場;第四章則針對現行規 範範圍之疑點,試圖提出解決方案,以營造協調之整體規範框架;第五 章再從現行法操作與 GATS 規則談判,分別探討如何使視聽服務承諾規 範能兼顧貿易開放與文化保護,並論及會員如何順應數位匯流之契機,
使追求文化保護之際,不致於犧牲視聽服務部門自由化利益。第六章結 論部分,乃綜合本文所研討之規範及學說,對於 WTO 視聽服務部門如何 迎向數位匯流衝擊,提出一己之見解。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視聽服務與文化 視聽服務與文化 視聽服務與文化 視聽服務與文化
15 年前,美歐集團分別代表自由開放與文化保護互相對抗,視聽服 務部門成為貿易與文化交鋒之最前線,時至今日,並未因時間經過而弭 平,反因通訊科技與全球貿易發展,使更多國家加入戰局。究竟現代觀 點下的視聽服務包括哪些範圍?視聽服務發展現狀呈現如何面貌?而本 部門與文化糾纏難解之關係又是所為何來?
視聽服務部門既為本文研究對象、關注焦點,本章將自介紹視聽服 務的意義、功能、類型為始,論及本部門文化與經濟此固有爭議的由來 與發展,並簡要敘述視聽服務發展現況,期能提供相關背景事實資訊,
以供進一步分析。
第一 第一 第一
第一節 節 節 節 視聽服務 視聽服務 視聽服務 視聽服務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視聽 視聽 視聽 視聽服務之意義 服務之意義 服務之意義 服務之意義
「視聽」(audiovisual)一詞之文字定義為「影像以及聲音的使用」
(involving the use of recorded pictures and sound)7,而「使用」之意義,
則包括使用影像與聲音本身8、附著於實體貨品9、產生過程10、用以負載
7 王姿婷(2007),《視聽產品/服務貿易管制之研究-以電影業為中心》,頁 16,國立
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文中參照 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 之定義。
8 例如劇情的陳述與安排、演員的表現、視覺效果、音樂的旋律節奏與歌者的演繹等。
同前註。
9 例如影片膠卷、電視節目帶、音樂錄影帶、廣播節目帶、或數位磁碟片。同前註。
10 例如企劃、製作、後製與發行、銷售等生產鏈。同前註。
的傳播媒介11等四種「使用」方式。
根據 GATS 第 I:3(b)條規定,GATS 意義下之「服務」,包括各項之 服務,但「執行政府功能而提供之服務」,不在此限12。因此,所謂「視 聽服務」,應指提供影像與聲音予消費者「使用」之服務,然而上述四種 使用方式在 WTO 法制下,只有關於「影像與聲音本身」與「產生過程」
兩種使用方式被界定屬於「視聽服務部門」,使此部門中的服務主要包括 戲劇表演、影音節目內容及其相關之製作、配銷服務;「附著於實體貨品」
使用方式由於依附在有形物,而被歸類為「視聽貨品」;「用以負載的傳 播媒介」使用方式,則被歸類為電信服務部門。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視聽服務之功能 視聽服務之功能 視聽服務之功能 視聽服務之功能
傳統上認為,視聽服務之功能為「傳播」(broadcasting),而有別於 電信服務之功能為「通訊」。大部分國家將傳播定義為可被一般大眾直接 接收(如無線電視),或透過有線電纜或衛星平台接收的電視或電台節目 之傳輸13。傳播概念將與注重節目內容面的視聽服務相連結,通訊概念注 重訊號信息傳輸與電信服務有關。
各國基於管控這兩種服務各具不同規範目的與政策取向,而二分法
11 例如電訊設備、通訊器材等,包括衛星系統、有線無線電台、網際網路。同前註,
頁 17。
12 GATS 第 I:3(c)條並規定,所謂「執行政府功能而提供之服務」,係指非基於商業基 礎,亦非與一或多個服務供給者競爭所提供之服務。因此,GATS 並非囊括世間所有 服務,而係排除由公部門提供、未參與市場商業競爭的服務。此定義顯示 GATS 並未 自服務之「本質」切入,而係以描述服務之「範圍」應限縮在由私部門提供之服務,
來作為對於服務之定義。
13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 OECD Communications Outlook 2009, at 196 (2009), available at http://www.oecd.org/document/39/0,3343,en_2649_34223_48223143_1_1_
1_1,00.html (last visited July 15, 2011).
地施予截然不同管制手段與密度。傳播/通訊二分係指,將訊息提供者
「單向」(one-way)向接收者傳播並由單一提供者向多個接收者「一對 多」(point-to-multipoint)的訊息傳輸模式,歸類為「傳播」概念;訊息 提供者與接收者「雙向」溝通並僅由單一提供者與單一接收者參與其中 的「一對一」訊息傳輸模式,則歸類為「通訊」概念14。以表 2.1 比較之。
服務功能 服務性質 服務分類
通訊 由單一來源點傳送至特定的單一接受點,雙向 溝通
電信服務 傳播 由單方來源點傳送予多方接受點,單向傳輸 傳播服務 表 2.1 傳播與通訊二分法
「視聽」不等同於「傳播」,「視聽」係指「何者」(what)正被傳達,
且根據其文義,被傳輸的物件應由聲音(audio)與影像(visual)組成;
而「傳播」意指資訊「如何」(how)被傳達,指涉同一訊息送往多數使 用者的程序15。但「傳播」之意義與「視聽」有密切關連,「傳播」為「視 聽」之功能,「視聽」為「傳播」呈現的內涵,而依照「傳播」定義廣狹,
可劃定出不同範圍的「視聽服務」區塊。由於通訊科技不斷地變遷,視 聽服務部門之範圍也屢屢重新界定,此表現在國際視聽服務分類標準不 斷更迭上。
第三 第三 第三
第三項 項 項 項 視聽服務 視聽服務 視聽服務 視聽服務之 之 之 之分類 分類 分類 分類
第一款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款 WTO 對於對於對於視聽服務對於視聽服務視聽服務之分類視聽服務之分類之分類之分類
根據 1991 年 7 月 WTO 秘書處公佈「服務部門分類表」(以下簡稱
14 參照:黃宗樂(2003),〈數位匯流趨勢下之競爭法與競爭政策〉,《電信法制新紀元:
全國資訊通信法律研討會論文集》,頁 82,台北:元照。
15 P. L. G. Nihoul, Audio-Visual and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A Review of Definitions Under WTO Law, in THE WTO AND GLOBAL CONVERGENCE IN TELECOMMUN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SERVICES 357, 380 (Damien Geradin & David Luff eds., 2004).
W/120)16,將所有服務活動區分為 11 大部門,各部門下又再分類為各個 次部門,視聽服務即屬第二項「通訊服務」部門旗下第 D 項的「視聽服 務 」 次 部 門 , 而 視 聽 服 務 次 部 門 中 又 包 含 六 項 主 要 服 務 活 動 分 類
(sub-categories),包括電影及錄影帶製作及配銷服務、電影放映服務、
收音機及電視廣播服務、收音機及電視傳送服務、錄音服務、以及其他 服務。以圖 2.1 顯示視聽服務部門分佈之相對位置。
圖 2.1 W/120 視聽服務部門分佈位置
W/120 中各部門、次部門、服務分類、服務項目與「聯合國中央產 品暫行分類標準」(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16 GATT Secretariat, 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 – Note by the Secretariat, GATT Doc. MTN.GNS/W/120 (July 10, 1991) [hereinafter W/120].
簡稱 CPC pro.)17相對應,實質援引 CPC pro.分類號與其解釋性註解,用 以明確說明各服務活動的內涵與範圍。以表 2.2 呈現 W/120 與 CPC pro.
所載視聽服務部門中的服務內容。
部門 CPC 編號 服務活動 解釋性註解
2.D 視聽服務
2.D.a 9611 電 影 及 錄 影 帶 製 作 及 配 銷服務 96111 促 銷 及 廣 告
服務
96112 電 影 及 錄 影 帶製作服務
製作在劇院或非劇院放映之電影 片,包括影片或錄影帶之直接於劇 院放映、於電視上播映、出售或租 賃。影片可為長片或短片,以提供 公眾娛樂、廣告、教育、訓練、新 聞資訊、宗教及卡通影片之播映。
但幻燈片及靜止之人物照片應屬
「照片服務」,不在此限。
96113 電 影 及 錄 影 帶配銷服務
包括出售、租賃影片、錄影帶,以 提供公眾娛樂、電視播映。
96114 其 他 與 電 影、錄影帶之 製 作 及 配 銷 有關之服務
未在他處規範而係基於費用或契 約所產生之電影及錄影帶製作及 配銷之輔助性服務,譬如影片配 音、影片字幕打映、編輯、剪接。
但將有關器材(譬如銀幕、放映機 等)出租給娛樂事業者,應屬「未 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演出者之 經紀服務,應屬「其他商業服務」, 影片及錄影帶複製服務,應屬「出 版及印刷服務」,演員分派及訂位 服務,應屬「其他娛樂服務」,不 在此限。
2.D.
b
9612 電 影 放 映 服 務
96121 在電影院、露
17 United Nations [UN],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STATISTIC PAPERS, Series M No. 77 (5th ed., 1991), available at http://unstats.un.org/unsd/
cr/registry/regcst.asp? C1=9&Lg=1 (last visited July 9, 2011) [hereinafter CPC pro.].
天戲院、私人 放 映 室 或 其 他 放 映 設 施,放映影片 96122 在電影院、露
天戲院、私人 放 映 室 或 其 他 放 映 設 施,放映錄影 帶
2.D.c 9613 電 台 及 電 視 廣播服務 96131 收 音 廣 播 服
務
現場、錄音或其他方式製作之收音 機廣播服務,以提供公眾娛樂、促 銷、教育、訓練、新聞傳播、廣播 劇、運動報導、氣象預報、時人專 訪等之製作。但其他製作之收音機 節目之傳送,係屬「節目之傳送服 務」,不在此限。
96132 電 視 播 映 服 務
現場、錄影或其他方式製作之電視 播映服務,以提供公眾娛樂、促 銷、教育、訓練、新聞傳播、在攝 影棚製作之影片或戲劇、運動報 導、氣象預報、時人專訪等之製 作。但其他製作之電視節目之傳 送。係屬「節目之傳送服務」,不 在此限。
96133 聯 合 節 目 製 作 及 播 映 服 務
電台及電視節目之製作及傳送聯 合性服務。
2.D.
d.
7524 收 音 機 及 電 視傳送服務 75241 電 視 播 映 傳
送服務
提供傳送電視信號之無線電視服 務,使用何種技術,則非所問。但 提供服務者將電視信號藉衛星賣 給無線電視公司(而非出售衛星設 備之使用),或直接傳送家中之衛 星服務(提供服務者將電視節目以 包裹方式直接賣給偏遠地區之家
庭),兩者均不在此限。
75242 電 台 廣 播 傳 送服務
傳送電台信號之無線服務,譬如電 台傳播、有線音樂及擴聲器服務。
2.D.e 無對應 CPC 編 號
錄音服務 2.D.f
.
無對應 CPC 編 號
其他服務 表 2.2 W/120 視聽服務部門18
W/120 與 CPC pro.成為 WTO 會員談判視聽服務承諾時的主要參考文 件,吾人若欲檢視會員承諾義務,必以此分類系統為基礎,故之後分析 視聽服務部門承諾之範圍是否因時代變遷而應有所革新時,係以本分類 標準為檢討對象。
第二 第二 第二
第二款款款款 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國際分類制度國際分類制度國際分類制度 國際分類制度
WTO 當初提供 1991 年版本「聯合國中央產品暫行分類標準」予會 員進行談判,其僅涵蓋當時的視聽服務項目。以下呈現目前(2011 年)
最新國際分類標準定義的視聽服務部門,以窺知自 1991 年以降本部門之 發展,供作之後調整、更新、再界定 WTO 視聽服務部門的依據。
第一目 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標準
因應服務貿易崛起,聯合國統計部(United Nations Statistical Office,
以下簡稱 UNSO)亟欲發展一套同時涵蓋貨品及服務貿易的中央產品部 門分類系統,因此,關於貨品部份,其以「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簡稱 HS)為發展 基 礎 , 補 充 以 「 標 準 國 際 貿 易 分 類 」( 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18 翻譯文字參照:張新平(1996),《世界貿易組織下之服務貿易》,頁 350-352,台北:
月旦。
Classification,簡稱 SITC),關於服務部份,則尋求由各國統計部門官員 組成之 Voorburg Group 及其他統計學家協助,於 1989 年 2 月聯合國統計 委員會通過 CPC 草稿並以「暫行標準」(provisional)形式發表,1991 年 UNSO 正式發表 CPC pro.19。
CPC pro.被 W/120 採納成為 WTO 服務部門承諾參考文件,已如前 述。然而,此後聯合國仍不斷更新其 CPC 版本。1998 年「中央產品分類 1.0 版」(The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Version 1.0,以下簡稱 CPC v.1)
20問世,取代 CPC pro.,2002 年「中央產品分類 1.1 版」(The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Version 1.1,以下簡稱 CPC v.1.1)21再取代前版,最新版本 為 2007 年「中央產品分類 2.0 版」(The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Version 2.0,以下簡稱 CPC v.2)22。以表 2.3 呈現 CPC v.2 涵蓋的視聽服 務活動。
編號 服務活動 解釋性註解
96 娛樂、文化
與運動服務
961 視聽及其相
關服務 9611 錄音服務
96111 錄音服務 包括:使用錄音室的特殊技術 器材,將音效、文字與音樂轉換至 永久實體形式之過程中所使用之服 務;
不包括:以費用或契約為基礎
19 參照:洪佳琳(2004),《由安地瓜控告美國禁止線上博奕案-探討服務貿易之部門
分類標準》,頁 32-33,政治大學國際貿易研究所碩士論文。
20 United Nations [UN],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Ver 1.0, STATISTIC PAPERS, Series M No. 77 (1998), available at http://unstats.un.org/unsd/cr/registry/regcst.asp?C1=3 (last visited June 17, 2011) [hereinafter CPC v.1].
21 United Nations [UN],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Ver 1.1, STATISTIC PAPERS, Series M No. 77 (2002), available at http://unstats.un.org/unsd/cr/registry/regcst.asp?C1=16 (last visited June 17, 2011) [hereinafter CPC v.1.1].
22 United Nations [UN],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Ver 2.0, STATISTIC PAPERS, Series M No. 77 (2008), available at http://unstats.un.org/unsd/cr/registry/cpc-2.asp (last visited June 17, 2011) [hereinafter CPC v.2].
進行錄影之複製(CPC 89123)、在 錄音室外完成現場收音,例如於音 樂廳、運動場、戶外舞台或會議中 心(CPC 96112)、提供錄音室或錄 音器材,但由客戶提供器材的主要 技術與操作人員者(CPC 73129)。
96112 現場錄音服 務
包括:所有於公開場合地點的 現場表演錄音服務,例如會議、研 討會、集會或音樂會等;以及在錄 音室裡完成的電台廣播現場錄音;
不包括:在錄音室裡表演的錄 音服務(CPC 96111)。
96113 原聲帶服務 包括:將音效、文字與音樂轉 換至數位或類比型式的原聲帶錄製 服務。
9612 電影、錄影 帶、電視與 電台節目製 作服務 96121 電影、錄影
帶與電視節 目製作服務
包括:電影(包括動畫卡通)
製作與改編,主要係為於電影院播 送者;所有電影型態(例如系列電 影、電視影片、包括動畫卡通)製 作 與 改 編 , 主 要 係為 於 電 視 播 送 者;推廣作用的預告片之製作與改 編;現場直播或錄製存檔的電視節 目製作服務;
不包括:靜止或幻燈片電影製 作服務(CPC 8311)。
96122 電台節目製 作服務
包括:現場直播或錄製存檔的 電台節目製作服務。
96123 電影、錄影 帶、電視與 電台節目原 聲帶
包括:獲得電影、錄影帶、電 視與電台節目版權,但並非約定賣 斷 者 , 意 即 擁 有 所有 附 隨 的 財 產 權,這些原聲帶用於販售時將直接 或間接受著作權保護;
不 包 括 : 在 其 他 項 目 下 的 電 影 、 電 視 與 電 台 節 目 製 作 ( CPC 96121、CPC96122)。
9613 視聽後製服 務
包括:在視聽作品中(影片、
錄影帶或數位媒體等)提供電腦化 與電子化的影像與音效處理服務,
例如剪輯、轉檔、色彩校正、數位 修復、視覺效果、動畫、格式轉換、
壓縮與數位編碼、字幕、標題、音 效編輯與設計服務。
96131 視聽剪輯服 務
(略)
96132 轉檔與複製 技術服務
(略)
96133 色彩校正與 數位修復服 務
(略)
96134 視覺效果服 務
(略)
96135 動畫服務 (略)
96136 字幕與標題 服務
(略)
96137 音效編輯與 設計服務
(略)
96139 其他後製服 務
包括:對於視聽作品(影片、
錄影帶或數位媒體等)的其他後製 服務,包括格式轉換服務、壓縮服 務等。
9614 96140 電影、錄影 帶與電視節 目配銷服務
包括:視聽作品的配銷,包括 授權展示、播送與出租,而直接或 間接地受著作權保護,通常用電影 院、電視、家庭錄影帶市場等,例 如現場動作或動畫電影、錄影帶、
數位媒體等;以及電影周邊相關權 利經營服務;以上所指視聽產品必 須 係 於 配 銷 者 與 展示 者 、 電 視 網 路、電視台、錄影帶租賃商店間交 易;
不 包 括 : 著 作 擁 有 者 授 權 重 製、配銷或併入視聽原聲帶之授權 服務。
9615 96150 電影播映服 包括:在電影院、公開露天或
務 電影小間、私人播映室或其他播映 器材提供的電影、錄影帶與類似播 映服務(無論係數位或類比)。
962 表演藝術與
其他現場娛 樂項目表現 與推廣服務 9621 96210 表演藝術項 目推廣與組 織服務
包括:電影、劇院、芭蕾、音 樂或音樂會表演、聲光(sound and light)表演、偶戲(puppet shows)、 煙火秀與馬戲團表演的推廣與組織 服務。
9622 96220 表演藝術項 目推廣與表 現服務
包括:電影、劇院、芭蕾、音 樂 或 音 樂 會 表 演 、 偶 戲 ( puppet shows)與馬戲團表演的製作與表現 服務;
不包括:聲光表演或煙火秀的 製作與表現服務(CPC 96990)。
9623 96230 表演藝術設 備操作服務
包括:音樂廳、電影院、劇院、
音樂會的運作,包括售票服務;主 要為文化經營之多重目的中心與類 似功能之器材的運作;
不包括:為許多不同目的運作 表 演 廳 與 表 演 場 地 服 務 ( CPC 96250)。
9629 96290 其他表演藝 術與現場娛 樂服務
包括:藝術、文學、音樂作品 相關權利經營服務,除電影與視聽 作品之外;以及附屬於娛樂相關服 務但未包括於其他分類者,例如舞 台布景、聲光器材之操作服務;
不包括:個人電影或藝術代理 服務(CPC 85999)。
963 表演與其他
藝術工作者 服務
9631 96310 表演藝術工 作者服務
包括:作者、讀者、歌手、音 樂家、舞蹈家、技藝家、電視主持 人與其他表演工作者提供之服務;
以及獨立工作模特兒服務。
9632 96320 作者、編曲 家、雕塑家 與其他藝術 工 作 者 服 務,除表演 藝術工作者 服務外
包括:作者、編曲家、雕塑家 之服務,舞台設計、場景設計、燈 光設計、服裝設計者之服務,藝術 作品修復服務。
9633 96330 作者、編曲 家與其他藝 術工作者之 原創作品,
除表演藝術 工作者、畫 家與雕塑者 外
包括:作者之原創作品即書籍 草稿,編曲家原創作品即原始配樂 帶 而 非 授 權 轉 錄 者, 非 表 演 藝 術 者、畫家與雕塑家的其他工作者,
這些原創作品須為一己完成,亦即 其創作旨在銷售而尚未存在契約或 已知買家;
不包括:畫家與雕塑家的原創 作品(CPC 38961)。
表 2.3 CPC v.2 視聽服務部門分類對照表23 第二目 國際經濟活動標準產業分類
國 際 經 濟 活 動 標 準 產 業 分 類 (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 簡稱 ISCI)最新版本為第 4.0 版,
其中與視聽服務最相關者乃第 J 節資訊與通訊部門下編號 59 的電影、錄 影帶與電視節目製作、錄音與音樂發表活動部門,以及編號 60 的節目廣 播活動部門,但編號 58 的發行活動、編號 61 的電信活動、編號 62 的電 腦程式、諮詢及其相關服務、編號 63 的資訊服務活動亦可能相關,故以 下以表 2.4 一併呈現。
編號 服務活動 解釋說明
J 資 訊 與 通 訊 部 門
58 發行活動
23 整理自 CPC Ver.2: Detailed Structure and Correspondences of CPC Ver.2 Subclasses to ISIC Rev.4 and HS 2007, CPC Ver.2 Explanatory Notes, available at http://unstats.un.org/
unsd/cr/registry/docs/CPCv2_structure.pdf (last visited July 9, 2011).
581 書籍、期刊之出 版 及 其 他 出 版 活動
582 軟體發行
本部門包括書籍、手冊、傳單、字典、
百科全書、圖解、地圖與圖形之發行,
報紙、雜誌與期刊之發行,目錄與郵 件清單與其他發行,以及軟體發行;
所謂發行(publishing)包括對於(資 訊產品)內容著作權之取得,並參與 或計畫以各種形式重製與配銷此等內 容,使該內容能為一般大眾取得。各 種發行的可行形式包括書面、電子或 影像形式、置於網路、多媒體產品例 如 CD-ROM 參考書等,除電影發行 外,均屬於本部門;
本部門排除電影、錄影帶、以 DVD 或 類似媒介攜載電影(部門 59),錄音錄 影資料母片製作(部門 59);同時排除 列印(1811)與錄音媒介的大量重製
(1820)。
59 電影、錄影帶與 電 視 節 目 製 作、錄音與音樂 發表活動 591 電影、錄影帶與
電 視 節 目 製 作 活動
592 錄 音 與 音 樂 發 表活動
本部門包括戲劇類與非戲劇類的電影 製作,不論係於電影片、錄影帶或磁 碟上,亦不論直接於電影院放映或於 電視上播送;並包括其他相關支持活 動,如影片編輯、剪輯、配音,將電 影或其他影片製作配銷予其他產業,
以及電影或其他影片製作之放映。電 影或其他影片配銷權利之買賣亦包括 在內;
本部門也包括錄音活動,亦即,原聲 帶之製作、發行、推廣與配銷,音樂 發表,以及在錄音室或其他地點之錄 音服務活動。
60 節目廣播活動 601 電台廣播 602 電 視 節 目 與 傳
播活動
本部門包括內容創造活動,或取得傳 輸並廣播內容之權利,所謂內容例如 電台、電視與資料(data)的關於娛樂、
新聞、談話與類似節目。資料傳播(data broadcasting)亦包括在內,典型者乃 與電台或電視傳播整合播送。傳播可 使用不同科技方法,雲端運算、衛星、
有線電纜或網際網路均可。本部門亦
包括不論係以訂閱或費用為基礎,本 質為窄播之節目製作,亦即以有限之 形式(例如新聞、體育、教育或以年 輕人為取向之節目)提供予第三方,
供其日後公開播送之用;
本部門排除有限與其他須經訂購之節 目的配銷(部門 61)。
61 電信活動 611 有線電信活動 612 無線電信活動 613 衛星電信活動 619 其他電信活動
本部門包括電信及其相關服務之提供 活動,亦即音效、資料、文字、聲音 與影像之傳輸。傳輸裝置可能係以單 一科技或多種科技結合而提供。本部 門活動之共通性為內容之傳輸面,而 不涉及內容之創造。本部門中次部門 之 區 分 則 取 決 於 使 用 的 基 礎 設 施 類 型;
在電視信號傳輸之情形,可能將完整 的節目頻道(經部門 60 製作活動)綑 綁為節目包裹,以供配銷。
62 電腦程式、諮詢 及其相關服務 620 電腦程式、諮詢
及其相關服務
本部門包括在資訊科技領域中的下列 專業服務:軟體寫作、修改、測試與 支援,整合電腦硬體、軟體與通訊科 技的電腦系統企畫與設計,客戶電腦 系統與/或資料處理裝置之端點經營 與操作,以及其他與電腦相關的專業 與技術服務。
63 資訊服務活動 631 資料處理、主機
及 其 相 關 服 務;入口網站 639 其 他 資 訊 服 務
活動
本部門包括網路搜尋入口網站、資料 處理與伺服器主機活動,以及主要係 供給資訊的其他活動。
表 2.4 ISCI Rev. 4 視聽服務部門分類對照表24
24 資 料來源: United Nations Statistics Division, http://unstats.un.org/unsd/cr/registry/
docs/CPCv2_structure.pdf (last visited July 9, 2011).
第三目 延伸國際收支服務分類
延展國際收支服務分類(Extended Balance of Payments Services Classification, 簡稱 EBOPS)係由聯合國、歐盟執委會、國際貨幣基金、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與 WTO 等六大國際組織,
在 2002 年首度提出的分類方式。在 2010 年版本中將「11.1 視聽及其相 關服務」歸類為「11 個人、文化與娛樂服務部門」下,旗下並包括「11.1.1 視聽服務」與「11.1.2 藝術相關服務」。
「11.1.1 視聽服務」指電影(無論係以影片、錄影帶、磁片或電子傳 輸方式)、電台與電視節目(無論係以現場直播或錄製存檔)與音樂錄音,
排除表演藝術與其他現場娛樂項目之推廣與表現服務,例如音樂會、戲 劇等現場表演,而將後者納入「11.1.2 藝術相關服務」,惟對於現場表演 加以錄音則包括於「視聽服務」。買斷或賣斷大量製作之視聽產品供永久 使用者,倘若以下載等電子傳輸方式取得,納入視聽服務範圍。然而,
假如係貯存於 CD-ROM、磁片等,則非屬此範圍;若係取得使用之授權 但非獲得永久性使用權限者,包括在視聽服務內。收費授權重製或配銷 視聽產品則不包括在視聽服務,而係納入「為使用智慧財產權收取之費 用」項目。娛樂產品諸如錄影帶、電視廣播原聲帶、錄音、電影、錄音 帶、電視與電台節目原聲帶所有權買賣均包括於視聽服務中,只要透過 著作權規定得建立法律上或事實上所有權人即可。
「11.1.2 藝術及其相關服務」指由非居民表演工作者(演員、音樂家、
舞蹈家等)、作家、編曲家與雕塑家將服務提供予居民,或相反由居民提 供予居民,亦包括獨立模特兒服務以及場景、服裝與燈光設計師,表演 藝術與其他現場娛樂項目之表現與推廣服務亦涵蓋於其中,但這些服務 活動的錄音錄影則屬於視聽服務。大宗製作的藝術相關產品(如書籍)
以及文學或其他藝術原創所有權買賣,扣除已納入視聽服務範圍者,包 括於此。專屬權利(例如文學作品之作者授權出版公司專屬發行)之買 賣不包括在內。
簡言之,「11.1 視聽及其相關服務」涵蓋與視聽活動(電影、音樂、
電台、電視)以及表演藝術相關之所有服務,因此較 CPC v.2 962 下的「視 聽及其相關服務」為廣。「11.1 視聽及其相關服務」旗下再區分為「11.1.1 視聽服務」以及「11.1.2 藝術相關服務」,前者範圍等同於 CPC v.2 961,
後者範圍同於 CPC v.2 962 與 96325。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視聽服務 視聽服務 視聽服務 視聽服務與文化之關係 與文化之關係 與文化之關係 與文化之關係
視聽媒體吸引普羅大眾,傳遞語言與文化,例如每戶家庭中的電視 機乃人民接觸各種文化表達的便捷管道26。視聽服務與文化有密切關聯,
本節分析視聽服務與文化產品之關係、文化產品之特性以及服務貿易對 於視聽文化產品之影響。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視聽服務屬文化產品 視聽服務屬文化產品 視聽服務屬文化產品 視聽服務屬文化產品
所謂文化產品(cultural products)係指與文化活動緊密相關,反應一 個國家及其人民之社會特性,亦作為向世界表彰此國家獨有特徵之工 具,傳達文化特徵者27。文化多樣性公約將文化貨品定義為「傳達思想、
象徵與生活方式之消費性貨品」,而文化服務為「旨在滿足文化利益與
25 Manual on Statistic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2010 (MSITS 2010), ¶¶
3.247-.256 (2010).
26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Policy Considerations for Audio-visual Content Distribution in a Multiplatform Environment, at 14, DSTI/ICCP/TISP(2006)3/Final (Jan. 12, 2007).
27 See Shin-Yi Peng, Liberalization of Trade in Television Services: The Negotiation Dilemma and Challenges for the Future, 43(4) J.WORLD TRADE 657, 658 (2009).
文化需求之活動」28。
本文以後章節之論述均建立在「視聽服務屬於文化產品」之前提上,
理由是視聽服務本身即與傳遞文化有關,其服務內容是將承載之訊息從 服務供應者傳播予消費者,根據其傳遞之信息內容,以文字、影像、聲 音等媒體可以直接、大量地將意識、倫理、價值、智識、思想等文化表 現型態灌輸至接收者,形塑其文化認同。從而,視聽服務為文化呈現之 窗口、攜帶文化之載具。
縱然,所有產品均可能有文化面向,惟本文以為,有些產品文化作 用較強,也就是專以文字、影像、聲音等以傳布訊息方式滿足消費者之 效用者,有些產品的文化作用則太微不足道(negligent),不易使消費者 意識到信息存在、或消費者雖注意到但不在乎這些信息之有無。視聽服 務部門與文化之連結,即屬前者。此乃因相較於其他部門,視聽服務主 要功能即為「傳播」,意即服務內容中,有重要之部分係將其承載之訊息 從服務供應者傳送予消費者,而消費者選擇不同服務供應者或服務內容 大多是根據其傳遞之信息內容。故文化交流現象於此部門最為顯著,已 足使視聽服務被視為文化產品。
第 第 第
第二 二 二 二項 項 項 項 文化產品 文化產品 文化產品 文化產品兼具 兼具 兼具 兼具文化 文化 文化與 文化 與 與經濟 與 經濟 經濟雙重 經濟 雙重 雙重特 雙重 特 特性 特 性 性 性
視聽服務為經濟活動之一種,當然具有商業取向。由於視聽服務活 動兼具經濟與文化雙重性質,同一產品內部特性時有矛盾,因而考驗規 範者管制此類產品須同時兼顧文化與經濟面相。申言之,自經濟角度而
28 CCD Art. 4.4: “‘Cultural activities, goods and services’ refers to those activities, goods and services, which at the time they are considered as a specific attribute, use or purpose, embody or convey cultural expressions, irrespective of the commercial value they may have.
Cultural activities may be an end in themselves, or they may contribute to the production of cultural goods and services.”
言,文化產品一旦製成與問世後,若欲再度銷售相同產品予第二位消費 者,其邊際成本將佔該文化產品製作總成本相當小之比例。此代表製作 公司在大型與健全之市場中較容易回收製作成本,在小型或低迷之市場 中較難回收29。況且,文化產品將產生正面外部性,無法由市場機制內化,
凡此,均強化政府介入管制的正當性。
第三 第三 第三
第三項 項 項 項 服務貿易對視聽 服務貿易對視聽 服務貿易對視聽 服務貿易對視聽文化之影響 文化之影響 文化之影響 文化之影響
服務貿易促使文化產品全球流通,從觀看外國影音作品中可以窺 知、明瞭其他國家人民的思想、價值觀與生活方式,進而與自身文化產 生交流激盪。國際貿易直接將各色各樣的文化呈現於消費者面前,對於 多元文化交流有正向促進之作用,視聽服務貿易成為推動國際文化傳播 的主要動力之一。
然而,在視聽服務交易熱絡的今日,文化容易依附經濟力量強弱而 產生強勢文化與弱勢文化之分,藉由國際服務貿易管道,強勢文化將「侵 蝕」弱勢文化,弭平文化差距,逐漸形成全球「均質」文化。從而,視 聽服務貿易一方面增添多元文化碰撞與互動的機會,一方面又具文化趨 同化之危險。
第三 第三 第三
第三節 節 節 節 視聽服務發展 視聽服務發展 視聽服務發展 視聽服務發展現況 現況 現況 現況
基於視聽服務與文化具密切關連,各國視聽產業發展深刻影響會員 的文化政策、進而左右會員於 WTO 視聽服務部門談判的立場。本節將論 及全球視聽產業分佈,並介紹會員實行文化政策時常用的管制手段。
29 PIETRO PORETTI, THE REGULATION OF SUBSIDIES WITHIN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ON TRADE IN SERVICES OF THE WTO:PROBLEM AND PROSPECTS 232 (2009).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全球視聽 全球視聽 全球視聽 全球視聽產業現 產業現 產業現 產業現狀 狀 狀 狀
第一款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款 整體趨勢整體趨勢整體趨勢整體趨勢
視聽服務部門係一技術密集(skill-intensive)、科技領銜的部門,因 而能推動網路基礎建設投資,其已經並將繼續面臨科技革新所帶來的幾 項重大變遷──包括在成本、品質與時間等方面促使跨境或境內大量傳輸 易於實行,並能夠跨平台、設備進行傳輸,且賦予消費者更強大的控制 權限,以決定何時、何地與如何觀看、聆聽內容30。拜科技之賜,視聽服 務貿易成為近年來成長最快速的服務部門31。
早至 1990 年代,美國挾其龐大影音工業擁有極為強勢的出口競爭 力,而歐體在視聽服務較不具比較利益,美歐兩大集團分別代表自由開 放與文化保護之政策趨向,左右視聽服務部門整體動向。發展至今,美 國仍為最大出口國,許多大型跨國電影製片公司均位於美國,歐盟仍為 最大進口國,可參照表 2.5 與表 2.6。
排
名 出口國 價值
所 占 比例
年 比 例 變 化
排
名 進口國 價值
所 占 比例
年比例 變化
1 美國 13598 48.8 -6 1 歐盟 27 國 14694 62.6 5
2 歐盟 27 國 9894 35.5 5
歐盟 27 國區
域內出口貿易 6516 27.8 4
歐盟 27 國區
域內出口貿易 3907 14.0 0 2 加拿大 1900 8.1 -5
3 加拿大 1947 7.0 -3 3 美國 1878 8.0 21
4 阿根廷 447 1.6 47 4 澳大利亞 1084 4.6 36
5 中國 418 1.5 32 5 日本 933 4.0 -11
30 Audiovisual Services: Background Note by the Secretariat, ¶¶ 3-4, S/C/W/310 (Jan. 12, 2010) [hereinafter 2010 Background Note].
31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Application of the GATS to Individual Service Sectors, at 15, available at https://etraining.wto.org/admin/files/Course_234/Module_814/
ModuleDocuments/eWTO-M6-R1-E.doc (last visited July 11, 2011).
6 挪威 275 1.0 1 6 俄羅斯聯邦 682 2.9 9
7 俄羅斯聯邦 261 0.9 33 7 巴西 589 2.5 29
8 中國香港 228 0.8 -8 8 挪威 361 1.5 20
9 南韓 208 0.7 14 9 南韓 346 1.5 -9
10 澳大利亞 194 0.7 38 10 中國 255 1.1 66
11 日本 120 0.4 -5 11 阿根廷 236 1.0 15
12 摩洛哥 90 0.3 ... 12 墨西哥 227 1.0 -12
13 墨西哥 87 0.3 -72 13 厄瓜多 137 0.6 9
14 厄瓜多 47 0.2 7 14 中國香港 84 0.4 115
15 巴西 26 0.1 58 15 克羅埃西亞 74 0.3 34
15 國總計國總計國總計國總計 27840 100.0 - 15 國總計國總計國總計 國總計 23480 100.0 -
(單位:百萬美元與百分比)
備註:若干在個人、文化與娛樂服務部門居主要貿易體者,並未單獨呈報視聽服務及其相 關服務項目,故可能不會出現於本表。
表 2.5 2008 年視聽服務及其相關服務之主要出口國與進口國32
價值價值價值價值 比例比例比例 年平均變化比例 年平均變化年平均變化年平均變化 價值價值 比例價值價值 比例比例比例 年平均變化年平均變化年平均變化年平均變化 2008 2008 2005-08 2007 2008 2008 2008 2005-08 2007 2008
出口目的地:
美國
出口目的地:
歐盟 27 國
世界排名 世界排名 世界排名
世界排名 13598 100.0 11 12 -6 世界排名世界排名世界排名世界排名 9894 100.0 1 8 5
歐盟 27 國 8348 61.4 ... ... -4 歐盟 27 國 5987 60.5 4 12 8
加拿大 1300 9.6 23 20 -1 美國 1732 17.5 -3 17 -13
日本 734 5.4 -4 -6 -19 瑞士 430 4.3 -11 -2 40
澳大利亞 575 4.2 15 19 -6 日本 261 2.6 -22 -3 -27
巴西 368 2.7 15 44 -11 挪威 176 1.8 -11 -21 10
上述五國合計 上述五國合計 上述五國合計
上述五國合計 11325 83.3 - - - 上述五國合計上述五國合計上述五國合計上述五國合計 8585 86.8 - - -
墨西哥 321 2.4 10 19 -5 新加坡 140 1.4 39 6 124
南韓 196 1.4 36 24 -22 澳大利亞 115 1.2 -17 -66 76
紐西蘭 115 0.8 25 33 -13 巴西 87 0.9 1 14 -14
瑞士 112 0.8 52 44 0 中國香港 76 0.8 25 -1 91
委內瑞拉 109 0.8 13 22 9 加拿大 58 0.6 4 -2 12
南非 81 0.6 -2 2 -30 南韓 57 0.6 13 29 -19
挪威 75 0.6 11 35 -35 俄羅斯聯邦 54 0.5 22 32 -13
中國香港 73 0.5 19 37 -15 南非 49 0.5 11 -9 2
中華台北 67 0.5 32 -1 -20 中國 45 0.5 89 276 405
阿根廷 66 0.5 24 27 27 墨西哥 35 0.4 37 -24 166
上 述 十 五 國 合 上 述 十 五 國 合 上 述 十 五 國 合
上 述 十 五 國 合 12540 92.2 - - - 上述十五國合上述十五國合上述十五國合上述十五國合 9302 94.0 - - -
32 資料來源:WTO,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