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背景及改進構想討論
時間:民國91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2 時 地點:商學院大樓908 室
提案人:吳豐祥 教授
一、 改進需求之一:國科會來自立法院及監察院之壓力 二、 產學合作相關計畫
(一)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大產學)
◆ 民國八十一年起即推動
◆ 廠商出資25%以上,同時有研究人員參與研發工作
◆ 計畫執行期間:1-3 年
◆ 至九十年底,已核定135 件,93 件已結案
◆ 完成技轉64 件(來自其中 26 件產學合作計畫)
◆ 國科會共出資26 億 8500 萬元,產生權利金 5990 萬元(國科會實收 1331 萬元,所以ROI:0.43%左右)
(二)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 特別為中小企業
◆ 業界出資25-50%,國科會每案補助 50 萬元為上限
◆ 業界繳交5 萬元以上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 IPR 主要給大學或研究機構,非專屬授權
◆ 授權有效期限為5 年 三、 大產學之問題
(一)學術論文發表之壓力、升等評量之偏頗及獎勵之不足等;
(二)合作廠商變更方向,中途要求減少出資或退出;
(三)雖申請專利,但未積極從事技術移轉;
(四)合作廠商反應:即已出資25%,成果產出後尚須辦理技術移轉、繳交權利金 之後方可利用,有被重覆剝削的感覺;
(五)成果下授後,大學主持人或學校為爭取業界合作,以便申請產學合作計畫,
常依廠商之要求規劃,而放棄自身及國科會之利益,如儘量採Co-ownership;
(六)政府資助計畫之型態愈來愈多,研究人員選擇性增加,產學合作執行壓力 大,不易受青睞。
四、 初步想法
(一)如何規範Co-ownership/Exclusive-licensing?
(二)是否倣效小產學,先收「先期技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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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規範Co-ownership/Exclusive-licensing?
1.政府規定
◆ Exclusive-licensing 則需對權利、義務關係作規範;
◆ 各大學可針對Co-ownership 訂定條件,如需出資 50%才可以 Co-ownership,並採 各自實施的方式。
3.王副主任
◆ Co-ownership 模式適用於工研院與產業界的關係;相對於工研院,大學比較弱勢,
較不具實施Co-ownership 的能力;
◆ “Managing sponsored research rewards to industry and university”28一文中,探討英、
28 Philip Mendes and Shantha Liyanage, “Managing Sponsored Research Rewards to Industry and University,”
美、澳三國對產學合作關係的不同作法;
- 英、澳採取的方式與台灣較類似,專利權的歸屬需獲致雙方的同意
- 美國則不主張 Co-ownership,採用 Option License;因為美國大學較強勢,先給 予廠商優先權,再給予獨家授權。特點為專利權共同擁有、各自實施,不需雙方同
- 學校採行先期技轉的可能性較小,因為主要是從事基礎研究(basic research),無 法立即商品化,不符廠商的需求;而工研院主要是從事後段的研究。
◆ 其他籌資方式:透過捐款或募款方式。
◆ 美國的優先授權「option license」
先付一筆錢 → 看資料 → 合用 → 再付錢,談條件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Vol. 24, No. 2/3, 2002.
29 工研院模式:出資 10%就可以 co-ownership,並對 co-ownership 作規範,工研院與廠商的獲利各自保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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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研院與產業合作的流程
年度開始
優先 授權
年度結束
License Agreement
(三)計畫推廣 王副主任:
◆ 關於計畫的推廣應有專職機制來負責,以科專計畫為例,則是透過技轉中心與廠商 聯繫。所以計畫書中,應在分項中提出設立機制推廣的內容。
◆ 工研院與經濟部技術處的權責關係:除了特殊應用的案件外,30需向技術處報告並 管理外,大部分的案件技術處都會將權力下放,由研究單位組長擔任權責主管。
◆ 如何鼓勵學校從事產學合作、甚至成果推廣的工作?
- 設立專責辦公室
- 由專職人員負責(2-3 人)
30 境外實施、讓渡、專利不維護、成立公司、無償….等。
公開說明會
(找合作對象-繳交意願書)
簽約
內部專利申請
期中公開(Re-open)
成果發表會-成果移轉
(透過公會)
專利授權
- 成立產學委員會(可參考工研院的產學研合作委員會)31
◆ 產學委員會的建立—非常重要 - 歸屬國科會管轄
- 作為國科會與學校間的窗口,聯繫各技轉中心,達到事權統一的目的。
- 由國科會審核契約內容,委員會則進行計價,程序必須公平、公開、公正。
- 委員會的設立以及相關問題應加以明訂。
◆ 關於研究成果歸屬與應用辦法
- 目前國科會採用 89 年行政院公佈的版本,即「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 應用辦法」
- 經濟部相關辦法較完善,可以加以參考,即「經濟部科學技術委託或補助研究發展 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32對研發成果共同擁有或獨家授權都有明確規定。
◆ 科專除了一般的產學合作方式外,還有「轉委託」的方式。
◆ 建議:除了取得國內的專利外,也要積極獲取美國的專利。
附件一 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背景及改進構想
附件二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附件三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附件四 經濟部科學技術委託或補助研究發展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附件五 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產學研合作及運作
辦法
附件六 Philip Mendes and Shantha Liyanage, “Managing Sponsored Research Rewards to Industry and University,” Int. J. Technology Management, Vol. 24, No. 2/3, 2002.
(暨簡報)
31 參考「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產學研合作及運作辦法」。
32 可參考 http://stlc.iii.org.tw/stlc_c.htm
177 量採Co-ownership;
(六)政府資助計畫之型態愈來愈多,研究人員選擇性增加,產學合作執行壓力 大,不易受青睞。
四、初步想法
(一)如何規範Co-ownership/Exclusive-licensing?
(二)是否倣效小產學,先收「先期技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