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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導入 IFRSs 對企業稅務處理之影響

徐麗珍與范書華(2010)指出 IFRSs 係採原則性之規範,交易之表達均回歸 經濟實質,且集團企業之會計政策需一致化。IFRSs 導入後對稅務的衝擊,可能 包括公司現行交易架構之適當性、稅務申報、所得稅有效稅率、稅務現金支出、

間接稅等,甚或影響集團稅務政策及管理。尤其跨國企業所關注之稅務議題並不 僅限於台灣,尚包括海外分公司、子公司的稅務議題。因 IFRS 導入進而影響財 務報表表達並衍生相關稅務風險,雖屬可預期的結果,但若企業無法確切掌握其 所暴露的風險,將無法有效降低或控制該風險,並採取必要措施從源頭改變組織 架構、交易流程、交易條件等,以消弭導致該稅務風險的各種可能因素。因此企 業對於相關交易應於事前進行評估及規劃,並對採用 IFRSs 所可能引起的重大稅 務議題,與主管稽徵機關做事前溝通,以有效降低並控制相關的稅務風險。

吳英世(2011)對於導入 IFRSs 於稅務處理影響之研究,在首次適用 IFRSs 所產生的保留盈餘變動是否應作帳外調整列入本期營業外損益、因前述保留盈餘 變動所產生的未分配盈餘是否需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於前述之未分配盈 餘加徵之規定是否符合租稅公平原則,以及追溯調整之未分配盈餘是否應計入股 東可扣抵稅額比率之計算等方面有諸多探討。其結論為因 IFRSs 的實施而導致企 業財務會計改變而增加的收益以及保留盈餘,由於是會計制度的改變所致而非企 業本身營運所產生的收益,原則上不應課稅。首次適用 IFRSs 而追溯調整之未分 配盈餘雖不加徵 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吳英世認為,若該盈餘日後不做分配 亦不加徵 10%營所稅,則與兩稅合一的精神不符,容易造成企業不公平的租稅負 擔,且亦不符合租稅中性的原則。因此吳英世對於首次適用 IFRSs 追溯調整未分 配盈餘中屬於未實現損益的部分,建議若該損益將來實現時企業仍未作分配,應 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現行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應作修正,加計首次適用 IFRSs 追溯調整未分配盈餘中屬於未實現損益當年度實現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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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雨萍與李嘉雯(2011)認為採用 IAS 18 對我國企業稅務影響包含銷售憑 證開立時點、多元要素合約的拆分、商品及勞務交換及客戶忠誠計畫。在 IAS 18 下,將有許多商品已運送至客戶處卻必須遞延認列收入之情形發生。依據我國「營 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買賣業或製造業應於發貨時開立銷售憑證,

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 條規定,財務報表上遞延認列銷貨收入但依 據稅法規定卻須開立銷售憑證之情形,應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申報銷貨收 入金額與統一發票開立金額之差異進行調節說明,然而稅務稽徵機關是否會主張 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7 條或第 27 條規定來辦理,納稅義務人得否主張 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 條稅上無特殊規定比照財務會計處理亦無法確 定,將無形中增加納稅義務人帳務處理成本以及徵納雙方對收入認列時點之歧 見。

另外,郭雨萍與李嘉雯也認為當跨國企業與集團內國內外分支機構有關聯交 易時,除應當評估交易雙方國家所得稅影響外,尚須對交易雙方國家就商品及服 務交易之移轉訂價、商品進出口之關稅、銷售商品及服務之營業稅、銷售商品之 貨物稅、銷售商品及服務合約之印花稅及服務交易之扣繳稅款稅負評估之。即使 導入 IFRSs 後跨國企業之交易型態未有改變,但卻可能因適用 IFRSs 收入認列原 則,原本純粹屬於商品國際貿易不涉及勞務服務,卻可能變成有服務交易,跨國 支付服務報酬因而可能產生扣繳稅負之疑慮,並衍生出勞務之移轉訂價交易,甚 或是額外之印花稅負擔。

徐麗珍與范書華(2011)認為採用 IFRSs 收入認列的時間、金額將隨銷售型 態及商業模式變動而變動,而收入同時也是企業課稅之稅基,以所得稅來說,

IFRSs 與我國現行稅務法令對於長期工程損益的認列有相當大的差異,若工程合 約重新判斷後需依 IAS 18 商品買賣認列收入,將與稅法規定依完工比例法或全 部完工法認列時點不同,是否導致需維護財、稅兩套帳或是提前課稅,目前也是 一項不確定因素。對完工比例無法確定之工程合約,依 IFRSs 應採成本回收法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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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工程收入及成本,惟承包工程稅務上目前並無此損益計算方法之適用。

另外在營業稅方面,在 IFRSs 下應以交易實質來判斷公司認列收入之合理性,

因此企業需依 IAS 18 來判斷交易雙方在交易中究屬主要義務人或代理人,進而 辨識未來導入 IFRSs 後,收入應以總額或淨額方式認列。由於 IFRSs 對於主要義 務人或代理人的判斷,主要是依據功能風險來辨別,與現行實務依合約交易條件 係買賣或賺取佣金的簡易判斷方式不盡相同,因此,企業可能將面臨需重新檢視 統一發票開立方式、名目,及金額如何符合稅法規定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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