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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學術界先導性與實用性技術研究,

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學術界應用研究,培植企業研發潛力及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由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依本會規定受補 助之單位(以下簡稱計畫執行單位)提出。

三、本要點所稱企業包括:

(一)依公司法設立,設有研發單位,配置研究設施之公司。

(二)財團法人之研究機構。

四、合作企業由計畫執行單位洽商之。企業參與本計畫以全程參與為原則,並應配合 提供研究計畫經費,派遣技術或研究人員加入研究群,接受計畫主持人之督導共 同研究。

(一)合作企業於全程計畫之出資比例合計應達研究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其中人事費不得逾研究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五。

(二)合作企業之配合出資款應於本會與計畫執行單位簽署之研究計畫合約生效 後三十日內,撥付計畫執行單位。合作企業屆期未付款者,本會得終止合 約。

(三)原合約終止後,計畫執行單位得檢附其他企業申請參與本計畫之相關文件,

申請變更研究計畫內容,經本會重新審查核定後,簽約執行。

五、本會鼓勵並補助碩、博士班研究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參與本計畫。

前項博士後研究人員之延聘,依本會補助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合作企業聘用參與本計畫一年以上且在計畫內支薪之博士後研究人員或已畢業之 博士生者,本會得依本會所訂酬金標準補助半薪;補助以二年為限。

七、本計畫之計畫總主持人應擬具研究計畫申請書,其內容包括計畫名稱、項目、研 究方法、研究人力、研究經費、執行進度與期限、合作企業資料及預期研發成果 等,經由其所屬學校或研究機構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研究計畫執行期間以一年至三年為原則。

(二)計畫總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以計畫執行單位之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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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計畫總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每月得支領研究補助費。

(三)合作企業得派遣研究人員擔任計畫協同主持人,但不得支領本會研究補助 費。

(四)研究計畫之專任助理人員及博士後研究人員,得依本會所訂標準,於本會補 助經費中支領酬金;或依合作企業薪資標準,於合作企業配合出資款中支 領酬金。依本會所訂標準,於本會補助經費中支領酬金者,並得另於合作 企業配合出資款中支領津貼,但該津貼不得逾本會相關酬金標準之半數。

(五)合作企業派遣參與人員之薪資,得視其參與情形,將其中一部分列入合作企 業配合出資款中計算。

(六)研究計畫申請資料應包括下列文件各一式十份:

1研究計畫申請書。

2合作企業資料。

3申請人個人資料表。

4最近五年內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專利或技術報告抽印本或影印本一至五 件。

5過去執行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或專題研究計畫之成果績效說明(含智 慧財產權、技術移轉、論文發表等)。

6研發成果歸屬及收入處理規劃表。

(七)二年期以上研究計畫,應於當年計畫結束三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次年之研究計 畫書,並檢附當年計畫執行進度報告。

(八)每年計畫及全程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辦理經費報銷。

八、研究計畫書得隨時於預計開始執行之三個月前提出申請。

計畫審查期限為三個月,但大型或複雜之特殊案件,審查期限為六個月。

前項審查期限不含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九、本會得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機構及科技行政單位代表,組成評審小組辦理下列 事項:

(一)審議產學合作研究群之執行能力、研究主題與目標,企業界之技術需求、預 期研發成果。

(二)依研究計畫需要推薦審查專家。

(三)審查研究項目及經費需求。

(四)評估合作企業之資格、研發能力或潛力、企業出資及派員參與程度。

(五)考評研究計畫各年及全程之執行績效。

十、研究計畫經評審小組審議通過,並經本會業務會報核定後,由本會與計畫執 行單位及計畫主持人簽約執行,並由計畫執行單位另與合作企業簽約。

計畫執行單位應檢附依經費分配表各期款金額所開立之領據及合作企業撥款資料 向本會請款。

十一、經核定執行之研究計畫,由計畫執行單位負責督導。執行成效不彰者,本會得 終止補助。

合作企業如有中途變更或違約等重大情事,計畫執行單位除依其與合作企業之合 約規定處理外,並應通知本會。

十二、本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研發成果,屬於本會出資部分所應得者,除 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歸屬於計畫執行單位所有。

前項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 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準用本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經費申請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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