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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清代及現代薪餉制度之差異比較

第四節 人員/異動/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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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人員/異動/補充規定

從古至今入朝任官即有分為文武職,文官主要掌理國家內政,武官則是肩負 維護國家領土及主權責任,然而在歷史上投筆從戎或解甲轉文職者不在少數,因 此清代在八旗軍士管理制度上即訂有薪餉規範,而現代隨著國軍系統具有其獨立 性,然而許多單位仍需具有專業軍事背景人才,因此相關管理制度更顯得不可或 缺。本研究於第二節已針對特殊任務編制及等規範進行探討,故本章節則不再加 以敘述,以下茲針對清代八旗及現代國軍就「職務異動」部分,針對晉陞、職務 代理及文武職體系轉任等三大部份分別進行比較與探討。

壹、任官及轉任文職之薪餉辦法

《欽定戶部則例》卷 102「得官兵丁分別裁扣原餉」規範內容「兵丁陞授京 職,未得俸銀以前仍食原餉,得俸之日即行裁扣,其補放外任者即裁扣下月錢糧。」

之敘述,可知封建制度下之清代,基本上不論文官武將均歸皇帝掌管,而由表 4.2 清代軍種升遷制度可知,八旗各軍種兵員只要晉陞一級即被授予官職,同時在薪 資上之餉銀及餉米,其名稱也改為俸祿(即為俸銀與祿米),而核發方式也有所 不同,八旗文武各官之俸禄每年於春秋二季支領,在任官初期尚未領到官俸時,

仍須暫時按照原職位之標準支領,因此在卷 102 考中繙譯謄錄補缺裁糧「前鋒、

護軍、領催、披甲內有考試取中繙譯、謄錄者,仍支食原錢糧,俟補用得缺即行 裁汰。」亦按此規定辦理。透過《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三十九「戶部」之一段 敘述,即可明白該制度設計之重點:

(乾隆)十二年奏準,八旗官員俸米,總以十二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兵 丁米,總以上月十五日作為過册定限,各旗送册或因遲速不齊或因舛錯駮囘 校正以致逾限,總以月之十五日為準,分别闗支裁扣。如官兵升轉在定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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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職務代理之薪餉辦法

在職務代理之薪餉辦法上,由《欽定戶部則例》卷 102「委署官仍食原餉」

之規範「驍騎校委署步軍校、前鋒護軍領催委署驍騎校,由該旗揀選引見奏請委 署,俱仍食本身錢糧」可得知,當基層官職有缺員情況時,必須按照規定遴選、

呈報並予以派任,期間即要有職務代理人維持單位正常運作。本研究於「中央研 究院數位文化中心」所典藏之檔案可發現,各旗在缺員之人事任用上,須報告職 缺項目並挑選候補人員,並由留京王大臣確認核准,於期間指派職務代理人即相 當合理,內文摘述如下:

署理正黃旗滿洲都統事務輔國公載 副都統察(杭阿)

為咨行事前准兵部咨稱

奏准前來,是以本旗將補放驍騎校一缺、委署驍騎校一缺、密雲縣驍騎校一 缺、盛京驍騎校一缺,揀定人員繕寫清單,咨行內閣聽候留京王大臣定期,

由貴衙門傳旗預備驗放。51

然而若仔細探究「委署官仍食原餉」規範內容與清朝官職名稱,由於本研究 所參照乾隆四十一年版之《欽定戶部則例》內容並未有明確文字斷句,因此嘗試 先將規範中所提及之官職名稱列出,俾利確認代理人員與代理官職層級之差別,

詳如表 4-7 所示。本研究從《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百二「兵部」一段關於「武 選清吏司官制」之敘述,可得知所謂「委署」護軍參領乙職,其位階介於正副參 領之下,並由次階級之護軍校當中挑選合適者擔任,其職務類似於協助辦理,若 以現代軍事角度觀之,類似幕僚職務且未來參領職缺有出缺時,可於「委署」官 員中具經驗者優先挑選,官制發展如下所述:

護軍營官制,順治年間,定八旗護軍統領,旗各一人,護軍參領,滿洲旗各 十人、蒙古四人,護軍校,每佐領下一人。雍正元年,設副護軍參領,旗各

51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清咸豐 1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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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四人。乾隆十七年奏準,設護軍校委署護軍參領,旗各七人,給與五品 頂帶,仍食護軍校月餉。52

表 4-7 委署官仍食原餉規範提及官職名稱比較

品級 官職名稱

正五品 步軍校

正六品 驍騎校

從六品 委署步軍校 從八品 委署驍騎校 基層兵員 前鋒、護軍、領催

註:本表為筆者自製,簡言之,如前鋒、護軍、領催等基

層兵員暫時代理(委署)驍騎校(從八品)官職,於 代理期間仍領取原位階之薪餉。

透過上述各項分析可得知,驍騎校(正六品)委署代理步軍校(正五品),

是由同位階官職(軍種重要程度不同致有品級差異)平行調度進行職務代理;而 也有可能由前鋒、護軍、領催等基層兵員暫時代理(委署)驍騎校(從八品)官 職,不論如何,在代理期間仍領取原位階之薪餉。這部份與現代國軍之規定原則 是相同的,然其中差異之處,在於現代國軍人員薪資結構,薪餉數額是依其官階 作為基準,故與職務並無直接關聯性,且現代具有所謂職務加給項目,因此若職 務代理之職缺為主官管理職,由於代理者須肩負代行主管之行政業務,因此仍可 領取該職缺之職務加給。

整體而言,在清代八旗「職務代理之薪餉辦法」部分,其設計制度及精神原 則上相似,但是現代國軍人員對於職務代理之執行方式則更具彈性,以下茲針對 其異同處進行綜合比較:

一、藉由本章第二節之探討可知,目前國軍人員在服役階段,可區分為職缺 及官階,而各職缺又有對應的官階,因此當有職缺出現時,必須按規定

52 見乾隆帝(敕撰)(1747)。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623 冊):《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 百二.兵部武選清吏司官制》,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頁 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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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開甄選,所有符合具備該職缺經歷者均可報名,依據《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定須計 畫歷練其某種經歷者之調職,係指以計畫調任歷練某種職務者,以達培 育軍官士官經歷完整之目的。」之規定,因此在職缺甄選上,不僅著重 於過往之歷練包含指揮職、行政職或聯合參謀職等經驗,在對應官階則 著重是否具有正規班、指參學院或碩士、戰爭學院等各種學歷,確保參 與甄選人員具備擔任該職缺之職能,採取綜合評比擇優者予以派任,因 此在過程中較為費時;而清代遇缺員情形時,須報告職缺並挑選候補人 員,並由留京王大臣確認核准,過程以書面往來形式更顯得費時,因此 不論清代八旗或現代國軍均有職務代理之作法。

二、清代在職務代理上,有同等位階之官職平行代理方式及次級位階代理上 級職務情形,避免制度僵化造成無合適代理人選之窘境,而以現代國軍 內在晉陞制度上亦有類似作法,各職缺皆可能因任期或升遷而有所調動 及調整,或有調離或原任者退伍情形就得補缺,遞補上來之人選若為同 階級調任(如「少校」調任「少校」職缺)稱之為「平調」,若是由比 該職缺「低一階」之人選(但資格相對優異者)來接任,即稱之為「佔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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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者,有意願轉任武職之情形發生。

然而當時「八旗人民崇尚文學」蔚為風氣過度,且初期政策對於旗人通過考 試「即得陞用」制度,易造成八旗子弟「怠於武事,以披甲為畏途,遂至軍旅較 前逈別」58,甚至引起崇尚軍事價值的滿洲舊臣質疑,因此,康熙二十八年,採 納兵科給事中能泰「考取滿洲生員宜試騎射」的建議,旗人參加考試時亦令騎射

59;先由兵部驗看馬、步箭技術,能射者方准入場60。如康熙皇帝所言,「滿洲以 騎射為本,學習騎射原不妨礙讀書」61,在科舉中加入滿洲因素的新措施,成為 督促讀書旗人保持民族特質的手段。雍正元年為鼓勵八旗子弟學習清語,在文科 舉外也增設繙譯考試62

而在現代國軍制度上,本研究於前開章節也曾提及,現代國軍與政府公職各 為獨立行政系統,且在人事架構上仍以募兵為主要來源,因此若欲投入國軍體系 服務者,即須透過專業預備軍士官班、志願士兵等就業班隊報考,無法以公職身 分直接轉任。綜合觀之各有利弊,清代封建制度下將八旗軍隊結合科舉制度,對 於不善騎射作戰但善於讀書之基層兵員另闢道路,參加科舉考試獲得更多發展機 會,反之對於勤讀書考取功名者,除本身須具備相程度的騎射技術,亦可在擔任 文武職間加以選擇,此政策不僅有助於八旗軍士職涯發展,更重要的是透過鼓勵 讀書考試對於清朝語言及文化加以保存,且達到維繫民族傳統之契機。

58 清.鄂爾泰等奉敕修,《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卷 106,頁 831 下,順治十四年正月甲子 條。

59 清.馬齊等奉敕修,《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二)》,卷 140,頁 533 下,康熙二十八年三月 丁亥條。

60 清.鐵保等奉敕撰,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665 冊):《欽定八旗通志.卷一百二.選舉志 一》,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頁 7。

61 清.馬齊等奉敕修,《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二)》,卷 140,頁 533 下,康熙二十八年三月 丁亥條。

62 清.鄂爾泰等奉敕修,《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一)》(北京:中華書局,1985),卷 3,頁 85 上,雍正元年正月丙申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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