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及產學合作策略規劃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1-2622-C-004-001- 執行期間: 91 年 07 月 01 日至 92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劉江彬 共同主持人: 馬振基,林山陽 計畫參與人員: 政大科技管理研究所吳豐祥副教授 工研院技術移轉中心 王本耀副主任 中原大學企管系耿筠助理教授 中原大學 技轉授權中心蔡熙文主任 吳芳青助理 王怡琪助 理 高毓惠助理 李秋緯研究助理 報告類型: 完整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92 年 12 月 12 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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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及產學合作策略規劃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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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1-2622-C-004-001-
執行期間:91 年 7 月 1 日至 92 年 6 月 30 日
計畫主持人:劉江彬所長 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共同主持人:馬振基教授 清華大學化工系
林山陽研究員 台北榮民總醫院
計畫參與人員:吳豐祥副教授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王本耀副主任 工研院技術移轉中心
蔡熙文博士 中原大學技轉授權中心主任
耿筠助理教授 中原大學企管系
吳芳青助理 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王怡琪助理 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高毓惠助理 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李秋緯研究助理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
執行單位: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政治大學科技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五 月
I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及產學合作策略規劃計畫
成果報告目錄
第一章、前言
第一節 計畫執行與方向………01
第二節 國內外大學技術移轉的現況與發展………05
第三節 國內外大學產學合作的現況與發展………40
第二章、研發成果技術移轉
第一節 國科會「技術移轉」會議記錄………51
第二節 推廣作業要點之修正建議………53
第三節 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69
第四節 大學技術移轉服務機構概念………83
第五節 訪談共識………91
第六節 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評鑑會議………93
第三章、技術移轉獎勵辦法
第一節 國科會「規劃技術移轉獎勵辦法」會議記錄………96
第二節 設置國家傑出應用科技講座談會………98
第三節 規劃學研機構技術移轉獎勵辦法座談會………102
第四節 規劃技術移轉獎勵辦法會議紀錄………170
第四章、產學合作策略規劃
第一節 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背景及改進構想討論………172
第二節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策略規劃 911011 會議記錄………173
第三節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策略規劃
911016 會議記錄………191
第四節 策略規劃小組 911115 討論會議紀錄………211
第五節 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策略規劃 911121 會議………216
第六節 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改進構想……… 227
第七節 行政院國科會推動產學合作研究概況……… 235
第八節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策略規劃 920213 會議記錄………243
1
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計畫執行與方向
壹、緣起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國際技術交流日益興盛,國與國間的技術交易也漸漸頻 繁。在進行研究成果的運用及技術交易時,無論是學術界或產業界,因國內技術移轉授 權機制尚未成熟、專業人才缺乏與缺乏健全的產學合作體系,以致於在技術交易時成效 不佳或處於不利的地位。在我國邁向知識經濟及科技全球化時刻,建立有效率的研發成 果技術移轉機制與技術商品化體系,刻不容緩。技術交易與技術商品化體系是我國建立 知識型產業的基礎產業,政府必須有一套整體有效之策略、具體的措施與實施辦法,使 學研機構中的創新技術能轉化為商品並協助產業提昇競爭力。貳、計畫目的:
我國通過科技基本法及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將政府出資之科技研發成果 下放給學研機構,這些原本蓄積在學研機構中的科技能量,將因科技基本法而釋 放。政府極力促進創新技商品化,是促使產業轉型與經濟成長的重要政策,但是轉 化這些研發成果的所需的技術移轉機制與技術商品化體系卻仍不夠健全。 本計畫擬藉由專家顧問群之參與,發現問題之癥結,擬定解決方案及相關策 略,並提供具體可行建議意見,規劃整理出大學校院研發成果技術移轉績效評估模 式,同時擬定各模式中必要之策略,接下來透過專家群協助達成大學間及政府相關 部會間之溝通協調,並提出產學界有效合作機制之策略與方法建議。以茲做為政府 加強對學術研究單位自行管理與推廣研發成果之能力提昇的參考與改進依據,希望 將學研界所完成之具體成果及創新技術作有效擴散。 整體而言,此項計畫即是中、長程之技術移轉與產學合作之整合策略規劃,如 同中樞神經般地結合逐年相關研究計畫之基礎資料,再加上實際已實施之運用經 驗,作一個全面性與延續性之前瞻策略規劃,進而帶動整體經濟發展。參、計畫工作內容
一、協助國科會擬定相關策略(含相關辦法之增修訂) (一)協助大學校院技術移轉中心效率提昇 1. 中心人員之選任與培訓機制 2. 國內外相關產業資料庫 3. 研發成果揭露及審核機制4. 明確有效之政策補助技轉中心計畫之調整 5. 參考國內現行相關單位 (如工研院) (二)激勵教授及研究人員參與技術移轉 1. 頒發「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 2. 學術認證與獎勵金 3. 其他方式 (三) 研發成果推廣績效評估模式 1. 運作方式及過程 2. 對整體經濟面的影響程度 3. 顧客滿意度 4. 成功案例 5. 提昇學術交流程度 (四)產學界合理且有效之合作機制 除將參考現行實施辦法中有關要項外,在民間企業部分將著重: 1. 了解企業內研發單位之建置機制,除配置研究設備外,對於具相當研發能力 之技術及研究人員來源亦加以調查分析。 2. 出資研究計畫經費比例與稅賦優惠。 3. 合作研究之主題與目標未來發展性及對企業界參與之吸引與利潤程度。 4. 技術移轉及產生專利之可行性。 政府及學術研究機構部分 1. 財團法人或政府相關研究機構定位,以能提供研究人力及設備以協助民間企 業縮短研發時間或提供研究經費。 2. 相關法令及稅賦。 3. 智慧財產權,其所有權歸屬比例分配。 4. 大學育成中心角色的扮演。 5. 國際產學合作可行性。 6. 學術研究之平衡與衝擊。 二、規劃及參與各項長期及前瞻策略擬定過程之討論及協商 (一)我國學術研發成果推廣環境整體改善。 (二)學術界與產業界研發人才交流及創業機制。 (三)相關專業人員招募、保留及長期培訓工作機制。 (四)科技研發學術理論與應用均衡架構之建立。 (五)與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接軌平台機制。 三、協助大學間及部會間之溝通協調
3 (一)以學者及專家角度針對大學技術授權及移轉法令部分,向相關立法機構進 行符合現行國際發展趨勢之解說,期使法令更加健全與靈活,提昇移轉與 授權之效率。 (二)加強政府部門如教育部、經濟部與國科會內相關單位之協調溝通,使資源 使用趨於一致性、完整性且不重覆。 (三)協調大學間依研究成果特色產生互助及互補作用。 四、持續擔任相關議題之顧問諮詢 五、相關國、內外資料蒐集、彙整及相關文件撰寫(如會議資料,說帖等) 六、針對相關議題進行問卷調查 七、舉辦或規劃座談、訪談或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大學院校研發主管、業界代表 及技轉相關人員參與。 八、訪談:專家學者就產學合作與技術移轉之相關問題至大學院校進行座談與溝通。 九、未來相關策略性計畫、後續研究及白皮書之前期規劃工作。
肆、本計畫內容編排方式
本計畫係由政大智慧財產研究所劉江彬所長負責主持規劃,由清大馬振基教授及榮 總林山陽教授擔任共同主持人,並協調國內相關學者專家共同執行。 工作項目分為急迫性需解決議題(任務性項目)與中長期策略規劃(持續性項目) 兩大部分,任務性項目共計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份:大學校院技術移轉中心補助方式 之調整及績效評估模,其主要負責人為工研院王本耀副主任、中原大學耿筠教授;第二 部分:擬定「傑出技轉貢獻獎」頒發基準與辦法,其主要負責人為清華大學馬振基教授; 第三部分:產學合作機制建立之規劃,其主要負責人為政治大學吳豐祥教授,上述三大 部分已分別於本年度內先後完成。伍、預期成果與效益
(一)檢視智慧財產權運用效益及研發成果推廣評估之基準 (二)健全學術及研究機構技術移轉機制,提升學術研發成果運用績效 (三)健全產學合作模式及有效機制,提升產學合作意願及效益 (四)提供技術授權、移轉及交易願景規劃與發展策略,以作為國內相關發展政策的 重要參考 (五)提供未來技術移轉成效與考核之量化指標,及相關政策白皮書所需之數據和資 料陸、工作進度與執行期間如下表所示:
91
92
年度月份
工作進度
規劃
提出產學合作與技
術移轉議題之報告
與建議
提出傑出技術移轉
貢獻評定基準報告
大學校院研發成果
推廣績效評估模式
建議
大學校院技轉中心
補助模式改進建議
報告
協助大學間及部會
間之溝通協調
相關議題之顧問諮
詢
規劃及參與各項技
術移轉及產學合作
策略擬定過程之討
論及協商
研討會/座談
實地訪談
5
第二節 國內外大學技術移轉的現況與發展
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 劉江彬教授 吳豐祥教授1 1980 年代美國推動一系列研發成果下放的法案,因此加速了其知識型產業的發展,也 使美國在 1990 年代期間不可思議地展現了高度且持續的經濟成長。我國已通過科技基 本法與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將政府出資之科技研發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下放給學研 機構,使得原本蓄積在這些機構中的科技能量,得以釋放出來。 為了加速我國大學的技術商品化速度,國科會也通過了「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計 畫」,並陸續補助十所大學院校成立技術移轉中心。但是由於我國的大學院校對於從事 技術移轉仍在摸索階段,所以目前成效相較於美國仍相距甚遠。 本文整理了美國東西岸在技術移轉上成果斐然的三所學校2 :史丹佛大學技術移轉中 心、華盛頓大學技術移轉中心、麻省理工學院的技術移轉中心,希望能夠提供國內技轉 中心經營管理上的參考。同時,本文也回顧了國內大學技術移轉中心的現況以及提出未 來發展的建議。壹、技術移轉的基本理念
一、技術移轉是大學的任務
一般認為大學的設立角色有三個,第一個是教育知識份子,其次是學術研究,最後 還要擔負所謂社區服務(Community Service)的角色。以往大學主要肩負前面兩個角 色,但是慢慢地社會對於大學在社會服務上的份量要求逐漸增加。 由於大學內涵相當的知識含量,所以最佳的社區服務方式之一就是以產學合作的方 式將知識貢獻於社會。透過良好的產學合作與技術移轉,大學除了可以完成社會的期 待,同時也對於其經費與名聲有相當的幫助。這一點在國外的著名大學已經獲得驗 證,世界級的名校在美國技術經理人協會(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 AUTM)的授權排行榜上也名列前茅。 雖然說產學合作與技術移轉是大學的重要任務,但是大學仍肩負教學與研究的任 務,其中的輕重緩急必須加以釐清。故劉江彬、黃俊英3(1996)指出:「國家研究單 1 筆者目前為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智慧財產所專任教授兼所長,著有「資訊法論」、「智慧財產的法律與管 理」、「計算機法律概論」、「電子商務概論」(合著)等書。吳豐祥目前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專 任副教授,專長為研發管理。 2 這些個案研究引自 2000 年與 2001 年,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前往美東與美西進行參訪的成果報 告。個案撰寫者為研究生曾瑜玉、鄭立中、馬銘倫,由劉江彬教授與吳豐祥教授審定。 3 參見:黃俊英、劉江彬(1996),智慧財產的法律與管理,台北:華泰。位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取得智慧財產權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故需要按以下原則進行 管理: 1.研究成果具體化; 2.財產制度化; 3.成果普及化:將研究成果資訊化,努力推廣新技術; 4.有功必賞:針對發明者設立表揚制度,並給予補助金; 5.防止專利權獨佔化; 6.公平及合理徵收使用費用:確立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觀念和制度。
二、技轉機構與制度的重要性
就4 科技專案而言,係以提升產業競爭力為目標,研究機構經費雖主要來自政府預 算,但在性質上則類似產業整體的後勤實驗室。因此研發成果的技術移轉在地域上屬 國內的技術交易,在性質上為垂直移轉,在分工上屬於互相依賴的互動關係--研究機 構需要承接廠商對技術的後續發展,來落實科技專案的政策目標;廠商需要研究機構 提供符合需要的技術和諮詢,來節省後續商品化的努力。 但是過去研究機構與廠商忽視技術資訊不可言喻的特性,習慣以技術授權進行技術 移轉,廠商與研究單位間有清楚的分工關係:研究單位負責技術評選與技術研發,廠 商則負責技術商品化與上市銷售;廠商不需要介入技術開發,研究機構也不過問技術 商品化,然後只在研發完成時,以短期的訓練過程、技術文件和技術諮詢來傳遞技術 資訊。 研究機構比較沒有面對接收者以傳遞資訊的困擾,但通常也無法知道移轉的技術是 否被承接廠商所使用、或是如何被使用,同時也不知道技術被廠商應用結果的好壞, 結果往往因為沒有足夠的資訊交換,使商品化技術的目標難以實現。因此技術授權作 用的發揮,主要決定於研究機構是否在承接廠商需要的時間內,傳送必要且需要的資 訊予承接廠商,以發揮刺激廠商配置更多資源並積極從事研發活動的作用。也就是 說,研究機構與廠商之間是否有著適當的移轉制度,便利技術資訊的充分交換,對技 術移轉成功與否有著相當重要的影響。三、技術移轉的績效
廠商從事技術移轉的績效,常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國內外學者已有相當多的 4 參見:劉江彬、吳思華、耿筠(2001),智慧財產管理制度評鑑制度,管科會委託政大科管所之研究案。7 研究,其中以Samli5(1985)的技術移轉模式最具代表性,其文中提出了五個關鍵因 素:技術提供者、技術、技術接受者、移轉結果、與技術移轉評估及其關係。 除了環境因素不是廠商所能掌控之外,技術提供者與技術特性決定之後,也不在廠 商的控制範圍之內,唯有在技術移轉的過程中,透過廠商不同的管理機制,如組織方 式、技術能力、組織互動等,使得技術移轉的績效得以提高。
5 Samli (1985),Technology Transfer:Geographic,Economic,Cultural,and Technical Dimension,Westport,
貳、國外個案:史丹佛大學技術移轉中心
一、前言
本篇報告為參訪史丹佛大學技術移轉中心後之心得報告,內容除了機構之組織架構 及組織人事簡介之外,另外會對於管理架構及機構特點加以介紹,瞭解其中精妙之 處,並希望能從中獲取一些經驗以供台灣學習。二、組織簡介
史丹佛大學的技術授權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OTL)設立於 1970 年, 以促進大學技術應用於社會之發展、獲取收入及進一步支持大學教育與研究為主要目 的。技術授權室內分設置計畫開發、管理服務、授權經營、商標標誌等單位,分別管 理專利申請、商標及著作權登記、技術移轉、契約擬定等等業務。 OTL 的設立在美國各大學中算是比較早的,屬於校內辦公室,業務獨立而完整,也 可以說是美國將大學技術移轉到工業應用最活躍的辦公室之一,許多改革方案至今仍 被其他大學所廣泛採用。
三、OTL 組織人事
在管理及申請智慧財產(IP)的過程中,除了具市場遠見為必備條件之外,由於專 利的評估以及評價是其中兩個相當重要的步驟(因為每年收到的專利申請數以百 計),所以也要能夠在有限的經費及人力之下,從中挑選重要或是有價值的技術來進 行申請。而且因為鑑價及評估 IP 相當困難,因此整個過程可說是一項『經驗密集』 的工作。另外一方面,〝there is no set formula〞,專利的評估及鑑價並非像讀完教科書 之後即可學到那樣,因此在技術移轉組織工作的管理人員大多具有技術的背景,並且 多數曾在業界工作多年。 就以 OTL 的主任 Katharine Ku 女士為例,她擁有化學工程方面的學士及碩博士學 位,在這之前她曾在史丹佛大學當過六年的副教授,也曾經分別在四所不同的名校從 事過研究工作以及在三家不同的科技公司進行研發工作,因此不論是對於理論或是實 務皆十分瞭解,也因此足以領導這樣一個年收入接近四千萬美金的技術移轉辦公室。9
圖 2-1 OTL 組織層級圖
資料來源:史丹佛 OTL
OTL 員工總人數約有 25 人,除了主任一人外,其他為協助授權的專業授權人員 (Licensing Associates)以及授權助理(licensing assistants),如圖 2-1 所示。茲將其 職務需求與職掌扼要說明如下: (一)專業授權人員(licensing associates) 專業授權人員通常具有生物、化學電子工程、化學工程、或機械工程等學位,有幾 位授權人員還兼有企業管理碩士學位,他們通常在特殊領域的科學或技術方面具有專 長,又同時具有廣泛的商業與授權經驗。專業授權人員主要分成以下三個層級: 1.第一層專業授權人員: 處理一般行政事務,並負責整理複雜案例的資料,此級人員並不要求具備授權經驗。 2.第二層專業授權人員: 此級人員處理較複雜的授權案例,必須兼具技術與管理方面的專長,並對法律相關 問題相當熟稔,通常要求人員具備四年以上的經驗。 3.第三層專業授權人員: 此級人員處理授權金額達數百萬美金的授權案例,由於此類的工作牽涉許多複雜的 專業決策,因此通’常要求必須具備十一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或者在技術移轉相關工作 兩年以上者才可擔任。當專業人員服務任滿五年時,便給予「資深授權人員(Senior Associate)」的稱號。 (二)授權助理(licensing assistants) 技術移轉室中的授權助理亦分成兩級,他們主要的工作內容就是協助專業授權人員 進行授權的工作,技術移轉室要求第二期的授權助理必須具備科學或技術方面的碩士 學歷,並在相關領域擁有一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在技術移轉案件進行的過程中,主要 是由這些工作人員負責與技術的研發者、移轉對象以及其他所有相關的人員進行協調 Director Assistant Associates 主任 專業授權人員 授權助理
與溝通,以便讓移轉案件能夠順利的進行,因此『溝通協調』對技術移轉機構人員而 言是非常重要的。
四、OTL 運作方式: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與管理
(一)歸屬 1.專利或發明的所有權 z 專利由發明人持有 z 外界贊助者的發明權:根據贊助者與學校之間的契約而定,一般而言有兩種情 況:發明權屬於大學;或是由發明人持有專利。 2.著作權所有權:著作權的所有權屬於著者,但下列例外: z 受雇著作依照著作權法,將著作權授與大學。 z 由大學直接分配資金所從事的特殊計畫。 z 大學委任著作。 z 受契約約束的有關著作。 z 商學籍、文章及類似著作,其著作權歸著者所有所有。 z 機構創作之作品,其著作權歸大學所有。 z 由贊助契約或其他大學基金贊助的學術計畫,其著作權歸大學所有。 z 非受雇人之委任著作均屬於作者本人 z 史丹佛擁有的可獲著作權的作品,均由技術授權室進行授權。 3.商標及服務標章 z 商標權屬於大學 z 商標管理的目的有二:一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另一為替學生的經濟援助提供費 用來源。 4.資訊資產 z 由大學所產出的資訊資產(Proprietary information),由大學持有所有權。 5.有體研究財產11 學校所開發出來的有體資產,可以屬於大學,也受合同或授權契約內容的的限制, 視情況而定。 6.權利金的收入與分配 z 技術授權室費用分配:如圖 2-2 所示: 圖 2-2 權利金的分配 資料來源:史丹佛 OTL z 權利金分配 經扣除後的權利金分成三份,三分之一歸發明人,三分之一歸發明人的學系,三分 之一歸發明人的學院,若是由副教務長或研究院院長(Dean of Resarch)所管理的獨 立實驗室、中心或研究所,在此種情形下則學院的三分之一歸研究院長。 z 新創科技公司股權
進該校制訂了一套明確的規定,規範技術移轉給新創及衍生公司(Startup & Spin off)的程序。假如教授有研究成果要進行技術移轉,他必須明白的告訴技術授權室, 他與該公司以及史丹佛之間的關係,一旦授權室通過申請,也會公告出草擬的內容給 教授、系主任等等相關人員知道。 史丹佛大學有時會以承受公司股票來作為授權費收入的一種方式。公司股票由『史 權利金收入 研究鼓勵基金 授權室行政費用 (權利金收入*15%) 直接費用 (專利申請費用) 發明人學院 (1 – 2– 3)*1/3 發明人學系 (1 – 2– 3)*1/3 發明人 (1 – 2– 3)*1/3 Step1 Step 2 Step 3
丹佛管理公司』(Stanford Management Company)管理,股權由大學擁有,專門指定 給『研究生獎學金基金』,並受副教務長、研究院長和研究生政策的行政管轄。在所 有收到的公司股票之中,15%給 OTL,剩下的 1/3 給發明人,2/3 交給 Research and Fellowship Fund。 (二)管理 1.經營哲學 OTL 的主要任務是將大學研發出來的技術能夠順利的移轉到業界或是其他研究機 構,所以並非以賺取權利金為主要目的,因此,在權利金的設定方面,是以公平合理 為原則,而非貪心(Greedy)。雖然賺取權利金很重要,但並非是第一順位,而且也 因為是學校的技轉機構,因此也必須在技術移轉的社會責任以及轉取權利金的商業行 為這樣的兩個極端目的之下取得一個平衡點。 除了目前專長的領域之外,史丹佛大學技術移轉中心希望能積極的將專利領域擴展 到其他的領域,因此,在決定專利是否進行申請時,會以突破性的科技或是極具有市 場潛力的技術作為考量的方向。對於技術的投資,通常是在技術的研究初期即介入, 這表示 OTL 對新技術的前瞻性必須具備獨到的眼光,此外,在技術早期即投資,也可 以早期回收,等到技術成熟時才介入,便已失去了契機,所以在做選擇的決定時,必 須越快越好。 2.管理花費 每年 OTL 在營運方面的預算約為 230 萬美金,另外花在專利維護的費用方面約為 200 萬美元。
五、特殊之處
1.專長領域 專利散佈的範圍:包括發明、專利、生物材料、計算機軟體、可獲著作權之著作、 半導體光罩以及史丹佛大學的商標使用。 2.產出數字統計數字請見表 2-1 及圖 2-3、圖 2-4 所示:13
表 2-1 1997 至 1998 年間的統計數字
項目 數目與金額
Disclosures received (calendar year) 247
Cases generating income 299
Licenses concluded 118
Total royalties generated $61.2M Net royalty income to Stanford $43.25M Royalties from rDNA licenses $37.3M Technologies that generated over 100K 28
Income generated from liquidated equity $7,968,877 資料來源:史丹佛 OTL
圖 2-3 OTL 歷年收入 資料來源:史丹佛 OTL
圖 2-4 可收取權利金之專利數目 資料來源:史丹佛 OTL
在 1998 至 1999 年間: z 只有 32 項技術每項帶來 10 萬美金或以上的權利金。有 141 項技術每項帶來 1 萬美金與 10 萬美金之間的權利金。 z 根據 OTL 的統計,從 1969 到 1998-1999 年間,共有 28 項發明每項帶來帶來 了 1 百萬美金左右的權利金收入。其他數字 z 每個禮拜約有 5、6 件申請案 z 約有 25-40%的案件會提出專利申請 z 約有 15-20%的專利會進行技術移轉 z 每年約有 100-150 件的新的技術案件在進行
六、心得與結論
z 組織人事方面:技術移轉組織的管理人員大多必須具技術背景,此外,具有市 場遠見亦為很重要的條件,因此,多數也具有業界工作的經驗。 z 組織人事方面:在管理及申請 IP 的過程中,評估以及評價是其中兩個相當重要 的步驟,每年收到數以百計的申請案件中,技轉辦公室需要在有限的經費及人 力之下,快速地從中挑選有價的技術,來進行申請。 z 專利管理:除了『管理』IP 之外,如何誘使教授們願意拿出研究成果來申請專 利亦為技術移轉辦公室的重要任務。七、參考資料
z 史丹佛大學技術移轉中心網站15
參、國外個案:華盛頓大學技術移轉中心
一、前言
在參訪華盛頓大學技術移轉中心後,在本篇心得報告中除了對機構之組織架構及組 織人事簡介之外,另外也對管理架構及機構特點有所著墨,以瞭解技轉中心精妙之 處,並希望能從中學習一些經驗以做參考。二、組織簡介
華大與技轉有關的組織有三個-- 1.華大技轉室(OTT) 技術移轉室(OTT)是華盛頓大學研究室(Office of Research)底下的一個單位,專責 管理華盛頓大學的智慧財產。OTT 內的技術管理者對於技術評估、市場分析、專利的 運用、著作權的保護以及授權皆具備專家級的資格。他們與教授以及研究人員共同合 作,找尋具有市場淺力的技術及發明,並藉由專利保護或是其他的方式為這些發明尋 求合法的保護措施。除此之外,並藉由與那些有興趣發展華盛頓大學的技術的公司協 商契約,在大學與產業界之間促成伙伴的合作關係。 2.校外的華盛頓研究基金會(WRF) 華盛頓研究基金會(WRF)是一個非營利基金會,在授權專利給華盛頓州的大學方 面擁有很好的名聲以及強大的財務基礎。因為它在投資發展中的新科技以及創立新公 司方面的功能,WRF 現在處於一個相當有價值的位置。 OTT 與 WRF 緊密的合作,為的是確保那些從華盛頓大學衍生出來的新公司能夠擁 有最好的市場機會。以便能夠讓州政府以及華大能夠從這些新公司的商業行為中獲 利。 有關華盛頓大學的技轉事務,在 1989 年之前是由基金會主導,而技術移轉室則是 站在行政監督的立場,但1989 年之後,則由技術移轉室主導。 3.華盛頓技術中心(WTC) 華盛頓技術中心(WTC)位於華大校園中的 Fluke Hall,它是一個州立的辦公室, 由公共貿易經濟部門所贊助。WTC 的主要任務是建立起產學合作的關係,這除了對 州立公司(Washington-based companies)非常有利之外並且能夠提供大學生以及研究 生實習的機會。為了達成這個任務,WTC 徵求以產學合作為內容的計畫並提供獎金 及其他的任何支持,只要這項活動對促進產學之間的合作有利。WTC 目前所扮演的角色為利用華大所擁有的智慧財產來發展新公司。它在這個領域擁有許多資產,例如 對於產學合作具有多年經驗的經理人才、熟悉計畫式專案的管理團隊、在華盛頓州內 的產業界擁有堅強的人脈、產業界對於 WTC 的活動的積極參與、贊助智慧財產的發 展、對於中小企業及新創公司給予優先支持的良好傳統等等。有關三個組織合作的方 式如圖 3-1 所示: 圖 3-1 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圖 資料來源:華盛頓大學技轉中心
三、OTL 組織人事
因為每年收到的專利申請案件數以計算,因此,在有限的資源及人力之下,專利的 評估以及評價就成為相當重要的步驟了,而且因為鑑價及評估 IP 相當困難,因此要 從中挑選重要或是有價值的技術來進行申請並不容易,於是,『經驗』便成為從事協 助技轉工作人員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 專利的評估及鑑價並沒有固定的模式或規則可尋,因此在技術移轉組織工作的管理 人員大多必須具技術背景,並曾在業界工作多年。 整個 OTT 包括行政人員、助理以及技術經理人大約共 27 人,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 校長 副校長 (教務長) 研究副校長 技術移轉室 華盛頓研究基金會 華盛頓技術中心 華盛頓大學 管理華盛頓大學所 有的智慧財產,並評 估哪些技術為衍生 與業界合作,協助華大的衍 生公司發展自己技術 評估衍生公司的機會及利用 華大的技術成立衍生公司17
技術經理人(Technology Manager)約佔 13 人,幾乎皆由教授或是擁有豐富業界經驗 之人擔任,其組織圖如圖 3-2 所示。
圖 3-2 華大OTT 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華盛頓大學技轉中心
如 OTT 的前主任(Director) Robert C. Miller 先生,他大學所學是物理,而碩士 學位拿的生物,博士學位拿的是分子生物學,因此對於生物科技方面的技術發展可說 是瞭如指掌,同時也曾在著名大學擔任過教職以及從事研究工作,對技術的掌握度不
容質疑,目前除了是OTT 的領導人之外也是微生物學系的教授。
而在OTT 的各部門方面,以軟體(Software)移轉部門為例,此部門共有五位經理
人及一位助理(見表2-1),其主要負責的範圍為:
Software、Digital Media 、Web sites、Databases 、On-line course 六個項目,其中領
導人Gerald Barnett(為數學博士),他在軟體技術移轉方面可說是一位相當知名的人 物,並且對於此一領域之中的議題均是瞭若指掌,也因此擔任部門主任的職位,並且 負責所有的領域。而在其他經理人的部分,每一位也幾乎都是曾經在業界待過很長一 段時間,對此領域的技術發展以及市場動態都有相當的瞭解之後,才被延攬到 OTT 工作。 Director(1 人) Administration ( 9 人) Industrial SRA’s (3 人) Patented Technologies License(14 人) Software/ Copyright Venture(7 人)
表 3-1 OTT 軟體部門管理人原則稱及負責領域
姓名 職稱 負責領域
Gerald Barnett Software Licensing and Copyright Venture Officer & Associate Director
All Areas
Dana Bostrom Software Technology Manager Digital Media Hope Friedlander Program Assistant Direct Licensing Catherine Innes Copyright Information Officer & Acting
Associate Director
Copyright Management, Digital Press Charles Williams Software Technology Manager Direct Licensing
Biotechnology 資料來源:華盛頓大學技轉中心
四、OTT 運作方式:智權財產權的歸屬與管理
(一)歸屬 1.職務與非職務發明 華大在有關智財權的歸屬,係依學校與雇員之間所簽定雇員發明契約而定,只要是 職務內的發明,歸華大所有;若為非職務發明,雖然雇員完全利用自己的時間,但為 了確認發明權的歸屬及符合對贊助單位的要求,仍需向 OTT 報告。一般而言,華大希 望那些屬於非職務發明的部分,儘量不要利用學校的設備從事研發,但若有利於學 校,且符合下列要件,學校可例外地同意來共同合作: z 發明人需證明該發明為職務外發明,且經系主任或單位主管認可; z 主管及院長說明該項研究,何以需要學校的設備與資源的理由,以及大學可得之 利益; z 建議核准後 OTT 需在合作合約中明訂,學校的設備不能用來支持製造及販賣該發 明; z 若將來產品市埸化,學校所做的產品購買,需符合華盛頓州利益衝突法的規定。 2.產學合作科技研究成果 產業界和學術界兩者合作的研究計畫完全依照雙方契約為主,只要雙方同意不違 法,契約都可成立;華大原則上希望能取得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而企業則可視情形 而獲得專利實施的優先權。19 3.聯邦資助研究計畫 依美國聯邦法律之規定,華大在以下的情況可以取得聯邦資助研究計畫的發明所有 權: z 發明公開後兩個月內向聯邦資助單位告知發明; z 公開發明兩年內對華大是否選擇取得所有權做出最後決定; z 在選擇所有權一年內或專利申請截止前,提出專利申請; z 申請專利後六個月內給予政府無償授權; z 每年向政府提出有關發明使用情形的報告; z 與參與聯邦研究計畫的工件人員簽訂發明契約。 4.權利金的收入與分配 z 優先權費(Option Fees):公司支付費用取得評估技術以便授權的機會; z 授權費:智慧財產權商業權的費用, z 權利金:利用智慧財產權製造的產品的銷售收入的百分比。 由研究基金會及其他管理機構交來之權利金先扣除百分之十五的行政費用,若華大 直接授權的發明,則需再扣除獲取專利的直接費用。 5.創新技術公司 1983 至 1995 年起因華大技術而成立的公司有三十多家,其中在 1995 年度甚至有兩 家公司能成功的上市股票分別為OSTEX 和 NEOPATH 公司。 6.教授技術顧問契約 在智慧財產權的法律關係中,因為大學教授都會在雇用契約中或聯邦法律規定下把 發明權移轉給學校,且在技術授權時都需要發明人的專門技術予以協助,所以顧問契 約有實質上的需要。華大顧問契約最重要的原則如下: z 符合大學政策; z 符合大學授權合約的規定; z 界定顧問事項及範圍,不與大學擁有的智財權相衝突; z 釐清顧問契約產生的智財權歸屬; z 在合理情況下,提供企業股權給大學;
z 與授權室磋商大學智財權政策問題; z 合理支付顧問費。 (二)管理 1.OTT 的設立目的: z 尊重大學的教育任務及研究; z 為公眾對大學的投入取得回收; z 創造大學與產業的互利關係; z 提供有關智慧財產事宜的專業服務。 2.經營哲學 一般技術移轉機構的設立都是為了管理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而華大的 OTT 也不例 外;OTT 經營的哲學除了管理以及保護華大的智慧財產之外,更必須保護學生、教職 員、華大以及大眾的利益,因為華盛頓大學是一所公立學校,其經費來源是華盛頓州 的人民繳納的稅,因此,其產出的智慧財產除了會給華大帶來益處之外,也應該為華 盛頓州的人民帶來福祉。觀察其歷年來的成果,可發現由華大移轉技術而設立的公司 有 90%都留在華盛頓州,所帶來的經濟效益是非常正面的,此外也由於華大的專長在 於生物科技以及醫療儀器方面,因此在華盛頓州也出現了這兩項相關的新興產業。
五、特殊之處
(一)合約管理 華盛頓大學的研究贊助經費有各種來源,從學校研究經費補助、權利金收入或是產 業界都有,因此,在 OTT 之中就有各式各樣的授權合約(Agreement)以及研究贊助 合約,而這些合約之間為了確保贊助者的智慧財產權不會被同業侵犯或是不小心洩 漏,因此這些在同一個學校之中進行的實驗是必須被小心隔離的,每個研究團隊的研 究人員(people)、研究結果(result)都必須是分開的,而在研究進行的同時,每個 研究團隊也必須撰寫實驗記錄本(notebook),以確保研究結果的原創性。 (二)產出數字 由於華盛頓大學為一公立大學,因此其技術移轉機構所負責的業務,有一些部分是 屬於服務性質,並無收入 華盛頓大學從技術移轉所得到的收入除了由 OTT 以及 WRF 所經手之專利授權等相關 業務之外,有絕大部分是來自 Hall 教授所發明的胰島素相關科技,這也印證了一件21 事,並非所有申請的專利技術都是有價值的,申請的專利之中只有少部分會授權出 去,而能夠帶來大筆的權利金收入者最多也只有一、兩種而已。
六、心得與結論
z 專利管理:專利數目越多,管理風險也就越大,以前總認為專利數量越多越好, 孰不知一旦經年累月累積了相當數目的專利,不論是在專利年費的繳納、授權 事務以及其他管理事務方面都會越趨複雜,管理風險也越大。 z 權責劃分清楚:華大由 WRF 與 OTT 共同管理,兩者管理事務及職責都不同,而 且 WRF 得到的利潤(30%)是 OTT(70%的 15%)的好幾倍,這是因為兩者負 責的案件類型以及牽涉到的金額數目不同。 z 專利收入:對技轉中心而言,申請專利像是賭博,利潤大部份來自幾個重要專 利,例如華大的收入來源主要為三個,WRF、OTT 的管理收入,以及Hall technology(教授的胰島素技術專利授權)(比例 1:4:5)。 z 專利管理:由於學校內通常都會有數個贊助計畫同實在進行,因此對於如何管 理學生以及教授,以防止技術洩漏或在將來發生專利糾紛,讓研究區分得相當 清楚也是 OTT 重要的任務之一。 z 技轉中心除了負有散佈以及管理科技的任務之外對於鄰近地區的經濟也通常都 會帶來重大影響,90%的州立公司(Wasington-realted companies )都留在華盛 頓州。 z 組織人事:技轉中心管理人員如何看出哪些是具有市場潛力的專利,以及如何 如何利用專利去賺到那些預期的利潤,對管理人員來說是一大挑戰。
七、參考資料
z 華盛頓大學 OTT 網站肆、國外個案:麻省理工學院技術移轉中心
而今天的第一站,就是技術移轉辦公室。主任倪爾森女士親切的招呼著我們,在一 個多小時的簡報之下,大家反映出呼意外的激烈,問題四起,而主任也都不厭其煩的 回答著所有的問題。技術移轉辦公室這個領域,簡單來說就是一個管道,接通研究機 構與市場這兩塊的橋樑。接下來就為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MIT 的技術移轉辦公室。一、前言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建構技術移轉環境與機制,以促進大學、研發機構之技 術移轉給產業界,已成為現今重要課題。美國自 1980 年以來陸續通過拜杜法案 (Bayh-Dole Act)、史帝文生—懷德法案(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聯邦技術移轉法案(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等,以法令來規範政府出資研發計 畫之技術移轉活動後,各種技術移轉組織、技術仲介公司、創投公司、專利律師等亦 趁勢崛起,使得大學、聯邦實驗室之技術移轉愈趨熱絡,業務蒸蒸日上,對美國生化、 資訊工業之發展助益甚大。日本亦於 1998 年通過「大學等技術移轉促進法案」,期使 日本大學的技術移轉能像美國般的活絡,同時特許廳採取一序列的促進專利流通措 施,以提昇國內專利的運用率。我國已於 88 年初通過實施「科技基本法」,使研發單 位之技術移轉活動能更有彈性的運用。二、簡介
1.Mission Statement: z MIT 技術移轉辦公室的任務為,將 MIT 的學術研究透過授權的方式讓社會使用。在 與學校原則一致下,達成學生福利最大與社會福利最大。 z 技術移轉的過程將有利於發明新產品與促進整體經濟發展。 z 技術移轉將幫助 MIT 為納稅的支持顯示有形的利益 吸引機構與學生:產生產業對研究的支持 產生無條件的收入 為畢業生開創新的就業機會 2.授權 MIT 技術移轉辦公室是美國最積極的專利與授權辦公室之一。MIT 擁有超過一千個 美國的專利。在過去五年之中,美國核發了超過 100 項專利,而技轉辦公室便簽下了23
60-100 個選擇權與授權合約。大多數得這些授權都是專屬性的。而被授權的公司均同 意將這將專利發明繼續投資研發成產品。
將專利權與複製權授權給公司將鼓勵他們承擔研發的風險。權利金將和發明者分 享,激勵他們做更多的創新。
每年,超過七億五千萬的贊助金為 MIT 的研究經費由Lincoln Laboratory 與 Whitehead Institute 執行。這些研究計畫造成每年超過 400 件的發明。這些發明與軟體將交由 MIT 技術移轉辦公室市場化。技術移轉辦公室的核心是由一個技術訓練的團隊和商業導向 的人員所構成。他們透過產業、創投、創業家來找出最好將技術商業化的方法。 專利授權的類型大多屬於草創期,需要持續不斷的投資與研發。所以,授權出去的 專利大多是早期且基本的。而取得授權的公司必須要被認定是有潛力的,有長期策略 的,最重要的是具有發展這項專利的能力的公司。 MIT 最基本的目的是將技術移轉出去,達到真正的商業化,而並不是獲得最多的金 錢。另外,MIT 強調專屬性授權,原因是尚未研發完成的技術具有高度的風險,而在 這種情形下,要求公司花錢將這項技術成功的發展出來,勢必要給予一定的激勵效 果,所以,專屬性的授權較能夠吸引投資者的興趣。 MIT 技術移轉辦公室認為授權就像是結婚一般,關係是需要長久經營的,如果一開 始被貪婪的財務方面給影響了授權,那關係變不容易維持,最好的授權方式會達到一種 雙贏的局面,之後要繼續談合作也比較容易。 關於授權金方面:目前大多數學校所收取的權利金大多在 0.5 到 2%的研究預算左 右,而就長期來看,權利金大多要佔研究預算的 5%。 MIT 授權對象廣泛,有大型多國籍企業,也有小型的車庫企業。有些 MIT 的發明需 要許多人力、物力、財力才能培育出產品,而大多數的被授權公司是年營收額在一千 萬到一億元之間,而也有些是相當小的公司。 3.新創公司 有一小部分的發明較適合新成立公司,是因為他們的發明開創了一個全新的領域。 M.I.T. 長 久 以 來 就 以 他 的 新 創 公 司 出 名 。 American Superconductor, ImmuLogic Pharmaceuticals, Thinking Machines, and Micracor Inc. ,上述這些公司都是由 MIT 的 技術所新成立的公司。
而選擇是否成立新創企業之準則有以下幾點: z 技術應用範圍可形成產業線,非只是單一產品
z 技術無強競競爭對手或和競爭對手比較具有顯著成本優勢 z 市場夠大,報酬率大,可支持高風險新創企業
z 智財權包含的範圍廣,或可和其他智財權組合
z 至少有一個發明者願意投入新創企業,有時候可能是教授或是碩士學生、博士 後學生,願意任職於新創企業。
4.MIT 技轉中心在 2000 年的收益: Gross Revenue $34.5Million Royalties: $16.8Million Patent Reimbursement $3.2Million Equity cash in $14.5Million Overhead $2.2Million 而 2000 年在專利方面的花費為 620 萬美元。 發明人在權利金扣除百分之十五的行政管理費及其他的一些專利費用之外,可以拿 到三分之一的權利金。
三、技轉辦公室的組織與特性
1.組織 MIT 技術移轉辦公室是大學的一個部門,直接對教務長負責。MIT 技術移轉辦公室 的員工組成: z 共有 27 名員工 z 8 名資深技術移轉人員 z 1 名行銷人員 z 5 名技術移轉聯絡者 z 1 名全職律師 z 1 名財務經理 z 1 名員工事物處理者 z 1 名辦公室經理 z 1 名專利管理人員 z 8 名協助員工25 MIT 技術移轉中心在為發明人申請專利時,考慮到的兩點就是可否申請專利與可否 商業化。可見得 MIT 是相當商業取向的,純粹的科學研究,或是一些或是一些市場 上較無價值的研究,MIT 較不傾向採取專利保護,反而會採取開放(open)的方式。 2.特性 z 採低頭期款之權利金給付方式,以降低廠商進入障礙,吸引廠商接收技術授權 之策略。 z 以推動授權給既存公司為主,新創企業約佔授權收入之 10%~15% z 以採取鎖定目標客戶之策略,而不大量公開可移轉之技術。 z 充分利用 Boston 地區之 VC、創業家俱樂部、投資天使、導師,形成虛擬之 Incubator。 z 不允許廠商使用 MIT 實驗室,不寫營運計畫書,不組經營團隊。 z 進用具工程背景(兼具企業、法務專業者更加)且具產業界工作經驗 10 年以上 有產品開發、行銷規劃、熟悉從技術到市場過程之專業人員。
四、關鍵成功因素
z MIT 提供充足且優良的技術為後盾,並且者個機構存在著創業精神。 z 清楚的政策與一致的執行 z 上層管理者熱情的支持 z 簡化的申請與作業流程,讓發明者不必費心去操心一些流程 z 技術移轉辦公室的員工的都專精於學術及產業兩方面,他們在移轉技術的時候 便可以得到滿足感。大部分的員工都有數十次的技術移轉成功經驗。 z 大部分的同意書與合約書都可以在技轉辦公室內簽妥,而且授權的程序很簡單。五、結論與建議
技術移轉環境對於技術移轉績效相當重要。MIT 技術移轉的成功,主要原因在於其 有健全的技術移轉環境包括法令、資料庫、資金、專業人才、創業氣氛以及技術移轉 服務機構之有效配合。我國大學院校已超過 130 所,高等教育人口佔全國人數為 2.7%,研發能力愈來愈強,政府出資的研發經費佔全國研發經費的比例達 40%,未來 產業競爭力的提昇仍需大量依賴大學、研發機構之研發,我國的技術移轉環境目前已 有基礎,為加速技術移轉績效,必需進一步積極強化,方能收事半功倍之效。在目前經濟持續不景氣之下,唯有整合國內研發資源,加強學術研究轉化商業化的 管道,才是加強國家競爭力的根本之道。而技術移轉辦公室的成立就是其中的方法之 一。而技術移轉服務機構產業的成功需要多項因素的配合,尤其是法規的制訂、技術 的提供、與相關技術人員的配合等等,台灣在目前技術以漸趨成熟的情況下,應參考 美國大學技術移轉的成功經驗,才是加強國家競爭力的方法。
27
伍、我國大學技術移轉中心的現況
由於我國通過科技基本法的時間不長,所以大學的技術移轉中心運作為時甚短。許多 學校直到 2000 年國科會補助技轉中心成立才建立其技轉中心。直到目前為止,我國技 轉中心因經驗尚淺,故執行成效仍無法與國外相比。一、國科會補助技轉中心的現況
國科會於 2000 年 8 月公布施行「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補助學 校建立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機制(如技術移轉中心)所需之營運費用,希望自然形成 區域性中心。在 2000 年度首批的補助單位包括:台灣大學、成功大學、交通大學、 中央研究院、清華大學、逢甲大學、高雄醫學大學,而在 2001 再加入中山大學、中 央大學、台灣科技大學等三家。 國科會亦補助大學的專利申請費用:在 2001 年 12 月底前請款者,補助 70%之費用。 2002 年 1~12 月底請款者,補助 60%之費用。2003 年 1 月~2005 年 12 月底請款者, 補助 50%之費用。二、國科會補助技轉中心的績效
直到 2002 年 6 月 30 為止,由國科會補助的技轉中心的執行成效6 如下表 5-1 所示: 6 由於此資料是並非年度最終結果,因此在數量上與各技轉中心自行統計的數量有差別。再者,許多數據 的認定也有再討論的必要,請見第六節的討論。表 5-1 國科會補助十單位之績效統計 國科會辦理 各校自行辦理 技轉中心 補助 (千元) 專題計畫 補助 (千元) 技轉 (件) 專利 (件) 技轉 (件) 專利 (件) 台大 4994 1514796 44 292 7 29 交大 4632 503625 18 234 5 8 成大 4450 722783 27 272 4 33 清大 4473 604104 21 221 1 0 中科院 2728 741846 10 40 1 0 中山 3395 309605 3 53 0 0 中央 3489 411474 4 29 0 0 台科大 2987 171608 34 55 4 0 逢甲 3693 96417 3 9 3 6 高醫 2492 125202 2 18 0 0 參考來源:國科會綜合處 由此數據觀之,我們可以發現在國家下放研發成果以及各校自行辦理技術移轉後, 其技轉績效並沒有增加,更沒有像美國般有驚人的成長。
三、與美國大學的比較
我們可以以我國大學技轉中心的績效與美國大學技轉中心的績效(AUTM 數據)相 比,請見表 5-2 所示:29 表 5-2 技轉中心績效的比較 美國大學 美國醫學研 究機構 加拿大研究 機構 專利管理公 司 國科會 研發經費 (百萬美金) 25759 2378 1403 NA 219.4 授權件數 3606 419 313 24 41 新創公司 368 20 64 2 NA 授權收入7 (百萬美金) 1076 130 24 32.2 0.32 專利獲得8 3272 326 147 19 288 授權收入/研 發經費(%) 4.18% 5.49% 1.72% NA 0.14% 參考來源:工研院技轉中心 雖然在研發經費與授權收入的認定上有所不同,但由研發投入與授權收入的比例觀 之,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相較於美國大學技轉中心仍相距甚遠,顯見我國有很大改進的 空間。
四、績效不彰的原因
(一)技術移轉成效並非速成 根據 AUTM 的統計,美國在 1980 年代下放研發成果的初期,其成效也不理想。直到 花了 3~5 年的時間建構了技術移轉的相關機制,再過 3~5 年後才進入開花結果期。所 以我國大學技轉中心應努力改善技轉機制、推廣技轉概念,才能期待其開花結果。 7 以美金:台幣=1:35 估計。 8 以本國專利為主。(二)統計數據的定義 我國在數據統計上,由於沒有明確的定義,以致於許多數據與真實情況有所差異, 應仿造AUTM Survey(詳見附錄)中,先行定義各指標。 (三)人才培育的問題 技術移轉需要科技、法律、管理背景的專業人才,授權經理需要具備產業經驗。此 些人才均不易覓得,需要加強培養。 (四)績效表達的項目與方式 國內相關單位以專利數目與授權金額作為主要統計項目,範圍過於狹窄。AUTM(見 附錄)的項目包括發明數、專利申請數、專利核准數、權利金數、新創公司數、以及 技術所衍生的就業人口、產值等。這些指標均需包含在內。 (五)與相關單位理念的溝通 大學的主要任務在教學、研究與知識擴散,技術移轉的案件數或權利金收入非必然 為優先之項目。技術移轉的間接效應應予已重視,例如:學術與技術研發能量的提升、 學生就業機會的創造、產學合作的促成、國家就業人數的增加、研究計畫贊助經費的 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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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未來發展建議
針對未來國內大學技轉中心的發展,本文提出下列建議9 :一、透過技轉績效作為補助標準
由於目前的補助為齊頭式的補助,未來可以考慮依照技轉中心的績效作為補助的標 準。例如:目前對一家大學技轉中心約一年 400 萬的營運補助,可以降低,僅補助其 基礎建設(Infra-structure)建置。而其他營運補助則依照其完成技術移轉簽約的數目 加以獎勵(例如:每案約 10~50 萬)。 除此之外,如果大學聯合設立區域性的技轉中心,而對於地方產業有助益的話,則 基本營運的補助可以考慮增加。二、增加與定義技轉績效的指標
如果以技轉績效來作為國科會補助的依據,則績效的認定必須用許多指標來表達。 例如:技轉中心的進行技轉後所衍生的新創公司、就業人數就必須納入考量,而非只 是純粹以技轉金額或件數作為績效的評估。 在指標的訂定上,我國應思考如同 AUTM 般訂定清晰的指標, 如附錄所示。如此在 計算指標時,才不會發生疑義。三、對於學校的基本建設與教育
相較於美國大學的老師已經熟悉技術移轉商品化的模式,目前我國大學老師在技術 移轉上還屬於受教育的時候,需要各校技轉中心努力的宣傳、推廣。因此,初期各校 技轉中心多多少少必須多發一點時間與精力於推廣技轉概念。 學研成果的下放可以說是為了財務日漸困難的大學增加一條財路,同時技術移轉的 績效好壞已經成為評估大學排名的重要指標,所以大學內從事技術移轉的單位也應該 以此理念說服指導單位或校長,要求更多的支援。如此一來,今天對於技轉中心的花 費就可以看成學校中長期的一種投資。四、致力於技轉制度的學習與創新
技術移轉在國外行之有年,所以大學的技術移轉單位似乎應該考慮學習國內外單位 9 以下建議彙整國科會「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及產學合作策略規劃計畫」小組的建議,以及在 2002 年 7 月 31 號國科會邀請部分大學研發主管討論之會議共識。的成功經驗。例如:工研院技轉中心對於研究人員發放撰寫專利申請書的撰寫獎金, 使得研究人員提出專利申請的意願大幅提昇。日本大學引進大和證券作為合作單位, 替其處理技術鑑價、新創公司育成等工作,如此引進中介單位於技術移轉當中,也是 一種創新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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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AUTM 對於指標的定義
FY 2000 AUTM Licensing
Survey Definitions:
0.5 Professional FTE: 0.5 Professional FTE means a professional position whose duties included support of Technology
Transfer Activities at least 50% of the time. This person may or may not have been located in a formally established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at that time. (See Question 3.) Active Licenses/Options: The cumulative number of
Licenses/Options over all years that had not terminated by the end of the Survey’s fiscal year requested. (See Question 6.a.iii.) Available: Licensed Technologies (see definition on page 4 of 6) that are sold as a product to the public or are placed into
commercial use by a company, for example, as part of a manufacturing process. (See Question 12.) A Licensed Technology is
considered Available in fiscal year 2000 if the technology was placed into use in that year, i.e., evidenced by royalties generated for the first time or licensee diligence reporting. (See
Question 12.)
Cashed-In Equity: This includes the amount received from cashing in equity holdings, resulting in a cash transfer to the institution. The amount reported should be reduced by the cost
basis, if any, on which the equity was acquired. Excluded from
this amount is any type of analysis or process whereby a value for the equity holdings is determined but a cash transaction does not take place through the sale of these holdings. An internal sale (e.g., to the endowment) will constitute cashing-in if the transaction results in cash being made available for internal distribution. (See Question 8.b.ii.)
Equity: Equity,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urvey, is defined as an institution acquiring an ownership interest in a company (e.g., stock and rights to receiving stock). (See Questions 6.a.ii, 8.b.ii, and 11.d.)
Exclusive License: The assignment of a license as exclusive or non-exclusive should adhere to the terms of the license agreement. If a license is designated as exclusive in the license
agreement, it should be assigned to exclusive licenses under this Survey, including licenses that are designated as exclusive by field of use, territory, or otherwise. (See Questions 6.b and 6.d.)
FTE (Full-Time Equivalent): See Licensing FTEs and Other FTEs.
Invention Disclosures: Invention Disclosures include the number of disclosures, no matter how comprehensive, that are made in the year requested and are counted by the institution. (See Question 10.)
Large Companies: Companies that had more than 500 employees at the time the license/option was signed. (See Question 6.c and 6.d.)
Legal Fees Expenditures: Legal Fees Expenditures include the amount spent by an institution in external legal fees for patents and/or copyrights. These costs include patent and copyright prosecution, maintenance, and interference costs, as well as minor litigation expenses that are included in everyday office expenditures (an example of a minor litigation expense might be the cost of an initial letter to a potential infringer written by counsel). Excluded from these fees is significant litigation expense, e.g., any individual litigation expense that exceeds 5% of total Legal Fees Expenditures. They also do not include direct payment of any of these costs by licensees. (See Question 9.)
Legal Fees Reimbursements: Legal Fees Reimbursements include the amount reimbursed by licensees to the institution for Legal Fees Expenditures (see definition for Legal
Fees Expenditures). (See Question 9.)
License Income Paid to Other Institutions: License
Income Paid to Other Institutions is a subset of License Income Received and should not be subtracted from the total. This number will be used to better define the double-count of License Income reported under this Survey. It includes the amounts paid to other institutions under inter-institutional agreements. (See Question 8.a.)
License Income Received: License Income Received includes: license issue fees, payments under options, annual minimums, running royalties, termination payments,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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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unt of equity received when cashed-in, and software and biological material end-user license fees equal to $1,000 or more, but not research funding, patent expense reimbursement, a valuation of equity not cashed-in, software and biological material end-user license fees less than $1,000, or trademark licensing royalties from university insignia. License Income also does not include income received in support of the cost to make and transfer materials under 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s. (See Questions 8.a and 8.b.)
Licensed Technologies: Refers to licensed technologies that became a product that was sold either to the public or to industry. It also refers to a licensed technology that is a process that was put into commercial use as opposed to developmental use by a company. A licensed technology may be considered Available if it is bundled with other technologies when made available to the end-user. (See Question 12.)
FY 2000 Survey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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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s/Options: Count the number of License or Option Agreements that were executed in the year indicated for all technologies. Each agreement, exclusive or non-exclusive, should be counted separately. Licenses to software or biological material end-users of $1,000 or more may be counted per license, or as 1 license, or 1/each for each major software or biological material product (at manager’s discretion) if the total number of end-user licenses would unreasonably skew the institution’s data. Licenses for technology protected under U.S. plant patents (US PP) or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 (U.S. PVPC) may be counted in a similar manner to software or biological material products as described above, at manager’s discretion. 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s are not to be counted as Licenses/Options in this Survey. (See Questions 6.a-6.d, 8.a, and 8.b.ii.)
License/Option Agreements: A License Agreement formalizes 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between two parties, where
the owner of the technology (licensor) permits the other party (licensee) to share the rights to use the technology. An Option Agreement grants the potential licensee a time period during which it may evaluate the technology and negotiate the terms
of a License Agreement. An Option Agreement is not constituted by an Option clause in a research agreement that grants rights to future inventions, until an actual invention has occurred that is subject to that Option. (See Questions 6.a-6.d, 8.a, and 8.b.ii.)
Licenses/Options Executed with Equity: The number of Licenses/Options that were executed in the year surveyed that included Equity, where Equity is defined as an institution acquiring an ownership interest in a company. (See Questions 6.a and 11.d.)
Licenses/Options Yielding License Income: The
number of Licenses/Options that generated License Income Received in the year requested. (See Question 8.a.)
Licenses/Options Yielding Running Royalties: The
number of Licenses/Options that generated Running Royalties in the year requested. (See Question 8.b.ii.)
Licensing FTE: Person(s) employed in the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whose duties are specifically involved with the licensing and patenting processes in either full or fractional FTE allocation. Licensing examples include licensee solicitation, technology valuation, marketing of technology, license agreement drafting and negotiation, and start-up activity efforts.
(See Question 4.)
New U.S. Patent Applications Filed: New U.S. Patent
Applications Filed is a subset of Total U.S. Patent Applications Filed. It does not include continuations, divisionals, or reissues, and typically does not include CIPs. A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filed in fiscal year 2000 may be counted as new. If a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is converted in fiscal year 2000 to a regular application, then that corresponding regular application filed in fiscal
year 2000 should not be counted as new. (See Question 10.) Non-Exclusive License: The assignment of a license as exclusive or non-exclusive should adhere to the terms of the license agreement. If a license is designated as non-exclusive in the license agreement, it should be assigned to non-exclusive licenses under this Survey. (See Questions 6.b and 6.d.) Operational: A company that possesses sufficient financial resources and expends these resources to make progress toward stated business goals. The company must also be diligent in 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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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orts to achieve these goals. (See Questions 11.b, 11.c, and 11.d.)
Other FTE: Person(s) employed in the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in either full or fractional FTEs whose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are to provide professional, administrative, or staff support of Technology Transfer Activities that are not otherwise included in Licensing FTE. Such duties might
include management, compliance reporting, license maintenance, negotiation of research agreements, contract management,
accounting, MTA activity, and general office activity. General secretarial/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to the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may also be included in this category. (See Question 4.)
Program Start Date: Program Start Date refers to the year in which 0.5 Professional FTE was devoted toward Technology Transfer Activities. (See Question 3.)
Research Expenditures: Federal Government
Sources: Research Expenditures: Federal Govt. Sources
include expenditures made in fiscal year 2000 by the institution in support of its research activities that are funded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 (See Question 5.)
Research Expenditures: Industrial Sources:
Research Expenditures: Industrial Sources include expenditures made in fiscal year 2000 by the institution in support of
its research activities that are funded by for-profit corporations, but not expenditures supported by other sources such as
foundations and othe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See Question 5.) Research Funding: Research Funding includes the total
amount of research support committed to your institution in fiscal year 2000 (even if the funds are to be spent over several years) that was related to License/Option Agreements executed in the Survey period. Effective fiscal year 1999, Research Funding also includes the total amount of research support committed to your institution in fiscal year 2000 (even if the funds are to be spent over several years) that was related to License/Option Agreements signed in a prior year for which the related Research Funding was not previously reported, e.g., Research Funding committed as a result of a renewal of a research agreement that is related to a License/Option
Agreement signed in a prior year. (See Question 7.) Running Royalti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urvey,
Running Royalties are defined as royalties earned on the sale of products. Excluded from this number are license issue fees, payments under options, termination payments, and the amount of annual minimums not supported by sales. Also excluded from this amount is Cashed-In Equity, which should be reported separately. (See Question 8.b.i.)
AUTM Licensing Surv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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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 Companies: Companies that had 500 or fewer
employees at the time the license/option was signed, but,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urvey, not including Start-Up Companies initiated by your institution. (See Questions 6.c and 6.d.) Start-Up Companies: As used in this Survey, Start-Up Companies are companies that were dependent upon licensing the institution’s technology for initiation. If a technology was licensed to an existing start-up company, but not to a Start-Up Company (as defined here), this company should be counted as a Small Company when responding to Question 6.c, as opposed to a Start-Up Company. Start-Up Companies, as used in this
Survey, will continue to refer only to those companies that were
dependent upon your institution’s technology for initiation. (See Questions 6.c, 6.d, and 11.a-11.d.)
Technology Transfer Activities: Technology Transfer
Activities include those activities associated with the identification, documentation, evaluation, protection, marketing, and licensing of technology (including trademarks but not university’s
insignia)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in general. It encompasses all other activities also associated with the day-today operations of a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including
assisting with the negotiation of research agreements, MTAs, reporting of inventions to sponsors, and all other duties performed by the office. (See Question 3.)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The office(s) that manages and performs the Technology Transfer Activities. Also referred to as a 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 (See Question 4.)
Total Research Expenditures: Tot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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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cal year 2000 in support of its research activities that are funded by all sources including the federal government, local government, industry, foundations, voluntary health organizations (i.e., AHA, ACS, etc.), and othe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See Question 5.)
Total U.S. Patent Applications Filed: Total U.S.
Patent Applications Filed includes any filing made in the U.S. during the year requested, including provisional applications, provisional applications that are converted to regular applications, new filings, CIPs, continuations, divisionals, reissues, and
plant patents. Applications for certificates of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may also be included. (See Question 10.) U.S. Patents Issued: U.S. Patents Issued includes the
number of U.S. patents issued or reissued to your institution in the year requested. A certificate of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issued by the U.S.D.A. may also be included. (See Question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