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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在分析官僚主導下,日本企業的最主要運作模式—交叉持股,日本交叉持股 模式主要有三種:首先是在企業的集團內部交叉持股關係,其次是集團與集團之間的外部 交叉持股關係,最後則是在企業與銀行之間的交叉持股關係,因此,交叉持股是日本戰後 經濟發展模式的最主要特性。本文區分成五個部分:首先第一部分便是要從企業與銀行關 係的歷史淵源,來分析日本交叉持股習性的由來,以及其對日本經濟發展的影響;其次是 探討日本戰後至今銀行體系的演變,以及今日四大銀行體系的政經背景的分析;第三部分 則是從自民黨、官僚體系與經團連之間的互動關係,來探討新日本銀行體系的政治基礎;

第四部份則是從金融共生提攜以及企業交叉持股,來分析日本新銀行體系的經濟基礎;最 後則是根據以上四節的分析做簡單的結論。

壹、交叉持股與戰後日本經濟發展

日本從 1998 年橋本龍太郎首相開始,拋棄過去以擴大政府支出及調降基本利率的貨幣 政策,大幅度對日本金融體制進行結構的改革。日本政府一方面積極引進國外銀行來對國 內瀕臨倒閉的銀行進行統合經營,因此,在 1998 年日本長期信用銀行,便由日本全民負擔 三兆五千億日圓,讓渡給美國 Ripplewood 金融控股集團之後改名為新生銀行,之後在 1999 年,關西幸福銀行也轉賣給美國 W.L.金融控股公司之後改為さわやか銀行。

在另一方面,日本政府也鼓勵不良債權過高的銀行體系進行合併,因此,在 1999 年 9

月日本興業銀行、第一勸業銀行及富士銀行開始合併,並在 2002 年形成為日本最大的みず ほ銀行,之後在 1999 年十月,さくら銀行與三井銀行也開始進行合併,並在 2001 年成為 三井住友銀行,最後在 2001 年,三和銀行與東海銀行也成功合併成 UFJ 銀行。340みずほ銀 行、三井住友銀行、UFJ 銀行及 1996 年合併的東京三菱銀行,成為 2000 年之後日本的四 大銀行體系。

但是就在日本歷經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改革,整個國家的金融版圖完全改觀的同 時,日本的金融體系應該是進入穩定成長的階段。但是就在 2002 年 6 月,才於該年初完成 合併的日本最大銀行--みずほ銀行,卻被日本金融檢查廳的調查發現:みずほ銀行對其若 干不良債權隱而不報,同時對存款戶的金融轉帳大規模延遲,引起存戶的集體恐慌;341在 這之前,由日本政府引進美國 Cerberus 金融控股集團與日本 Orix 集團、Soft bank(網路 投資公司)共同承接的日本信用銀行,現在改名為あおぞら銀行,也爆發其最大股東--日 本網路投資公司,發現日本政府並未遵循合約,概括承受日本信用銀行的呆帳,使得其蒙 受相當大的損失,而醞釀將賣掉其全部百分之四十九的股份,這使得あおぞら銀行的營運 受到相當大的影響。342

其次再來看看實際的數據,直到 2001 年年底為止,日本四大銀行體系當中有三家銀行 的不良債權比例超過 5﹪,總累積金額仍然高達十五兆日圓;在另外一方面,世界銀行對 全球銀行的評比當中,在全部十一個等級當中,日本四大銀行全部被列在第六級與第七級。

343這些事件與數據,都在在反應出日本金融體系的現況,也使我們不得不對 1998 年以來,

日本政府一連串金融改革措施的成果抱存著相當懷疑的態度。因此本文不禁要問:日本這 幾年來的金融改革措施具有何種特性呢?那麼又為何日本歷經這幾年的金融改革,其一方 面引進外資銀行,一方面對體質不良的進行整併,為何日本的改革措施仍然無法避免銀行 發生危機與弊案呢?這背後又有何結構性的因素存在呢?這是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

本文主要論點認為:日本雖然歷經四年的的金融改革,但是在銀行體系上,各銀行之 間仍然維持交叉持股的習性,日本政府只是希望利用引進外資,以及讓體質好的銀行合併 壞帳比例高的銀行,以藉此來降低銀行不良債權的比例,但是並未從結構上,來改變過去 長久以來銀行之間交叉持股的習性。換句話說,從 1996 年日本進行金融改革以來,我們發 現日本的銀行體系規模越來越大,但是壞帳及不良債權的比例並未隨之減少,新合併的銀 行仍然是過去舊財閥與地方政經勢力的結合,他們與自民黨及官僚體系的關係,並未隨著 政治及經濟改革而有所改變,這是目前日本銀行弊案發生的最主要因素。344因此,本文認 為要分析目前日本金融體系結構的現狀,就必須要從政治及經濟的層次,來解構日本銀行 交叉持股的特性。

所謂的交叉持股(cross-shareholding),簡單而言,是指在商品、資金或服務等方 面有往來的企業,其彼此之間相互持有股票,持有股票的雙方立場大致是平等,而雙方相 互擁有股權,有時是為了使彼此的交易能順利進行,而支付的一種「禮貌費」,有時則是具 有交易關係的企業夥伴,希望藉著相互持股來穩定股東結構,以防止外來的奪取經營權。

而通常在企業之間的交叉持股,其目的通常是為了要穩定經營權。345

340 矢部洋三、古賀義弘、渡邊廣明及飯島正義編,現代日本經濟史年表,東京:東洋經濟評論社,2002 年 4 月,頁 450-452。

341 朝日新聞,2002 年 6 月 18 日,版 1-2。

342 The Economist, 2002, July 6-12, pp.73-74。

343 週刊東洋經濟,2001 年 11 月 17 日,頁 58;週刊東洋經濟,2001 年 12 月 22 日,頁 53。

344 Yoshio Suzuki, The Japanese Financial Syste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112-115.

345 廖大穎,證券市場與股份制度論,台北:元照出版公司,1999 年,頁 2-3。

其次在交叉持股的定義上,有學者將其定義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基於特定的目的,

互相持有對方所發行之股份,而形成企業法人間相互持股的現象」;另外也有學者認為「相 互持股就是指一家公司,存在控股股東的公司持有控股股東,或者是該股東控制鏈中的其 他公司的股份」;最後也有學者根據對日本交叉持股現象的觀察,將其定義為:「所謂法人 相互持股,是指在戰後日本發達的股權法入化現象的基礎上,法人企業作為穩定的大股東 互相持有對方法人企業股票,從而在法人股東間形成了一種長期而穩定的持股關係」。由以 上的分析,我們發現這三種定義的基本含義是一致的,都是指企業法人互相進行投資,互 相成為對方的投資人而持有權益。346

接下來根據公司之間相互持股現象的形態,我們可以將相互持股公司之間的關係劃分 為「垂直式的相互持股」和「水準式的相互持股」,所謂垂直式的相互持股,是指在母公司 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時,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數額不足以改變母子公司的關係;

而水準式的相互持股,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之間相互持有股份,但這些公司之間並無母子 公司關係。這種分類突顯出了具有母子公司關係的相互持股現象的重要性。347

而公司之間為何會出現交叉持股的關係呢?其實公司之間出現相互持股現象的具體原 因很多,但是總體上可以區分為兩種:首先是公司為了獲取財務上的利益而對外投資,只 是其投資對象恰是其股東公司(指作為股東的公司)。基於這種原因產生的相互持股,只是 公司的一種財務運作行為,而不是一種管理上的戰略行為,其目的只是為了獲取投資報酬 或投機利益,所以此種相互持股可以稱之為「財務型交叉持股」。由於財務型交叉持股對於 持股公司之外的企業不會產生影響,因此通常法律不會積極去約束它。

其次是公司之間為了獲取管理上的戰略利益,而有意識地相互持股,至於為了何種戰 略利益,則因公司內部因素而異。基於這種原因產生的相互持股,會使持股公司之間形成 參與控制或合作的關係,成為彼此的利益共同體,並減弱外部力量對公司的影響力,所以 此種相互持股可以稱之為「戰略型交叉持股」。348由於戰略型交叉持股對於持股公司以外的 企業具有影響性,因此,導致不少國家和地區用會使用法律來規制它。

最後則是要分析企業交叉持股的目的。一般來說,企業之間進行交叉持股,通常會具 有以下四種目的:首先,公司之間得以藉由交叉持股的機制,來建立公司法人間相互持股 的聯盟,實質取得相對多數之股份表決權,這是具有維持公司經營權的安定作用;其次,

交叉持股可以使專於本業的經營業者全力投入事業,無須顧慮經營權的問題;第三、公司 之間可以藉由交叉持股形成策略聯盟,維持企業間之技術、研究發展或行銷通路等之合作 關係,來達到提昇企業的優勢,例如中下游廠商之間的交叉持股,可以達到穩定原料供應 及出貨品質;第四、企業之間藉由交叉持股的特殊關係,可以對企業或相互股資公司或母 子公司等關係企業進行策略聯盟。349而在分析交叉持股的意涵以及其與日本戰後經濟發展 的關係之後,接下來將要探討交叉持股的政治經濟學。

346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在非股份公司類型的公司和企業中,投資人的出資是不被稱為“股份"的,因此它們 之間和它們與股份公司之間的相互投資不能稱之為“交叉持股",但其本質是與股份公司之間的交叉持股是 一樣的。盧曉光,「試論相互持股現象」,經濟法學,第 7 期,2001 年,頁 14-25。

346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在非股份公司類型的公司和企業中,投資人的出資是不被稱為“股份"的,因此它們 之間和它們與股份公司之間的相互投資不能稱之為“交叉持股",但其本質是與股份公司之間的交叉持股是 一樣的。盧曉光,「試論相互持股現象」,經濟法學,第 7 期,2001 年,頁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