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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交易價格的決定與分攤

一、 交易價格(transaction price)的決定

交易價格為企業預期能從客戶收取所移轉的商品或勞務的對價,但並不包含 代收款項(如:營業稅)。另外,在決定交易價格時亦不考慮客戶信用風險的影 響。(ED. 50)

為了決定交易價格,企業應假設商品或勞務會按現行的合約內容移轉且合約 不會取消、續約或修改。當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考慮變動對價、貨幣的時間 價值、非現金對價及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ED. 51)

(一) 變動對價

合約中所承諾的對價可能因為折扣、退款、獎勵、罰款、或有事項等因 素而有所變動。若合約中所承諾的對價為變動時,企業應估計全部可能收取 的對價,且應於報導日時按當時的事實與情況更新估計金額。(ED. 53-54)

企業應於下列方法中選取最適當估計對價之方式:(ED. 55)

1. 預期價值法(expected value):預期價值係依各種可能對價金額的機率,

按加權平均計算而得。若企業有大量類似條件情況的合約,則採用預期價 值法較為適合。

2. 最佳估計法(most likely amount):對價金額為眾多可能的金額中最有可能 發生的結果。此方法較適合合約儘可能有兩種結果的情況(如:企業可能 或不可能達到績效獎金)。

企業在決定交易價格所採用的資訊通常和管理階層在議價、提案及訂價 時所用的資訊類似。若企業從客戶收到款項且預期將退還部分款項給客戶時,

企業應將預期退還給客戶的金額認列退款負債。退款負債亦應按報導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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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與情況更新負債金額。(ED. 56-57)

(二) 貨幣的時間價值

在決定交易價格時,若合約具有重大的融資部分(financing component), 則企業應所承諾的對價應反映貨幣的時間價值,若合約中所承諾的對價和該 商品或勞務的現金銷售價格不同時,則表示合約具有融資部分(如:利息)。

(ED. 58)

在評估融資部分是否重大時,企業應考慮的因素包含:(ED. 59)

1. 企業移轉商品或勞務給客戶和客戶付款之間的時間長短;

2. 其金額和一般現金付款條件是否具有實質差異;

3. 合約的利率及相關市場的一般利率。

在實務操作上,若企業移轉商品或勞務給客戶和客戶付款之間的時間少 於等於一年,則企業無須調整貨幣的時間價值。企業所使用的折現率必須反 映企業和客戶於合約開始時單獨融資交易的信用條件。於之後的合約期間內,

企業不得調整折現率或利率。企業應將利息費用或利息收入於綜合淨利表中 表達。(ED. 60-62)

(三) 非現金對價

企業應按公允價值衡量非現金對價。若企業無法合理估計非現金對價的 公允價值,應參考商品或勞務的單獨售價(stand-alone selling price)來間接 衡量。(ED. 63)

若客戶提供商品或勞務協助企業完成合約,企業應評估是否取得該商品 或勞務的控制權,若取得控制權,則企業應將該商品或勞務視為從客戶收取 的非現金對價。(ED.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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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應付客戶對價(Consideration Payable to Customer)

在某些情況下,企業會支付對價給客戶或客戶的客戶(例如:企業將產 品銷售給經銷商,但之後是支付對價給在經銷商購買產品的顧客),此對價 可能係作為商品或勞務之折扣、退款或交換顧客所收到商品或勞務。例如:

企業一般銷售 A 商品時,單價為 10 元,但若客戶購買超過 100 單位時,則 每單位售價降為 9 元,此種給與客戶的數量折扣即為應付客戶對價。(ED.

BC1595

企業應於認列已移轉給客戶相關商品或勞務之收入或企業已付或承諾 支付對價(即使付款係按未來情況而定)時,將應付客戶對價認列為交易價 格的減項。(ED. 67)若應付客戶對價的金額超過從客戶所收到可區別商品或 勞務的公允價值時,企業應將超過的金額做為收入的減項。若企業無法合理 估計商品或勞務的公允價值時,則應將全部應付客戶對價做為收入的減項。

(ED. 66)

對供應商而言,隨著大型超級市場及通路商帶來銷售業績不斷上升之餘,

所需付給大型超級市場及通路商之各項給與(consideration),亦不斷地增加 新的名目,除了傳統上現金及數量折扣外,尚有各式各樣之獎勵金、上架費 及展示費;基本上,在辨別作為費用或收入減項時,應考量對客戶之各項給 與,是否換取其有單獨可辨認價值(identifiable benefit)之服務,亦即該項 服務是否獨立於原銷貨交易之外?若否,應視為自客戶所收取收入之減項。

例如,給付大型超市及通路商上架費及展示費,以換取在賣場較佳或較 為顯眼之位置,目的皆係預期藉此以增加在此超市及通路商之銷售量,應為 超市及通路商議價能力之一種形式之展現;此外,超市及通路商的該項服務 亦無法賣給其他非屬其供應商的企業,亦即該項服務無法獨立於原銷貨交易

5 Basis for conclusion on exposure draft(2011)第 159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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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故尚難稱此服務有單獨可辨認之價值,相關之成本宜視為收入之減 項。

反之,現在有些大型超市允許供應商將貨品載運至統一倉儲後,由其自 行配送至全省據點或門市,並就此向供應商收取統一倉儲至全省據點或門市 間之配送費,該項服務應係有其單獨可辨認之價值,故可就與公平第三方提 供相類似服務之公平價值範圍內認列為費用。

二、 收現性(Collectability)

收現性係指客戶的信用風險,即企業無法根據合約從客戶收取對價的風險。

在 2010 年版本的草案(第一版)中,委員會考量到企業對於收現性的評估會影 響收入認列的時點及金額,因而規定,企業應將預期會收到的金額認列收入,換 言之,在衡量單獨履行義務的交易價格時即反映客戶的信用風險。然而許多的回 覆意見表示若考量收現性後以淨額認列收入,則從報表中無法單獨評估銷售及授 信的經營績效,因此委員會決定不採行 2010 年版本草案的規定。在 2011 年版的 草案(第二版)中則規定,收入應以總額認列入帳,不需考量客戶的信用風險6, 但對收入須做減損測試。(ED. BC167)

對於無附帶條件的收現權利(如應收款)應按 IFRS 9 之規定處理,在應收 款認列之後,若依據 IFRS 9 衡量產生的變動金額,其損益應於毗鄰(adjacent)

收入項目外另做一單獨的單行項目。而減損測試的表達則分為下列兩種情況:

(ED. 68-69)

(一) 若合約無重大融資的情況:企業應將應收款的減損評估或減損變動所 產生的損益毗鄰收入項目外另做一單獨的單行項目。

(二) 若合約包含重大融資情形:屬於收入部分短期應收款減損損失表達方

6 現行會計原則對於收現性的門檻仍有一定的規定,如 IAS 18 中有規定,收入僅能在與交易有 關的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時認列。但草案中並無類似規定,而是規定與客戶之合約必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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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同(一);屬於融資部分的長期應收款減損損失須和其他金融資產減 損損失列示於綜合淨利表的其他費用項下。

三、 分攤交易價格

若一合約中包含多個單獨履行義務,企業應按完成各單獨履行義務所能得到 的對價,將交易價格分攤給各個單獨履行義務。在分攤交易價格之前,企業應先 決定各單獨履行義務的單獨售價,再按各單獨履行義務的相對單獨售價分攤交易 價格。單獨售價(stand-alone selling price)係指企業單獨銷售該項商品或勞務給 客戶的售價。(ED. 70-71)

單獨售價的最佳觀察值為企業於相似情況單獨銷售該商品或勞務給相似客 戶的銷售價格。商品或勞務的定價也可能為該商品或勞務的單獨售價,但不應直 接推定。若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企業應考量所有相關資訊並根據合理方法估 計,合理估計方法包含:(ED. 72-73)

(一) 調整後的市場評估法(Adjusted market assessment approach)

企業可用平時銷售商品或勞務的市場評估,並估計客戶可能願意支付該 商品或勞務的價格。此方法亦可能包含參考競爭者類似商品或勞務的售價再 調整企業本身的成本和利潤。

(二) 成本加成法

企業可按完成該項履行義務所需花費的成本再加上適當的利潤來估計 商品或勞務的單獨售價。

(三) 剩餘價值法

若該商品或勞務的單獨售價具高度變動或不確定性,則企業應用總交易 價格減除合約中其他履行義務的可觀察單獨售價做為該商品或勞務單獨售 價的估計值。高度變動係指企業於相近的時間內以具高度差異的價格銷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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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商品或勞務給不同客戶。售價具不確定性係指企業對該項商品或勞務尚 未定價或過去並無銷售該項商品或勞務之經驗。

若合約中各項商品或勞務單獨售價的總額大於交易價格,除了下列的 情形之外,企業應按相對單獨售價將折扣分攤給各單獨履行義務。(ED. 74)

(一) 若符合下列情況,企業應將全部折扣分攤給某一(某些)單獨履行義 務:(ED. 75)

1. 企業經常單獨銷售該項(組)商品或勞務;且

2. 在觀察該履行義務的單獨售價時,有證據顯示該折扣係完全屬於該履 行義務。

(二) 若交易價格包含或有事項且符合下列兩個條件時,企業應將或有價金 全部分攤給可區別的商品或勞務:(ED. 76)

1. 或有支付的條件和企業移轉該項可區別的商品或勞務相關;

2. 當考慮合約所有履行義務及付款條件時,將或有價金全部分攤給可區 別的商品或勞務,其分攤方法和前述將交易價格分攤給各單獨履行義 務之分攤原則相一致。

在合約期間,合約的交易價格可能因為一些不確定事項的消除或其他情

在合約期間,合約的交易價格可能因為一些不確定事項的消除或其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