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國家發明獎的甄選是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主辦。其宗旨係為鼓勵發明創作,選拔傑 出發明成就之個人或法人,以帶動研究發展風氣,提升我國科技水準,是我國智慧財產 權界之最高榮譽。而甄選評審標準,包括:智慧財產權的推廣與保護、公司之鼓勵發明 創作措施、專利取得數量、專利價值及實施狀況。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條 本辦法發明創作獎助之種類如左:

一、發明創作成就類:從事研究發明創作,對科技發展或產業有貢獻者。

二、優良創作作品類:作品參加國際發明展獲獎者。作品參加全國發明展,經甄選遴 定者。

三、學生創意比賽類:在校學生參加專利專責機關舉辦之創意比賽獲獎者。

四、推廣發明創作功績類: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對推廣發明創作具有貢獻者。

第 三 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如左: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法人、獨資或合夥。

三、政府機關(構)及公、私立學校。

四、前二款之分支機構。

第 四 條 本辦法發明創作獎助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委託相關之公益法人或團體辦 理之。

第 五 條 為辦理發明創作獎助諮詢及審定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設國家發明創作指導 委員會。

其任務如左:

一、發明創作獎助政策之審定事項。

二、國家發明獎發明創作評審委員會委員之遴定。

三、全國發明展優良創作評審委員會委員之遴定。

四、學生創意比賽評審委員會委員之遴定。

五、國家發明獎得獎人之審定。

六、其他有關發明創作之審定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聘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組成之。

133 第二章 發明創作成就類

第 六 條 為獎勵第二條第一款從事研究發明創作者,專利專責機關得設國家發明獎 獎助之。國家發明獎之獎項、獎額及獎助金如左:

一、個人組:

金牌獎:每年二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獎座及獎狀。

銀牌獎:每年四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獎座及獎狀。

銅牌獎:每年十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座及獎狀。

二、法人組:

金牌獎:每年二名,每名頒發獎座及獎狀。

銀牌獎:每年三名,每名頒發獎座及獎狀。

銅牌獎:每年五名,每名頒發獎座及獎狀。

傑出研發獎:以中小企業為限,每年五名,每名頒發獎座及獎狀。

前項各獎項如未達得獎標準者,獎額從缺;如因數人共同發明創作得獎者,應共領一個 獎項。

第 七 條 國家發明獎每年甄選一次,由專利專責機關或國內有關機關(構)、產業公 會、發明團體等單位推薦或自行參選。

第 八 條 參選國家發明獎者,其發明創作在報名截止日前十年內,須取得我國或經 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之專利權,並對科技發展或產業有貢獻。

第 九 條 為辦理國家發明獎甄選評審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設國家發明獎發明創作 評審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聘任之。

第 十 條 國家發明獎得獎者,自得獎日起,其得獎之發明創作不得再行參選。前項 發明創作由法人得獎者,發明(創作)人得重行參選;由發明(創作)人得獎者,其專利權 屬法人者,得由該法人重行參選。

第十 一 條 同一發明創作,在同一年度內,法人和發明(創作)人擇一參選。

第十 二 條 國家發明獎甄選有關事項,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第三章 優良創作作品類

第十 三 條 在我國已取得專利之發明創作,參加著名國際發明展獲得獎項者,專利 專責機關得予以獎助,總獎助金額每年以新臺幣六百九十萬元為限,其獎助金如左:

一、金牌獎:每年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鍍金牌獎或銀牌獎:每年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八萬元。

三、銅牌獎:每年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所稱著名國際發明展,指參展人報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准,且參展國家(地區)達十五 個以上,參展作品達三百件以上者。但專利專責機關基於政策准予參展者,不在此限。

參加著名國際發明展獲得獎項者,其獲獎獎額於同一年度內依第一項各款計算之獎助金 總額超過第一項規定之總獎助金限額時,各獎額之獎助金得予酌減;其酌減之計算方 式,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第一項之發明創作,由數人共同為之者,應共領一個獎項。

第十 四 條 前條獎項及獎助金,按年核發,並以核發當年之前一曆年參展者為限。

第十 五 條 同一發明創作在不同曆年參加著名國際發明展均獲獎者,以領一次獎助 金為限。

第十 六 條 同一發明創作在同一曆年獲二個以上著名國際發明展獎項者,得獎人僅得 擇一請領一個獎項。

第十 七 條 發明創作參加專利專責機關或其委託相關之公益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全國 發明展,經評審甄選為優良作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予以獎助,其獎項、獎額及獎助金 如左:

一、金頭腦獎:每年三十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優良獎:每年三十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各獎項如未達得獎標準者,獎額從缺;如因數人共同發明創作得獎者,應共領一個 獎項。第一項之發明創作,如創作人和專利權人不同時,其獎項及獎助金由雙方協調領 取之。

第十 八 條 已參加全國發明展並經評審之發明創作,不得再行參展。但以追加及聯 合新式樣專利參展且原創作未獲獎者,不在此限。前項以追加及聯合新式樣專利參展之 發明創作,以一次為限。

第十 九 條 為辦理全國發明展優良創作甄選評審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設全國發明 展優良創作評審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聘任之。

第二 十 條 參加全國發明展之發明創作於參展時違反全國發明展相關規定者,得取 消並追回第十七條之獎項及獎助金。

第二十一條 全國發明展每年辦理一次,其參展及優良創作作品評審甄選有關事項,

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第四章 學生創意比賽類

第二十二條 專利專責機關為推展發明創作得辦理學生創意比賽。成績優異者,除頒 發獎狀外,並得予以獎助,其獎項、獎額及獎助金如左:

一、專科(五專為四年級以上)、大學(含學院)組:

優等獎:十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五萬元。

甲等獎:二十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三萬元。

135

佳作獎:三十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高中職(含五專三年級以下)組:

優等獎:十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三萬元。

甲等獎:二十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二萬元。

佳作獎:三十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一萬元。

三、國中(含私立初中)組:

優等獎:二十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一萬元。

甲等獎:三十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五千元。

佳作獎:五十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三千元。

四、國小(含私立小學)組:

優等獎:二十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一萬元。

甲等獎:三十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五千元。

佳作獎:五十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各獎項如未達得獎標準者,獎額從缺;如數人共同得獎者,應共領一個獎項。

第二十三條 為辦理學生創意比賽甄選評審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設學生創意比賽評 審委員會;其比賽辦理項目及評審有關事項,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第五章 推廣發明創作功績類及其他獎助

第二十四條 在校學生從事發明創作,其作品參加國際性、全國性或省(市)比賽獲獎 者,申請我國專利時,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補助申請費;獲准專利後,在校及服義務 役期間得申請補助年費及證書費。但專利權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不予補助。

第二十五條 專利專責機關對推廣發明創作具有貢獻者,得頒發獎座及獎狀。

第二十六條 獲第十七條獎項之參展品,如參加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際發明展者,

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補助該參展品之運費;獲金頭腦獎者,並得申請補助來回機票費 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參選之發明創作,或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有抄襲或虛偽不實之情事 者,專利專責機關得經國家發明創作指導委員會審議,不予給獎或收回獎助金、獎座及 獎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