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企業獎

頒予推行全面品質管理具有卓越績效之企業。

獎勵方式

凡獲獎者,頒予「國家品質獎」證書及獎座。

申請資格

1.本屆除政府機關外,所有行業均可申請。

2.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得申請企業獎。

申請手續

1.可自行申請,亦可由相關機構推薦申請。

2.於每年四月底前,填妥申請須知中所附之「申請表」、「組織基本資料表」及相關證 照影本各一份送交受理單位-國家品質獎評審委員會工作小組。

3.經資格審查合格之企業,應於當年 5 月 31 日前提送「國家品質獎申請書」10 份。入 圍複審之企業,需另提送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三份。

評審標準

155

◎頒發組織

行政院為辦理評審及表揚等業務,特延聘相關之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成立「行政院國 家品質獎評審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1. 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長核聘。

2.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分別由工業局局長及商業司副司長兼 任。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及「評審小組」。

3. 工作小組之召集人由執行秘書兼任,小組成員目前由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人員 擔任;評審小組之委員乃由執行秘書提報委員會通過後,由主任委員聘任。

4. 委員會得聘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一至三人為顧問。

(二)中小企業獎

頒予推行全面品質管理具有卓越績效之中小企業。

獎勵方式

凡獲獎者,頒予「國家品質獎」證書及獎座。

申請資格

1.依法登記並合於企業獎申請之行業別外,且符合政府對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規定者。

2.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為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 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3.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業、工商服 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 滿五十人者。

申請手續

1.可自行申請,亦可由相關機構推薦申請。

2.於每年四月底前,填妥申請須知中所附之「申請表」、「組織基本資料表」及相關證 照影本各一份送交受理單位-國家品質獎評審委員會工作小組。

3.經資格審查合格之中小企業,應於當年 5 月 31 日前提送「國家品質獎申請書」10 份。

入圍複審之中小企業,需另提送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三份。

評審標準

157

◎頒發組織

行政院為辦理評審及表揚等業務,特延聘相關之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成立「行政院國 家品質獎評審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1. 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長核聘。

2.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分別由工業局局長及商業司副司長兼 任。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及「評審小組」。

3. 工作小組之召集人由執行秘書兼任,小組成員目前由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人員 擔任;評審小組之委員乃由執行秘書提報委員會通過後,由主任委員聘任。

4. 委員會得聘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一至三人為顧問。

(三)個人獎 獎勵方式

凡獲獎者,頒予「國家品質獎」證書及獎座。

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

以上各獎項之限制條件:

1.凡得獎者五年內不得再申請。

2.每一企業每年只得申請一類獎。

附註:各行業定義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說明。

本屆除第 K 大類-公共行政業外,均可申請。

申請手續

1.研究、推廣類可自行申請,亦可由相關機構或人士推薦申請,個人獎實踐類則 需由服務之企業機構推薦,且每一企業機構限推薦乙名;申請並不需任何費用。

2.於每年四月底前,填妥申請須知中所附之「申請表」、「組織基本資料表」及 相關證照影本各一份送交受理單位-國家品質獎評審委員會工作小組。

3.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個人,應於當年 5 月 31 日前提送「國家品質獎申請書」10 份。另入圍複審實踐類之申請者如屬組織之經營階層,需提送所經營組織之財務 報表三份:

(1)屬大企業者:須提送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屬中小企業者:須提送最近三年之財務報表,且最近一年之財務報表報表須經 會計師簽證。

(3)屬機關團體者:須提送最近三年結算申報書之財務報表。

159

(四)機關團體獎

161

(2)經營目標與執行策略 (3)資訊應用

(六)流程(過程)管理 (1)產品流程(過程)管理 (2)支援性活動管理 (3)跨組織關係管理

110%

(七)經營績效 (1)顧客滿意度 (2)市場發展績效 (3)財務績效

(4)人力資源發展績效 (5)資訊管理績效

(6)創新及核心競爭力績效 (7)社會評價(品質榮譽)

300%

◎頒發組織

行政院為辦理評審及表揚等業務,特延聘相關之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成立「行 政院國家品質獎評審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1. 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長 核聘。

2.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分別由工業局局長及商業司副司 長兼任。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及「評審小組」。

3. 工作小組之召集人由執行秘書兼任,小組成員目前由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 心人員擔任;評審小組之委員乃由執行秘書提報委員會通過後,由主任委 員聘任。

4. 委員會得聘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一至三人為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