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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科會辦理行政院表揚傑出科學與技術人才選拔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本會主管會報第412 次會議核定

壹、總則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政院表揚傑出科學與技術人才 選拔事宜,特依行政院表揚傑出科 學與技術人才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本 要點。

2. 凡中華民國國民,從事自然、社會科學或技術工作,其研究成果或設計有特殊傑 出發明或創新,對於國家社會具有 重大影響性、改革性及創造性之貢獻者,均 具被推薦參加選拔之資格。

3. 為選拔傑出科學與技術人才,本會於每年定期公開受理推薦,於當年底完成審查 程序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公開表揚。

貳、人才推薦

1. 傑出科學與技術人才之推薦,應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

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包括財團法人)、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公民營企業機構,

且其研究成果或設計係在服務機關工作期間完成者,得經由服務機關首長推薦,

並在推薦書上加蓋推薦機關印信。 隸屬於某一團體或僑社,且其研究成果或設 計係為該團體或僑社所深切認識者,得由該團體或僑社之負責人推薦,並在推薦 書上加蓋該團體或僑社之印信。 任職於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者,得由所在學校 科、系、所主任或校、院長推薦。 由對被推薦人之研究成果或設計具有深切 之認識者推薦。

2. 負責推薦之單位或人員,對被推薦人在推薦書上填寫之內容,應先作詳細查證,

並對其詳實性完全負責。

3. 研究成果或設計如屬數人之共同成就,但其中一人具有特殊貢獻者,應推薦此人 為候選人。其特殊貢獻及所占比重、 影響等均應詳盡說明,作為評審之依據;

至其他共同工作人員所占之比重、影響等,亦應詳列,以作評審之參考。 如所 推薦之研究成果或設計獲得入選,僅核發獎金一份及獎牌一座,並以該候選人為 受獎對象。 前項所稱其他共同工作人員所占之比重、影響等,應經共同工作人 員簽章同意或經服務機關加蓋印信認定。

4. 研究成果或設計如屬數人之共同成就,並共同列為創新或發明人者,推薦人應指 定其中一人為候選人代表。如所推 薦之研究成果或設計獲得入選,核發獎金一 份,並每人各發給獎牌一座。接受表揚時,以該代表人為受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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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具有國防軍事機密性之研究成果或設計,因在評審過程中無法絕對保密,應先經 國防部同意後推薦之。

6. 被推薦人之研究成果或設計應確係其發明或創新。如係抄襲他人者,一經查覺即 公布真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金及獎牌。

參、發掘推薦委員會

1. 本會為主動發掘科學與技術人才參加選拔,並辦理申請表揚案件之初審,得設表 揚傑出科學與技術人才發掘推薦委 員會(以下簡稱發掘推薦委員會)。

2. 發掘推薦委員會之作業,分為下列三組進行,每組各設發掘小組及審查小組:(1) 自然科學與工程組。(2)生物醫農組。(3)人文社會與科教組。

3. 發掘推薦委員會委員與所設各小組委員由本會視需要聘任之,聘期一年,均為無 給職,但每次開會時得酌致出席 費。 前項發掘推薦委員會召集人,由本會指定 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本會各主管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各小組召集人由 本會副 主任委員擔任,委員人選由各小組召集人推薦之。

4. 發掘推薦委員會對於各小組初審申請表揚案件,認為較有具體成就者,彙提行政 院表揚傑出科學與技術人才審議 委員會審議之。

肆、發掘小組

1. 發掘小組委員名單(包括產、學、研各界人士)由本會各主管學術處提出,經小 組召集人同意後,提請發掘推薦 委員會審定之。

2. 發掘推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結束後,應即成立各發掘小組,展開發掘人才行動。

伍、審查小組

1. 審查小組委員名單(包括產、學、研各界人士)由本會各主管學術處視推薦案之 性質提出,經小組召集人同意後, 提請發掘推薦委員會審定之。

2. 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人至三十五人,以會議審方式,就推薦案逐案進行審查,分為

「建議送審」及「建議不送審」 二類,並分別敘明具體理由。「建議送審」部分,

並視各案內容,提出每案之建議審查人名單,三位正選,一位候 補。

3. 送審案經三位審查人審查後,應提審查小組會議審查。審查小組審查時,應參酌 審查人之審查意見,由出席委員 討論後投票;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票者,建議推薦表揚。不論「建議推薦」或「建議不予推薦」,每案 均須書明具 體之評審意見。

4. 審查小組會議至少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

陸、評審原則

1. 傑出科學與技術人才之選拔,以對國家社會之貢獻為評審重點。

2. 貢獻之衡量,著重於候選人所提出之研究成果或設計,是否為重大改革性或創造 性之發明或創新,及對國家社 會是否具有重大之影響性。評審時應參考附表所 訂之表揚傑出科學與技術人才有關重大影響性、改革性、創造性成 果貢獻之評 審參考;必要時得針對事實或數據,以實地查訪或候選人列席說明方式,予以查 證。

3. 評審時應嚴密查證候選人之成就對國家社會之實質貢獻、及其具體事實或數據,

作為行政院表揚傑出科學與技 術人才審議委員會決定推薦表揚之參考。

柒、附則

1. 本要點經本會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 表 表揚傑出科學與技術人才有關重大影響性、改革性、創造性成果貢獻之評審 參考

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修正通過 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修正通過

一、學術成就類:

影響性:

重要資源、新材料或新方法的發現,足以影響該領域之研究導向或突破 重要瓶頸者。

研究成果卓著,享譽國際,對提升我國國際學術地位有重大貢獻者。

改革性:

於學說修正、研究方法改良具有重大關鍵性改革者。

創新性:

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創見,可解決該領域之重要瓶頸或帶動新研究方向 者。

研究方法具創新性及重要價值者。

新學說或新研究領域對該領域研究有重要影響者。

二、技術貢獻類:

影響性:

研究成果在技術上具有特殊的改革性或創新性,而對相關領域或技術的 發展具有明顯的提升作用者。

在科技上有突破性的技術發展,雖尚未正式應用或生產,但具有明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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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之發展潛力,預期可對現有產業或社會產生重要影響者。

改革性或創新性:

研究成果對於該領域目前現有之技術有具體、實際的重大改良,且深具 價值者。

研究成果能突破現有的技術瓶頸,使該項技術獲重大提升者。

研究成果對於該領域目前尚無之製造技術能提出新的創見,足以實際應 用者。

研究成果具重大關鍵性改革或創新,對國家社會具有重大影響者。

三、評審重點應為對國家社會之貢獻,須考量其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