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人事人員與制度的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為四節,旨在探討與本研究相關文獻,以對研究主題有更 深入瞭解,並作為本研究之理論基礎。第一節探討人事人員與制度的內 涵,第二節工作滿足的意涵與相關理論,第三節組織承諾的意涵與相關 理論,第四節人事人員工作滿足與組織承諾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人事人員與制度的內涵
一、人事人員的角色
人力資源管理學者 Ulrich (1997)在(人力資源最佳實務)一書中提到,
人事人員是員工權益鬥士、管理專家、變革代理人及策略夥伴,四個角 色各有不同重點任務;趙其文(1997)則認為人事機構及人事人員應發揮 專業幕僚功能,以代替警察或檢察官角色;應發揮服務功能,以代替管 理角色;應發揮協調配合功能,以代替制衡角色;應發揮服務規劃功能,
以代替消極被動角色。各學者專家對人事人員所扮演的角色雖各有見解,
但大致來說,人事人員在服務機關的角色已轉型為提供專業政策、執行 與積極服務的策略夥伴角色。
二、人事人員的職責與服務守則 (一)人事人員的職掌
人事管理機構之職掌如下:(銓敘部,1983)
1.關於機關有關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2.關於機關職員送請銓敘案件之查催及擬議事項。
3.關於機關職員考勤之紀錄及訓練之籌辦事項。
10
4.關於機關職員考績考成之籌辦事項。
5.關於機關職員撫卹之簽擬及福利之規劃事項。
6.關於機關職員任免、遷調、獎懲及其他人事之登記事項。
7.關於機關職員俸級之簽擬事項。
8.關於機關需用人員依法舉行考試之建議事項。
9.關於機關人事管理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10.關於所屬機關有關人事案件之依法核辦事項。
11.關於人事調查統計資料之搜集事項。
12.關於銓敘機關交辦事項。
(二)人事人員的職能
隨著外在環境快速變遷,人事人員的專業態度與精神、與主動積極 服務態度等也必須與時俱進,其職能茲分述如下: (蔡良文,1999) 1.辦理人事行政業務
各級人事主管為機關首長之幕僚,辦理各項人事業務,推動各項人 事政策。人事系統為一條鞭制度,各級人事人員皆需依上級主管機關指 示辦理人事業務。
2.辦理人事調查人力評估分析
各級人事主管為深入了解組織現況,如工作情緒、士氣及對各項人 事措施的需求與反應,應辦理調查統計分析,並從中發現人事問題癥結,
並適時協助員工解決問題。
3.辦理人事聯繫、溝通工作
各級人事主管應以積極主動的態度,與行政機關、媒體之進行溝通,
藉以提昇效率。
4.協助推動行政革新與政府再造
在當前強調政府改造的當頭,人事人員不僅要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更應站在前頭,善用顧客導向的觀念,建立標竿,引領同仁提升行政效 能。
11
5.從事公務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各級人事主管是人事政策的宣導前鋒,不僅應藉重民間機構的管理 經驗,來創造更高導向的服務績效,並能以全面品質管理的理念,改善 公共服務品質,促進機關整體績效的改善。
6.從事人事行政之研究發展
各級人事主管應針對各機關的特性或問題,提出研究報告,俾助於 個人成長與解決機關問題。
(三)人事人員的服務守則
人事人員的服務守則如次: (銓敘部,2010) 1.人事專業應以策略規劃、提升貢獻為核心
人事人員應瞭解人事政策、熟稔人事法規與靈活運用,並精進人力 資源管理知能,結合組織策略目標,規劃人力資源,提升同仁之組織貢 獻。
2.人事角色應以溝通協調、有效回應為責任
人事人員應具備溝通協調及應變能力,對長官交辦事項及同仁反映 問題,應提供建設性處理方案;對內對外均能有效溝通,建立友善互動 關係。
3.人事效能應以績效管理、資訊技能為基礎
人事人員應秉持績效管理之精神,應用資訊科技能力,執行各項人 事業務,營造績效導向之組織文化。
4.人事管理應以持續創新、簡化流程為目標
人事人員應以提升人力資源素質為出發點,持續創新與簡化業務流 程,並依組織特性訂定內部人事管理措施,以提升組織施政績效。
5.人事服務應以瞭解需求、積極熱忱為態度
人事人員應秉主動服務之精神,瞭解同仁需要、維護同仁權益及持 續改善工作環境,以營造組織和諧氣氛,強化同仁對組織之向心力。
6.人事關懷應以尊重差異、諮商協助為方法
12
人事人員應尊重同仁之個別情境,提供諮商輔導管道,協助同仁進 行生涯規劃、發展個人潛力及壓力調適,以提升工作士氣及效能。
三、人事人員體制 (一)人事體制:
依我國憲法第 83 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
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 項。民國 56 年 7 月 27 日依據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第 5 項規定,發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規程」,並於民國 56 年 9 月 16 日成立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迄民國 82 年 12 月 30 日完成組織法制化,成為行政院常設機 關,民國 101 年 2 月 6 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調整為「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是行政院人事幕僚機關,統籌辦理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人事 行政業務,有關考銓業務受考試院指揮監督,並負責人力規劃、進用、
訓練、考核、待遇、福利等事宜及行政院所屬人事人員管理事宜。「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12),亦明定行政院 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其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依人事管理條例(銓敘部,1983)規定,中央及地方機關之人事管理,
由考試院銓敘部依本條例行之。人事管理人員除受銓敘部指揮監督外,
仍應遵守各機關之處務規程與其他通則,並秉承原機關主管長官依法辦 理其事務。我國人事機構由考試院統轄各機關所屬人事機構,形成一條 鞭式的人事行政系統,人事機構的屬性在機關內部定位為幕僚單位。
(二)人事機構組織法
1.考試院組織法
考試院組織法(考試院,1994)乃依憲法第 89 條制定(第 1 條)。考試 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第 2 條)。
13
2.銓敘部組織法
銓敘部組織法(銓敘部,2002)乃規範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 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法規。設有法規司、銓審司、特審司、退 撫司、人事管理司、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總務司、秘書室。其職掌包 括: 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敘級及敘俸之 銓敘審定事項;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退休及 撫卹之審核事項及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等等。
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12)乃規範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有關之法規。掌理的事項包括:人事法制之研究建 議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行政之綜合規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 人事機構設置、人事人員管理、訓練、進修與人事資訊系統之研析、規 劃及推動。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與行政法人制度之研析及推動。
機關員額管理之研析、規劃、監督、評鑑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行 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考試分發、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
執行及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之審核。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 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行政 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 劃、擬議及考績、考核、考成與獎懲之規劃及執行。員工給與之規劃及 擬議。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研究建 議與保險、資遣、福利之規劃及執行。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
執行及發展業務等事務。
(三)人事人員管理法規
一般較常適用的人事人員管理法規計有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 人員設置管理要點、人事管理條例、人事管理人員獎懲規定、人事機關(構) 人事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等,茲概述如下:
1.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
14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013b)為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人事機構所適 用,用以提高人事人員素質,加強人事服務。要點內容分為總則(第 1、
2 條)、人事機構之設置(第 3~5 條)、任免遷調(第 6~17 條)、人事主 管職期調任(第 18~21 條)、考核訓練(第 22~28 條)、人事機構業務績 效考核(第 26 條)、績優人事人員選拔(第 29~33 條)、加強人事服務
(第 34、35 條)、其他(第 36~41 條)等 9 章節。
2.人事管理條例
人事管理條例(銓敘部,1983)規定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單位之人事 人員,其設置、職掌、職稱、職等、員額限制等,均依人事管理條例為 準則,條例內容分為適用(第 1 條)、人事機構之設置(第 2、3 條)、人 事機構之職掌(第 4 條)、人事人員之職稱、職等(第 5 條)、人事人員之配 置(第 7 條)、人事人員之指揮監督(第 6、8 條)、相關規則(第 10 條)等。
3.人事管理人員獎懲規定
人事管理人員獎懲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1987)係為 劃一全國人事管理人員之獎勵及懲處標準,特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則第 13 條第 3 項訂定。
4.人事人員陞遷規定
人事人員陞遷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2012)係依公務 人員陞遷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有關人事人員之陞遷,應依公務人 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令辦理,規定的內容分 為適用範圍(第 3 條)、授權事項(第 5 條)、陞遷序列表及陞任評分標準表 (第 8 條)等。
四、地方政府人事人員組織編制
依「人事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 等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又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
15
管理要點」第 4 條規定,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表規定設置。按前項規定地方各
應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表規定設置。按前項規定地方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